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与完善方式研究

2016-11-19 12:00何艳冰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26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何艳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项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是确保社会各项建设稳步进行的关键,同时,税收也是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基础,需不断对税收政策可预见性与稳定性进行强化,建立健全租赁物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制度,更好的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文章主要对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政策完善方法。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方法

随着社会各项建设的进步,我国对融资租赁越来越重视,2013年国家领导人考察了我国直辖市租赁公司,将租赁产业列入到经济发展新领域,又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召开的会议上提及融资租赁相关内容,同年7月在《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若干意见》(国发[2014]26号)中正式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定义,并将其列入了生产服务领域,次年为了提升融资租赁行业对农业的作用,开始推广“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项目。可见,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关注,必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制定出有效的税收政策,出台并落实融资租赁交易举措。融资租赁的源动力是纳税利润。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充分支持,随后,各部门、总局、总署相继出台政策优惠带动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但依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仍有需要完善与进步的空间,下面将对完善方法详细探索。

一、我国融资租赁使用的税种

我国历经了20多年的税制改革,总共发展形成18种税种,其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辆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等诸多税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大了扶持力度。涉及到以上诸多税中,中央征管进口关税、营业税改征成的增值税涉及中央与地方企业隶属关系。

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政策内容与完善方法

针对融资租赁征收流转税问题,我国始终遵循的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不对增值税进行征收,而是改为营业税征收。当前,我国正尝试针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开设新的增值税试点,就是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企业不再向其征收营业税,而是征收增值税。

(一)融资租赁营业税政策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税率相对较。首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营业税名义税率为3%,但这并不是实务中融资租赁采取的实际税率,在政策优惠地区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甚至低为2%。其次,融资租赁营业主体改变了过去被歧视的现状,在融资租赁纳税主体上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与限制减少,不会局限于传统的三架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最后,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识逐渐加深,国家对融资租赁营业税的税基的确定也逐渐具体化。在1997年我国对融资租赁主要以“营业额为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出租方货物实际成本所剩的余额”为税基。随着行业的发展,与相关从业者的不断摸索,逐渐确定了扣减的出租物的实际成本的具体内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贷款利息、运杂费等)。可以说这种税收方式,实际上是以增值服务为征收对象的税收政策,在实务中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负担。

在过去的较长时间内,这些相关鼓励性政策带动我国融资租赁有序发展的关键。但是,在2008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我国开始从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现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次税收制改革同样使融资租赁的税收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动。改革在即,但由于融资租赁在税收结构上处于优势,促使增值税链条分割,这将对融资租赁业带来冲击,为了将这些影响减少,就要采取一些变通政策,推行代购方式,配合实施国务院政策,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租赁业冲击,融资租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必然。

(二)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与完善方法

随着税收改革的不断进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也渐渐纳入税改的名单之中。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与部分服务产业,包含文化创意、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影视广播等众多产业。其中融资租赁业务便在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范围内。因此,在税改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开始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由于过去实际征税对象为增值服务,营改增后除计算方式稍有变化外,主要的变化实际上是税率的变化。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改税收政策

依据营改增试点的相关办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率为17%。在营改增试点现代服务业中所占比例最高,17%的税率能够使下一个环节的抵扣保持连续性,但却大大加重了融资租赁企业负担。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继续发展,税收激励无疑是直接有效的手段,2011年10月份出台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化服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规定》中显示,对于商务部与银监会共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点为5%的部分增值税就是征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则是指纳税人本期提供的应纳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全部价款中占有一定比例。此外,在征收增值税时,可实行增值税额差额征税,对融资租赁服务差额按照政策规定对出租方支付的利息进行抵扣,金融业还未列入营改增范围内,如果将金融租赁服务差额征收政策取消必然会造成税负加重。由此,在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制定时可以继续实行融资租赁营业税征收差额政策,具体内容为:用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对应项目。扣除的项目主要通过因为形态分类,主要为售后回租与非售后回租。2013年,我国进一步明确了可扣除金额,即:融资租赁企业所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需用全部价款扣除承租方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以后所剩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完善方法

