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超越:传统乡规民约融入乡村治理现代化探究*

2022-11-01 03:17党晓虹刘新民
农业考古 2022年4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传统

党晓虹 刘新民

一、问题的提出

“制度是治理的依据、尺度、手段和工具。治理效果的好坏、优劣,根本上取决于制度是否科学和完善”。乡村治理现代化同样离不开制度建设。“制度被视为一套嵌入于政治和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日常惯例和规范”。作为中国乡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制度,当代村规民约在汇集民意、聚集民智、化解民忧、维护民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很好地内嵌于“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完善“三治融合” 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向。然而,制度的有效性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社会治理环境与治理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特质已经随着农村人口流动的加剧逐渐向“半陌生人社会”蜕变,面子、舆论等在“熟人社会”被乡民普遍看重的“乡土逻辑”受到轻视;对工业文明的推崇与追求,使得建立在农业文明基础上的、以经验见长的乡村民间权威受到挑战与冷遇;文化价值观日趋多元化,“自由、平等”等法制文化日渐深入人心,使得以“仁爱”为基本规范、以“仪礼”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传统儒家思想难以在乡村社会继续得到广泛认同,乡村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行为规范难以形成,乡村社会文化认同难度加大。“村规民约赖以生存和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正在不断消解”。同时,村规民约自身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制定轻执行”“重义务轻权利”“重外部推动轻内部激发”等问题,共同引致了村规民约日渐陷入认同缺失、权威下降、功能弱化等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乡村社会伦理道德边缘化、社区内聚力减弱、治理成本增加、治理效能降低等问题,阻碍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进。

“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况且,“制度往往具有路径依赖性,会一直沿着初始制度的轨道发展”。因而,对当代村规民约的改造和建设不能脱离传统乡规民约这一母体而另寻他途。基于古为今用的视角,学者们对传统乡规民约的属性(张广修,2000)、功能(卞利,2007)、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纪国庆,2006)、当代价值与转化(刘志奇,2016)等展开研究。不过,在传统乡规民约是否有用这个基本问题上,却存在着诸多论争:一种观点认为,传统乡规民约与社会公德教育在目标、过程与层次等方面存在着高度趋同(张建荣等,2018);传统乡规民约与社会资本理论中的参与网络、信任、规范存在某种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有着天然的契合点(李喜英,2020);传统乡规民约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国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为其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有效资源(丁立磊,2020)。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速和乡土社会秩序重构的加快,传统乡规民约面临着治理理念落后、合法性不足、治理效果式微、手段单一落后、治理效果不具通约性等现实困境,其当代价值和治理限度都是有限的(刘志奇,2018)。那么,传统乡规民约是否还具有当代价值?如果还有价值,如何将其有机融入到当代村规民约之中,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软治理”效能?鉴于此,本文旨在探究传统乡规民约为什么融入、融入什么,到如何融入当代村规民约?以期为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村规民约治理效能、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历史镜鉴与制度资源。

二、乡村治理转型与当代村规民约重构需要传统乡规民约的融入

在由血缘、地缘关系交织而成的中国古代乡土社会中,作为村民“合情共议”的产物,传统乡规民约——这种基于乡情的、人伦的、独特的社会控制规范,凭借其所倡导的公共理性、和谐敦睦、家国同构等治理理念,在调整基层社会关系、维护基层稳定、协调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突出效用。迈入新时代,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尽管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治理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改变,但传统乡规民约中所蕴含的“天人和谐”“家国同构”“睦族敬老”“集体至上”等价值理念延续至今,并“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对传统乡规民约蕴含的优秀治理元素和精神内核进行深入挖掘,并将其有机融入到当代村规民约之中,既是乡村治理转型的内在需要,也是当代村规民约重构的必然选择。

