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义
(河南科技学院 文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2021年10月29日,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以下简称《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宪法学教学工作”。这主要是由宪法学课程的特征、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教学原则、教学目标等决定的。《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对宪法学课程中的重要知识点予以梳理,对宪法学教学组织与实施予以指导和规范,这是规范化组织宪法学教学、进一步提升宪法学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探索实施宪法学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宪法”是舶来品,我国宪法学也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宪法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以1954年宪法为标志,中国宪法理论的本土化发展逐渐起步,并取得丰硕成果。由于长时期对西方宪法理论的学习和借鉴,时至今日,中国宪法理论仍然与西方宪法理论存在诸多联结,并在宪法学课堂教学中多有反映。“言必称希腊”的痼疾,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发展的阻碍。如何有效确立中国宪法理论自信和宪法信仰,并由此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是新时期宪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宪法学教学的重大使命。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对于宪法学学科发展和宪法意识、宪法培养的关键性影响。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根本遵循。一般而言,宪法被认为是治国理政之法,内容上以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宏观性、原则性特征较为突出,与公民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稍有欠缺。因此,宪法以及宪法学课程常给人以“高大上”之错觉。宪法学课程讲什么、如何讲,尤其是如何立足中国情境讲解宪法理论,是困扰宪法学课堂多年的问题。《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以宪法文本为依据,对宪法学课程的基本原则、教学要求和目标、课程结构体系、主要知识点、教学方法及组织实施等诸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是新时期讲好宪法学课程的基本遵循,必然有助于宪法学课程的教学组织,必然有助于宪法学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必然有助于培育公民宪法意识、确立公民宪法信仰。
宪法学课程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对于宪法学教学组织和宪法学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宪法是具有特殊的政治关联性的法,宪法规定国家政治性决定的路径,规定政治权力的运作程序与边界,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起着建构性和秩序性的作用[1]。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其政治性特征较其他部门法学尤为突出。作为中国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课程在授课实践中对于政治性问题无所回避也不能回避。立足中国情境,讲解中国宪法理论,培育和确立宪法意识和信仰,是宪法学课堂的首要教学任务。只要具备足够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只要具备坚定的立场和客观的智识,只要能够坚持以《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为依据,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辩证分析重大理论问题、实践问题,就不会陷入宪法学教学的理论“迷思”。
《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具有突出的规范性和指导性。宪法学课程是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基础,宪法学理论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有着广泛的联系和交叉。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原则、教学要求、教学重点等内容在《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中都得到了明确。同时,在明确宪法学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前提下,以宪法文本为基础,《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把宪法学课程的知识体系分为六个部分,并对每部分教学内容须重点讲授的主要知识点逐一列明,明确了宪法学课堂“应当讲什么”的基本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的人奉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金科玉律,不知不觉成了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吹鼓手。”[2]327《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的发布和实施适时解决了宪法学课堂上“言必称希腊”的弊病,同时对“各行其是、各以为是”的宪法学课堂秩序予以规范,对于准确理解和阐释我国宪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知识体系提供了保障。
