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选择、交易成本与农业合作组织效率

2022-11-10 02:36方雪舟林海波
南方农村 2022年5期
关键词:姆森专用性交易成本

苟 茜,方雪舟,林海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经贸学院,广东 广州 510225)

一、引言

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经济关系,其本质是交易,而交易是以合约作为其微观规制的(威廉姆森,2001)[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合约并不仅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更是交易双方“合意”的博弈均衡。按照“契约观”的公司治理理论观点,企业的边界在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交易参与各方签订合约的内容、合约形式与合约执行力(Jensen et al,1979)[2],因为合约的目的就是为了稳定交易各方的行为预期,减少事后的道德风险和降低事后的交易成本。从这个角度讲,并非交易成本决定了合约选择,而是合约选择决定了事后交易成本的大小与“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Klein et al,1978)[3]。合约不完备性是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哈特,2006)[4],而将交易类型与合约关系联系起来考察,则成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威廉姆森,1996)[5]。威廉姆森的基本观点是:不同特征的交易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为实现这些交易所签订的契约类型也不同,而不同的契约类型又对应着从市场到企业的无限种治理结构,选择哪种治理结构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能够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孔祥智等,2018)[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威廉姆森(2011)[7]指出,一个有效的治理机制设计,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即“治理结构可以节省交易成本”。

和主流经济学重点关注的工业和制造业企业不同,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和交易形式都更为复杂,合约安排与合约治理的内容和方式同样也更复杂和多样化。农业经济与管理领域的研究者基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做了大量的探讨,旨在检验和证明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签约的合理性与效率问题(蔡荣、马旺林,2014)[8]。有研究者指出,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约类型主要包括要素合约与商品(产品)合约(周立群、曹立群,2002)[9],而实际上,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约类型远不止这两种,还包括 “准一体化合约” (万俊毅,2008)[10]、 “一体化合约” (王爱群、夏英,2006)[11]和 “混合型契约” (何一鸣等,2014)[12]等合约。不过,研究者们对于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如何节省和降低农户与农业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问题还很少进行深入分析。但这一问题非常重要,因为交易双方对合约执行机制如法律、社会资本存量等因素并没有太多的直接影响与干预,对农业合作组织而言,与农户的“关系”互动与“信任”建立固然重要,而与农户签订能够有效施加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合作契约可能更加务实。本文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深入探讨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到底是如何降低和节省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的,并且通过计量检验确定合约选择、交易成本降低影响农业合作组织运营效率的证据。一方面,希望能从理论的角度为威廉姆森“治理结构可以节省交易成本”的论断提供来自农业生产领域的新证据;另一方面,希望能够从实践的角度为农业合作组织提高组织运营效率提供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二、相关研究回顾

(一)合约、治理与交易成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威廉姆森的经典贡献

威廉姆森(1996)[5]率先阐述了合约、治理与交易成本这三个经济学理论脉络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前的信息成本、事中的谈判成本、事后的执行成本构成了总交易成本,其中,事后的执行成本受交易各方的有限理性、合约的不完备性、交易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影响而必然存在,因此交易各方必须通过一致性同意的事前合约尽量予以减少和降低;事前合约的形式与内容、合约的执行机制等相关条款与规定,即合约的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设计对于履约行为和履约效果而言至关重要。

威廉姆森(2011)[7]具体指出,合约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是由交易特性的适应性决定的,而交易特性的三个主要影响因素为:资产专用性、交易的频率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关于这三种因素的组合,按照威廉姆森的看法,资产专用性增强时,中间组织和科层组织即企业化的效率逐渐优于市场;而当资产专用性极高时,科层即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将会成为交易形式的首选,这是防范专用性资产投资而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最优合约安排(陈灿,2013)[13]。而交易频率与资产专用性的组合决定了合约的性质:经常的、非专用性投资性质的交易适合订立古典式合约;偶然的、具有专用性投资性质的交易适合订立新古典合约;经常的、具有专用性投资性质的交易适合订立关系合约。而三种性质的合约分别对应四种治理方式,即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方治理和统一治理,统一治理即为一体化或企业内部化形式(表1,威廉姆森,2011)[7]。这是威廉姆森有关交易特性与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匹配的经典描述。

