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茶叶贸易政策研究*

2022-11-01 03:55黄祥深谭雅云
农业考古 2022年2期
关键词:内销外销国民政府

黄祥深 谭雅云

在近代,中国茶叶被卷入到全球贸易市场,茶农、茶商也都被动地成为世界茶叶市场的一部分。清末民初,中国对茶叶的管理十分松散,任由茶农自由发展,茶叶市场发育不完善,步伐缓慢。研究者已对抗战时期中国茶叶公司、茶叶统购统销政策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但已有成果对南京国民政府在抗战时建立起的茶叶管理体系研究尚留有空间,对内销茶与外销茶的关系也鲜有涉及,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笔者通过查阅档案等资料,从南京国民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入手,详细分析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在内外销茶叶政策之间的摆动,探讨南京国民政府促进茶叶外销、限制内销的措施,以及外销茶转内销茶的办法,敬请方家指正!

一、南京国民政府出台干预茶叶市场政策并成立中国茶叶公司

明朝时,朝廷将茶叶分为官茶和商茶,二者“皆贮边易马,官茶间征课钞,商茶输课略如盐制”。清人指出,“官茶,贮边易马;商茶,给引征课;贡茶,则上用也”。根据不同的销售区域,茶叶又有了外销茶、内销茶、边销茶的区分。“外销茶”主要指销往国外市场的茶叶,而销往东南亚华人聚居区的茶叶,也被称为“侨销茶”;“内销茶”主要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茶叶;而销往新疆、内蒙古、青海、西藏等地的茶叶也被称为“边销茶”。

清末民初,官府对茶叶的管理和监管十分松散,极少介入到茶叶市场,除了以税收为主要手段进行监督外,任由茶农、茶商自由发展。虽然中国茶叶早已进入世界市场,但是茶叶外销的渠道长期被洋商或茶栈控制。民国时人即认为中国茶商只是“洋商的附属机构,替其收购茶叶装制成箱运沪交货而已”,对“华茶外国销路如何,何国可以发展、何项茶叶可以畅销、何处售价最高、何处嗜习最深、何者应予改良、何者应筹对付?吾华商因缺少直接接触,而多昧于实际,致一切惟有听从洋商操纵,受其掣肘而已”。这样的状况直至20世纪30年代才有所转变。

1931年6月至7月,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茶叶检验规程》和《茶叶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茶叶的分类、检验标准和程序、检验分级,这是南京国民政府管理茶叶出口的法令。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设立“农村复兴委员会”,对国内茶的产销开展调查,吴觉农负责此次调查,他的调查报告促进了当局对改良茶业的决心。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拟订《改进全国茶叶销售办法》,该“办法”设立共同销售机关,“筹设公栈以利销售”。该“办法”取消茶栈而“举办直接外销”,以“推广国外销路,与世界重要茶叶市场取得联络”,并“令国际贸易局组织茶叶推销机关”。为了实践此设想,南京国民政府在安徽和江西两个省份进行试点。1936年4月,安徽省设立红茶运销委员会,将整个红茶统一运销,“避免操纵剥削”。然而,运销委员会的成立引起了茶栈、洋庄的强烈不满。上海市洋庄茶业公会认为这属于“专卖统制办法”,此举将“茶栈之血资营业剥夺殆尽”,“置茶栈于死地”,要求“立即撤销统制运销祁茶之议,以安茶业”。然而,茶栈、洋庄的反对未能阻止南京国民政府介入茶业的决心。1936年5月1日,安徽省建设厅为统制皖赣红茶正式成立了皖赣红茶运销委员会,开启皖赣两省红茶统一运销的新模式。

皖赣红茶运销委员会为了办理两省红茶运销事务,在上海设立运销处,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处。该委员会规定,当年度祁红产制6万箱、宁红2万箱,由九江、安庆、屯溪三处设运销分处,接收各茶号所制祁红、宁红,负责转运上海,由上海运销处统一销售。为了便于将茶叶直接销往国外,运销委员会还筹设伦敦分销处。此后,安徽省还派员与浙江省商议,欲将“绿茶统制”。实业部考虑到茶栈、洋庄的强烈反对,认为不宜操之过急,绿茶主要是内销,若将绿茶也统一运销,几乎涉及茶叶运销的全部,故未批准安徽省的建议。

