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运行现状和对策探析

2022-11-14 10:46四川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刁鸥衡小红
办公室业务 2022年6期
关键词:议事党政议题

文/四川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刁鸥 衡小红

目前,国内大多数综合性大学采用的是校院(系)两级管理机构体系,二级学院或系所是国内普通高校实施教学、科研任务的基层单位。在新一轮高校“双一流”建设大背景下,如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着力提升管理决策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新时代高校发展改革和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现状

2007年5月发布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2021年4月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目前,国内普通高校院(系)的主要议事机构有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党委会、党总支)会议、教授委员会、双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无论从笔者的调研数据还是基层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党政联席会在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治理结构中居于决策的中心地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已成为国内普通高校院(系)研究讨论事关院(系)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最主要议事机构。

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会议组织不够规范。国内各高校的二级学院(系)大多建立了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议事规则等体制机制,但在会议实际组织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召开的频次不够,有些高校院(系)的党政联席会议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才召开1次,造成一些急需议定和解决的事项不能及时上会讨论,造成决策不够及时或者缺乏决策过程的现象;二是会议材料准备不充分,党政联席会议参会成员未及时掌握议题必要的相关材料,导致会议过程中对议题涉及的重要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全面,影响决策效率和合理性;三是会议议题提交随意,个别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缺乏会前议题审查协商机制,大事小事都上会,导致党政联席会议变成了工作汇报会,会议冗长拖沓,甚至出现会议过程中临时动议的情况;四是缺乏必要的前置政治把关环节,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在2018年3月出台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中明确指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而有的单位缺乏必要的党组织政治把关环节,没有对教学科研管理、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先行进行政治把关,出现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的问题。

(二)议事范围不够明确。目前,国内高校院(系)对于各类重要事项的研究讨论、审议审定、咨询评估一般都是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教授委员会等各个议事和咨询机构的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但由于各个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相互之间关系不够清晰,出现了议事范围交叉重复、相互矛盾等问题。最常见的就是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和党组织会议界限不清的问题,对于什么样的事项应当在党组织会议上讨论决定、什么样的事项应当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决定,个别高校的基层院(系)比较模糊。有些单位混淆“三重一大”范围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偏重处理工程、人事、财务等问题,造成一些本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没有经过集中讨论研究就已经实施。

(三)决策程序不够科学。有的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没有制定和完善决策程序,造成会议过程难以决策,或者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会前没有进行必要沟通,议题提出人员不与相关人员讨论酝酿,造成会上意见无法统一,难以决策;二是议题没有经过充分讨论,仅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员进行简要介绍后就匆忙决定,没有发挥集体作用;三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前表态“定调子”,导致其他成员不便发表不同意见,造成一定程度的“一言堂”现象;四是重要事项无表决程序,仅通过会议通报或简单讨论后就给出意见和结论,没有口头、举手、票决等必要的表决过程。

(四)监督问责不够到位。“有决议无督办,有督办不落实,有检查无问责”也是目前各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常见的问题,个别单位存在着以文件、纪要代替落实会议的形式主义现象,对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没有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督办,没有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此外,对于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到位或者效果不佳的责任领导和单位,一般也很少严格执行问责机制。

三、对策及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努力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保障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厘清党政联席会议与其他议事机构的关系。要按照高校院(系)各类议事机构的职能属性,科学制定各个议事机构的议事范围和相互关系。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其他议事机构行使咨询、审议和决策权力。党政联席会议应当主要讨论和决定院(系)工作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所属机构和单位的设置调整、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重要资源配置和使用、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重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群团和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院(系)党组织会议决定。有关学术评价、学位评定、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成果评定、学术纠纷等相关重要事项,应由院(系)教授委员会进行评议。党政联席会议拟讨论决定事项中涉及办学方向、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内容时,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重大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方向等重要事项时,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由“双代会”通过。

(三)规范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频次和参会人员。高校院(系)要按照制定的党政联席会实施办法、细则和议事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规范会议的召开频次和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或间周召开一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经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组成人员一般包括院(系)党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工会主席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在会前充分酝酿。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正式参会成员提出,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为保证会议决定或决议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坚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与有关成员进行充分沟通、个别酝酿,并根据前期意见提出建议方案,以供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拟上会讨论的议题确定后,由院(系)党政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允许临时动议议题。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应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咨询,必要时可先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形成初步建议意见后再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五)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对各项议题逐项进行讨论,到会成员都要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未到会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为了规范权力运行,严格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无法形成集体共识的事项时,每位会议成员都应明确表态,按照事项的不同情况进行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涉及具体人员时,应当逐人表决。党政联席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同意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正式参会人员拥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六)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和问责机制。院(系)党政办公室或秘书处要及时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负责传达、协调和督查。分管领导或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议题落实和执行情况应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落实过程中出现问题需对原决策进行修改的,必须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监督检查议题落实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对重要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给予指导和建议。对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执行和落实情况应纳入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体系中,对执行不力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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