表1 交易特性与治理结构匹配关系

威廉姆森有关交易特性与治理结构之间关系的讨论属于定性、规范的研究,因此, “治理结构可以节省交易成本”的论断在当时只能是一种理论假说, “威廉姆森范式”还需要后续研究在几个重要方面进行完善和推进:第一,作为“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Klein et al,1978)[3]”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也是事后交易成本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不确定性(uncertainty)是如何影响合约安排与治理结构的,威廉姆森在理论模型中并未考虑;第二,合约安排或治理结构设计主要是用来节省和减少事后履约成本的,而非交易成本决定了合约安排或治理结构;第三,从Macneil(1980)[14]开始, “关系合约或关系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含义一直没有被厘清, “关系治理 (relational governance)”可以被理解成为一种合约执行机制或履约装置(青木昌彦,2001)[15],即合约的执行力量不是依靠法律、暴力和市场声誉机制,而是依靠个人之间的伦理道德机制,即所谓的“合约自我履行机制(本杰明·克莱因,2003)[16]”;但“关系合约”如果被理解成为一种合约形式或合约类型,将会引起概念上的争议。威廉姆森的分析也没有明确指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第四,如何证实“治理结构可以节省交易成本”这一论断?对交易成本的测量与实证研究是“世纪难题”,目前的经验研究基本都是从案例分析着手的。按照国内学者的看法,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经验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蔡荣、马旺林,2014)[8]:第一阶段大致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选择飞机、汽车等大型制造业企业为研究对象,以后逐步扩展至非制造业;第二阶段开始于21世纪初,考察对象仍然以制造业为主,但考察内容逐渐转变为合约治理与关系治理对纵向协作关系发展的影响。由于多数案例研究的结论证实工业和制造业领域企业的一体化趋势是经济可行的,威廉姆森(2002)宣称“(交易成本经济学)是一个经验上成功的故事[17]”。

(二)农业生产领域的合约安排与交易成本关系:理论与证据

交易成本经济学不应“忽视”在农业生产领域的理论探究和搜集经验证据。严格意义上讲,国际合作社研究形成“学派”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于科斯对于企业性质的探讨。国际合作社学派早期是以美国Sapiro和Nourse这两个人物为代表的,他们在合作社如何获得成员的信任和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研究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农业领域对合约安排与交易成本之间关系研究的经典贡献,首推张五常(2000)教授在《佃农理论》中对台湾农业分成租佃制度的研究[18]。张五常指出,固定租金合约、工资合约与分成租佃合约分别对应事后不同的交易成本,其中,分成合约由于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事后交易成本最高。然而在实践中,三种租约都普遍存在,分成合约并未因为事后交易成本高昂就被交易各方抛弃。这种非常有趣的现象在我国大陆农业生产领域同样存在。

1.国外农业合作组织合约安排与交易成本的相关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后,将企业理论应用到合作社研究成为主流的研究方法。这种“移植性研究”暗含的假定是,农业合作组织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农户所有企业”,是与 “投资者所有企业 (IOF)”和 “员工所有企业”并列的一种企业所有形态(Vitaliano,1983)[19]。但是,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其它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合约是双向的:当合作社管理者向社员提供合约时,管理者是委托人;而当农户向管理者提供合约时,社员则成为委托人。这种双向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一种重复博弈而且优势互换,大大降低了双方的履约成本(Eilers&Hanf1999)[20]。但是,并非所有的农业合约都能有效降低合作双方的交易成本。在美国,食品行业因为后端的订单式合作协调与谈判成本高昂,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食品行业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不断加深纵向合作程度,多数企业最终实现了产业链的一体化整合(Frank&Henderson,1992)[21]。此外, “关系治理” “信任”等文化传统因素对于西方国家的农业合约订立同样也发挥重要影响力。以葡萄酒产业为例,Goodhue et al(2003)[22]对美国加州葡萄种植户、Fraser(2005)[23]对 澳 大 利 亚 葡 萄 种 植 户、Fernandez-Olmos(2009)[24]对西班牙里奥加地区葡萄酒企业如何签订交易合约进行了实地考察,结果发现,关系、信任等社会资本因素 (social capital)对于交易各方选择签订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影响巨大,而且对于合约履行情况也有直接的影响。而对于农业企业而言,如何有效降低事后的合约执行成本,与种植户之间签订何种形式的合约,不仅需要考虑信任特征等社会资本因素,还需要考虑资产专用性和交易复杂性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看出,合约安排与交易成本的关系权衡,站在企业或合作社的角度,还是站在农户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很大不同。