(一)传统乡规民约的融入是乡村治理转型的内在需要

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农村地区出现了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等一系列价值观错位,并引发了公共精神衰落、互助行为减少、集体观念淡漠、邻里纠纷频发、炫富浪费等诸多社会问题,乡村社会面临的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治理难度陡增。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往的乡村治理暴露出治理主体单一、治理范围有限、治理方式陈旧、治理行为缺乏自主性和协同性等问题,迫切要求对乡村治理工作进行改革与创新。其中,加强包括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在内的乡村制度建设,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然而,曾一度被视为破解我国农村地区治理困境良药的西方治理理论与制度,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并不足以有效破解与应对我国乡村治理中面临的种种挑战。因此,从传统中国治理智慧之中汲取养分,便成为推动乡村治理转型的内在需要。作为本土文化资源,传统乡规民约“广教化而厚风俗”。它所具有的公理共议、守望相助、亲爱和睦、和息止讼、不违法律、效崇俭朴等治理思想以及中华德礼法制文化的独特精神气质,可以为有效破解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困境提供丰硕的制度资源。譬如,在不违法律、和息止讼上,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传统乡规民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大多参照了国家正式法令,尽管其中部分规定可能和国家法令稍有抵触,但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和国家法令的宗旨和目的相一致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国家法令在乡村社会的延伸。而且,传统乡规民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又充分考虑到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融入了“地方性知识”,往往能够在不与国家法令发生较大的冲突和矛盾的基础上,力图符合乡间大众的亲情伦理观念,这又可以被视为是对国家法令因时因地的改良,起到了国家法无法发挥的某些特殊作用。进一步,传统乡规民约还以较低的管理成本解决了传统乡村社会出现的种种矛盾、纠纷,从而成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乡民们一旦遇到纠纷或口角,他们首先不是寻求刚性的国家法律途径,更多的是借助一种传统的、富有弹性的、更为温情的民间调解方式,这样,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不伤害彼此之间感情”。正是依靠传统乡规民约的推动和倡导,国家政权以一种软控制的方式实现着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有效统治和治理。因而,将传统乡规民约的治理思想、低成本治理智慧等融入到当代村规民约之中,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的充分供给乃至治理困境的化解。

(二)传统乡规民约的融入是当代村规民约重构的必然选择

作为一种非正式治理资源,村规民约作用发挥的前提和基础在于乡土社会和伦理文化的存续。然而,乡村社会的巨大转型使得二者的存续变得异常艰难,基于道德舆论和家族等级而建立起来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基础和约束机制也因此受到挑战。村规民约乡土性、地域性的空间特征也被不断瓦解,其生存空间随着乡土社会变迁而日益受到挤压。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手段,尽管受到了国家政权的重视与肯定,但在其实践场域——乡村社会,却呈现出明显的虚置化倾向,“外热内冷”特征明显。具体表现为:一是认同缺失。所谓社会认同是指一个群体内的每一个成员对于其周围一些事件或者问题现象的一种共同认识和评价,包括认知认同、情感认同、行为认同三个维度。大量研究表明,村规民约的社会认同在乡村社会已经大大降低,甚至成为落实政府文件的土办法,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政治任务。在浙江一些农村地区,村规民约或成为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翻版,或以“维稳”思维居于主导,导致其成为县乡政府工作的延伸,并最终造成村民对村规民约的不认同。农村社会对村规民约的认同程度整体不高,还表现为态度上不关心、情感上不接受、行为上不遵从。村规民约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退化为“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应付上级检查的应景之作。二是执行力下降。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是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但许多村规民约通常是应上级的要求而定,只具有文字表述的意义,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虽然制定得非常详细,但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由于受到倡导式“口号”较多、违约成本缺失、村社组织缺乏执行权、执行手段单一等多种因素限制,村规民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并最终形同虚设。三是功能弱化。社会认同缺失、执行力下降必然导致村规民约功能弱化。譬如,尽管村规民约多数从不同角度规定“丧事从简”,但在现实中,大操大办、相互攀比的情况比比皆是,且屡禁不止。村规民约惩戒性色彩的逐渐弱化及村民与村庄社会固有联系的薄弱,导致村规民约的约束力相对有所减弱。由于村社集体手中掌握的利益稀薄,导致村民对村社权力及其村规民约的认同、依赖、尊重和敬畏程度降低,村规民约的约束力缺乏刚性。