“宪法学课程教什么”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但从实践来看,却是一个非常现实并具有紧迫性的严肃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宪法及宪法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所导致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学专业初创时期,还是进入新时期法学专业逐渐形成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宪法学一直都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在长期的宪法学研究和教学实践中,宪法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和发展。正因为此,宪法学课堂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从网络公开课程来看,宪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基本以宪法文本为基础,对宪法理论知识按照一定体系进行编排,将一般宪法理论同中国宪法实践相结合进行讲解,同时通过比较分析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学理论的“百家争鸣”对应着宪法学教材的“百花齐放”。在马工程《宪法学》教材成为课程通用教材之前,宪法学课程所选用的教材各不相同,各有特色。
教材是教学必不可少的工具。教材是师生开展教学的基本媒介,不同教材的形态与内容有别,教材内容作为课程的重要载体,也必然体现出特定的价值倾向性[3],并通过授课教师的教学实践传导至学生,从而实现学科理论的价值传递。之前的宪法学课程所选用的教材基本以任课教师的理论认同和使用偏好为基础,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教材理论的影响,或者说,法科学生的最初宪法理论知识形成和宪法意识培育,任课教师、选用教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诸多公开出版发行的宪法学教材中,选取几部极具权威性、代表性、曾经广泛使用的教材进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见表1)。
宪法学教材无论是体系编排还是内容结构,与编著者的学术研究一脉相承。或者说,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些教材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些学术大家在课堂上的教学展示。
以教材为依据实施宪法学教学可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不同的学术理论,可能会给法科学生带来理论认同的困难。如果某一理论非此非彼或者即此即彼,而任课教师只是做出介绍和解释,把选择权交给初入法科专业、尚不具备法学理论辨析能力的大一学生,很有可能产生学习困惑,进而影响学习兴趣。以“宪法渊源”这一知识体系中的“宪法性法律”知识点为例,由于理论上的争议比较大,诸多学者对这个问题多有自己的理论研究,宪法学界尚未达成理论共识,这五种教材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理论判断。《宪法学(中国部分)》将其表述为:“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普通法律。”[4]62由此可以判断,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宪法(第五版)》认为“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性法律只是宪法形式之一,而非宪法渊源[5]104-110。《宪法学(第六版)》认为“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并从实质宪法的角度以及官方立场,明确“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6]8-10。《中国宪法导论(第三版)》将“宪法性法律”置于“宪法结构”一节予以讨论,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我国宪法结构外在形式要素,并认为“从宪法形式上(渊源上)看,宪法是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制定法)和宪法惯例或判例等构成的结构体系[7]22-24。《中国宪法(第四版)》在介绍宪法渊源一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性法律,“是我国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8]93。以上只是宪法学理论中“宪法渊源”这一知识点的多样性的简单介绍,诸如此类的理论争鸣在宪法学教材和课堂教学实践中不胜枚举。教材中理论观点的多样性,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一方面反映出宪法学课堂上的理论争议及思考和讨论。通常,在教材讲解的基础上,任课教师会介绍相关理论研究的成果、代表性理论观点等,并就自身的理解给出意见。学生则根据老师讲解、教材论述和自我思考,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考试的导向,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基于本科教育“是什么”的目标定位,任课教师会告诉学生某一理论的通说,避免让学生在“似是而非”“众说纷纭”中自我判断。对于勤于思考的学生来讲,或许可以通过启发性问题引导形成理论判断,达成教学目标;对于自我思考意识不强、习惯于“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学生来讲,则可能陷入学习的迷茫和无措。
表1 五种权威宪法学教材的体系结构及主要特点
基于宪法学课程在法学专业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宪法学理论的讲授和习得应当处理好多元化与统一性的关系。这里的“统一性”并非只允许在课堂上讲授一种理论、一种观点,而是指在课堂上应当向学生强调和突出宪法学的国民性、实践性,突出宪法学理论的本土化特征。如林来梵教授所讲,“宪法学应该首先研究本国的现行宪法”,或者说“宪法学是有祖国的”[9]15。与现代宪法由西方舶来的源流相对应,我国宪法学理论多是在移植西方宪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外国的宪法知识和制度力量总是以某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方式缠绕着我们”[10],早中期的中国宪法理论不可避免带有西方宪法学理论的魅影,宪法学课堂上关于西方宪法理论制度的过分解读,可能导致学生在学习中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错误的“西方宪法制度优于我国宪法制度”的心理暗示。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辨析立场和能力,学生关于中国宪法理论的理解与认可就打了折扣,不利于宪法学教学目标达成。