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干预茶叶市场的脚步并未停止。1937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了“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茶叶公司”),负责“国内外茶叶贸易及代理运销事项、机制茶场之设置及经营事项、茶叶生产之辅导及改良事项”,此举被认为是“贸易委员会欲利用统销机会,树立直接外销基础,使茶叶对外贸易,另创一独立自主的新局面”。中国茶叶公司在伦敦、纽约设立办事处,在摩洛哥派遣推销专员,借此建立国内外相匹配的茶叶销售网络。中国茶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负责“茶叶生产之增进及技术改良事项;茶场、茶厂之设置经营及辅导事项;茶叶之贷款收购及运输事项;茶叶之推销及对外易货事项”。中国茶叶公司成立后,首先将祁门红茶运销伦敦,打破了近代以来外商操纵中国茶叶市场的惯例。

二、抗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全面收紧茶叶贸易政策

不料就在各方一致看好中国茶叶公司发展前景时,七七事变爆发,打乱了南京国民政府发展茶业的计划。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将政治、经济制度从平时体制过渡到战时体制。政府因战争征召了大量壮丁服兵役,生产运输又时常遭到日寇袭击,以致物资来源减少,需求增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而洋行及金融家因为战争多持观望态度,不敢放款收购茶叶,“一时之间茶栈因无银钱业垫款,随亦停止放款。于是内地茶号无款购茶,山地茶农,有茶难售,整个茶业经济陷于停顿崩溃的情况,情势颇为严重”。贸易委员会通过制定法令负责统销,以解决茶叶外销问题,此外又筹集基金,向各省发放巨额的贷款,使茶号茶农得以继续生产。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进一步集中力量抗战,1938年3月30日出台了《非常时期经济方案》,该“方案”号称“一切经济设施应以助长抗战力量求取最后胜利为目标”,遂对日常用品、工业、原料、外销物资等实行管制。茶叶是外销农产品中的大宗,又是“积极提倡的特种产物”,因此被列入管制商品中。茶叶从自由生产、自由交易变成了茶叶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以政府为主导,相应的机关负责监督的生产模式,甚至直接由政府组织经营,以期能够“内以济各地之用途,外以分销于欧美”,确保统制商品不被敌人掠夺或被一些不法分子走私。

193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管理全国茶叶出口贸易办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规定“各省茶叶生产管理及运输事宜由各省政府组织茶叶管理机关办理;各省茶叶对外推销事宜,概由中国茶叶公司办理”。1938年10月,战事进一步吃紧,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了《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茶叶纳入非常时期管理物品,并要求条例指定的物品“分别专设机关执行管理事项”,“条例”内列有的物品,在输入输出本国时“需采取必要的限制或禁止”。193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出台的《厘订禁运资敌物品表》规定,茶叶属于禁止运往敌占区的商品。

茶叶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统制商品后,生产、销售完全被政府控制。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严密控制茶叶,与其需要通过茶叶外销易货换取苏联的军事和工业设备有密切的关系,茶叶经济也成为中国战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抗战全面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向苏联借款购买抗战物资,双方约定借款以苏联所需工业原料和农产品偿还,包括茶叶、皮革、羊毛等物品。中国茶叶公司具体负责对苏易货事宜,“易货偿债”成为中国茶叶公司的中心工作。中国茶叶公司通过统购统销的方式,“对外则履行易货合约,以维国际信誉,对内则促进农产之产制,以安定国民经济”。南京国民政府将大量茶叶用于偿还苏联债务,而当时的东南产茶省份因日寇的侵略遭受重创,茶叶生产大幅度萎缩,为了保证茶叶满足外销易货的需求,政府一方面派员调查其他产茶区情况,组织人力和财力开辟西南茶区;另一方面召集浙江、江西、安徽茶区的技工至四川、云南、贵州,仿制祁红、龙井、薰花茶等,借此开辟新的外销茶产区。

