殷 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论述了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性,指出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细胞,家庭兴则国家兴、民族兴,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的有序发展,关系到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家庭教育不应该成为促进儿童发展的短板。因此,制定并颁布《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利于促进家长教育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形成,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关注家庭教育的意识,凝聚全社会的教育力量,促进家庭、国家、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机制的形成。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最初的立法调研时使用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顾名思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初衷强调的是家长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行为,即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主义法制要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1]2018年以来,先后有368名人大代表提出家庭教育相关方面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计划。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专家们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提法提出了建议,强调要体现社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心,即使在以情感为主要特征的家庭私生活领域,父母及其抚养人以关爱和促进成长的出发点施加在孩子身上的行为也应该得到审视。当成年人声称这符合子女利益时,公权力应严格审查这一主张是否属实。[2]在教育问题上,有好的出发点还不够,还需要有符合时代发展的教育内容和符合科学与现代文明的教育方法。
同时,家庭教育立法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性,不应也不能过度干预父母和其他主要看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和灵活性。[3]谦抑性,符合儿童发展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现实,即在儿童的发展中,家庭教育起着基础性和持久性的影响,但不是“全或无”的简单绝对关系,这也符合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私生活有限介入的基本原则。
基于此,立法机关在二审稿中将本法名称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法律对象从父母与其他监护人教育孩子的具体行为调整为国家、社会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支持与促进。这一改变体现了教育立法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对问题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时,又体现了对广大家长抚育孩子自主性的尊重,是干预与信任的平衡。这既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私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避免其过度干涉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性确定了边界。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促进型法律,促进型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国家通过财政资金或政策倾斜对某类活动进行支持或扶持。[4]该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家庭、国家和社会各部门作为促进主体,发挥各自组织的特点,并进行协同发力。
首先,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性地位。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俗称“家长”)对自己的教育职责认识不清晰,不能很好地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常常出现“养而不教”的现象。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家长不是旁观者,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教育力量再强大,也无法代替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这是由儿童发展规律和家庭教育规律决定的。
其次,明确国家和社会的促进者角色。促进者的工作包括指导型工作、支持型工作和服务型工作。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作为双主体,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科学技术协会等群众团体要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总体而言,全社会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以形成“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的育人格局。
家庭、国家、社会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基本法律逻辑。
《家庭教育促进法》既要体现促进型法律的基本特征,又要遵循家庭教育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家庭教育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家庭教育既包括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又包括子女对家长的教育,甚至包括双亲之间、子女之间相互产生的教育影响。狭义的家庭教育只包括父母对子女所形成的教育影响。[5]本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家庭教育定义,“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家庭教育既符合教育学母学科的基本特征,又具有家庭教育学本身的特点。一是实践性,这是作为人类社会的实践——教育,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特征;二是阶层性,即不同阶层的抚养人在家庭教育的理念、目标和方法上均有所区别,所面临的教育挑战也各有差异;三是生活性,相较于学校教育以课程和课堂教学为特征,家庭教育具有生活化的特点。
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识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6]12
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改造世界的方式。[7]360如果我们还不能认真地回答教育是否是一种实践活动,是一种独立的实践活动,我们也就无从使教育成为它本身……教育也必然无力面对当今世界的挑战。[7]361人作为改造社会的主体,在不断改造外部世界的活动中,他的当前主观状况和他的现实规定性总是不能满足他在活动中的需要。为此,他必须将自己作为客体,通过相应的实践来改变这一客体的“存在”,使他由自在的存在转变为自为的存在。[7]362马克思认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世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成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成类存在物。[6]13家庭教育从家庭生活中抽象出来的首要原则是“有意识”,是指那些家庭成员在生活中有意识地影响他人的行为。因此,家庭教育指导首先是唤醒家长的教育意识,引导他们过上教育性生活。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第二章“家庭责任”中,重点指明了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家庭教育的目标、内容与方法,充分体现了家庭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实践作为人能动地改造和探索主客观世界的社会性活动,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拥有具体的内容,采用恰当的方法。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家庭、家教、家风的角度进行了倡导。