为此,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的马工程宪法学教材,坚持比较分析和批判继承的立场,对古今中外的宪法学理论进行科学、规范的阐释,引导学生在分析、比较、批判中逐步确立中国化宪法立场、宪法信仰、宪法权威,从而培养出“真心诚意地信仰宪法,具有宪法意识和思维,并且时刻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生活和工作的‘宪法人’”[11]。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要成果,马工程宪法学教材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集中、系统呈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材建设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建设什么样的教材体系,核心教材传授什么内容、倡导什么价值,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事权。”[12]马工程宪法学教材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阐释中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向学生讲授最新、最优的中国宪法理论成果,体现和保障了宪法学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以1982年现行宪法颁行为起点,宪法学课程从“一般宪法原理介绍”到“中外宪法制度比较”,再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专门学理支持”,始终在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坚定宪法自信,凸显中国特色,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成为当今宪法学教学的共识、原则、导向和目标。新时期以来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实践和成就,为宪法学课程提供了丰富的实证基础。宪法学教学如何让初入法律之门的法科新生“树立科学的宪法观”,已经不是宪法学课堂上以往“老师讲、学生听”的“千人一面”的单一培养模式[13]能够完成的任务。“大学教育的试金石不是讲授伟大真理,而是用什么高明的方法来讲授伟大的真理。所以,讲授什么不及如何讲授更重要”[14]18。依据《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规范化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是宪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此基础上,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从而确立中国宪法观,“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是宪法教学改革的根本目标。
宪法具有政治性特征。宪法文本中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等内容本身是政治问题,同时又是宪法学讲授的重点问题。法学学科体系中,宪法学是距离政治最近、与政治关联性最强的专业课程。初入法律之门的法科学生需要通过宪法学课程学习,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确立客观科学的民主法治理念。宪法学课堂在重点阐释民主、法治、权利、权力等基本理论及内涵的基础上,务必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以中国社会情境和社会实践为基础,向法科新生讲清说明中国宪法理论、宪法制度、宪法实践,引导学生自觉确立宪法自信、宪法信仰。
宪法是人类最伟大的社会发明[15]3。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注重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宪法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但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却是“有祖国的”,需要在比较、分析普遍宪法理论的基础上,以本国宪法发展和实践为基础,讲清楚本国宪法理论。这是宪法政治性、宪法学政治性的根本要求,这也是《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强调的,通过课堂教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的出发点。
宪法学以“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实践”为研究对象。宪法典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案例等内容是宪法学课程的讲授重点。我国宪法文本的形成及其背景、指导思想、基本价值等,都建立在中国情境基础上;宪法理论也以中国宪法实践为基础形成并指导中国宪法实践。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立足中国社会和宪法实践,在了解一般宪法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确立中国宪法理论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践中的指导地位。宪法学课程应紧密围绕中国宪法展开,坚持在尊重我国国情情况下,在课堂上向法科新生讲清楚宪法制度及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等[16]。
《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明确要求宪法学课程要以中国宪法文本为依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讲授宪法一般理论,讲授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讲准讲透马工程宪法学教材中六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76个知识点。对比《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和马工程宪法学教材,教材内容难以包含与宪法学相关的所有内容,所以仅局限于课本教学很可能导致所传授的知识难以形成体系,从而导致学生在宪法学上很少有深入的研究成果[17]。任课教师需要讲准讲透这些知识点,同时又不能局限于教材,而是要广泛、持续地学习宪法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吸收、运用于宪法学课堂,不断提升宪法学课堂的时代性、社会性、实践性。因此,任课教师在宪法学课堂应当进一步凝练和突出教学重点,对《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和马工程宪法学教材中的诸多知识点进一步梳理、整合,讲授中详略得当。
