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政府在合作组织构建和契约遵守中权力的有效边界

2022-11-10 02:36涂显妃
南方农村 2022年5期
关键词:精英收益权力

涂显妃

(贵州大学 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一、引言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确定为推进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小农户如何衔接大市场、如何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大课题。

国内学术界对于小农户如何更好衔接大市场的观点,本质上是基于当前经济环境论述政府在其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和发挥什么作用,即权衡监管者和主导者之间的身份转化方向。在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公平和效率一直是各国政府权衡利弊的关键,在小农户衔接大市场的过程中,若是政府将公平视为第一考量,那么政府必将把控重要环节,以主导者的身份促使现代小农户衔接大市场,若是政府将效率视为第一考量,适当的自由竞争环境更加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政府只需充当监管者为自由竞争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际上公平和效率并不是单一的对立和冲突,两者之间可以做到和谐和统一,这就涉及到政府对于权力的度量和把控,即“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问题。

寻找小农户衔接大市场过程中“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探究本问题之前我们应该明白小农户面对的行为对象有哪些,可以通过小农户对接市场的分类途径得到。现代小农户对接市场的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通过合作组织增强自身议价能力。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在市场资本涌入逐渐开放的农业农村过程中,凭借其信息、技术、资金和渠道的优势,工商资本在与小农户的合作或是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对小农户压低收购价,同时提高消费者所能承受的最高预期,从而达到商业利润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小农户必然竞争不过涉农企业和产销大户,处于谈判弱势方,成为风险转嫁和利益盘剥的对象,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农户联合构建合作组织,聚集自有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通过合作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增强自身的议价能力。二是通过与企业签订契约降低市场风险。首先,小农户受先天资源禀赋的限制,无法在金融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贷款;其次,农业经营兼职化,使得小农户缺乏先进技术引进的动力;加之我国现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为小农户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诸多因素导致小农户对接市场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而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充分的市场信息和雄厚的资本,成为小农户对接市场过程中首选的合作对象,小农户与企业签订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享企业的优势资源,降低其面临的市场风险。

通过上述两类途径可将小农户在衔接大市场过程中面对的行为对象简化为小农户和企业。因此,本文构建了小农户与小农户、小农户与企业的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

二、文献综述

政府寻求公平是以提高公共福利为目标,国外学者关于公共福利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帕累托最优,即实现公平和效率上的均衡和理想状态。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庇古)。但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了判断人一切行为的标准(密尔)。政治经济学不将人的本性或行为看作是由社会状态而改变的,而考虑将人作为渴望拥有财富并有能力判断什么手段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个体(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即理性经济人,每个人都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者趋利避害原则来面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这亦是分析小农户行为属性的基础,小农户的行为属性是农业经济学和农村社会学中最重要的问题,对此不同学派持有不同的看法。

“生存理性”,以科斯特为代表,认为小农户的行为是以满足生存需要和“安全第一”为主的生存理性,即道义型小农户,将“安全第一”的生存保障作为生产实践中的原则,进行自我剥削,从而在有限的土地上不断追加劳动并且增加辛苦程度;“经济理性”,以波普金为代表,认为小农户和企业主体一样拥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即个人主义型小农户,依照理性投资者的原则在生产和实践中行事,是经济学上追求最大利益的理性人,在技术供给有限和要素条件匮乏的情况下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被称为穷且有效率; “综合理性”,以黄宗智为代表,将生存理性和经济理性进行组合,认为小农户不仅能够理性地进行成本—收益权衡,还会考虑传统生存伦理[1]。

小农户的行为属性并不是仅有生存理性或是经济理性,以及经济理性和生存理性的简单组合。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其行为属性复杂多元,在特定的环境中,小农户试图在道义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益驱逐之下,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对小农户的约束力度甚至会趋向弱化,为保证自身生存,小农户只能进行自我剥削。对此,姜安印和杨志良提出“认知理性”概念[2],认为小农户的认知对旧情境由依赖性,从而导致其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既有的认知模型,难以通过学习应对变迁之后的新情景,在这种情况下,小农户往往保持原来的认知模式,其行为模式总是与新情境下的经济目标缺乏协调性,甚至相背离,即小农户缺乏认知迁移能力。

