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恬漩,谭雨菲
(1.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2.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260)
随着在线纠纷的增加,科技介入庭审的程度与日俱深,区块链存证技术就是其中的典型,且越来越多被运用于司法实践,但如何认定区块链所存电子数据(在部分研究成果中将其表达为“区块链证据”)的证据价值,为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是否采纳区块链证据态度区别大,区块链存证技术能否为证据的举证、质证带来变革,目前都是存在争议的话题。究其根源,隔阂主要是由于区块链技术所能保证的“真”与在诉讼程序中证明所要求的“真”可能并不总是一致。由于区块链存证技术原理并未被大众完全了解,技术知识屏障也容易滋生技术崇拜,甚至夸大或神化其作用。如理论研究中奉行“技治主义”的研究过于完美化区块链存证技术,有将区块链存证技术推向神化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厘清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贡献与局限。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19条专门对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技术的问题做出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该技术在证据和证明上对“真实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线诉讼规则》既充分肯定区块链技术的优势,鼓励采取区块链存证技术解决“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又有序规范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发展,防止过度夸大区块链存证效力。这也表明应当审慎对待区块链存证真实性的态度。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证据法上的本质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既然被用于存证领域,有其保真的优势,只不过优势在何处,与之相伴的问题在哪里,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审查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等,都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在线诉讼规则》,在探讨区块链存证技术原理的基础上,回应证据真实性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要求和从技术上如何尽可能保障区块链存证的真,最后展望区块链存证在证据证明上的贡献。
区块链存证是信息技术在司法活动中应用所衍生的问题,是个法律和技术交叉的理论问题。就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保真而言,法律与技术的交叉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认为区块链技术的保真有其技术实现的条件,若无法保证具备这些条件,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其二是认为区块链存证能够绝对保真。两种观点的本质区别在于技术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需结合相关的技术原理进行探讨。
从技术层面而言,区块链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换句话说,区块链就是分布式记账数据库,每一个节点都拥有全链的信息,每个节点更新的信息都会同步更新到其他节点。但信息的存储总是有限的,要快速实现这一目的,还需要一个技术转换信息,即非对称加密。在信息上传到区块链之前,需要把相关数据通过非对称加密转化成哈希值,且所有数据经过非对称加密后都仅能生成唯一的哈希值,原始数据有任何的改变都会影响最终哈希值的结果,且该哈希值无规律可循。即只要两个哈希值不同,则原始数据绝对不一样。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应用是区块链存证技术:将证据所要保存的信息转化为哈希值写进区块链,则可以在该技术保护下使之不容易被篡改,即便数据被篡改,也能通过对比哈希值发现。这就使得区块链存证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链上存储的证据的真实性,破除电子数据证据易被篡改、损毁、修改无痕的困局,解决法院审查认定电子证据需要进行转化式应用困境。也正因如此,有学者对该技术给予高度肯定并认为区块链存证技术能够实现自身的信用背书,完成自身的真实性检验,而无须通过各类证据的组合以及链式论证来验证,并主张这能够推动“技治主义”的发展。但实际上,区块链的安全网也并非牢不可破,因为只要控制51%以上的节点,就可以实现对区块链上数据的篡改,即当把51%节点上的数据控制后,剩下的49%节点的数据会默认51%节点的数据为真,从而做相应修改与之一致。当然,即使能保证区块链上51%节点数据不被修改,其所存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一定能完全得以保证,这是因为存证还有链上生成和链下生成的区别,尤其是链下生成的证据,区块链是无法溯源到其产生之初的形态而保其真实的。即原生区块链证据的载体来源真实性是由区块链系统来保证的,而非原生(当事人上传)区块链证据的载体来源真实性是由上传前的载体来保证。
司法证明对证据真实性具有“准确无误”的要求,虽然区块链存证技术具有极高可靠性,但其所保证的“真”与司法证明所要求的“真”并不完全是一致的。因此,区块链存证只是一种技术,该技术确实可以增加保存至区块链的数据被篡改的难度,但对诉讼中的证明而言,区块链存证与证据完全真实性之间不能画等号。因此,需要规范解释在法律与技术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不排斥亦不盲崇,祛魅区块链存证技术,才是对该技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最好解读。
从技术原理来看,区块链存证技术只能保证上链的证据不被修改,上链前的真实性是无法保障的,因此,技治主义“神化”区块链技术是危险的。技治主义在区块链存证中的观点主要是:根据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技术特征认为区块链存证技术能够实现“技术自证”,技术在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认定中发挥核心作用,在证据法中积极运用技治主义理念能够突破规范性限制,从证据的科学性角度进行事实认定,避免主观误差。甚至有观点断言,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运用体现了技治主义的发展及其对法治主义的冲击。总体来说,这类观点其实是技治主义应用在证据法上的体现,即技治主义证据观,是指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的技术自证成为除了国家公信之外的信用背书方式,且这种信用背书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或手段,仅依靠技术自身就可以实现。
