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腾
内容提要:我们是谁?——音乐学的抑或人类学的?成了中国民族音乐学的集体焦虑。虽然事涉学科投向,但问题根源则是对“音乐本体”认知上的分歧。音乐观念、行为和声音三位一体的整体思维观将音乐视为“乐本体”而不是“音本体”;这既是拥抱“音乐文化研究”的理由,也是与“声音形态分析”方法不离不弃的内在逻辑。方法有“出身”但无“性别”。民族音乐学的目光投向哪里,是由个人学术旨趣、研究方向和知识结构所决定而非方法。该反思的,是当下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泛化”和“内卷化”问题。①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影响最大者莫过于人类学方法。同时,也产生了民族音乐学的“表述”危机(音乐/文化)和音乐民族志文本“真实”与否的判断危机(主观/客观)。经过三十来年的发展,又引发出了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的集体焦虑:我们是谁?——音乐学的抑或人类学的?
虽然事涉学科投向,但问题根源则是对“音乐本体”概念的认知分歧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学科定位、对象和方法问题。自打音乐学的跨学科方法引入以来,关于“音乐文化研究”与“声音形态分析”孰为“正宗”的争议就不绝于耳。这并不是中国民族音乐学独有的问题。当年,安东尼·西格尔用“音乐的人类学”与梅里亚姆作了区隔,实际上就反映了当时美国民族音乐学界关于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对象和方法问题的分歧。
“音乐的人类学”,并非人类学的音乐研究。尽管有的人类学研究也是以“音乐”为对象,但由其学科定位所决定,人类学与音乐学理论方法、观察视角以及对“音乐”的分析程度有所不同。如果做民歌,人类学并不需要做声音的专业技术分析,而音乐学就得做;倘若做乐器,人类学会聚焦于器型特征与自然、文化生态关系或文化意义、宗教隐喻上,而音乐学还要做器声以及持器人行为、音乐概念的深度分析。音乐学家时常也会做些人类学的事情,譬如亲属制度调查。但人类学着重研究的是血缘或者姻缘关系以及家庭结构、亲属称谓等,而音乐学家所要做的,是将调查结果落脚到乐种的传承谱系及其关系上。所以,坚守音乐本体这个底线,是音乐学与人类学的分野。
但是,音乐学界对于什么是音乐的“本体”却有截然不同的认知。狭义的音乐本体观主张民族音乐学应专注于音乐中的“声音”——音本体;而广义的音乐本体观则将音乐的观念、行为和声音视为“三位一体”——乐本体。这并不是一个新说,也不是梅里亚姆独擅的专利。西方音本体思维及其音乐教育体系传入之前,中国人几千年来一直是以乐本体思维认知“音乐”的。修海林先生早在18年前就曾指出,“乐本体”观念的存在并不是现代人的理论构想,而是一个“巨大的历史存在”“倘若您能翻一翻那些众多的古代音乐文献,看看中国人原来是怎样认识音乐的,是完全可以体会到这种延续几千年、相当稳定的观念存在的”。他认为乐本体是中国音乐的存在方式:“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中(例如《乐记》《声无哀乐论》《溪山琴况》等),‘乐’的存在一直是包括‘行为’这一要素在内的。”如是,音乐就是文化复合体中的一部分。音乐的这些因素都是具有民族音乐学学科合法性的研究对象和学术指向。
有人将“音乐”与“文化”视为中心与边缘(或曰主体与语境)的研究。这里,似乎隐含着一种学术评价的“纯正级序”观,是从音本体论立场出发而形成的价值判断尺度。如果从乐本体论的立场出发,音乐的概念、行为和声音都是音乐的本体——中国音乐整体存在方式的一部分。即使退回一万步,存在边缘、语境与中心、主体研究的区别,其学术价值也不在于研究对象居于何位,而在于研究结果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学术意义。许多有价值的研究,往往是那种未被学术主流所关注的“边缘”课题。在那里,所谓音乐的“中心”——声音部分不一定是最为紧要的,而音乐行为和音乐概念可能才是研究重心。仪式音乐研究中的许多研究课题都是这类“边缘性”的研究。无论将其视为“中心”还是“边缘”,它们都是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一部分,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与主次之别;而我们,就是研究这种“音乐”整体的那些人。这,既是拥抱“音乐文化研究”的理由,也是与“声音形态分析”不离不弃的内在逻辑。
与一些音本体论的坚定维护者不同,并未见有哪位乐本体论者主张弃用声音形态分析方法;至少,我、周围同人的研究都是根据研究个案中的具体对象选择研究方法;其中,或多或少,或此或彼,或综合地运用了这种方法做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音乐的声音形态分析方法是民族音乐学的“正宫娘娘”,其他跨学科方法就是“后娘养的”;更不能以一篇论文中“声音分析”的多寡判断其是否音乐学的研究。如今,尽管跨学科研究方法已成大势,但在学术评价机制中,以音本体为立论根基的“纯正级序”观依然幽灵般地在学术山谷里游荡。于是,以乐本体——音乐整体思维而观之的那些不是问题的问题就成了问题。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我们既然已经走出了被学科制度所固化的学术围城,为什么还要重新回到方法的牢笼?