1939年5月,财政部公布《修正财政部管理全国茶叶出口贸易办法大纲》(以下简称“办法大纲”),明确表示此“办法大纲”是为“促进茶叶外销”。为此,各省茶叶的生产、运输由各省政府组织,中国茶叶公司协助各省茶叶外销,至于国外推销的相关业务,则完全由公司控制。“办法大纲”规定中国茶叶公司必要时可以定价收买,定价的标准是以“过去三年各该种茶叶所售平均市价,或本年必需之生产成本及品质优劣”为依据。由贸易委员会收购的茶叶,在售卖 时如果损失,则由国库负担;如果盈余,则提出半数按照各省茶叶外销数量拨给各省办理有利于茶农的各项事业。该“办法大纲”公布,表明政府将茶叶外贸权完全收归国有,外销茶叶的收购价格也由中国茶叶公司主导议定,作为“亦官亦商”的中国茶叶公司则不承担茶叶贸易风险。因此,茶叶外销完全成为南京国民政府获取外汇或用于易货可倚重的途径。

随着抗战愈加艰难,战时体制下的中国茶叶公司也在不断提高政府持股比例。1940年5月,中国茶叶公司改组为国营茶叶专业公司,完全由国库拨款经营,强制商股退出。改组后的中国茶叶公司负责“茶叶生产之增进及技术改良事项、茶场茶厂之设置经营及辅导事项、茶叶之贷款收购及运输事项、茶叶之推销及对外易货事项”。当时由于日寇侵占我国愈来愈广,茶叶外销运输出现了严重困难。外销茶叶直销欧洲的数量随着太平洋战争爆发而断崖式下跌。又因日寇加紧侵略东南亚地区,南京国民政府也开始收紧侨销茶的销售政策。

1940年,财政部公布《侨销茶叶结汇出口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定福建、广东、云南生产的侨销茶,不论是中国茶叶公司购运,还是侨商经营,只要是销往属于侨销区域的缅甸、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都需遵循此鉴定办法。“鉴定办法”规定:“侨商经营侨销茶叶出口,或在内地设厂制造侨销茶叶,都应向所在省份茶叶机关申请登记;若在海外设店推销,应向驻地本国领事或商会同业公会申请发给推销证明书。”除此之外,侨销茶叶出口商家还应有两家殷实商号填写的保证书;中国茶叶公司核发的鉴定书。对此,财政部又出台了《侨销茶叶结汇出口保证规则》,该“保证规则”详细规定了商号的资质和保证书更换程序,规定之烦琐、程序执行之困难、条件要求之苛刻,已经无以复加。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此“保证规则”的目的,是限制侨销茶出口。控制外销茶销售渠道,对经营侨销茶的商号使用联保责任办法,严重影响了侨销茶的自由购运。财政部制定以上两个关于侨销茶的管理办法和规则,试图将所有的侨销茶输往东南亚以换取外汇,这是南京国民政府促进茶叶外销政策的延续,也是通过茶叶外销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途径。

三、南京国民政府限制内销茶贸易的政策密集出台

为了进一步保证外销茶的生产和销售,南京国民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多种措施限制内销茶的销售。然而,内销茶与外销茶难以绝对区分,二者“实有联带关系”,为了“调节内外销茶叶产量,稳定国内外茶叶市价,维护农商利益,防止走私资敌”,1940年,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制定了《管理全国内销茶叶办法大纲》(以下简称“办法大纲”)和《管理全国内销茶叶办法大纲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办法大纲”和“细则”实质上是对内销茶叶政策的进一步收紧,通过控制运输渠道和销售区域来限制内销茶的生产。“细则”对“办法大纲”中未明确区分的内销茶种类、茶叶鉴定委员组成人员、运输区域等都做了明确规定。1941年11月,财政部又公布了《全国内销茶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是在“细则”基础上制定更加严密的措施,将内销茶叶管理的区域进一步扩大,严查走私茶叶。然而,在如此严防密控之下,据中国茶叶公司介绍,外销茶叶仍只占全部茶叶的18%,其余82%“悉为内销”。内外销茶比例过于悬殊,显然引起了南京国民政府的不满。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通过“办法大纲”“细则”来提高外销茶产量。下文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南京国民政府的内销茶贸易政策。