与本文相关的文献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文献讨论了政府是否需要对合作社进行干预。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更适合合作社的发展,所以应当限制政府对合作社事务的干预,政府只需对合作社进行扶持、引导和鼓励即可[3-6];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则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助于合作社的良好发展,政府拥有批准建立和发放补贴的权力,但对合作社经营并没有统一的监管和规范制度,在缺乏精英俘获的外部约束的情况下,普通社员的利益难以保障[7-9]。第二类文献讨论政府对合作社干预的效率问题。政府干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治理有其合理性,但政府要把握好在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的干预强度,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政府要逐渐降低对合作社的干预强度[10]。第三类文献讨论政府如何治理合作社。合作社经营中普遍面临的供求“悖论”、精英俘获或“弱者排斥”、组织制度异化和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作、资源支持、资格认定、精英吸纳和党群嵌入五个路径对合作社进行外部支持和治理[11]。第四类文献讨论农户参与合作社构建的意愿。 “强者牵头,弱者参与”导致核心社员积极控社、普通社员的有限参与,从而出现了“政府让我做,做不好与我也没有关系”的消极现象[12-13]。

本文与已有文献有两点不同。第一,在内容上,着眼于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第一类文献虽然分析了很多政府对合作社的影响因素因素,但只能得出政府是否需要对合作社进行干预,即“要不要进行干预”,无法分析出政府干预的边界,即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关于政府权力有效性的争论难以更进一步,因为争论双方都可以找到支持自己论点的经验证据和理论依据。第二类文献虽然涉及这一问题,但大多数分析是非正式的,难以得到具有广泛共识的结论。第二,在方法上,以小农户衔接大市场过程中面对的行为主体为对象,构建博弈模型分析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为相关研究奠定更坚实的微观基础。

三、博弈分析

(一)博弈分析理论前提

本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讨论政府权力的有效性边界。首先,阐述小农户的行为属性,即其具有认知理性;其次,分析相关对象在构建合作组织和遵守契约中面临的各项成本;最后,从社会福利角度论述政府对于公平和效率的权衡,进而构建博弈模型讨论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

1.认知理性

认知理性是拥有完整生物神经结构的个体通过生物调节、个体学习和社会学习等各层次的认知过程,建立应对外部环境刺激的稳定认知模式,它关注的是收到的信息与构建的信念之间的充分性,其强形式假设决策者和建模者一样了解全局,并且能形成“理性预期” (姜安印等2021)[3]。小农户的认知理性不仅包括新古典理性假设的在既定条件下进行策略选择,还涵盖了对外部情境的认知、学习和适应能力,遵循自身主观信念,强调“想要收益最大化” “需要风险最小化”和“只要满足就行”,在特定情境下灵活地演化出特定的信念,即小农户对复杂情境的理性适应性。具体而言,当小农户面临生存风险时,小农户会选择“安全第一”,构建短缺经济下的认知模式,可能不会考虑投机经营或长期经营;当小农户基本生活得到满足之后,收入进一步提高促使小农户积极进入大市场,参与市场经营,信息的复杂性和交易风险的增大使得小农户构建高风险情景的现代市场认知模式;当小农户进入生存和风险两种情境交叠阶段时,小农户会构建两种情境条件下的双重认知模式,在不同情境下处理具体问题。