要想在家庭教育实践中真正落实这一系列的目标、内容和方法,则需要形成多层次的家庭成员协同。第一层次的协同是家庭教育实践主体要能够提高责任意识,在“总则”中将家庭教育的主体定位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二层次的协同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第三层次的协同是“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此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家庭实际照护人达成“人人参与家庭教育,时时开展家庭教育,事事体现家庭教育”的共识,全家人协同力量,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的实践性体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即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并“积极参加其(中小学、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级、类的教育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共同点,这就是育人,即促进人的社会化,只有育人能概括一切教育。[8]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社会的教育具有阶级性,它代表占社会优势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培养维护者和建设者。
家庭教育有着较强的个性化特征,它虽然和学校教育所代表的国家意志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社会不同阶层的家庭所代表的不同教育观、成才观,以及不同阶层所拥有的教育资源差别。《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国家支持”专章中指明了家庭教育资源整合的重点,强调了政府主责,要求系统推动家庭教育工作。
国务院组织制定、修订和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包括有条件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编写或者采用《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推进家校相互配合;组织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专业人员;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纵向上特别提出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这充分体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不同阶层家庭在进行家庭教育实践时所遇困难的客观分析,强调要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困难的家庭”“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家庭教育是生活中的教育,它和学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的发生发展过程常常和生活中的其它功能相互融合。可以说,家庭教育的大部分过程和家庭生活是融为一体的,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正式的家庭教育沟通不是不存在,但所占份额是很少的。
家庭教育的生活性还体现在家庭教育的潜隐性上,即家长通过生活方式潜移默化地对孩子形成影响。根据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如果不是家长拥有教育的意识,那么家庭生活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只能算作人类的另一种实践——学习,即儿童自动自觉的学习本能在起作用。称得上“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已经表明,家长在处理生活事务时,以及家人在互动交往时,如果拥有了教育的意识,就能有意识地关注自己的言行对孩子可能造成的教育影响,只是采取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而言是不明显的、非正式的。
基于家庭教育的生活性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处处体现的协同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内在逻辑。从政府到群众团体,从婚姻登记机构到卫生健康部门,从教育部门到社区,从公安机关到法院检察院,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个社会机构和相关部门都应紧扣本组织的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支持,从而形成功能互补、协同合作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谁都不是旁观者,谁都不能置身事外。[9]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包括家庭在内的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承担各自责任,同时协同合作,构建切实可行和高效系统的实践路径。
协同是一种在一个系统内各部分之间协作的理论。[10]各子系统的协作首先需要体现各部分的特征与职责。家庭教育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包括家庭、国家、社会三大子系统。国家子系统主要指党和政府的各级各类部门,从纵向上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乡级人民政府;横向上包括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社会子系统包括各类群众团体,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各子系统在促进家庭教育,进行家庭教育科普过程中要结合组织的自身特点,发挥组织的独特优势,做到百花齐放、各施所长。以《家庭教育促进法》所规定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的教育机构和妇女联合会为例分析。学校因为具有高度的组织化、与家长联系的紧密性、学生年段的同质性和教师队伍的专业化等特点,可以依托家长学校进行系统的课程设计和规范集中的授课。而妇女联合会作为群众性团体,能够扎根群众,深入生活,让广大家长在家门口就能接受到家庭教育的指导。因此,在区域化家庭教育工作中要发挥各自组织的优势,协同推进家庭教育的科学普及。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对没有家庭教育意识或者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出现偏差的家长进行科学“指导”,以提升他们的意识和能力。但实际情况是,还有不少家庭存在着事实性的困难,他们不是缺少家庭教育的意识和方法,而是因身体、经济、精力、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
哪些家庭应该得到指导,应该支持家庭教育的哪些方面,以及对哪些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哪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这些都需要各机构和部门能够有效掌握未成年人成长信息、家庭教育信息等,并在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协同。
家庭信息的协同除了对既有档案进行整合,它还具有时效性的优点,即通过各部门协同,及时掌握社区家庭发生的各种即时信息。即时信息的掌握可以避免因为家庭变故对孩子带来的伤害被忽视和掩盖,能够保证社区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以确保孩子和家庭能够在各种变化与挑战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让家庭教育发挥促进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作用。
儿童的成长不仅直接受亲子互动影响,还受父母关系、家庭情感,以及由此形成的家庭氛围的影响,其影响程度和方向虽有所不同,但是影响的确真实存在。因此,各类组织在涉及家庭教育时要有儿童发展意识和家庭教育意识,特别在处理问题儿童和问题家庭的法律问题时需要进行协同,为儿童成长构建安全防护网。
法律协同。《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具有倡导性和促进性,在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等方面还需要相关法律有效协同。《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在“依法促进”的过程中引导促进家长“依法带娃”,一旦家长没能履行其法定的义务,甚至有些家庭还存在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就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线索协同。《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就需要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具有家庭教育的敏感性,将获得的儿童、家庭和教育线索进行协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