(一)细化内销茶的品种,主导茶叶收购价格

南京国民政府将内销茶分为绝对内销茶、可供内销茶亦可供外销茶、可供改制外销茶三种类型。如果不属于绝对内销茶,需由中国茶叶公司呈请鉴别,准由茶商结汇出口,或由中国茶叶公司收买。又规定每一种类的茶叶再细分四级或五级,每一级的样品只有“低于制造外销茶原料之标准者,始准内销”。可见,内外销茶并不完全按照种类来区分,而是按照茶叶的等级区分:鉴定等级高的茶叶属于外销茶,等级低的才能作为内销茶在国内特定区域予以销售。对于特殊的茶叶,如作为侨销茶的窨花茶,除了遵照“管理办法”外,还需遵照侨销茶叶结汇出口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外销茶叶的收购价格,则由中国茶叶公司各办事处主导议定。政府一方面将等级较高的茶叶列为外销茶,提高外销茶的数量;另一方面由贸易委员会主导茶叶收购价格,降低收购成本,提高外销茶升值空间。

(二)设立内销茶鉴定委员会,严格分级评价内销茶

“管理办法”规定,贸易委员会在各省的办事处内设立内销茶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茶叶时,如果申请鉴定的茶叶可以作为外销茶,则由鉴定委员会通知中国茶叶公司评价收购,改制外销茶。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内销茶从准备运输开始,需要经过起运地、运抵口岸、销售地三次鉴定,且三次鉴定完全一致,该批次的内销茶叶才被允许销售。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又制定了茶叶鉴定委员会组织规程。如安徽省《三十年度(1941)内销茶叶鉴定委员会组织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表明除了内销茶商登记及核发、采购仍由茶管处办理外,其余内销茶事务统由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委员会的权力空前增大,完全掌握内销茶叶的生产和流通。

(三)设立内销茶叶检查站,限制内销茶运销区域

“管理办法”公布之后,各茶区组设了新的检查站,原先地方政府在茶区设置的检查所移交给内销茶叶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斟酌地域情形”,将一些检查所裁撤,又增加一些新的检查站,并进行了必要的人事调整。检查站的调整,表明地方政府对内销茶叶的监控力度下降,而代表南京国民政府的贸易委员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权力得以加强,也体现出战时南京国民政府对茶叶经济的干预度进一步加强。即使是绝对内销茶,在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下也不能任意运销。“管理办法”将个体商号和合作社运输茶叶的区域限定于非国境线区域以及战区100里以外区域,在上述区域内运输内销茶不需要向贸易委员会申请,可以自由转运。若运往上海、天津等口岸,或接近国境线,或接近战区100里以内地带;或经过外国口岸转运中国后方各地销售的内销茶,都需要向贸易委员会或其委托机关申请登记。茶叶运到口岸时,货主还需将茶叶堆放在中国茶叶公司指定的仓库,等候再次鉴定,此次鉴定与前次鉴定一致时,才可将茶叶运出口岸。

(四)征收平衡费

平衡费是指茶商按一定比例缴纳内销茶的利润。征收平衡费是贸易委员会限制内销茶运往非自由贸易区域,平衡内外销茶产量,促进外销茶贸易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措施。“管理办法”规定:若个体商号和合作社要将茶叶运往非自由贸易区域,必须在起运省区缴纳平衡费。平衡费参照“收购成本与销地售价之差额”征收。平衡费的使用也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平衡费的半数按各省所产内外销茶数量拨归产茶省份,充当茶叶生产改良及管理的费用;半数拨归中央充内外销茶叶平衡经费。以平衡费的征收为标志,政府从政策、经济、运输等方面全面管控内销茶,这是前所未有的压缩内销茶的举措。然而,“管理办法”颁布不久,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茶叶外销困难,平衡费的征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四、南京国民政府被迫放弃外销优先政策,转而支持内销茶流通