2.成本约束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一项新制度能够产生的原因在于它能带来潜在的收益[14]。但在合作社的产生和运行中存在各种成本,约束着合作社的发展和创新。市场的运行需要成本,而建立组织,并让某些权威人士(如企业家)支配其资源,如此便可节省若干市场成本[15]。企业作为“效率为先,效用最大化”的组织,则更看重成本。具体而言,一是合作社构建和运行成本,包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生产成本和机会成本,合作社的创办和运行实际上是农户之间达成交易的结果,小农户需要花费人力和物力(交易成本)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监管,而合作社的管理成本随着规模变大而递增,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构成生产成本,小农户加入合作社之前的自营收入构成其机会成本。二是小农户与企业签订契约和履约过程中双方存在的成本,签订契约之前小农户和企业双方都存在信息搜寻成本,签订契约之后,由于市场环境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小农户遵守契约可能存在机会成本,不遵守契约则面临违约成本[16]。对于企业而言,最大的成本是管理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向签订契约的小农户提供先进技术、较完善的存储冷冻运输服务,同时派内部技术人员指导小农户生产。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高纲领,旨在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缓解社会某些较为突出的矛盾,政府权衡公平和效率的目的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在合作社构建和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供给和制度性保障,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17]。但由于资源禀赋的局限,小农户在合作社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合作社被精英和内部强权过度使用,小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提高小农户的福利水平,政府可以参与合作社治理并居于主导地位,遏制合作社内部强权和精英的腐败行为。对于企业和小农户的契约遵守方面,政府可以监管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身份。过度自由的市场可能导致强势企业压榨弱势小农户,不利于小农户的生存,政府同样可以以主导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和小农户之间的交易,严格把控小农户和企业合作的各个环节,提高小农户的谈判地位,增加小农户的福利水平[18]。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打击了企业的交易的自主性,可能影响到社会生产的效率。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政府对合作社构建和契约遵守的干预强度和效率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类比库兹尼茨曲线)。随着政府干预强度的增加,政府干预的效率出现先增后减的趋势,最高点是政府干预效率的最大值,对应的政府干预强度正是本文寻找的“权力的有效边界”。

(二) “小农户-小农户-政府”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参数

小农户愿意成立合作社的前提是他们认为自身的努力能够影响集体行动从而获得收益。由于自身资源禀赋的限制,大多数小农户在合作社中被边缘化,空担社员之名,合作社实际上被少数精英人物把控,这种“强者牵头,弱者参与”模式容易导致小农户积极性不高,形成“政府让我做,做的不好与我也没有关系”的懈怠心理[19]。因此,小农户自发形成合作社的可能性很低,政府参与显著影响合作社成功构建,并且政府的参与程度是合作社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假定政府干预的强度为ε,政府的干预概率为η,精英小农户参与合作的概率为μ,普通小农户参与合作的概率为δ,且ε、η、μ、δ∈[0,1]。根据上文分析可知,精英小农户参与合作的概率与政府的干预强度负相关,即μ=1-(k1+k2)ε(k1、k2>0);普通小农户参与合作的概率与政府的干预强度正相关,即δ=k3ε(k3>0)。政府监管体系越完善,k1值越小;社会越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法制法规越健全,k2越大;政府威信越高,小农户对政府越信任,k3值越大。

假定合作社构建并且运行的成本C=C1+C2+C3,C1为精英小农户付出的成本,C2为普通小农户付出的成本,C3为政府付出的成本。在“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合作社中,精英小农户付出的成本高于普通小农户,即C1>C2。合作社的总收益为A=A1+A2+A3+A4,A1为精英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收益,A2为普通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收益,且A1>A2,由于精英小农户对于生产要素的回报率高于普通小农户,所以,A3为政府参与合作社的收益(提高社会福利),A4为合作社的溢出收益。由于合作社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能够改善市场和风险面前小农户的不利处境,为小农户提供市场信息、新型种养殖技术、降低风险和提高融资能力,在合作社成功构建并且运行的基础上,没有参与合作社的小农户也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享有合作社的溢出收益。

假定小农户总数n=n1+n2,n1为精英小农户的数量,n2为普通小农户的数量,且n1<n2;精英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比例为β,普通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比例为α,且β、α∈[0,1];精英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前的收益为B1,普通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前的收益为B2,且B1>B2(为简化博弈过程,此处的B1、B2为净收益)。

假定政府的行动合集为(干预,不干预),精英小农户和普通小农户的行动合集为(合作,不合作)。精英小农户合作的期望收益为Πo1,精英小农户不合作的期望收益为Πo2,总收益为Πo=Πo1+Πo2;普通小农户合作的期望收益为Πc1,普通小农户不合作的期望收益为Πc2,总收益为Πc=Πc1+Πc2;政府干预的期望收益为Πg1,政府不干预的期望收益为Πg2,总收益为Πg=Πg1+Πg2。

表1 “精英小农户-普通小农户-政府”三方博弈模型参数

2.小农户-小农户-政府三方博弈模型

由精英小农户、普通小农户、政府构成的博弈模型,其策略组合共有八种,根据上述假设和模型参数设置,分析出精英小农户、普通小农户和政府的策略组合及利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精英小农户-普通小农户-政府”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