2.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合约安排与交易成本的有关研究

中国农业合作组织或农业合作社的情况要远比其它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复杂。国内有关农业合作组织或农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签约行为的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现实世界中的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模式进行考察,并分析比较不同模式的交易成本;另一种从理论出发,直接讨论农业合作组织不同的合约安排如何与交易成本对称分布。有关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实际的合作模式,主要包括“订单农业或公司+农户” (邓宏图,米献炜)[25]、 “合作社+农户” (黄祖辉、王祖锁,2002)[26]、 “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大户)+农户”(张晓山,2012)[27]等,这一类文献的特点是针对农业合作组织或合作社的实际运营模式,分析讨论这些模式背后的理论逻辑及合约安排的合理性。研究者的观点大致相同。第一,不同的合作模式本质上都差不多,都是“公司+农户”这一基本模式的不同变形,都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合约安排,在自然禀赋和自然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稳定企业和农户、中介组织等交易各方的行为预期,由此降低事后各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之所以合作模式不局限于“公司+农户”,是因为农业生产不确定性因素很大,农户与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交易各方的素质参差不齐,合约执行经常会打折扣甚至根本不执行(刘风芹,2003)[28],为了更有效地防止事后机会主义行为,需要设计更为精巧细致的合作模式并签订更复杂的合约条款约束各方;第三,尽管各种模式都有其效率区间,但是综合考虑交易各方的关系互动、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总是会有最优的合作模式出现(聂辉华,2012)[29]。综合各种研究结论来看,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最优合作模式,得到最多支持的是股份制合作模式(孟召将,2012)[30],即准一体化或一体化的合作模式;第四,这一类文献的讨论基本都是规范研究和案例研究,很少有定量研究的证据。目前能够查证到的文献中,只有两篇文章对“公司+农户” “合作社+农户”具体能够节省多少交易成本进行了测算,蔡荣(2011)[31]计算出山东省合作社苹果种植户比非合作社种植户每亩节省交易成本48元,纯收入增加了321元;王丽佳和霍学喜(2013)[32]对2008—2010年陕西省苹果合作社中的社员农户与非社员农户的交易成本进行了估算,得出的结果是,农户加入合作社可节省980元的执行成本和运输成本,并减少8.1小时的苹果分级时间。夏春玉等(2015)[33]用订单农业中的217份农户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证实了契约治理(契约明确性与契约可执行性)可以显著提升农户的绩效。但是,不同的合作模式是否会因为交易成本节省而带来农业合作组织运营效率的提升,计量研究的证据还比较少见。

整体上看,第二类文献的研究者们都坚持从合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出发,但是基本概念和理论逻辑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比较常见的讨论是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到底是应该签订商品(产品)契约还是要素契约(乔瑞庆、任大廷,2012)[34],但是研究者得出的结论却不尽相同。有研究者明确指出,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周立群、曹利群,2002)[9];但更多的研究者赞同,要素合约比商品合约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产出效率(孟召将,2012)[30]。两种观点的差异,主要是基于哪一方合作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但商品(产品)契约和要素契约的二分法并不能准确刻画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签约合作的全貌,因此在两种合约之外,有不少研究者提出了 “混合型契约”的概念 (孔祥智等,2018)[6],混合性契约或中间签约人的出现,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规避风险(唐浩,2011)[35]。但显然, “混合型契约”是一种言之不详的表述,如此重要的问题应该需要更深入地分析。此外,对于农业合作组织而言,有效防范外部性风险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有效规避,最佳策略就是内部化,即选择准一体化或一体化合约(胡新艳,2009)[36]。这里隐含的结论和建议就是,合作社在可选择的契约集合中,交易成本最低的是与农户签订一体化合约。但是,与第一类文献类似,合约选择与合约安排到底节省了多少交易成本及如何提高合作社组织效率,很少有计量和实证的证据能够提供,相关研究主要也是以案例分析为主。这一类文献中还有很多人注意到了“关系” “信任”“心理契约” “隐性契约”等因素在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履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这些“乡土中国”的特殊传统文化的规制与约束,才有效防范了合约不完备性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大大降低了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郭亮,2015)[37]。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合约执行机制”与“合约类型” “合约形式”之间的区别。合约类型与合约形式(包括口头合约等所谓的关系合约)规定了合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履约行为和履约效果最终取决于法律、市场及文化传统等几个方面的合约执行机制能够发挥多大的影响力(青木昌彦,2001)[15]。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模型