中国茶叶公司为茶叶外销做出了一定贡献,尤其是在抗战时期茶叶外销运输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中国茶叶公司谋划茶叶运销出路,尽可能保证以茶易货的顺利实施,为抗战提供了经济支持。据统计,1937年至1941年,中国茶叶公司运出的茶叶量分别达到:406572公担、416246公担、225578公担、344925公担、81356公担。虽然中国茶叶公司代表政府负责办理全国茶叶的产制和运销,但抗战局势的恶化导致中国茶叶公司开展外销茶业务的社会环境不复存在。1938年,武汉、广州相继失陷,茶叶运输更加艰难,贸易委员会在各地办事处、收货处不但要担任业务工作,还需担任运输工作,在一些重要转运地点如衡阳,又临时添设运输处。武汉失陷,长江水运阻断,茶叶被迫依靠粤汉铁路出口,广州沦陷后,又改道湘桂出口。此后海运不畅,中国茶叶公司与运输部门“合力于西南运输制度之建立与改善”,设法通过西南滇缅公路将茶叶运往中南半岛,从越南或缅甸出口,此举“虽阻碍丛生,时间加长,运费加巨,终能运出巨量出口货物,换回巨额外汇及货品”。但中国茶叶公司开辟西南通道运输茶叶,只是杯水车薪,每月至多运出3万箱茶叶,然而安徽每年即可产出15万箱茶叶,因此运力成为突出的问题。即便如此,中南半岛后来也被日寇侵占,中国茶叶出口通道几乎完全中断,仅剩下西北陆运和西南空运两条途径。

1941年4月,中国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动员财力扩大生产实行统制经济以保障抗战胜利案》,该“胜利案”主张将茶叶、卷烟、火柴等推行专卖,“杜绝操纵居奇,而收平抑物价充实国库之功”。茶叶专卖制度意味着所有内外销茶叶全部由政府操控。政府在实行专卖制度时,因收购民间茶叶所定的价格过低,引起民众的强烈反对,导致“生产者减少或停止生产,茶农砍伐树苗”。中国茶叶公司不得不派吴觉农到浙江,拟定当年度茶务推进办法,吴觉农主张“尽量改制内销茶”。1941年5月,中国茶叶公司将销售策略改为发展外销业务之外,并注重内销、边销,力保中国茶叶公司能够正常运行,但中国茶叶公司真正开始经营内销茶叶市场是在1942年春季。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南京国民政府意识到“我国经济形势为之一变,贸易政策与金融政策,均应重新检讨,转移重心,确立自足自给之方略”,“因国际运输之困难,对外贸易之业务应加调整,其不能输出之产品,应推广内销,以实国用”。为此,1942年1月,行政院紧急下发《战时重要经济设施原则等训令》(以下简称“训令”),要求财政部根据此“训令”拟具办法,解决外销物资迟滞问题。然而,财政部并无良法,海运停滞,外销茶运输艰阻,已收购的外销茶“比较战前减三分之二,茶产势必过剩,又势必影响茶农生计”。更严重的是中国茶叶公司囤积的外销茶大量出现霉变、受潮、变质,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将外销茶改成内销茶。

中国茶叶公司认为经营内销茶较之外销茶更为困难,国内各产茶区民众“皆有本来口味之嗜好”,而中国茶叶公司对内销的茶叶“皆赴阙如”,若要开拓内销市场,必须“货色齐全,配置琳琅满目”,同时公司还“应备巨大现资到处买入,以求售出”,这让财力本已不堪的中国茶叶公司更加难以周转。所以,中国茶叶公司认为即使有政府专卖制度的保障,但实则无此能力。中国茶叶公司认为在经营内销茶时,“并非处在专卖或统制地位,反之实在自由运销处境之内”,与其他茶商“初无异致,自由竞争,惟优生者能存”。既然中国茶叶公司与一般茶商共同经营,那么二者间处在“同一待遇办理内销,便利与困难均等”的地位,并无优势可言。中国茶叶公司也认为“虽拥有半官式之后盾,在一般行为上,微有便利,然既位与其他茶庄等,徒有若干陈年外销箱茶,勉加复制改装成为内销,而无足以应市之名茶等类,独沽一味,难与人争”。面对种种困难,中国茶叶公司仍然希望能够在国内拥有主导地位,这种虚名无益于其推销存茶。

