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提升的差别化支持政策完善
——基于民族八省区的实证分析

2022-11-12 05:19田钊平
民族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民族能力

胡 丹 田钊平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始实施的脱贫攻坚战略取得重大成效,民族地区的“绝对贫困”已经成为历史,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正因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由此看来,如何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将成为新时代加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民族地区需要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弱化对外部力量支持的依赖,才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能力支撑。一个区域自我发展能力的形成和提高,依赖于企业、家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主体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和提升。[1]而企业则是区域发展中最直接、最根本的行为主体,通过企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展现区域的比较优势。因此,努力提升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民族地区只有企业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贫困问题才会逐步得以解决,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才会具有坚实的基础。本文将以民族八省区作为具体研究对象,在对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央政府改革和完善差别化政策的措施,以有效支持和推动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

一、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框架分析

(一)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内涵

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资源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拥有较强自我发展能力的企业不仅能够解决生存问题,还能够持续盈利,并且不断发展壮大,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果一个企业预期不能获取投资者可接受的正常利润,那么就没有投资者愿意投资。[2]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是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核心,这种能力具体包括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和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

1.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营运能力是指企业统筹使用资产的能力。资金周转使用的次数越多,则说明资产的使用效率越好。企业盈利能力是指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通过资产使用赚取利润的能力。企业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快企业资产使用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资产的周转次数,可以为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并保持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进行营运能力分析可以评价资产的流动性、使用效率,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并有助于开展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

2.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企业是创新的重要主体,区域经济的创新发展必须依靠企业的创新研发。企业能否应用现代科技的最新成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是决定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关键。企业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通过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或创造市场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的能力。企业竞争能力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中获得市场份额,并能够给企业带来营业收入的能力。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大,市场占有率越高,取得营业收入的越多,说明企业竞争能力越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很多,只要企业能够在研发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中率先利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快速进行产品创新或进入新的细分市场等几个方面、甚至一个方面建立优势,就可以在市场上占据不可忽视的地位。

3.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企业是否拥有充裕、优质的资本,是决定企业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企业的发展就是一个融资、投资、再融资、再投资的循环过程。企业融资能力是指从企业外部多渠道、低成本获取企业所需资金的能力。企业融资是以企业为主体,采取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的方式,从企业外部资金供给者(投资人或债权人)手中融通资金,使企业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的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企业投资能力是指企业将融通来的资金通过投资活动加以运用的能力。企业的投资水平是企业未来获取收益的基础,没有现在的资金投入,就不可能有未来的投资收益。一定规模的投资必然需要一定规模资金的支持,企业未来的投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企业现在的盈利水平和融资水平所决定的。

(二)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从上述可知,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是一个包括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三项“子能力”的耦合体。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胜利的核心条件,是企业综合优势的体现,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基于此,本文拟从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三个维度设计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多维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用来对民族地区的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和分析。

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行业专家、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企业管理者、客户进行访谈与问卷调查,同时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最终选择如下相关指标构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多维评价体系。对于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拟采用资产总额、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四个指标来进行测度和评价;对于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拟采用R&D经费、专利授权数、营业收入三个指标来进行测度和评价;对于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拟采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固定资产投资三个指标来进行测度和评价。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二、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模型构建及评价

本文使用的数据为2010年-2018年民族八省区的面板数据,相关指标的数据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2019)、《中国金融统计年鉴》(2010-2018),以及八省区相关统计公报2018年计算整理而得,限于篇幅具体数据本文略。

(一)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主成分分析

1.提取主成分

利用SPSS20.0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后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出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基于主成分分析的相关系数矩阵表(略)、总方差解释(见表2)。从相关系数矩阵表可以看出,各变量相关系数均大于0.5,各组变量之间具有线性相关关系,可以进行主成分分析。由表2可知,提取平方和载入后的前一个成分的方差占全部方差的84.602%,可以基本反映原来全部指标的信息,因此提取第一主成分作为分析指标。表2列出了成份矩阵,可以看出第一主成分中B1、B2、B3、B4、B5、B6、B7、B8、B9、B10指标的载荷都比较大,能够反映企业的营运与盈利、创新与竞争和融资与投资三项能力。

2.指数模型构建

根据表2、3的相关数据计算可以得到民族八省区的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综合指数模型如下:

表2 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总方差解释

A=0.097B1+0.105B2+0.095B3+0.104B4+0.107B5+0.096B6+0.110B7+0.106B8+0.108B9+0.112B10

表3 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成份矩阵

(二)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计算及评价

1.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计算结果

根据上述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的综合模型,结合前述民族八省区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2010-2018年民族八省区的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及排序,具体情况表4所示。民族八省区及各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变动趋势如图1、图2所示。

表4 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及排序(2010-2018)

2.计算结果评价与分析

第一,从图1可以发现,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在2010-2018年期间,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有升有降,呈现上下波动,没有出现上升趋势。民族八省区自我发展能力指数2010年为9.7×10-7,2012年升至3.11×10-6,2013年又下降至-7.51×10-6,至2018年仅反弹至9.6×10-7。从相关评价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来看,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与全国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平均水平的差距非常明显,整体来看未呈现差距缩小趋势,造成差异扩大的因素多于缩小的因素。从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对比来看,除资产总额比逐年下降之外,总资产周转率比、利润总额比、总资产报酬率比呈逐年上升之势,由此造成了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的扩大,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从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评价指标对比来看,除营业收入比逐年下降外,R&D经费比、专利授权数比呈逐年增加态势,由此也会造成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的扩大,具体情况如图3所示。从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评价指标对比来看,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比(2018年除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固定投资比逐年下降,由此则会带来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的缩小,具体情况如图4所示。

图1 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变化趋势(2010-2018)

图2 企业营运与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对比情况及变化趋势(2010-2018)

图3 企业创新与竞争能力评价指标对比情况及变化趋势(2010-2018)

图4 企业融资与投资能力评价指标对比情况及变化趋势(2010-2018)

第二,从表4、图5可以看出,民族八省区内部各省区的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都比较低,上升趋势均不明显;各省区间的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差距比较大,亦未见缩小之势。2010-2018年,内蒙古、新疆、青海呈下降趋势,其中内蒙古下降的尤为明显;云南、贵州、新疆、宁夏、西藏则呈缓慢上升趋势。2010年民族八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广西(第一)、内蒙古(第二)、云南(第三)、新疆(第四)、贵州(第五)、宁夏(第六)、青海(第七)、西藏(第八)。至2018年,从高到低依次变化为:广西(第一)、云南(第二)、贵州(第三)、内蒙古(第四)、新疆(第五)、宁夏(第六)、青海(第七)、西藏(第八)。总体来看,广西稳居第一名,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好于其他省区;云南由第三名升至第二名;内蒙古由第二名降至第四名;贵州由第五名升至第三名;新疆由第四名降至第五名;宁夏、青海、西藏名次未发生变化。从2010-2018年期间各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平均指数来看,得分为正值的有广西、内蒙古、云南、贵州,得分为负值的有新疆、宁夏、青海和西藏,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广西(2.911)、内蒙古(1.150)、云南(0.570)、贵州(0.569)、新疆(-0.061)、宁夏(-1.140)、青海(-1.533)、西藏(-2.466),广西和西藏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

图5 民族八省区各省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指数变化趋势(2010-2018)

第三,从企业长期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是在企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之间竞争的实质就是它们的自我发展能力之间的较量,具备了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的企业,就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取得可持续性竞争优势。结合图2、图3、图4可以发现,民族八省区企业的营运与盈利能力、创新与竞争能力、融资与投资能力都比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自我发展能力亟待增强和提高。从相关指标来看,民族地区企业的营运与盈利能力弱,指数值偏低,主要是由于企业资产周转效率不高、利润波动幅度变化大造成的;创新与竞争能力弱,指数值不高,主要源于R&D经费投入低,专利发明少,产品市场占有率不高;融资与投资能力稍微强一点,指数值略向好的方向转化,则主要源于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大,闲置资金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上涨幅度较高有较大关系。因此,帮助民族地区培育和提升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应成为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

第四,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加强民族地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建设,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构建民族地区相对贫困的长效解决机制,已成为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共识。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和提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影响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因素有很多,企业要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变革和创新,适应市场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以保持和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由于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对于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建设而言,有着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尤其离不开国家差别化区域政策的大力支持。[3]目前国家针对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实施的有差别化税收政策和差别化金融政策。从民族地区企业的未来发展来看,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的力度,以推动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和提升。