(一)理论框架

威廉姆森有关交易特性与治理结构或合约安排之间的匹配模型中并未考虑“不确定性(uncertainty)”因素的影响。从农业生产领域的实践来看,这或许是“威廉姆森范式”可能存在的缺憾。交易特性中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是影响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威廉姆森,2011)[7],但除了资产专用性因素具有产业中性影响之外,交易频率因素在工业和传统的制造业领域影响更大,而不确定性因素在农业和服务业领域可能影响更大。尤其是农业生产领域,受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差异性的影响,交易双方尤其是农户事后的履约行为除了受到人的行为不确定影响之外,还可能会受到自然环境、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带来的环境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这种不确定性极有可能直接造成违约行为发生,郭亮(2015)[37]发现,山东省参与订单农业的286户果农,向签约企业交付的果品总量不到其销售总量50%的农户样本为46.1%。刘风芹(2003)[28]的考察结果更为惊人,她认为,近年来中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曾高达80%。因此,讨论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约安排与治理结构设计问题,必须充分考虑不确定性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

其实,张五常(2000)[18]最早提出的分成租佃合约就是双方应对未来农业收成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合约安排。从这个角度讲,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风险性(risk)”,至少是一种潜在的风险,极有可能造成未来履约过程中高昂的交易成本。而应对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交易成本和履约风险上升,有研究者提出了具体方法,如唐浩(2011)[35]建议双方签订“混合型合约”,刘秀琴等(2015)[38]建议在不确定性加大时将控制权对称分布给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还有研究者指出,当环境不确定性加大时,应充分发挥“关系治理”的作用(Poppo&Zenger,2002)[39]。但在通常情况下,双方加大各自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因素更好的办法。和工业化生产过程不同,工业化企业与上下游供应商之间除了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之外,还可以利用交易频率因素稳定双方未来的行为预期;而农业生产领域中大多数品种都有生产周期,有的生产周期甚至长达多年,主要面临的不确定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而非生产的不确定性,因此无法通过改变交易频率来有效应对与防范。这样,讨论农业合作组织或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合约选择与交易成本分布状况,应该主要考虑双方专用性资产投入水平和不确定性风险大小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即农业合作组织或农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不同的合约安排,会由于双方专用性资产投入而导致合约的不确定性有差异,进而导致合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事后执行成本。

如图1所示,如果交易双方签订合约以后,未来履约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自然灾害、病虫害、气候异常、旱涝侵害等不确定性,甚至还包括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而契约双方不愿进行专用性资产的投资,那么这种合约就是“低专用性投资-高不确定性”合约,事后交易成本会很高。当然,如果签约各方愿意进行专用性投资,那么此时的合约属于“高专用性投资-高不确定性”合约,事后交易成本要比第一象限内合约安排的稍低一点,但是仍然处于较高位置。如果未来农业生产的过程比较可控,监督和检测也比较容易,信息相对比较对称,农户或企业领导素质较高,那么即使双方都不进行专用性投资,未来合约执行成本也相对较低,此时的合约属于“低专用性投资-低不确定性”合约。如果双方都愿意进行专用性投资,并对双方形成更高水平的锁定效应(hold-up),那么这种合约安排的事后交易成本将会最低,此时的合约属于“高专用性投资-低不确定性”合约。

