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王立军
某日,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医疗费4万元。经查,李某的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刘某出院后,曾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李某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刘某认为:事故摩托车系机动车,李某作为该车的车主,是摩托车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李某未履行该义务,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如交强险限额不足,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主、次责任的划分标准来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购买的险种,而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是否购买交强险应由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应当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各自的主、次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再根据主、次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刘某和李某谁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一、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交强险是必须要缴纳的险种。
首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明确的将机动车的范围包括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摩托车(燃油驱动)应属机动车的范畴。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强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要缴纳的险种,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其法定义务。
二、李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交强险限额不足,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主、次责任的划分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且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道路安全和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本案中,事故摩托车系机动车,李某作为该车的车主,是交强险的法定投保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李某驾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损害,李某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刘某请求投保义务人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如果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刘某的情形下,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划分标准由李某与刘某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为切实从源头、苗头、势头上有效降低摩托车“飙车炸街”诱发交通事故及噪声扰民,不断净化道路交通秩序,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交巡警结合摩托车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区等专项工作,精心组织、警种联动、重拳出击,强力推进摩托车 “飙车炸街”专项整治,近日成功查获长期在九龙坡区 “飙车炸街”摩托车驾驶人13人、扣留车辆12台。
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制定了全区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总方案,细化各项措施、明确职能职责。同时交巡警支队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摩托车违法属性、路段、时间等情况,尤其是针对摩托车“飙车炸街”违法突出路段,做到“一区域一方案” 靶向式整治。
针对摩托车“飙车炸街”违法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现场查缉难度大等问题,在分局统一部署下交巡警支队集约内设单位、勤务大队警力成立执法分队,每日9时至凌晨2时在辖区设卡严查摩托车“飙车炸街”、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突出违法行为,交巡警各勤务大队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路段设立流动+固定执勤点严查严控;同时,交巡警支队抽调骨干警力与辖区派出所成立摩托车“飙车炸街”整治专班,强化信息收集、线索深挖、定点打击、协同化作战。
全面梳理群众报警反映的时间、地点,通过视频巡查、走访群众、实地蹲点收集信息,摸准规律,同时通过分析网上飙车炫技视频,分析得出是一批无牌摩托车飙车团伙,并锁定其行踪轨迹,做好源头布控;深入辖区摩托车售卖点、车行等督促其不得非法改装、拼装摩托车,切实找出找准问题根源,做好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