三、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差别化支持政策的问题分析

(一)差别化税收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经济增长需要产业体系的支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培育和提升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随着国家在民族地区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企业的稳健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虽然当前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带来了较大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也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差别化税收政策积极作用的发挥。

1.差别化税收政策法律层次不高,缺乏完备的差别化支持政策体系

目前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相关规定较为零散,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从法律体系来看层次并不高,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备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体系。国家颁布的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的相关差别化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容易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涉税文件的理解和执行上掌握的尺度并不一致,主观变通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地方政府也时常出台一些与差别化税收政策相悖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某些民族贫困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地方政府逾越差别化“底线”规定的行为经常出现,在税收优惠执行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4]严重影响了相关差别化税收政策实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也降低了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权威性。[5]《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地区的税收管理权限也未得到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对民族地区未赋予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地方财政税基不清晰,影响地方税源拓展,导致民族地区财力不足,地方政府缺乏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差别化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缺乏反馈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

2.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对企业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西部大开发实施以后,从国家对民族地区差别化税收政策的税种优惠来看,第一轮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关税等方面,第二轮主要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目前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方式,总体而言还是比较单一的。税率优惠方式支持的主体范围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利润的优惠,适用于鼓励类产业盈利企业,大多数企业被排除在外。第一,零申报企业和亏损企业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的减税效应。第二,对于盈利的小微企业而言,也不愿意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力度大于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政策力度,因此小微盈利企业主要还是选择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第三,由于核算不健全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不能享受税率优惠政策。从国家已出台的在民族地区执行的差别化支持政策看,基本上都是在其他特定区域都在执行的优惠政策,东部地区有点甚至更优惠,因此支持力度明显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实践证明实施足够份量的差别化税收支持政策,才是有效改善区域投资软环境的经济政策。对企业而言,税收政策没有什么优势,肯定会将资金投向经济条件较好的其他地区,而较少选择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民族地区。

3.差别化税收政策产业导向不明确,对产业发展推动作用不够

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是民族地区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地区科研能力比较差,区域经济发展往往以基础建设行业、资源行业、旅游业为主,高新技术产业严重缺乏。当前国家缺乏针对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特征及问题,而采取的有特别指向性的差别化税收导向政策,存在着产业导向不明确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发挥产业调整和引导作用。对民族地区而言,能享受差别化税收支持政策的产业范围比较狭窄,目前能享受差别化税收政策的主要是集中在属于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来看,鼓励类产业目录条文笼统简单,界定宽泛模糊,缺乏详细的注释来帮助理解,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执行政策时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尺度不一定一致,容易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出现不应有的争议,容易造成政策执行中出现不公平的现象。[6]另外,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门槛较高,实施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因鼓励类产业所带来的收入占比不达标也会被剔除在差别化支持政策之外。从目前国家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差别化支持政策来看,对民族地区的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当有限。

4.差别化税收政策区域特色不明显,对企业发展引领作用缺乏针对性

民族地区内部各有特色,经济发展水平各有不同,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基础也各不一样。从目前国家实施的差别化税收政策来看,税收优惠更多的是面向产业而非面向区域,缺乏针对区域特色差异的必要考量。民族地区发展的客观现实是,受区域特色差异的影响,并不是所有民族地区都适合大规模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由于受区域产业特征所限,有些地区只能少量享受到差别化税收政策优惠的待遇,有些地区甚至无法享受到差别化税收政策优惠的待遇。要通过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应该结合民族地区内部各区域的差异性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差别化税收支持政策。[4]差别化税收政策区域特色不明显的特征,使得差别化税收政策难以在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发挥针对性的引导作用。

(二)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民族地区企业融资难是难以通过自身加以解决的,需要国家在金融政策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金融是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只有找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着力点,才能有效提升民族地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税收政策与金融政策的联动对于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意义尤为重大。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稳步推动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国家有针对性地在民族地区颁布了一系列的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民族地区差别化金融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民族地区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优化夯实了经济基础。但是由于历史惯性和体制机制缺陷,以及民族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民族地区的差别化金融政策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1.差别化金融政策优惠力度不够,执行效果亦不佳