图1 不确定性、专用性投资与交易成本

在合约理论中,合约的分类主要为两大类:产品合约与要素合约,由于农业组织在种植、加工、交易各环节都存在分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交易双方会根据情况选择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以此来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农业的合约选择分为四种类型:产品合约、受监管的产品合约、要素合约及一体化合约。分类依据见表2。

表2 农业组织的合约选择类型

具体到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实际签约情景来看,当农户与农业合作组织都有其它选择,或双方都不愿进行专用性投资时,交易各方更倾向于签订“订单式生产”的产品合约。在合约性质上,产品合约接近于威廉姆森所说的古典式合约,农业合作组织根据订单收购农副产品,而农户根据订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生产。由于双方没有进行太多的专用性投资, “变卦”的可能性较大,即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都很大。因此,产品合约的特点是“很高风险性-很低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如果农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对签约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包括技术服务、提供种苗、提供化肥和农药、提供种植和检测标准等,实际上双方都进行了进一步的专用性投资,锁定效应(hold up)出现。此时,双方签订的合约实际上是一种“受监管的产品合约”,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幅度降低,履约风险也显著下降。因此, “受监管的产品合约”特点是“高风险性-低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随之下降,但是仍然相对较高。如果农户选择将自己的土地、资金、人力都作为要素投入而与农业合作组织开展合作,比如折算成一定的股份,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农户仍保留部分独立的决策控制权,此时的合约就是典型的“要素合约”。要素合约的类似于威廉姆森所致指的新古典式合约,具有“低风险性-高资产专用性”的特点,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最后,如果农业合作组织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将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完全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方式开展农业生产,农户或者仅获取土地流转收益,或者作为在职员工在企业中工作支薪。这种合约就是“一体化合约”,农业合作组织实现了完全的内部化管理,因此这种合约具备“很低风险性-很高资产专用性”的特点,双方的交易成本降至最低。如表3所示。

表3 农业合作组织合约选择与交易成本

(二)计量模型

与其它研究者关注农户的绩效改善不同,本文特别关注农业合作组织或农业合作社通过与农户签订不同类型和不同形式的合约后,是否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并带来运营效率的提升。因为在中国大力推动和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才具有重要作用。没有发展壮大的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乡村振兴战略就不具有可持续性。

通过图1和表3可以观察到,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约选择有非常明显的规律,不同的合约形式对交易成本的节省发挥不同的作用;而不确定性或履约风险性与交易成本保持同向变动,不确定性或风险性越大,交易成本就越高;而资产专用性的变动则与交易成本和风险性的变动正好相反,资产专用性越强,或交易各方专用性投资越大,不确定性或风险性就越低,交易成本节省的就越多。

但是,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角度来看,以上结论是否意味着农业合作组织签订资产专用性越强的合约,组织效率就会越好?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计量检验。理论模型部分已经发现,合约类型、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交易成本几个变量具有线性变动的特点,而从合约内含的一体化水平的角度看,可以认为,不同合约形式的选择,实际上是农业合作组织一体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描绘在坐标上,近似于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如图2所示。

图2 农业合作组织的合约选择与一体化水平

很明显,合约类型与合约形式对农业合作组织一体化的影响是线性的。因此,可以对产品合约、受监管的产品合约、要素合约、一体化合约分别赋值1、2、3、4,将其转化为连续变量进行测量。本文假定,合约选择的一体化水平对农业合作组织效率具有积极的正向影响。其中,四种合约形式为自变量,因变量为农业合作组织的销售增长率、盈利增长率、资产增长率和入会社员人数的年增长率四个比较动态指标的综合效应指标值。之所以使用这四个指标的综合效应作为农业合作组织的效率变量,一是因为问卷调研过程中,直接询问农业合作组织当年的收入、盈利、资产等情况,一般被访人不愿意回答,而用连续几年的增长率来询问可以模糊具体收入、资产、盈利数值,受访者回答的比率大大提高;二是因为使用连续几年的动态增长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农业合作组织真实的持续经营情况。模型的控制变量为农业合作组织所在地区的交通状况、土地平整状况、农户收入、当地工业发展水平、当地政府的扶持力度、合作社注册资本等因素,因变量转变为排序数据(odered data),是一个连续变量,使用OLS方法进行估计,构造以下计量研究模型对假设进行检验。