(1)精英小农户期望收益。根据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可知,精英小农户合作的期望收益Πo1为:

精英小农户不合作的期望收益Πo2为:

精英小农户总收益Πo=Πo1+Πo2,化简整理可得公式(1)如下:

将μ=1-(k1+k2)ε(k1、k2>0)和δ=k3ε(k3>0)代入公式(1)化简可得:

(2)普通小农户期望收益。根据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可知,普通小农户合作的期望收益Πc1为:

普通小农户不合作的期望收益Πo2为:

普通小农户总收益Πc=Πc1+Πc2,化简整理可得公式(3)如下:

将μ=1-(k1+k2)ε(k1、k2>0)和δ=k3ε(k3>0)代入公式(3)化简可得:

(3)政府的期望收益。根据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可知,政府干预的期望收益Πg1为:

政府不干预的期望收益Πo2为:

政府总收益Πg=Πg1+Πg2, 化简整理可得公式(5)如下:

将μ=1-(k1+k2)ε(k1、k2>0)和δ=k3ε(k3>0)代入公式(5)化简可得:

通过公式(6)可知ε二次项的系数-A3[1-(k1+k2)]k3<0,Πg存 在 最 大 值, 且Πg最 小 值 处εg=当ε∈[0,εg]时,ε越接 近0,Πg越小,当ε∈[εg,1]时,ε越接近1,Πg越小。

基于本文的分析前提,政府对合作社干预强度的范围是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求解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等同于求解ε的范围,求解政府干预强度区间的前提是政府对合作社进行干预,即政府干预概率足够大(η≌1)。

小农户愿意参与合作社构建的前提:小农户参与合作社构建之后得到的利益大于小农户加入合作社之前的利益,并且加入合作社前后的利益之差必须大于一个值,这个值为小农户可接受的最低数额ζ,一旦低于ζ,由于拥有认知理性的小农户缺乏认知迁移能力,即便小农户加入合作社能够改善自身经济状况,小农户也可能不愿意加入合作社,风险偏好型的小农户(精英小农户)对于生产要素的回报率高于风险规避型小农户(普通小农户),即Πo-B1>Πc-B2≥ζ>0,且A1-C1>A2-C2≥ζ>0。

合作社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小农户成立合作社需要参与数量足够多的小农户,即最低合作比例γ。如果小于最低合作比例,即便存在有合作意愿的小农户,现实情况下也很难成功构建合作社,而且拥有优势地位的精英小农户最低参与比例低于普通小农户,即α>β≥γ,且αn2>βn1≥γn。

综上所述可得:

由上式可知,ε0>εc、εg>εc,当合作社有很强的排他性时,未加入合作社的小农户搭便车收益很小,构建合作社为所有小农户带来的溢出收益远小于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得到的收益,即可得ε0>εg>εc。若以小农户利益为主,不考虑政府干预合作社运行所得收益对社会福利的改善,那么政府最佳干预强度(权力有效范围)ε∈(0,εc]∪[ε0,1),当ε∈(0,εc]时,合作社的运行环境有利于精英小农户获得高收益,当ε∈[ε0,1)时,合作社的运行环境有利于普通小农户获得高收益,过于宽松的制度环境可能导致“精英俘获”,使普通小农户的利益受损;若政府在权衡公平和效率时偏向公平,政府权力有效范围为ε∈[ε0,1),若政府在衡量公平和效率时偏向效率,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为ε∈(0,εc]。若不以小农户利益为主,考虑政府干预合作社运行所得收益对社会福利的改善,那么政府最佳干预强度(权力有效范围)ε∈[εc,ε0]。

合作社能够改善小农户在市场和风险中的不利处境,为小农户提供市场信息、新型种养殖技术、降低风险和提高融资能力,合作社具有准公共物品性,无法排除其他小农户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能够提供有效的制度环境避免小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影响政府在干预合作社运行过程中权力的有效边界ε的因素为:精英小农户和普通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后收益的增量、加入合作社的精英小农户和普通小农户的数量、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社会的发展程度、法制法规的完善程度、政府的威信和小农户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等。我国现阶段政府对于合作社的干预程度适合中等偏上的程度,即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为ε∈[εc,ε0]或ε∈[ε0,1),不同情况下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不一样。