以上观点虽然表面上为区块链存证技术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和运用的支撑,但区块链存证技术本身的特点无法支撑这一理念。曾有观点指出,当前,在科技哲学领域,乃至一般社会价值观中,警惕科学至上的唯科学主义和抵制极端反科学主义,都是必要而艰巨的任务。这是因为,一方面,技术是社会治理的辅助,而非主导。技治主义将人物化,人类经验的技术性和规范性之间的重要区别遭到抹杀。虽然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治理可能出现的主观误差,但技术应当作为社会治理的辅助手段和工具之一,技治主义在理论层面难以应对用自然科学方法解决社会科学问题的不匹配和不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技治主义理念的技术支撑并不牢固。如支撑技治主义理念的技术主要是区块链存证技术,如前所述,区块链存证技术虽然具有相对的防篡改特性,但并不能保证链上证据绝对真实,在这种情况下,鼓吹技治主义并没有实质的支撑,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区块链原理的了解不仅可以解存证技术之惑,还可以防“技治主义”之魅。虽然区块链存证技术本身具有防篡改的优势和特点,但这种技术保障并非绝对的,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底层架构、共识机制、节点数量和分布,以及存证主体的合法性、存证所依赖的软硬件系统,乃至存证技术规范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到上链后数据的真实性。有鉴于此,当下亟须更理性客观地对待区块链存证技术以及证明作用。
虽然区块链证据与传统证据在真实性上的要求有很大不同,但无论如何,区块链证据本身还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需要在满足电子数据真实性基础上,根据不同方式的区块链存证,再细分其特点。
一般认为,证据真实性包括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证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事实的真实性又可以称为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即证据本身不能是伪造或变造的;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或记录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和可信性,不能是虚假的,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传统的证据载体与证据信息的存在形式是同一的,无法分离;但是电子证据信息的存在形式(即电子数据)可以与载体相分离,如电子数据既可以存储在计算机中,也可以脱离计算机,存储在U盘等存储介质中。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证据真实性需要根据电子证据的特征进行细化和扩展,既包括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需要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媒介来识别、存储或展示其内容,这些设备或媒介就是电子证据的载体,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证据的设备或媒介具有原始性、统一性和完整性,没有被伪造、变造或毁损。此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关注电子数据来源和诉讼流转过程中的同一性、原始性与完整性。如果电子证据被篡改,相应的电子数据也会有所改变。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就是指电子证据反映或记录的信息能够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鉴定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质证需要涵盖从存储工具到内容的方方面面。有学者认为,缘于哈希校验、时间锁定与节点印证等技术特点,区块链证据在真实性方面得到极大增强,呈现出入链后数据真实性有保障、入链前数据真实性可优化两大定律。但要在操作上确保实现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17、18条的规定,还需要从存证平台和存证技术方面加以保障。
1.存证平台
存证平台主要是区块链存证所依托的技术平台,《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结合存证平台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真实性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存证平台的性质。区块链技术本身并无门槛,但区块链作为存证平台时,则需要相应的资质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因此,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成为评判该平台是否具有资质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区块链证据根据证据来源、证据生成场景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区块链的性质为区分,可以分为来自商业区块链的证据和来自司法区块链的证据。商业区块链主要有保全网、易保全等;司法区块链有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等,后者除了有前者所具有的技术特性外,还具有司法机关的安全背书。 (2)存证平台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与存证平台不能有利害关系,主要是防止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甚至篡改证据:只要控制51%的节点,即可实现干预。在目前我国区块链存证平台大多属于私有链或联盟链的情况下,存证平台和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对证据证明力有直接影响。一般情况下,有公权力背书,司法区块链的可信度要高于商业区块链;有技术背书,公有链的可信度要高于联盟链和私有链。
2.存证技术
存证技术是指数据在区块链平台存储时所采用的加密算法、技术支持等。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统一存证技术规定,但随着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实践中日益普及,目前一些行业对区块链存证也发布了一些规定,如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对区块链标准化发布了相应规定,包括《区块链版权存证应用指南》《区块链企业级平台运维指南》《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应用指南》等。具体包含以下两个层次:(1)存证技术的科学性、规范性。这部分内容与存证平台链上生成证据所运用的技术密切相关,如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2)存证技术的行业要求。行业要求是规范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保障,主要包括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综上可见,技术是手段,而非目的:只有在确保存证技术和存证平台满足技术规范、行业要求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存证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存证平台和存证技术存在瑕疵或错误,则所存证据会因满足不了形式要件而失去研究其内容是否真实的价值。