(1)式是各控制变量与因变量(组织绩效)进行的OLS检验模型,对应M1; (2)式是控制变量和自变量(合约选择)与因变量(组织绩效)进行的OLS检验模型,对应M2,计量公式如下:

四、实证分析

(一)问卷发设计与问卷发放

问卷主体部分为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合约形式,直接让受访合作社负责人在四种合约备选答案中选择。有关农业合作组织效率,直接让合作社负责人填写最近三年销售额、盈利、资产、入社农户的增长比例。有关控制变量的测量,使用Likert五点量表,让受访人对合作社所在的交通状况、自然资源禀赋、政府工作效率、政策支持力度等内容进行打分。

在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中,随机抽取400家合作社进行问卷发放和访谈。问卷回收325份,其中有效问卷296份,剔除有缺失值的问卷,共获得有效样本252份,可以满足回归分析的要求。

(二)变量描述性统计

由于研究的是合约选择对农业合作组织效率的影响,因此需要控制住合作组织的交通状况、土地平整状况、农户收入、工业发达、政府扶持力度、合作社注册资本等变量对合作社组织效率的影响才能更准确地观察。本文将这些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放入计量模型中,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合作组织的组织效率,主要考察四个方面:销售增长率、盈利增长率、资产增长率、入社会员年增长率,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合作组织合约选择的描述性统计如表5所示。

表4 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 合作社效率的描述性统计

控制变量测量采取的是利科特(Likert)五点量表测量。可以看出,样本合作社资源禀赋情况没有明显的差异性,标准差不大。总体资源禀赋情况也不错,得分均值都在3分以上。但是合作社所在地区的工业发展水平都一般。

从合作社组织效率的四个维度指标来看,样本合作社的组织效率都较高。销售增加比例、盈利增加比例、资产增加比例以及入社会员年增长率在10%~30%的合作社占了绝大部分比例。其中,各项指标增长在10%~20%区间的合作社最集中。

本文重点关注样本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合约签订情况。如表6所示,27.8%的农户选择产品合约,32.1%的农户选择监管产品合约,7.1%的农户选择要素合约,32.9%农户选择一体化合约。统计结果表明,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很少签订要素合作协议。说明农民要么自己干、自己做主,要么直接让合作社决定,选择要素入股合作的模式比例不高。

表6 合作社的合约选择描述性统计

(三)回归分析及假设验证

1.合作社组织效率因子分析

合作社作为农民间的合作组织,不管工商注册是否为企业性质,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多研究者不仅关注了合作社的经济绩效,同时也会关注合作社的社会绩效。其中,合作社的经济绩效一般包括销售情况、盈利情况、资产状况等指标;社会绩效一般包括入社农户增加、农户收入增加等指标(王文慧,2014;黄祖辉、扶玉枝,2013;范远江、杨贵中,2011;程克群、孟令杰,2011;徐旭初,2009)[40-44]。为了综合反映合作社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本文采用合作社销售增长率、盈利增长率、资产增长率、社员年增长率等四个指标反映合作社的运营效率。

本文首先对合作社“组织效率”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合作社组织效率探索性因子分析的KMO值为0.677,Bartlett球形检验值为279.604,显著水平为0.00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提取。各测量题项的因子载荷都超过0.5,公共因子解释了4个题项总变异量的56.106%,说明合作社效率的测量量表具有较好的建构效度。另外,合作社效率的Cronbach's Alpha值为0.736,说明合作社效率测量量表的可靠性可以接受。

表7 合作社效率的探索性因子分析与信度检验

2.OLS回归结果

在控制住合作社交通状况、土地禀赋、农户收入水平等变量以后,用农户的合约选择对合作社组织效率进行OLS回归。结果(表8)表明,Contract的回归系数为0.160,在0.01水平上显著,说明成员选择的合约紧密程度与合作社的效率正相关,即成员与合作社签订的合约越紧密,合作社的效率越好。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初步得到验证。