在我看来,方法有“出身”但无“性别”。根据研究对象,适用哪种方法就使用哪种方法,需要怎么结合就怎么结合,不必为了音本体论的那个“本体”而为赋新词强说愁。音乐学该将目光投向谁,是由研究对象而不是方法所决定的。方法只是工具,干啥活就得用啥工具。你总不能拿螺丝刀去钉钉子吧?
首先,音乐学的目光该投向谁是由个人的研究对象而定。面对什么对象就选择什么工具,做民歌研究你能不做声音形态的分析?做仪式音乐研究,你能不做文化的阐释?以萨满仪式音乐研究为例,作为一种依附于民间信俗体系中的音乐现象,那里有多少必得使用声音形态分析方法才能奏效的内容?至今,音乐学的学术评价体系中依然残留着音本体观念,认为只要没有“声音形态”的内容就不算是音乐学的研究;而不考虑其具体的研究对象是音乐中的哪一部分。其次,学有所长,术有专攻。音乐学的目光该投向谁是由个人知识结构与学术旨趣而定。我相信擅长乐学研究的学者不会选择萨满仪式音乐为研究对象,那里不是乐学的用武之地。而你叫我去研究编钟音律也一定不成。一是我的数学不好;二是没有受过那个研究方向系统、专业的训练;三是没有兴趣。这不是方法对错的问题,而是因具体研究对象不同而对方法作出的选择。
在西来“音本体”为主的研究范式复归中国传统音乐“乐本体”范式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所谓“两层皮”的问题。一度,这也是民族音乐学“集体焦虑”的焦点。其实,这是学科成长过程中的自然现象,不必莫名惊诧。“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受西方音本体思维的影响,声音形态分析方法在中国音乐研究理论中曾经是主流研究范式。20世纪80年代初,当民族音乐学引入中国学术界后,一些研究者尚未摆脱音本体思维观的束缚,但又看到了“音乐文化研究”对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有效性;为兼顾“音乐”与“文化”两个方面便做“拉郎配”式的融合,因而出现了所谓“两层皮”现象。稍加宽容,我们或可将其看作是学科拓展期中的一种实验性探索。然而,在一些音本体论者那里,凡没有声音形态的分析就视为非音乐学的研究。是否为音乐学的研究,要看其对象而非仅仅依其方法而论。不难看出,“两层皮”现象的产生,依然源自对什么是“音乐本体”的认知不同。如果以乐本体论而观之的话,音乐中的“声音”和“文化”层面都属民族音乐学理论框架中的“本体”,研究者可根据对象的特点偏重于运用哪种方法,或综合起来进行研究,不必在一篇论文中面面俱到。就此而言,再纠结“两层皮”就是一个伪命题了。在具体的研究中,没有必要一定将两种方法或学术倾向的研究硬做“嫁接”。大大方方去做你的“音乐文化研究”就是了,为什么试图左右逢源而弄出个“两层皮”来?