区块链存证技术在适用中的难题集中于“真实性”,然而证据真实性具有丰富的内涵,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不同生成来源的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有所区别。要准确界定区块链存证技术对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影响,首先要对区块链证据的生成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再分别对不同种类的区块链证据对标证据真实性的要求进行剖析。《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但提交的证据可以分为线上生成或线下生成,且即使是线上生成还可以区分为链上生成和链下生成,这些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变化情况,给区块链存证“真实性”的认定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线上生成的证据主要是指二进制表达的电子数据,其生成、存储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对区块链存证而言,线上生成的证据还可以细分为链上生成的证据和链下生成的证据。链上生成的证据是指直接源于案件事实,产生、固定、存储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这类证据的生命周期在区块链存证平台上有完整的体现。链下生成的证据是指在区块链下生成,依靠区块链进行传输、存储的电子证据,这类证据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并非都在区块链上,但都能实现篡改留痕,若证据被篡改,可以通过附属的数据信息和关联的痕迹进行判断。
1.链上生成的证据
链上生成的证据可以将证明材料的信息直接记录在区块链上,如在区块链上签订的合同、金融产品的交易、区块链物流的追踪等。区块链上生成的证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小,其真实性也相对较高。具体而言,链上生成的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等阶段都在区块链上完成。区块链存证技术依托于区块链存证平台,这一平台作为区块链证据的载体,其运行和维护水平能够保障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此外,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特性使链上的每一个节点都有整个区块链存储的数据副本,即便更改了其中一个节点的内容,其他节点的内容也很难实现同步更改,这样便能够在较高程度上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这也仅是个理想的状态,如果有人拥有超群的算力能够控制区块链上51%的节点,那么仍有篡改内容的可能。
所以,区块链存证技术只是大大增加了电子数据被篡改的难度,从而减少了被篡改的可能性。只能说区块链存证技术能够基本保障链上生成的证据的真实性,但因区块链的防篡改特性并不是绝对的,技术上无法达到100%可靠,其真实性亦难完全保障。因此《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也明确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就是为了防止因有算力优势而更改存储内容的情况,尤其是在存证平台是私有链或联盟链的情况下,这种更改可能性将会更大,这既是对证明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对存证平台提出的保真责任。
2.链下生成的证据
链下生成的证据会经历上链前和上链后两个阶段,具体而言,在上链前,普通的电子数据,因其有易修改、难固定之特性,其载体真实性、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在载体真实性方面,区块链存证平台与证据的原始载体无关,证据载体的原始性、统一性和完整性都无法通过区块链得到技术保证支持;在电子数据真实性方面,链下生成的证据在上链前没有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保护,与一般的电子证据一样,具有较高的被篡改风险,此外,将其他线上生成的证据存入区块链需要经过数据抓取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是难以完全得到保障的。一方面,区块链存证技术无法排除当事人事先“多版本预留”的恶意操作。例如,当事人链下生成多个版本的电子合同,再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保存,形成多份区块链证据,当争议发生时便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一份作为证据提交,此时,区块链存证技术无法保证这份证据就是诉争的事实所指向的证据。另一方面,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网页、视频等资料进行抓取并存入存证平台时,抓取的电子证据信息可能不周延。例如,对某图片进行抓取时,只能抓取该图片表达的信息,却无法抓取表达该图片的其他电子数据的内容。这样看来,区块链存证平台抓取并保存的信息是有限的,并不能保证电子证据内容的周全性。
由此可见,其他线上生成的证据在存入区块链前的阶段无法得到区块链的技术保障,证据除了面临上链后的数据安全风险,还有上链前的真实性风险。如果证据在上链前就已不符合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即便上链后有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保障,也不具有真实性,区块链存证技术对该类证据的真实性保障是有限的。
线下生成的证据是指通过数据化的手段将书证、物证等传统实物证据转化为电子数据,再将对应的电子数据上传至区块链所形成的区块链证据。这类证据与初始的实物证据载体密切相关,区块链存证不能保证其线下是否被篡改,亦即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线下生成的证据通过数字化上区块链的真实性是最低的,这类证据的真实性与实物联系紧密,判断其真实性不能仅仅审查存入区块链后的数据,而要结合原物进行认定。这类证据的真实性涉及证据原物的真实性、数据化以后得到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实物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存入区块链后的真实性等问题。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于这类证据的真实性保障能发挥的作用相较于前两类证据而言更加微小,仅依靠区块链存证技术是无法保障其真实性的。