上述可见,当代村规民约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一方面,其治理价值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邀请专家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之中,给出统一性的指导意见。但另一方面,其在乡村场域却面临认同度降低、象征性执行以及虚置化困境。因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背景下,对当代村规民约进行制度重构成为实现其“务实管用”的主要路径。而传统乡规民约所蕴含的儒家文化始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核,深刻影响并约束规范着乡民的日常行为。同时,传统乡规民约将抽象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具体化为“德业相劝、礼俗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等广大村民易于理解的理念和措施。不仅如此,“传统村规民约效力的发挥除了依靠乡民的自觉遵守,很大程度上还得益于奖罚性措施,尤其是惩戒性条款的预测、警示和教育作用”。因而,将传统乡规民约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核、通俗化的内容表达、奖惩分明的激励手段等嫁接到当代村规民约之中,既可以增强乡民的规约认同,又可以提升规约的执行力,强化其软治理功能,化解当代村规民约的治理困境。

三、传统乡规民约融入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国容

中国社会具有悠久的乡村治理传统,积累了丰富的乡村治理经验和智慧。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非正式制度形式,传统乡规民约——这种以儒家文化为内核的乡村道德体系,倡导天人协调、家国一体、人际和谐、公理共议等治理理念,采用定期讲约、精英领导、组织执行、国家介入、奖惩分明等手段,在调节古代乡村社会关系、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突出效用。具体而言,传统乡规民约所恪守的“共同体利益至上”的道德理性、所遵循的“公同酌议”的议事原则以及所蕴含的“家国同构”的制度设计,与当代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集体主义、协商民主、家国一体等治理理念较为契合。因此,尽管传统乡规民约是历史的产物,但其依然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治理资源。

(一)恪守“共同体利益至上”为核心的道德理性

为了维护公共的善和根本性正义,古代乡村社会在应对公共事务时,往往通过制定乡规民约来实现“共同体利益至上”为核心的道德理性。譬如,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相对匮乏地区,为了保障水利共同体的整体用水权益,自元代开始,上述地区就在各级水利官员和地方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打破了水流“自上而下”的自然规律,根据当地地形地貌特点以及水程的长短进行了适时的变通,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传统水利规约。水利规约对于没有较明显的地理落差、水程又较短的水渠,大多采用“一年自上而下,一年自下而上”的轮灌次序。而对于有着明显的上下游之别、水程较长、涉及村寨较多的水渠,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上游村寨转让水资源的事实,对其给予“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相关优惠;另一方面做出了“自下而上”用水以及“渠长下三村充当”等制度安排,以充分保障下游村庄的用水安全,避免 可 能 出 现 的 上 下 游 水 利 纠 纷。而 在一些严重缺水地区,为了保证在极度缺水环境下的水利共同体的和谐共生,除了遵循“自下而上”的用水次序外,“只耕不灌”“循环利用”等一系列具有高度节制、高度忍让精神的水利管理规约被相继订立。可见,传统乡规民约所恪守的“共同体利益至上”为核心的道德理性,内嵌着人际间相互依赖的集体主义精神,能够较好地处理乡村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有效化解乡村社会集体行动困境,并以相对较低的治理成本,维护了乡村社会的整体秩序。

(二)遵循“公同酌议”的议事规则

为了得到共同体成员最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公议”“公允”“同立”成为古代中国乡村社会处理公共事务的基本原则和议事规则。在云南、安徽、福建、山西、陕西等地发掘的传统乡规民约碑刻或纸质文本中,多次记载了“咸集”“众议”“佥议”“酌议”的场面,无论是乡约等基层组织成员的产生、公共设施的修建及维护、公共资源的使用与分配、公共规则的确定,抑或违约处理等,多会通过“众意商量”“公理共议”的方式解决。譬如,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阿拉彝族乡小麻苴彝族村在康熙五十三年订立的《乡规碑》,就是通过“阖村老幼置酒公议”的方式完成的;山西省闻喜县店头村道光四年《新建真武庙重修井厦记》、乾隆五年碑记、乾隆四十年《重修井记》、乾隆四十一年《重修享殿暨井舍记》、同治七年《重修店头村官道井厦记》、民国22年《重修井厦论》,对“众议”水井事务均有记载;陕西富平县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修订的《文昌渠规》中,则要求渠长必须由“各村士庶会同公举”方能产生。凭借着对公共事务的协商式参与,古代中国乡村社会不但有效维护了乡民的个人权益,提高了乡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搭便车”“钻空子”等行为发生的几率,推动了乡村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

