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演进与特征

2022-11-08 05:10郑晶晶刘来兵
文教资料 2022年10期
关键词:幼教教育部幼儿教师

郑晶晶 刘来兵

(1.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 南宁 530222;2.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9)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70年风雨兼程,我国教育事业取得空前发展成就,其中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获得蓬勃发展。对于我国的学前教育而言,政策是规范学前教育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学前教育政策是指国家所制定和颁发的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法律、纲要、决定、通知、规划、规定、意见、办法、条例、规程、细则、纪要等各种文件的总称。因此,对新中国成立70 年来学前教育政策进行总结分析,厘清各个时期政策演变规律,有助于在今后我国学前教育各项工作的开展扬长避短,也是我国幼教事业得以健康、科学发展的有效保障。

一、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定教育发展方针,建立社会主义教师队伍

1. 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949 年11 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作为专门机构领导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托幼机构存在托儿所与幼儿园区分不明确、托幼机构领导关系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托幼事业的发展。1952 年11 月,原来作为一个司属处单位的幼儿教育处被调整为由教育部直接管理,学前教育事业在教育部的直接领导下得到迅速发展。在这一阶段,通过出台《幼儿园暂行规程》(1952 年)、《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1956 年)等一系列政策明确了专门管理学前教育的地方行政机构,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全国统一的领导管理体系得以建立。

2. 大力补充师资,注重学前教育师资培养

师资是我国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关键点和支撑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十分重视培养优秀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师范学校暂行规程》(1952 年)、《关于大力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养员的指示》等政策文本的设计不仅涵盖了对正规幼儿师范学校的培养计划,对在职教师队伍的培养也制定了切合实际需要的各种政策,形成了师范学校与多种形式培训相结合的师资培养基本策略。这一时期针对师资培养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出台造就了一批学前教育的主力军,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积聚新优势。

3. 学习苏联幼儿教育经验

从1950 年开始,苏联幼儿教育专家戈林娜、马弩伊连柯先后担任我国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顾问,并对我国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幼儿园以及幼儿师范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因此,苏联先进的幼儿教育经验和教学理论得以在我国得到广泛传播,成为当时我国制定学前教育政策的指导思想之一。1950 年9月4 日,教育部正式下达通知,《苏联幼儿园教养员工作指南》《我的儿童教育工作》等书籍成为全国幼教工作者学习的重点,各地幼儿园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向苏联学习。

(二)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恢复发展秩序,提高幼教质量

1. 恢复学前教育正常秩序,不断提高幼教质量

为了恢复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秩序,教育部找准切入点下发了《教育部党组关于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的报告》(1962 年)以及多项政策,有重点、分步骤地恢复学前教育正常秩序。首先,重新重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教育部党组关于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要重视幼儿园师资培养,加快发展初级幼儿师范学校。其次,积极争取幼教机构的稳步发展。教育部通过下发《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1956 年)、《关于中小学、师范学校的托儿所工作的指示》(1956 年)等多项政策,厘清了当时幼教机构的发展方向,明确各种类型的托儿所和幼教机构的领导职责,为幼教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2. 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颁布相关政策

为了尽快恢复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秩序,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于1962 年开始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当地幼儿园各项工作趋向稳定。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培养幼儿卫生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常规,上海市制定了《幼儿园工作条例30 条》,江苏省常州市制定了《幼儿园工作条例》等。上述政策都以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为落脚点,体现了地方政府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努力使我国幼教事业受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其健康稳步发展。

(三)改革开放时期:日益完善学前教育政策,重视教育的发展

1. 恢复学前教育各方面的发展,注重形成教育规范

为了尽快恢复教育秩序,1978 年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列为重要发展规划。国家通过出台《政府工作报告》(1979 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等一系列政策强调重视幼儿园、托儿所等托幼机构的发展的重要性,从不同程度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各项工作的领导。此外,《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 年)、《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1981 年)等政策文本基本涵盖了教育发展方针、教师、管理、幼儿等政策目标,为当时恢复、稳定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给出了很好的回应。

2. 地方政府开始学前教育立法工作

学前教育地方立法一直是我国中央、地方和社会都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彰显了我国学前教育法治建设道路上的多样性与个体性。《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1986 年)是我国制定的一部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此后,我国各地方政府加快学前教育地方立法的进程,相继出台学前教育法规共计35 部,可见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视。

(四)2010 年至今:多路并进,不断深化

1. 大力推进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我国广大偏远的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资源相当匮乏,造成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十分缓慢。2010 年起,我国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从财政投入出发。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2011 年)中着重强调了对扩大中西部农村的学前教育的资源目标设计。第二,从教师队伍建设出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2011 年)、《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2 年)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凸显了幼儿教师专业知识素养的政策目标价值,并且扩大了幼儿教师队伍群体范围,提出要发展“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的学前教育。

2. 扎实推进学前教育项目计划,积极稳妥落实发展目标

我国为了实现全面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抓住机遇并深入开展了多项项目计划工程,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重大项目计划。《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0 年)中明确要求,各省(区、市)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围绕明确发展目标、扩大教育资源、加强师资培训以及规范幼儿园管理四方面进行。截至2013 年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我国学前入园年率达到65%。此外,“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二期工程于2014 年11 月启动实施,以扩大公办园和普惠性办园的覆盖率为着重点,完善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机制。我国政府连续启动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此举初步缓解了这一时期我国幼儿的入园难问题,有效推动了我国新时期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持续推进地方政府立法工作

随着学前教育的不断发展,推进学前教育的立法进程成为学界与社会关注的热点。“2003 年,全国人大将学前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当中。2006 年,全国人大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从2003 年开始我国地方政府学前教育立法较为集中,尤其是2004 年为地方政府立法的最高峰值,共计有9 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在《学前教育法》尚未出台之际, 地方人大以及地方政府依照《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凸显了地方人大以及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主要特征

(一)不断完善政策,教育政策的辐射范围越来越广泛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主要围绕恢复教育秩序以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学前教育等方面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结合社会的需求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政策,在政策建设方面取得了稳定发展,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指引了新方向。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在历经发展的几个时期,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教育政策的制定辐射范围越来越广泛,囊括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在教育制度建设、教师队伍的发展与建设、学前教育课程建设、儿童保护与发展等方面均有涉及。

(二)与时俱进,借鉴国外先进的学前教育政策理念

多元和开放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和我国社会发展共有的一个突出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恢复教育秩序的发展,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借鉴了苏联的优秀政策理念。此外,从20 世纪后期开始,“世界各国为了迎接21 世纪的挑战,纷纷调整培养目标,把实现儿童的整体发展作为学前教育的基本目标,以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我国也不例外,《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的颁布处处都贯穿着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发展,均强调要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各方面和谐发展的教育。由此可见,国外先进政策理念可为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入新鲜的血液,为我国政策的发展提供优秀的借鉴。

(三)注重法制化,学前教育政策逐渐走上法制化道路

新中国成立70 年以来,依法治教是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学前教育的重要特征。1989 年9 月11 日《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促使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幼儿教师、幼儿、家庭关系等涉及学前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 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幼儿园工作规程》(2015年)等。除了国家相关部门所颁布的政策法规之外,各地方政府也逐步开展各地学前教育立法工作。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学前教育各方面的工作做到更为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法制化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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