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为创作服务”是音乐学研究的主要目的。这种局面形成的历史背景,与那个时代的功利化需求密切相关。以“为创作服务”为主导动机的研究,着重于提取规律性的声音形态特征(旋律、节奏节拍、曲式结构和调式调性等),能够直接为作曲家提供创作工具和音乐素材。至今,作曲家们似乎依然指望音乐学家为其提供这样的研究。有些作曲家自己的“田野作业”,也不过是为其创作搜集点“音乐素材”而已。而“音乐文化研究”范式则突破了这种学术传统,将音乐中的声音形态因素与其生成、传播、演化、消亡的相关因素视为统一整体的文化样态,因而“它不仅能够为音乐创作提供技术性的服务,而且将音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提升到更为广阔的理论范畴中,在人文科学的高度上拓展自己的认识空间。以此观之,民族音乐学有义务也有能力替代那种仅仅‘为创作服务’的研究”。实际上,民族音乐学家并不反对作曲家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而是不满足音乐学的研究仅仅是“为创作服务”和简单地“为创作服务”而已。
也有人因为声音形态分析是一种专业技能,就将其视为“高级”的音乐理论方法。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譬如,民族音乐学框架中的音乐民族志书写就是一种“志式”的描述性研究,技术性的声音分析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仅仅依凭技术性分析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民族音乐学的全部问题。描述性研究的“志式”文本还时常被音本体论者讥为“文化”的研究,言外之意这不是“音乐”的研究。有些心无学术定力的音乐民族志作者受此影响,似乎也产生了“珠玉在侧,自惭形秽”之感,笨拙地向“声音形态”悄然靠拢。我从不反对对音乐现象进行声音形态分析,任何方法的有效研究都值得欣赏。只是认为,音乐研究的声音形态分析并非为了更像一门“理论”,而是要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需要择善而从。我们的音乐民族志书写不应墙头草似的随风而动,丢弃“志式”描述性研究的本色,应声成为“纯技术”理论的小跟班。实际上,声音形态分析方法在成熟的音乐民族志著述中从来就没有缺席。即使一些被目为“音乐文化研究”的音乐人类学家,也都具有相应的声音形态分析训练背景,人们不必为此焦虑。
欣赏他人之长是一种美德。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学术倾向和研究旨趣,尊重每一种研究方法的学科史地位,尊重每一位学者的学术贡献。这些,都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实践”的共同组成部分。
民族音乐学学科建设今天要反思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可能会有不同的关注点。在我看来,是该着力去解决当前“音乐文化研究”的泛化和“声音形态分析”的内卷化问题。
近年来,“音乐文化研究”吸引了一些相近人文学科的广泛关注。但也使音乐科研、教育队伍出现了大量拼贴“文化”标签的泛化现象。甚至,一些无音乐专业基础训练和界外凑热闹者也跻身于音乐学研究领域,隔靴搔痒地做“文化的”音乐研究。这就大大降低了音乐学理论研究的门槛。另外,在现行高考体制下,大量音乐学研究生的学科背景并不符合学位的前置基础条件。其中,有不少学生都是在备考时才接触到音乐学的基本理论。其成绩,不过是“临阵磨刀不快也光”而已。而在课程设置上,大多院校也难以专门进行这类基础性的专业训练。这些,都是造成“音乐文化研究”泛化现象的体制性困扰和学术环境因素。
音乐形态学的内卷化问题也不容忽视。近年来,鲜见能够因应学科发展需要的音乐形态学元理论成果。谓予不信,可以看看该领域中究竟有多少能够与前辈比肩甚至是超越前辈的理论研究成果?许多所谓的“声音形态分析”,只是做点调式调性、曲式结构描述,弄点旋法、节奏节拍特点,将西方音乐分析术语转换为“中式语言”而已,其分析方法依然没有摆脱西方音乐分析的思维定式。真正有音乐形态学造诣的学者和原创成果并不多见。因此,大量“声音形态分析”作品,也就是在原地兜圈子、打磨磨而已。应当承认,在音乐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中,轻视声音形态分析训练的问题是存在的。例如许多民族音乐学和传统音乐理论研究方向学生的记谱能力普遍弱化。记谱分析,需要一对受过专业训练的耳朵。但记谱并非一个仅仅将声音从听觉感知转换为视觉书面方式的机械操作。重要的,是在转译过程中能够辨析并理解声音的意义与价值。所以,作为音乐学的基础性训练,无论你的研究对象需要怎样的声音形态分析,记谱分析都是音乐研究的基本技能之一。新近,又见有一些望风使舵的“音乐形态分析”研究。有的,仅根据个案调查中某些相同或相近的声音形态因素分析,再用些文化背景材料包裹一下就臆度出不同地域、族群音乐之间的渊源关系;有的,在以“音乐文化研究”为主的文章里硬是塞进几条谱例、频谱图以佐证其是“音乐”的研究。这类不靠谱的单向线性学术思维方式和“两层皮”现象的死灰复燃,又在重复已被学科史证伪或无效的内卷化研究。此外,即使新近已出现的音乐形态学元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少能够被及时转化为学术工具并应用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中。这些,都是导致音乐形态学研究内卷化的原因之一。