除前述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风险外,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完全依靠技术来保障,还需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来审查认定。综上,链上生成的证据、其他线上生成的证据、线下生成的证据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关系紧密程度是递减的,相应地,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真实性保障功能的发挥也随之递减。对此《在线诉讼规则》第18条第一款就规定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可以说,区块链能够完全保证证据真实性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真实性保障作用,我们还是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
自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存证以来,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区块链存证技术本身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这使其在很多方面还不能达到大规模运用的标准,在未来我们也需要着重解决与完善这些问题。
1.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算法挑战
区块链存证技术的防篡改特性是相对的,多节点备份和哈希算法使得改动区块链上的证据变得困难且易被发现,但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并不是绝对不可更改的,只要控制区块链上51%的节点,就可以对链上的数据进行篡改。前述“51%攻击”并不是没有发生过,2018年5月比特币的分叉币比特黄金就遭遇了“51%攻击”,2019年1月以太坊经典也遭受“51%攻击”。所以,区块链受到攻击并不是一件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一方面,区块链缺少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由于全球范围内的网络节点都可以合法加入,这增加了区块链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随着交易量的增加,区块链的数据库会越来越庞大,具有相应运行条件的主体就会减少,区块链就只能由少数的主体运营和维护,这意味着区块链被控制的可能性增大。随着量子计算技术的发展,其算力可以快速解出区块链哈希函数,瞬间消解区块链的安全性。除此之外,作为区块链技术原理之一的非对称加密机制并不是不可破解的,只是以目前的技术来说,破解需要很高的时间成本。例如,以天河二号的算力产生比特币SHA256哈希算法的一个哈希碰撞大约需要248年,但随着计算机技术、密码学等的发展,这一机制被破解的可能性会不断增大,区块链存证技术面临的安全威胁也会越来越大。
2.区块链存证的安全挑战
安全问题是目前区块链存证技术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如前所述,虽然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去中心化、多节点备份、哈希值校验等特性使链上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较小,但仍无法避免“51%攻击”的问题。去中心化作为区块链的核心优势,是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安全保障,但是目前来说,无论是“易保全”等盈利性的司法存证平台还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中心化的应用场景,我国区块链存证技术还不能完全实现去中心化,尚未形成安全有效的共识机制。如果无法真正实现去中心化,控制51%的节点相对于实现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来说就会比较容易,区块链存证平台受到攻击的可能性会更高。
3.区块链存证的效率挑战
区块链的运行效率是制约其应用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目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科技的发展也使得更多的案件涉及区块链证据,在这个背景下,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规模扩大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使用需求较高的主要是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单位,这些主体本身就很少具备相应的技术来支撑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如果要推广运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前述主体或与专业的区块链技术企业合作,或在机关整体系统内部建立一个存证平台。若与其他企业合作,数据外泄的风险如何防范,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所需的运行成本都很高。而且,目前区块链证据存在存储率高但应用率低的情况,牺牲如此高的司法运行成本搭建区块链存证平台是否有必要也尚存疑问。
区块链存证需要经法院审查采信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为了使之得到更好的应用和发展,需要完善的证据审查规则作为配套。此外,为了使对区块链建设和运行维护投入的资源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也可以探索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其他应用。
1.完善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规则
对区块链证据的载体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区块链证据的来源审查。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有公权力作为安全性的背书,因此,可以推定来自司法区块链的证据具有电子证据载体真实性。在没有证据证明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在重大漏洞的情况下,不需要再对存证平台的技术安全性、主体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来自商业区块链的证据,则要审查区块链存证平台运营主体的中立性和资质、平台产生和截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和手段、存证平台的安全性(如是否内嵌安全性高的加密算法)等内容。若前述基础事实都得到证明,则认定区块链证据的载体真实性,若反对方有证据证明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在被攻击的现实风险,载体真实性存疑,则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辅助法官进行判断。前述对载体真实性的审查规则是针对证据在区块链上的阶段,对于证据在区块链下的阶段(即其他线上生成的证据和线下生成的证据上链前阶段),还需要通过电子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规则进行审查。