民族地区实施差别化的金融政策始于《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的修订颁布。西部大开发开始后,国家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差别化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优惠贷款和利差补贴政策。从20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民族地区实施的差别化金融政策缺乏必要的力度,执行效率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一是金融机构改革后,金融机构追求的目标与政府追求的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金融机构在执行差别化金融政策时更多考虑的是盈利目标,因而会选择性地执行政策。金融机构在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规模和所有制歧视。二是差别化金融政策采取的政府供给模式,而非金融机构服务模式,调整、更新需要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往往滞后于民族地区企业的实际需要,滞后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三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垂直管理,贷款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在执行差别化金融政策时存在一定的难度,民族地区企业要取得贷款也并不容易,难免影响企业申请贷款的积极性。即使国家已有相关的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也难以真正地服务于民族地区的企业。

2.缺乏风险保障优惠政策,金融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民族地区缺乏专门提供金融配套服务的中介担保机构,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明显滞后,造成金融机构放贷十分谨慎。由于民族地区政府财力有限,难以成立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民间成立的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的特征,难以提供对冲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保障。整体来看,民族地区金融风险的保障能力严重不足。国家在信贷风险防控方面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推动风险民族地区金融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信贷资金潜在风险大,加之又缺乏必要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在管理上将授信和贷款审批权限全面上收,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作用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民族地区金融市场发育程度普遍偏低,加上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十分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金融机构存贷差逐年扩大,总体上是资金流入少流出多,资金净外流现象非常明显。

3.金融机构偏少缺乏竞争,差别化金融政策难以真正落实

民族地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最近几年经济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绝对贫困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是金融产业发展状况还是十分的不理想,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无法满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间缺乏必要的竞争。比如有些偏远的地方仅有农业银行,由一家银行承担国家全部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落实,缺乏必要的竞争,执行效率必然大打折扣,甚至存在违法风险,其商业化的经营目标与国家差别化政策目标之间必定会产生矛盾。在民族地区覆盖面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未被纳入差别化金融政策实施机构范围,为民族地区企业所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无法享受到国家的差别化金融政策的支持。

四、提升民族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差别化政策建议

(一)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1.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体系,提高差别化税收政策在法律体系上的层次

政策在法律体系中层次越高,表明政策的权威性越强,更有利于实现政策的预定目标。要充分发挥差别化税收政策,在推动民族地区企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非常有必要提高差别化税收政策在法律体系的层次,从而强化差别化税收政策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刚性和权威性。首先,中央政府有必要根据民族地区需要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现实需要,在调整原来针对民族地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着手制定《民族地区差别化税收支持条例》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规定,使差别化税收政策由部门规章层次上升至法规层次。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应适当下放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让民族地区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为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其次,民族地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授权,制定财政税收的单行条例,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充分保障差别化税收政策在民族地区的有效执行。再次,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民族地区内部各省区在税收种类、基准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一定的优惠裁量权,使得民族地区各省区可以根据当地资源、区位以及其他经济因素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差别化税收政策由产业导向为主,向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并重转变。

2.扩大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范围,体现富有民族地区特色的行业导向

在民族地区实施更加优惠的差别化税收政策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制度安排的。目前国家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鼓励类产业采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对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确定的,鼓励类产业明显缺乏民族地区的特色。国家应改变当前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产业确定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政策格局,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各地的资源特色、企业特征,围绕促进民族地区特色资源的开发、特色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的研发,专门制定《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指导目录》,扩大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的产业范围,优化民族地区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体系,扩大民族地区企业的受益面。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适用于民族地区的同时,进一步制定体现民族地区产业特色(特色农业、特色工业、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服务业)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以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优化,使民族地区绝大部分地区都能够分享到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好处。

3.优化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的方式,给予民族地区更大的优惠力度

为加大差别化税收政策对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必须改进和优化差别化税收优政策惠的方式和手段。第一,目前差别化税收政策所涉税种为较单一,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建议将增值税也纳入优惠税种,以加大差别化税收政策对民族地区企业发展支持的力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只针对盈利企业,而增值税可以覆盖所有企业。第二,改变单一的税率优惠方式,采用组合优惠方式。较为单一的税率优惠方式从表面上来看是民族地区部分企业未能享受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而从根本上来看则是民族地区以税率优惠调控地方经济的覆盖面缩小,不利于差别化税收政策调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因此,应积极调整民族地区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手段方式,采用优惠税种组合、优惠方式组合(比如税率优惠和免征额组合)等多样化税收政策优惠组合方式,以使民族地区企业享受到更多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支持。第三,应在对民族地区企业进行直接优惠的同时,加大间接优惠的力度。为体现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民族地区企业的支持力度,可采取加速折旧、税收递延和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使企业较早地获得先进的设备,加速技术更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更有利于民族地区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第四,采取增加投资减免范围、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扩大税前列支的范围等政策,支持民族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快民族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差别化金融政策的建议