表8 合约选择对合作社效率的OLS回归结果

3.稳健性检验

为了对OLS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本文将合作组织效率分成高、低两组,并将因变量用虚拟变量进行替代做回归。对于这种因变量为二值模型,一般可以使用线性概率模型进行回归(LPM)。但是,在LPM中,扰动项为两点分布,而不是正态分布。另外,虽然因变量的取值非0即1,但LPM估计出来的预测值却可能出现的情况出现。针对这种情况,本研究构造Logit模型,并使用MLE进行估计。

对于Logit模型来说,为了使因变量的预测值总介于[0,1]之间,则y的两点分布概率为:

通过选择合适的函数形式F(x,β),我们可以得到y=1的概率。由于E(y|x)=1*P(y=1|x)+0*P(y=0|x)=P(y=1|x),因此可以保证当F(x,β)为逻辑分布的积累分布函数时,则

根据此种分析方法,得出回归结果见表9。

表9的Logit回归结果显示,Contract的回归系数为0.192,在0.01水平上显著,再次说明成员选择的合约紧密程度与合作社的效率正相关,即成员与合作社签订的合约越紧密,合作社的效率越好。这表明,在对因变量进行虚拟变量变换后,回归结果和OLS回归结果一致,说明合约紧密程度与合作社效率正相关的结果具有良好的稳健性。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进一步证实了本研究提出的假设,即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签订一体化程度越高的合约,农业合作组织的效率越好。其中原因在于,不同的合约形式意味着双方专用性资产投入的增加,而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形成对双方的锁定效应,从而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履约的风险性,稳定了各方预期,有效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因此可以不断节省交易成本。从组织效率的角度看,一体化水平越高的合约促进了农业合作组织效率的提升。

表9 合约选择与合作社效率的Logit回归结果

五、结论与建议

从农业生产领域的实践活动来看, “威廉姆森范式”即威廉姆森有关交易特性与治理结构之间匹配关系的研究模型仍然存在着缺憾,因为对于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而言,合约选择与合约安排是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节省交易成本,需要同时考虑农业生产特有的不确定性与合约各方的专用性投资水平。从以往农业经济与管理领域内的文献资料看,尽管已经有不少研究者观察到这一问题,但是并未进行深入系统分析,也很少能够提供定量的研究证据来检验威廉姆森“治理结构可以节省交易成本”的论断。

本文在“威廉姆森范式”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综合考虑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专用性投资与合约不确定性两个方面因素的“合约安排-交易成本”概念模型。和工业生产活动不同,农业生产活动的环境不确定性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对履约行为的影响要大得多。除了强化合约执行机制的作用如签订混合契约、加强关系治理之外,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愿意不断加大专用性投资力度,可以有效防范和应对合约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性和交易成本的上升。本文不考察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签订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合约的动因和博弈,重点探讨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几种有代表性的合约不确定性、专用性投资和由此可能节省和降低的交易成本。这几种合约分别是产品合约、受监管的产品合约、要素合约、一体化合约,分别考察几个指标即可发现,这几种合约的一体化程度和水平上不断提升,合约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不断下降,双方的专用性投资不断提高,而交易成本则不断下降。

这几种合约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农业合作组织对农户不断一体化、内部化的过程。本文给出的计量检验结果表明,对于农业合作组织而言,希望农民投入更高水平的专用性资产是理性的决策,一体化水平越高的合作,越能为农业合作组织带来更高的组织效率。因此,本文不仅从理论上完善了“威廉姆森范式”,构建了基于农业生产领域的“合约安排-交易成本”概念模型,还从实证研究的角度为威廉姆森“治理结构可以节省交易成本”的论断提供了定量的证据。

而从实践的角度讲,本文的建议如下:农业合作组织为了提高组织效率,应尽量与农户签订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合约,而非松散式的合约。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化经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成长的优先决策,因为中国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农业合作组织应该发挥更大历史性的作用,做大、做强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才能为中国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持续性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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