(三) “小农户-企业-政府”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参数

小农户衔接大市场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农产品流通,自主经营的小农户主要有两类渠道将农产品流通到市场上:一是小农户直接对接市场,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此类渠道从商品经济发展最初起就存在,但是由于小农户资源禀赋的限制,只能小范围小规模进行;二是小农户与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将农产品销售给企业,由企业将农产品流通到市场上。小农户跟企业的合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还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农业生产使用家庭辅助劳动力而不是较高工资的正式员工)和企业面临的生产风险,无论是企业还是小农户都能从合作中获取利益[20],由此假定:

政府不干预时,在企业和小农户的合同中,小农户需要交付给企业的农产品数量为q,合同商定的价格为p,市场价格为p*,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等一系列成本为c,企业销售收入为r,企业和小农户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起诉成本为s。由于小农户生产规模小,所以s>>r、s>>qp。

政府干预时,政府提供一个小成本诉讼部门,无论起诉的主体是企业还是小农户,起诉成本为s*,即s*<<s。当企业违约时,政府会对企业进行处罚f,当小农户违约时,政府只责令小农户按照合同商定价格将农产品出售给企业,而不对其进行处罚,熟人社会下小农户违约的道德成本和后续合作中断损失为e。政府干预成本为b,政府收益为a=s-s*,等同于社会福利的提高。政府干预的概率为η,小农户履约的概率为θ,且ω=k4ε(k4>0),企业履约的概率为ω,且ω=k5ε(k5>0),即小农户和企业的履约概率与政府干预强度成正比,由于政府对企业履约行为的威慑力度大于对小农户的威慑力度,所以k4<<k5。

假定政府的行动合集为(干预,不干预),小农户和企业的行动合集为(履约,违约)。小农户的期望收益为Πf;企业的期望收益为Πe;政府的期望收益为Πg。

表3 小农户-企业-政府三方博弈模型参数

2.小农户-企业-政府三方博弈模型

由小农户、企业、政府构成的博弈模型,其策略组合共有八种。根据上述假设和模型参数设置,分析出小农户、企业和政府的策略组合及利益矩阵如表4所示。

表4 小农户-企业-政府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

(1)小农户、企业和政府的期望收益。根据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可知,小农户的期望收益Πf为:

根据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可知,企业的期望收益Πe为:

根据博弈模型的利益矩阵可知,政府的期望收益Πg为:

基于本文的分析前提,政府对小农户和企业合作的干预强度的范围是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求解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等同于求解ε的范围,求解政府干预强度区间的前提是政府进行干预,即政府干预概率足够大(η≌1)。

将ω=k4ε(k4>0)、ω=k5ε(k5>0)、a=s-s*和η≌1代入 (7)、 (8)、 (9)式化简可得:

(2)结果分析。通过(10)式可知ε的二次项系数(qp*-qp+e+s*)k4k5>0,Πf存在最小值,且Πf最小值处当ε∈[0,εf]时,ε越接近0,Πf越大;当ε∈[εf,1]时,ε越接近1,Πf越大。

通过(11)式可知,ε的二次项系数(qp-qp*+f+s*)k4k5>0, Πe存 在 最 小 值, 且Πe最 小 值 处当ε∈[0,εe]时,ε越接近0,Πe越大;当ε∈[εe,1]时,ε越接近1,Πe越大。

通过(12)式可知,当s>2(s*+b),即政府干预成本和政府干预时契约双方的诉讼成本之和远低于政府不干预时契约双方的诉讼成本,Πg存在最大值,且Πg最大值处当ε∈[0,εg]时,ε越接近0,Πg越小;当ε∈[εg,1]时,ε越接近1,Πg越小。

综上所述可得:

由上式可知,εg>εf>εe,政府最佳干预强度 (权力有效范围)为ε∈[εf,1],在[εf,1]区间上,小农户和企业的期望收益递增,且该区间包含了政府最佳期望收益。由可知,影响政府在干预小农户和企业契约遵守过程中的权力有效边界ε的因素为:小农户和企业签订的合同交易规模、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政府干预下小农户和企业的诉讼成本、社会道德的约束、政府对企业和小农户履约行为的威慑力度。