(三)蕴含“家国一体”的治理理念

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乡规民约,将尊祖、敬宗、收族与严宗庙、重社稷统一起来,构筑起一套“忠孝一体、家国同构”的乡村治理制度。对内要求共同体成员要爱家,并从爱家扩大到敬师长、睦宗族、和乡邻。云南宜良县万户庄在乾隆三十年修订的《乡规碑》中,就要求全村民众要“孝父母、敬长上、睦乡邻”;万历休宁范氏在其《统宗祠规》中,也有“和睦宗族”的具体条款。对外则要求共同体成员要重社稷、有爱国情怀,表现为在乡按时完粮纳税、在朝恪尽职守。江西武宁大洞乡彭坪村保存的清光绪三十三年《奉宪严禁碑》中即有“国课务宜早完,以免催追”的字样;江西婺源武口王氏宗族在其《西皋祠训》中则要求入仕的宗族子弟,“事君,则以忠,当无二无他以乃心王室,当有为有守当忘我家身;为大臣,当思舟楫霖雨之才;为小臣,当思奔走后先之用;为文臣,当展华国之谟;为武臣,当副干城之望”。不难发现,传统乡规民约强调个体、族群与国家三者之间的相互贯通,倡导共同体成员要以自身修养塑造为逻辑起点,将孝亲扩大到敬老乃至睦族,在爱家的同时不忘爱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文化谱系,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发挥着帮助维系中国传统社会之大一统格局的作用。

由上可见,传统乡规民约中普遍恪守的“共同体利益至上”的道德理性、“合社公议”的议事规则以及“家国一体”的治理理念,是古代中国基于长期乡村治理实践以及政治文化传统而培育出来的制度经验与智慧,符合中国文化基因,在中国乡村社会长期践行并形成了良好的共治局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个体三个维度提出了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与价值准则。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仁”“义”“中”“和”的核心价值观有诸多相通之处,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发展中形成的“仁、义、礼、智、信”等优秀传统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的精准概括和提升。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乡规民约中蕴含的克己、仁爱、孝悌、睦邻、爱国等精神内核以及集体主义、公共理性、合情共议、天人合一等治理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其培育与践行离不开包括传统乡规民约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涵养与弘扬。鉴于此,对传统乡规民约的挖掘与融入,有助于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建设提供符合中国情境的本土化资源。

四、传统乡规民约融入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作为历史的产物,传统乡规民约是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产生、演化和发展的,必然受到历史语境的深刻制约。与此同时,当代乡村社会发生的诸如现代化转型、国家力量全面介入、正式制度供给充分、道德舆论场消解、社会关系疏离化、个体权利意识高涨等巨大变化,也对基于熟人社会和儒家伦理而建立起来的传统乡规民约的当代融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在充分挖掘传统乡规民约治理经验与智慧的基础上,以继承与超越的视野,探索有效的融入路径,以实现其与当代村规民约的有机衔接,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有益的思想养分与经验支持。

(一)坚持继承批判的融入原则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乡规民约是在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皇权政治的土壤中孕育而成的时代产物,在提倡“敬老、互助、睦邻、顺天”等优秀治理理念的同时,也存在轻商抑商、歧视女性、漠视乡民主体权利、诉讼意识窒息、与国家法令相悖等历史局限性,表现出复杂的时代属性。因此对其既不能不加判断地全盘肯定,也不能不假思索地一笔抹杀。

在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历来主张应坚持批判地继承原则。毛泽东同志多次提到,对待古代文化“既不是一概排斥,也不是盲目搬用,而是批判地接收它”,“要把反映落后传统意识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和带有人民性和民主性的非封建主义的东西区别开来”[29](卷八,,“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 邓小平同志在充分肯定毛泽东传统文化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用马克思主义对传统文化的思想内容和表现方法进行分析、鉴别和批判”。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和继承历届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确思想和方法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