随着我国营改增逐渐完成,融资租赁开始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费。由此,承租人支付租金后需索要专用发票,凭借发票扣除进项税金,在将租赁物流转过程中的增值税链条打通了以后,将解决增值税链条断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起步时间不长,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一,为了满足融资租赁实际经营的需要,许多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售后回租业务要开多少票、怎么抵扣的问题。为了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在2013年底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规定》,该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所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予以扣除。但前提是必须有开据的发票,此时,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发票仍然需要修补。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开据的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只开发票不交税等问题都需要在打补丁的前提下找到答案:其二,相关制度文件未能跟上营改增的节奏,依然有完善与进步的空间。国家财务部、税务总局在相关规定中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6%,未达到2%的标准,这将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负比营业税税负高,为了将企业税负减轻,将“即征即退”税负作为分母,使用息差标准。其次,当前融资租赁主要对有形动产进行规定,但并未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进行说明。其三,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主体一直是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试点企业,这些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实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但其他非以上公司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补充通知》(2000年11月15日国税函[2000]909号),其中规定的征税或营业税完全高于以上企业适用税率,这无疑与国家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快融资时常流动性的本意相悖。

三、融资租赁所得税政策与完善

在我国所有的税种当中,所得税是对融资租赁影响最大的,也是融资租赁的支柱税种之一。为了适用当前融资租赁的业务,笔者认为仍有以下几点仍需完善:

租赁物的折旧:“折旧是一项可从课税额中扣除的费用,特点是不需要将现金支出”,现金流动将对折旧应缴纳税金造成影响,两者存在一定关系,年折旧大应缴纳的税金就少,由此可见,充分利用折旧这项税收业务将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能对折旧扣除计算,这与国际标准的“谁所有谁折旧”原则不统一。融资租赁业务折旧由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可将这些作为可支付的租金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能够使租赁业务税前扣除体现出租赁特征,带动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获得税前扣除税收激励效果。如果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将对融资租赁业发展与完善带来不利影响。通常,融资租赁设备一律由承租人提取并折旧,出租人无折旧也可以抵扣,但必须缴纳全部税金,这将使出资人的税负加重。

税前扣除:在国外,为了激励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更好的进行生产,承租人会在税前扣除租赁成本费,这是非常常见的。这种制度能够使承租人折旧更加快速、及时,有一定优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期限短。目前我国尚无对融资租赁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一般与自由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期间。

投资税收抵免:融资租赁相较于传统租赁方式,其最大的创新在于“融资”两个字,换而言之,其实实际的经营本质为筹资活动。由此,很多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使用“透支税收抵免”制度进行融资租赁,进而更好的带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做出了规定,“企业”作为实际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条款所规定的设备企业。这项规定将专业设备占用、使用收益企业排除,对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不利。为了确保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69号)。该文件作税收优惠的指导性文件,对实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此项通知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对设备占有、使用的企业享受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但合同中没有规定租赁期一满租赁设备使用权依然规承租企业的除外。上述规定依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对融资资料合同对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满是否转移做出规定,同时也没有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功能与质量全部利益将归属承租人进行规定。

进口设备租赁:我国对融资进口关税政策也进行了完善,进口关税是海关对入境货物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融资租赁业适用的现行进口关税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依据海关法与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时也是缴纳税费的义务人,换句话说进口物品涉及到的所有人都是关税缴纳的义务主体。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是租赁人应当自觉履行责任与义务并非所有人。进口符合关税减免条件的可享受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能随意因承租人不是租赁所有权人而取消其关税减免优惠。

四、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但税收政策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可避免,还有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对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认识不清,尚需对新进融资租赁政策进行学习研究,一方面加快自身对新税法的适应力,另一方面提高我国税收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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