1.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强化民族地区差别化金融政策的法律基础

为促进民族地区金融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国家应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但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专门法律并没有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规定,缺乏专门扶持民族地区差别化金融政策的相关条款,难以真正适应民族地区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比如金融机构设置的注册资本上,民族地区同其他一样,并没有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资金供给紧缺的特殊情况,执行的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标准,以至于民族地区因注册资本金无法达到法定要求而不能成立新的金融机构。[7]因此,建议国家应及时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为国家在民族地区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修订《民族地区自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就民族地区金融服务范围、金融机构主体设立、资本市场构建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允许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地区参照执行。二是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在金融机构设立、市场准入、信贷额度配给、信贷审批流程、风险防范与控制、公司债券或股票发行,以及公司债券或股票上市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差别化规定。三是修订《人民银行法》赋予民族地区分行制定区域性金融政策的决策性权力。

2.制定《民族地区投资促进法》,引导民间资本向民族地区流动

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投入,需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到民族地区投资办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必要制定《民族地区投资促进法》,通过法律的顶层设计来鼓励民间企业家到民族地区投资兴办企业,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保障国家政策的持续性和权威性。[8]第一,对投资于民族地区的特色产业、特色服务业、高科技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实行投资补贴,以引导国内外企业到民族地区投资。第二,对商业银行在民族地区的贷款予以财政贴息,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对民族地区企业的贷款。将民族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纳入政策性金融扶持体系,扩大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覆盖面。第三,中央银行在民族地区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加大在民族地区的货币投放量。第四,放宽对民族地区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扩大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第五,大力发展民族地区金融配套服务市场,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分散信贷风险。第六,设立民族地区股权交易市场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鼓励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为民间资本拓宽新的出路,克服民间金融的无序性和分散性。[9]第七,资金短缺是长期以来影响和困扰民族区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设立民族地区企业发展基金,帮助民族地区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的投入,提高研发和创新的能力。

3.拓宽民族地区差别化金融政策的受益范围,加大差别化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

民族地区区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资金需求较大,因此,要解决民族地区金融资源短缺的问题,国家应该制定更加优惠的差别化金融政策,拓宽政策受益范围,加大差别化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以扩大国内外投资者对民族地区的投资规模。一是可将差别化金融政策的受益范围扩大至除限制类产业以外的所有产业。二是放宽贷款规模限制。赋予商业银行总行在民族地区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增加授权授信额度的权利,特别是允许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三是在民族地区实行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下浮政策,特别是要加大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下浮幅度,以提高对民族地区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比例。四是要降低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使民族地区商业银行考核指标有别于其他发达地区。如放宽坏账率、增加汇率补贴、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等等。五是通过采取扩大业务范围、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放宽贷款保证条件等措施,加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支持力度。[10]

4.创新民族地区的金融产品,拓宽民族地区企业的融资来源

由于民族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科技型企业不太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当前政策支持的重点应是科学规划资本市场帮扶民族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目标,要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民族地区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来源,增强其投资能力。第一,制定《民族地区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实施办法》,鼓励民族地区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行科技型企业创新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面向社会来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民族地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第二,设立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专项信贷额度。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特点和融资需求的情况,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总量。[11]第三,支持保险公司根据民族地区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的各种特点,开发并推广涉民族地区科技型企业研发项目的保险产品,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技企业型保险可以有效分散科技企业的风险,为科技企业创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研究和推进保险资金参与民族地区的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第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民族地区拓展业务、创新服务模式,通过PPP等模式引入具有互联网基因的网络金融企业,综合运用网络、金融、政策多元要素,建立专门服务民族地区的科技型金融机构,从而增强民族地区金融服务的效能与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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