应当清醒地看到,“音乐文化研究”与“声音形态分析”范式的研究都未达到至臻之境,也许永远不会。否则,民族音乐学就失去了学科自身的生命力。这是学科发展的规律使然,不能归咎于哪种方法,只能通过学科建设的继续进阶才能日臻完善。借鉴他学科方法为己所用,始终都是人文学科发展的途径之一。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见解和讨论,将会伴随民族音乐学发展进程的始终。但固守学科边界和学术惯习不利于学科发展。“音乐文化研究”范式的形成,是民族音乐学学科拓展理论视野、提升学术阐释能力的自然结果。对此,我曾经撰文发表过自己的看法:“学科制度俨然成为一座秩序井然的围城,将会束缚和制约现代人文学科的健康发展。一味地追求森严壁垒的学科界限是无益的,因为人文学科的互渗是当今不可阻挡的大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绝非由学者们自身的专业特长、学术旨趣所造成,而是人类知识积累以及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渠道与方式急剧变化的结果。事实上,人文学科界限的纯洁从来就不存在。”即使在现行学科制度的控制下,人们也难以否认跨学科研究方法的优势。在此,我还想重申十年前的看法:“当一种学科制度成为前进的阻力,人们就应该突破它的制约与束缚。科学主义时代所产生的学科制度也许还会继续沿用,学科‘身份认同’的苦恼也的确令人同情。然而,学科界限不会是永恒不变的。故而,我们无须为此守节。”现实是,即使当年的“个人苦恼”如今化作了“集体焦虑”,中国民族音乐学事业依然遵循学科发展史的规律不断前行,不会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对问题的不同看法是学术健康的表现,但是,倘若一不小心演变为一种话语权之争就无趣了。
关于民族音乐学突破学科围城的艰辛历程和光明前景,内特尔曾有一个精彩的素描:“我们曾经是学术山谷中的猎豹,被包围在历史音乐学的狮群中(偶尔还会被人类学的老虎和狐狸、民俗学的狗熊以及科学的大象包围),但我们得以幸存并繁荣发展,赢得了一席之地。……而我们猎豹本身也大有成为狮子的危险,表现得犹如山谷之王。这种感觉也许令人心旷神怡,但也可能正潜伏着思想上的风险。所以,事实上我相信,我们民族音乐学领域中的人需要继续当猎豹,保持我们思维的敏捷性和科学的灵活性,继续向人类学、音乐学、民俗学、认知研究、生物学以及其他新近发展起来的学科和领域学习,以便可以一如既往地声称:就理解人类生活中以及世界上的音乐而言,我们学科所研究的正是最基本的问题。”他的激越与谦卑、自信与远见,以及对民族音乐学志业的忠诚与敬畏,深深地镌刻在学科史的丰碑上,至今依然激荡在世界音乐学之林。经过三十余年的不懈求索,民族音乐学的跨学科研究范式已经落地生花,并在中国音乐学术理论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今天,我们依然要谨记前辈的箴言:在继续当“猎豹”的同时,警惕那些可能潜伏着的“思想上的风险”。既要坚持多元、开放的治学态度,坚定跨学科的学科建设方向和海纳百川的学术胸怀,也要正视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我想说:主张乐本体论或是音本体论,有志于“音乐文化”或是“声音形态”抑或综合两种范式的研究都是音乐学人的学术自由,做好自己就是了。重要的,是摒弃舍我其谁的零和心态,致力于释放出每种研究范式的学术效力。如果一定要有个“问题意识”的话,那么,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泛化”与“内卷化”趋向,也许真的值得我们“集体焦虑”一下。
①本文以“‘音乐学,应把目光投向何处’学术研讨会”(浙江音乐学院主办,杭州,2021.10.22-24)上的发言为基础整理而成。
②文中的“音乐学”,特指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和传统音乐理论研究学科,并将民族音乐学与音乐人类学作同义理解在不同语境中使用之。为方便论述和避免无谓的歧义,本文将“音乐文化研究”与“音乐形态分析”视为不同学术倾向的研究范式。实质上,后者中的“音乐”主要是指涉音乐中的“声音”部分,故将其称为“声音形态分析”。
③修海林:《关于“音乐是什么”的理论模式及其不同思考方式》,载《音乐艺术》,2003年第4期,第14-19页。
④同③。
⑤以“音乐形态”研究为“正宗”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学术价值级序,与民族志语境中视“异域田野”为正宗的学术价值观如出一辙。“纯正级序”一词,语出:“‘田野’和‘家乡’之间的差异直接导致我们称作田野地点的‘纯正级序’(hierarchy of purity)。”[美]古塔(Akhil Gupta)、弗格森(James Ferguson)编著,骆建建、袁同凯、郭立新译:《人类学定位:田野科学的界限与基础》(:),华夏出版社,2005,第16页。
⑥刘桂腾:《从“本体考察”走向“关系考察”》,载《中国音乐》,2001年第3期,第21-24页。
⑦按社会学角度解释,所谓“内卷化”是指一个社会或者组织没有明显的发展或者增长,而内部成员却不断在一个简单层面上自我重复。
⑧刘桂腾:《打开学科制度的围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科发展的再认识》,载《乐府新声》,2011年第3期,第90-94页。
⑨同⑧。
⑩[美]布鲁诺·内特尔(Bruno Nettl)著,闻涵卿、王辉、刘勇译:《民族音乐学研究:31 个论题和概念》(:),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2,第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