另外,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法科新生宪法学课时多为64学时、48学时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课时数都难以满足教学需求。如果再加上课程拓展、讨论等环节,课堂讲授时间就更加紧张。因此,任课教师应当对《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所明确的教学重点及知识点予以甄选,叙述性的内容简单介绍、学生自学为主,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一般知识点,通过梳理和分析,在学生有一定认知、知晓“是什么”的前提下,通过启发性问题探讨,讲清为什么,培养学生的辨析、思考意识和能力;前沿理论则重点介绍,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探讨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的历史方位决定了高等教育新的历史使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与新时代同向同行。”[18]落后的教学方式只能使学生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严重脱离社会与生活实际,使学生学习枯燥无味,失去兴趣,难以达到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更谈不上宪法意识和法的信念的陶冶和砥砺[19]。实践中,宪法学课堂仍然多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穿插组织实施问题讨论、案例分析等内容,师生之间的互动有限,教学效果因法科新生的差异性而多有不同。随着多媒体手段的广泛应用,探讨、应用多种教学方式,应当是社会新形势下更好的讲授宪法学课程、有效实现教学目标的必然要求。诸多任课教师进行的教学改革和实践过程中,翻转式课堂、对分课堂、案例式教学、问题链式教学、线上线下混合课程、实践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在宪法学课程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取得一定的效果。总体而言,不同的教学改革均以达成教学目标、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优劣之分,只有效果之别。因为法科新生的接受程度、学习能力、知识基础等方面的不同,宪法学课堂的教学改革效果也多有不同。无论哪种教学模式,均应当把握这样的原则,教学改革和实践应当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教师充当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呈现者”[20]。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当突出对法科新生进行问题意识培育、探讨能力培养,是“以学生为主体”原则实现的重要环节,通过典型问题的讨论来启发学生思考,培育学生的思辨意识和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
以学生为主体原则下,笔者在宪法学教学中组织实施过案例式教学、翻转课堂、“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改革和实践。其中,案例式教学受学生宪法学理论知识储备的影响,很难客观、辩证地分析案例,常会出现“我觉得”“我感觉”等主观性表述,问题解析也浮于表面,不少学生的积极性参与性不高,被动“听”的现象较为普遍,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翻转课堂需要学生从配角转变为主角,掌握学习的主动权,要求学生有比较突出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有明确的学习规划和阅读计划。但从实践来看,大部分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比较欠缺,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交流的只有少数学生,大部分学生不自觉地沦为宪法学课堂的看客。总体上,基于“微助教”授课平台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效果较为明显。在混合式教学中,课堂上主要讲授重点理论和主要知识点,对于阅读性知识、拓展性知识由学生通过课后在“微助教”平台进行,学生同时要发布自己的学习体会和心得,提出问题;任课教师可以设置问题组织讨论,大家可以进行互动讨论交流,提出自己的观点;任课教师还可以设计课后习题等,督促学生及时复习;任课教师要及时回复学生的问题,对共性的问题和难点可以在课堂上共同探讨;问题讨论交流不再局限于课堂时间的束缚,学生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查找资料进行准备,对问题的分析也会比较客观、全面。当然,“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需要教师投入较多的课余精力和时间,需要收集整理较多的学习资料,需要及时回复学生的各种问题等,对任课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兴起,人类获取知识的方式和途径正在发生改变,知识传递方式由传统的教师向学生单向传递转变为学生多渠道、立体地主动获取知识[21]。各种教学改革也在强调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学生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自律性的培养。在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引路人”的功能应当更加突出。学生的“自我修行”,尤其是宪法学课程的突出特点,使任课教师的指导更不能缺位。
在法学各学科中,宪法学学科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宪法学教学模式较多地停留在“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上[22]。实践性教学具有直观的优势,有利于学生通过实践加深对课程理论的理解和运用。但实践性教学并未在宪法学课程中得到普遍、有效的应用。教育部《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强调,法学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应当在理论教学课程中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实践中,除三大诉讼法课程设置有实践环节外,其余专业课程多未设置实践环节。从教学要求和教学实施来看,宪法学课程有必要并且可以设置课程实践环节,这对培养法科新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宪法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有效实现宪法学教学目标来讲,尤为必要。