现实的危机促使中国茶叶公司不得不将外销茶改为内销茶,政府为了保障外销茶而限制内销茶的系列规章制度,也已经失去了意义。南京国民政府除了允许中国茶叶公司兼办茶叶专卖事宜外,未能如保障外销茶一样出台系列法规促进中国茶叶公司开展内销业务,失去政府绝对支持的中国茶叶公司,也在茶叶市场失去了竞争力。

面对开拓内销茶市场困难重重,有识之士也开始提倡在外销茶区改制内销茶,调整中国茶叶公司发展策略,以“减少产量,提高品质”,同时扩展西南、西北各地的内销茶市场。中国茶叶公司不得不电告财政部建议取消“平衡费”,因为“外销艰阻,茶叶积存日多,亟应奖励内销茶制造,并谋疏销存茶,藉维农商利益”。财政部批准此建议,认为“内销茶平衡费之征取,原为调节内外销茶叶产量及防止走私资敌而设。以太平洋战争发生,国茶外销停滞,免征平衡费,推广内销似有必要”。此后运往津沪等口岸的茶叶一律取消征收平衡费,并准免领运销证。除了取消平衡费外,还采取扩大兵险范围,减少保险费用的途径刺激内销茶生产,又试图通过将消费税改成“从价征税制”、稳定物价等方式促进内销市场的扩大;甚至准许将茶叶“运销沦陷区域,不予禁止”。然而,上述举措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销茶市场不旺的状况,在抗战尚未取得胜利之时,开拓国内茶叶市场的时机仍然不够成熟。中国茶叶公司最终无法维系经营,由政府主导的外销茶与内销茶双双陷入停滞状态。

五、结语

抗战时期日寇对中国茶区的破坏,导致中国茶叶缓慢发展的势头失去了现实条件,为了应对战争,南京国民政府对茶叶实行统制。通过在安徽、江西两省试点改变茶叶出口路径取得成功,坚定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国茶叶公司来主导茶叶外销。“七七事变”之后,因为战时经济体制的建立,茶叶统购统销有了合法性的理由。根据茶叶外销的需要和抗战局势瞬息万变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密集出台了系列关于外销茶和内销茶的规章制度,引导外销茶的生产,限制内销茶的运输和销售区域。这一系列规章制度构成了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茶叶管理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结合中央政府的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了更加严密的地方法规,使得从上至下形成了完整的控制茶叶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对内外销茶叶的系列规定,是此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也是近代政府强势介入茶叶贸易的重要转折点。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由政府主导、中国茶叶公司负责执行的茶叶外销体系趋于崩溃,中国茶叶公司不得不转向国内市场,将外销茶变为内销茶,通过减免平衡费、扩大内销区域等途径试图扩大内销茶市场。然而,外销转为内销是因为太平洋战争的突然爆发而做出的被动选择,政府和中国茶叶公司事先并无准备,突然改变销售方向使得主要开展外销业务的中国茶叶公司陷入内销与外销的矛盾境地,南京国民政府出台“训令”意味着原先对内销茶的管理规定完全失效,最终外销、内销业务全部停滞。

①已有成果主要如:郑会欣《从官商合办到国家垄断:中国茶叶公司的成立及经营活动》,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郑会欣《统制经济与国营贸易: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复兴商业公司的经营活动》,载《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陶长雨《试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茶叶专卖政策——以四川茶叶贸易为中心的考察》,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张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茶业改革的方向与错位——以政府在茶业变革中的作用为视角》,载《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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