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制高职自主顶岗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之我见

2022-11-09 16:13:06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刘云龙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22年4期
关键词:五年制顶岗劳务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刘云龙

我国目前对顶岗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对于自主申请顶岗实习学生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学生自主顶岗实习是指在教学计划之外,在校学生自愿联系实习单位,自主协商实习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实习活动,通过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一定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

1 五年制高职自主顶岗实习关系的特点

(1)劳动者身份适格。五年制高职教育是初中起点的五年一贯制专科教育,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五年的下半学期。顶岗实习时学生年龄一般在20周岁左右,已是成年人,心智都比较成熟,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年龄要件。

(2)已具备相应岗位技能。五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技能等级考核、体系全面的专业知识学习、各级各类技能测试和技能大赛,已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技能基本功,具备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3)自主实习单位往往与学校没有实习合作协议,其受制约程度很小。自主顶岗实习生直接与企业洽谈协议,学校并不参与。实习管理规定要求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但实践中很难执行。一是学校没有实际参与协议协商,如何成为三方协议当事人?二是部分学生提交三方协议后,很快就重新寻找了其他企业。三是学校提供的格式协议不能有效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一旦学生出现意外或劳动纠纷,需通过责任保险、双方协商解决。

(4)岗位实践内容与教育教学要求往往不一致。实习管理规定要求自主顶岗实习也应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专业技能培养,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但实践中,自主实习单位无法根据学校要求去共同制订计划。自主顶岗实习生工作内容就是企业生产的需求。据调查,还有部分自主顶岗实习生岗位实践内容与专业完全不吻合。因此,他们的工作性质就相当于试用期职工,但试用期更长,学生却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2 五年制高职自主顶岗实习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

(1)不同于勤工俭学。不同之处在于组织方式不同。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不包括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勤工俭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而自主顶岗实习是学生直接与企业洽谈,学校并不参与。勤工俭学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工作,从而获得报酬,为更好地完成学业任务服务;而自主顶岗实习的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2)不同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因生活、工作需要,雇聘劳动者提供单项劳务而建立的短期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常见的有,劳务服务公司、家政公司、搬运公司、婚庆公司等单位和有技艺的公民个人,向需求者提供劳务。两种关系共同之处都是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劳务。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主体不同。自主顶岗实习关系一方是学生个人,另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实习生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劳务关系双方没有要求,可以都是自然人。二是工作稳定性不同。劳务关系一般体现为某个单项任务,时间较短,一次性交付。而顶岗实习期一般较长,以就业为目的,工作内容直接服从于企业生产需求,不限于某个单项一次性任务。三是隶属关系与提供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而自主顶岗实习生与企业存在隶属管理关系,需遵守企业内部管理章程,提供的劳动包含一定技术成果。

3 五年制自主顶岗实习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1)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论。当前,在劳动法学界,“从属性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被普遍接受。从属性是指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指挥、指示的强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服从地位。

五年高职自主顶岗实习实习生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从管理规章制度,在指定的时间和工作场所,以特定的劳动方式完成工作,符合人格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取得对劳动者的支配权。学生生产或创造的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承担生产过程风险,并支付报酬,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因此,从理论上来看,五年制高职自主顶岗实习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2)自主顶岗实习关系被确认为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原告代某系南京某五年制高职校全日制学生,2012年9月入学,毕业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2017年4月27日,代某经同学介绍在被告南京中商公司处填写南汽公司格式《招聘登记表》,并由第三人南汽公司面试后,被安排至南汽公司车身生产部工作。被告南京中商公司与学校之间无实习合作协议。2017年6月28日,原告代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代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代某在被告南京中商公司处填写《招聘登记表》时已年满21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因被告南京中商公司并未与原告所在学校建立联合办学、顶岗实习关系,判决认定原告代某与被告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五年制高职自主顶岗实习关系应当列入劳动法加以保护,并有条件地确认为劳动关系,具体条件为:劳动者年龄适格,年满18周岁以上;自主应聘企业参加顶岗实习,该企业与学校不存在安排顶岗实习协作关系;以就业为目的,能够基本胜任岗位要求;遵从企业管理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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