由于政府为保障小农户权益而仅要求违约的小农户执行契约,所以政府干预强度对小农户遵守契约的概率影响不大,小农户遵守契约主要依靠熟人社会道德和后续合作机会的约束,良好的社会习俗环境下小农户遵守契约的概率极大,但是本文分析的一个前提是帕累托改进:违约的企业将违约所得超额收益的一部分分给小农户,补偿金额超过小农户损失即可实现社会福利的改进。实际上,没有政府的干预,企业不会主动与小农户分享这部分超额收益,而一旦企业违约,对小农户利益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对于小农户而言,倾向于政府的增强干预力度。在政府干预下,企业违约受到的处罚对企业经营影响非常大,所以政府干预强度越大企业遵守契约的概率越高。但政府的干预对小农户影响不大,一旦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如果小农户选择违约,企业对生产规模极小的小农户进行起诉,起诉成本远大于企业跟单个小农户合作能够得到的收益,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所以企业倾向于政府干预双方契约的遵守。综上所述,在小农户和企业的契约遵守中,权力的有效范围为ε∈[εf,1]。若不考虑社会福利改进时,政府的干预强度适合强干预,考虑社会福利改进时,政府的最佳干预强度则在εg附近。

四、结论

本文通过构建小农户-小农户-政府和小农户-企业-政府的博弈模型,基于小农户衔接大市场两条路径:通过合作组织增强自身议价能力和通过与企业签订契约降低市场风险,探究政府在小农户衔接大市场过程中权力的有效边界,得到如下研究结论:

小农户通过构建合作组织(合作社)可以增强在市场交易中的议价能力,但是由于自身资源禀赋的限制,小农户无法自发形成合作社,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的强度涉及到公平和效率的考量,即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问题。在本文的假设条件下,如果能够提供有效的制度环境避免小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影响政府在干预合作社运行过程中权力的有效边界ε的因素为:精英小农户和普通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后收益的增量、加入合作社的精英小农户和普通小农户的数量、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社会的发展程度、法制法规的完善程度、政府的威信和小农户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等。若以小农户利益为主,不考虑政府干预合作社运行所得收益对社会福利的改善,那么政府最佳干预强度(权力有效范围)ε∈(0,εc]∪[ε0,1);若政府在权衡公平和效率时偏向公平,政府权力有效范围为ε∈[ε0,1);若政府在衡量公平和效率时偏向效率,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为ε∈(0,εc]。若不以小农户利益为主,考虑政府干预合作社运行所得收益对社会福利的改善,那么政府最佳干预强度 (权力有效范围)ε∈[εc,ε0]。我国现阶段政府倾向于公平,对于合作社的干预程度适合中等偏上的程度,即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为ε∈[εc,ε0]或ε∈[ε0,1),不同情况下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不一样。

小农户衔接大市场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农产品流通,小农户通过与企业签订契约可以降低市场风险,但契约双方都存在潜在违约行为,需要政府对双方契约遵守行为进行干预,政府干预的强度涉及到政府对公平和效率的把控,即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问题。在本文的假设条件下,影响政府在干预小农户和企业契约遵守过程中的权力有效边界ε的因素为:小农户和企业签订的合同交易规模、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政府干预下小农户和企业的诉讼成本、社会道德的约束、政府对企业和小农户履约行为的威慑力度。政府干预强度对小农户遵守契约的影响不大,小农户遵守契约主要依靠熟人社会道德和后续合作机会的约束,良好的社会习俗环境下小农户极易遵守契约,加之,没有政府的干预,企业不会主动与小农户分享违约所得的超额收益,一旦企业违约,对小农户利益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对于小农户而言,倾向于政府的增强干预力度。在政府干预下,企业违约受到的处罚对企业经营影响非常大,所以政府干预强度对企业的影响极大,一旦小农户选择违约,企业对生产规模极小的小农户进行起诉,起诉成本远大于企业跟单个小农户合作能够得到的收益,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倾向于政府干预双方契约的遵守,政府在小农户和企业的契约遵守中,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为。若不考虑社会福利改进时,政府的干预强度适合强干预,若考虑社会福利改进时,政府的最佳干预强度在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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