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要视证据的生成场景而定。对于链上生成的证据,其生成、储存、传递等阶段均在区块链上,有区块链作为技术保障,被篡改的可能性较小,在进行哈希值、时间戳比对等简单审查后,若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则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其他线上生成的证据,由于其属于篡改留痕类证据,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还需要同时提交源数据,对数据本身、附属数据信息、关联痕迹数据等信息进行比对,若比对结果表明数据未经篡改且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便可采信其真实性。线下生成的证据篡改不留痕,因其难以通过自身证明其未被篡改,故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验证。
而区块链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并不能由区块链存证技术本身提供保障,在认定证据载体真实性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区块链证据的同一性和原始性得到认证,便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链式论证,看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进而决定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否采信。
2.善用已有的制度支撑区块链存证技术运作
作为一项新技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和已有的制度或规则形成有效互动,如在形成证据方面,可以和公证结合,增强证明力;而在举证质证中,则可以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相结合,增强说明效果。
1.区块链存证与公证
《在线诉讼规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区块链存证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承担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规则。该条文可以说是区块链证据内容真实性的综合印证规则,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是区块链存证的重要印证方式。
区块链存证和公证并非矛盾存在,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为存证提供了平台,区块链技术也为公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以前的公证文书也有可能被伪造,有了区块链存证技术,伪造公证文书的成本更高、技术难度更大,也更能保证真实性。公证是以机构信誉做背书,在公证的时候运用区块链存证技术,或以公证的形式确认区块链存证,都是机构信誉+数字信誉的有力保证,对证据真实性有更大保障。早在2019年,全国首例区块链公证书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开出、使用。全国首个区块链公证存证平台于2020年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上线。江苏省苏州市试行“区块链+公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跟踪记录、实时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以上都是实践中通过探索得到的区块链存证和公证的有效合作方式。
2.区块链存证与专家辅助人
不可否认,区块链存证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门槛,作为法官或当事人未必能清楚了解其运作难点或技术问题,此时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知识支持。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人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该条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未来区块链存证质证的重要辅助。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建议,视为当事人陈述。
3.开拓技术应用新思路
区块链存证技术所面临的效率和成本问题既需要依靠技术的不断改进来提高存证平台运行的速度、降低运行所需成本,也需要从系统的角度来进行资源整合与分配,发掘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其他应用,提高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利用率。这样在同等投入资源的前提下,能够实现技术利用的有效化。一方面,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应用于证据保全制度,提升法院保全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在之前,电子证据的保全方式只是将目标电子证据转移到另一个设备上进行存储,而存储技术并没有本质区别。区块链存证技术对电子证据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有一定的提升,应用于证据保全相较于传统方式更能够保护电子证据在保全期间不被篡改。
另一方面,区块链存证技术不仅可以应用于诉讼事务,还可以探索应用于非诉讼事务,如法院内部的案件管理等。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推进,法官办理案件全程留痕的需求有所增加,留存案件办理过程,既是对法官的保护,有利于办案规范化,也有利于错案责任的确定以及法院的自查自纠。如果案件过程可以在区块链留痕,如送达留痕等,相关记录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固定,若对此存在争议的,也便于相关程序性事项的证明。
区块链存证技术作为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结合,是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跨领域融合的产物。虽然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哈希值校验等技术特性有利于证据存证,但目前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技术层面并不是完全不可攻破的,其无法确保链上证据的真实性。在面对新兴事物时,我们应当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既看到其优点,也要看到不足。区块链存证技术存在的安全、效率和成本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根本性的解决方法,其在未来的发展还存在多种可能,在技术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通过完善配套措施来实现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更好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