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民悦
摘 要: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集技术与贸易、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因其对设备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所体现的巨大作用,而被广泛关注。我国融资租赁业也已在曲折中发展了近三十年,但整个相关外部环境体系仍不够健全,尤其是关于税收政策方面,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结构及法律关系都较为繁杂,决定了其对外部环境构建的较高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多方面体现出不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运行与发展。因此,融资租赁租赁税收政策改革以满足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显得迫不及待。
关键词: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
一、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现状
当前企业所得税方面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参考的税收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在相关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租赁过程中,租赁设备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承租人,故租赁设备将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并不允许直接扣除租金。同时文件约定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以租赁合同所约定付款总额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则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及承租人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以上将融资租赁行业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都简要进行陈述后,我们将对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制定缺乏预见性,造成售后回租业务一时停摆
近些年来,流转税政策变化频繁,企业难以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妥善安排公司生产经营,同时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去不断研习新出台税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诚然,落于时代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修正的,然而在具体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政策制定的时候却往往缺乏预见性及前瞻性,不能很好的预估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而不断出具新的补充条例;另外,也缺乏出台税收政策对相关纳税企业行业的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造成对企业的巨大干扰。财税37号文发布后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基础进行销售额的计算,并不能扣除本金。
2、现行税收政策可能会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上升
相较于现如今增值税采用的是17%的增值税税率,并通过采用超过实际税负率3%部分即征即退的原则,希望以此来在营改增同时保证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这一问题不断受到质疑,如果在没有即征即退政策的前提下,因为以前是实行差额以5%税率计算营业税,而现如今是差额以17%抵扣,分母没有变化,而税率却大幅上涨,将会导致行业税负上涨。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106号文中明确规定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所以之后如不继续施行该政策或采取其他措施,必将导致行业整体税负大幅上升。另外,即使采用实行实际税负率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原则,因为计算实际税负率的基数将是所有的销售收入,而不是以前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差额,所以即使是5%税率计算出的营业税也会小于3%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同时,在实行增值税超额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时候,基于三税计算而导致大幅上涨的附加税费并不能享受该优惠。故营改增能否真的降低行业税负,这有待商量,具体会在下一节进行举例探讨。
(二)融资租赁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到融资租赁的内容目前主要存在于提供对包括加速折旧在内的税收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各类租赁公司内部政策不一带来的不公平方面的探讨。
1、现行所得税政策缺乏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激励规定
根据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验,从税收角度给予融资租赁行业适度刺激是相当必要的。这是基于政府及监管层面对于融资租赁这类新融资方式及其对于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可而言,并不是对其单纯的特殊照顾。一方面,我们在之前讨论过融资租赁是具有融物功能的,它所涉及到的设备也通常较为先进并有利于产业的升级;另一方,租赁交易所涉及到的承租人也来自于各行各业、包罗万象,通过适度优惠,让租赁企业将其定向受让给相应行业企业,对于扶持该行业的发展格外有帮助。
2、现行所得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区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
现行的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的不公主要体现在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在贷款损失准备金方面我们已经提到,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的融资租赁企业存在着政策上的不一,金融租赁企业可以如同其他金融企业一样提取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可以以更高比率进行提取,而其他融资租赁企业却不在现有金融企业范畴之内,因而不能适用该政策。
同时,在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不同。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交易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因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全额在税前列支。而在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交易中,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却只能按照金融业同期同类利率进行计算并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这也让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经营方面促成了巨大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在过去的近三十年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我国企业也经历了一个不知融资租赁为何物到积极采用融资租赁为企业经营服务的过程。然而,虽说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设备技术更新、产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作用,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积极探索一个发展的突破口显得迫在眉捷。
在研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可健全行业外部环境、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的意义前提下,本文首先在融资租赁功能机理的理论基础上概述了我国融资租赁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与现状;其次,从理论与案例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外融资租赁行业繁荣国家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做法及成功经验进行借鉴;最后,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国外成功经验借鉴,对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本文相信,为了引导融资租赁健康有序的进一步发展,税收政策的变革应该建立在一定长远的目标之下,并根据现时问题从各个方面进行适度调整,也要有一定在整体税制改革的背景下针对该行业设立一些过渡措施以便能周全现实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从而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实现提供一个公平、利好、规范的平台。(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1] 安明姬,2014:《基于当今经济形势下的融资租赁现状研析》,《经济管理者》第3期,第76页。
[2] 陈少英,2012:《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法学》第7期,第20-27页。
[3] 董斌,201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时代金融》第24期。
[4] 黄芳,2012:《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分析及完善建议》,《商业会计》第2期。
[5] 郝昭成、高星,2007:《融资租赁的税收》,当代中国出版社,第123-145页。
[6] 胡怡建,2013:《我国“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国际税收》第2期,第08-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