除少数院校外,宪法学课程一般开设在大学第一学期,是法科新生最先接触的法学专业课程之一。对法科新生来讲,刚从应试教育转向专业教育,学习习惯、学习态度、学习能力都处于转化过渡阶段,很多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规划都不明确;尤其是经过高中、高考的磨砺后,部分学生的学习动力有所缺失。宪法学课程又是一门抽象性强的理论课,抽象的理论知识更加难以通过实务对照理解[23]。在这种情况下,在大一学期和宪法学课程中设置课程实践环节,对于丰富教学、学习兴趣培育等,非常有必要。与诉讼法学设置验证性实践环节不同,宪法学实践环节的设置应当以体验性、观摩性内容为主。宪法学课程的理论性较强,不易理解和掌握。通过体验性、观摩性实践,来分析、理解并掌握相关宪法理论,则较为可行。比如,宪法学课程实践环节可以集中在每年的国家“宪法宣传周”组织,通过宪法宣誓、宪法宣传、参观见学、社会调查等方式,使法科新生在实践中理解并掌握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现代化治理实践、基层社会治理等理论,并通过社会实践,理解宪法价值,改变以往“宪法学内容过于枯燥,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远离生活实际,在未来职业中的应用度不高”[24]的认知偏差。
法科新生处于校园之中,社会认知能力有所欠缺,难以客观认识纷繁的社会现象。宪法学课程教学实践旨在解决宪法学社会性突出与学生社会认知经验片面间存在的矛盾。宪法学课程设置教学实践环节,能够有效解决法科新生学习兴趣不足的缺憾,同时,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也有助于学生对理论的加强理解和掌握。关于宪法学实践课程、实践环节的设置,仍然处于探讨阶段,其具体组织实施和教学效果,有待于验证。
宪法学课程知识点多、课时有限,需要任课教师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并组织实施,力争在有限时间内为学生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理解并掌握中国宪法学理论,具备客观分析宪法事件的能力。
科学进行教学设计。任课教师须从课程要求、教材内容、学科体系、学生实际等方面考虑,解决好课程设计的问题。具体来讲,任课教师要以《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为指导,以马工程宪法学教材为依据,依据教材又不拘泥于教材,把教学原则、教学要求和知识点同教材章节进行整合,梳理出适合学生学习和理解的结构体系。教学设计应当重点突出政治性、理论性、交叉性较强的主要知识点;实践性、社会性较明显的知识点则多设计讨论、辩论、交流等环节,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
严格组织教学实施。有效利用课堂时间,突出重点内容,对关键性理论问题重点讲授,集中解答学生学习中共同面临的难点问题。有效利用线上课堂,抓住学生的课余时间,通过课后练习、讨论交流等形式,强化学生主体地位和学习自主性、自觉性,有效解决学生初入大学阶段自我学习的懒惰或茫然状态。
有效组织教学实践。宪法学课程实践不同于部门法实践,更多需要学生有良好的问题意识、分析能力。结合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适时组织学生进行若干次教学实践活动,强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学生运用宪法理论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和理解。通过微助教等线上教学平台,有效进行教学互动,及时改进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确保教学效果。
突出教学效果追踪。在传统宪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课程评价指标和考核方式。加强课程质量监控,通过课堂讨论、线上问题分析等方式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突出过程考核,对重点内容、主要知识点,通过课堂练习、章节练习、单元练习、专项练习等方式,进行随机考查、阶段性考查、单元考查,全面全过程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道德。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德育问题是不能同整个教育分离开来的,而是同其他教育问题必然地、广泛深远地联系在一起的。”[25]28-29根据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出的法治人才需“德才兼备”。宪法学理论中关于法治、民主、权利、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对于每一个法科新生的价值引领都非常关键,甚至对法科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未来职业规划有着决定性影响。宪法学课程中突出价值教育实属必要。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宪法,明确“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学课堂上,任课教师应当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到宪法学教学全过程,既要讲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理论体系中的功能,又要讲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宪法的内在逻辑关联”[26]174,使学生在宪法学课程学习和实践中,能够自觉把价值观要求内化于心,坚定立场,坚持以中国宪法理论分析中国宪法实践,形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宪法学课程具有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不一样的特殊性质,在法学课程体系和知识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对学生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和法律职业规划具有原则性、基础性作用。《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所确立的教学原则、所明确的教学重点,对宪法学课程的教学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为指导的宪法学教学改革,不仅应当突出宪法学课堂规范、有序,也应当突出宪法学教学及实践的时代性、社会性,应当始终坚持立足中国情境,培养学生关注生活、关注社会、关注国家发展的意识,培养学生宪法意识、宪法信仰,培养学生认识与解决宪法实际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