因此,传统乡规民约要想有机融入当代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继承原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系统地、普遍联系地研究与分析,以是否“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标准,挖掘其治理精华,“保全它的生命营养,发扬它的精神信念”,这是科学认识传统乡规民约的必然逻辑,也是其实现有效融合的前提与基础。

(二)立约有序:多元参与和内容重塑

随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代表的农村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乡村治理主体不再是以政府为代表的一元主体,而是包括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这些权益主体在内的网状多元主体结构。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是实现乡村治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前置条件。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动下,村规民约这一建立在乡村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基础上的非正式制度,不仅成为乡村社会实现乡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而且也是乡村场域全过程民主的载体之一。而要实现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就应充分考虑在规约建设中将各治理主体偏好和利益纳入进来。毕竟,非正式制度所具有的非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村规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社会行为人在多大程度上相信遵守这些规则是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

作为古代中国乡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制度形式,传统乡规民约的发展演进受到了乡村精英阶层、国家政权以及农民阶层等三方力量的影响。其中,乡村精英阶层作为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者,将乡规民约作为实现其治理理想的重要载体,是乡规民约的主要推动力量,扮演了倡导者、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多重角色。为了求得国家政权的认可和支持,增强乡规民约的合法性,他们不仅在乡规民约内容制定时,努力使其符合国家要求,体现国家意志,并通过报请官府审批、钤印颁布、径直送官等方式,主动邀请国家政权介入。另一方面,乡村精英阶层在将自身价值观和治理理念强力渗入乡规民约,试图对乡民进行道德教化与行为约束的同时,也不忘关照普通农民阶层“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现实需要,将生产互助、生活互济、资源分配等乡民高度关注的问题列为乡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合村公议”的方式,吸引普通村民参与到乡规民约具体内容的制定中。在乡村精英的大力推动下,国家政权和普通农民阶层参与到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中,各自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和体现,传统乡规民约也因此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同与支持,并在维护古代乡村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要实现传统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有机融入,就必须重视各治理主体在村规民约制定中的有序参与,充分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就政府主体而言,其对乡村社会的主要目标莫过于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组织资源的运用,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与农民全面发展,从而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就乡村社会来说,因为长期为城市发展“断腕式”输血,使得其物质财富积累还较为匮乏,相对贫困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仍是广大普通村民最迫切的愿望。同时,随着民主、法治等观念在农村社会的进一步普及,村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对自身民主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成为我国广大村民日益强烈的一大诉求。在此基础上,当代规约还要合理兼顾国家战略和乡村社会需求,将传统乡规民约中所蕴含的、能够回应当代乡村治理需要的治理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爱国情怀、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紧密结合,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新诠释、赋予新内涵,并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解决乡村社会治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赢得广大村民的情感认同,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立约主旨,提升其治理效能。

(三)执约有效:奖惩结合与方式多样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核心问题是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其实现离不开行之有效的制度执行。“制度运行的实质内容之一,就是确保违反规则与律令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及受到严厉的惩罚”。“通过社会奖惩来施加压力、施加内在的本质的精神奖励和价值观,增大机会主义方的违约成本,从而促进人们遵守制度,制度因此成为具有特殊意义的指示力量”。可见,制度要得到有效执行,离不开必要的奖惩手段。

为了增强传统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有效性,层级式的奖惩措施在传统乡规民约的实施中得到普遍采用。对于努力践行传统乡规民约的村民,乡村社会往往会给予书于籍、旌于亭、褒扬、优遇、奖钱、奖物、载录、立传、旌表等不同层级的奖励;而对于违约的村民也决不姑息,也会根据其违约程度和影响后果的不同,做出训诲、记过、处罚、削籍、送官等处罚措施。如明代王阳明在《十家牌法》中即规定:乡民如有“不弟”“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等不敬行为,会根据其改正程度,实施“以礼相劝”“姑使书之”“纠而书之”“执送之官”等不同层级的处罚。明代吕坤在《乡甲约》也要求:“乡民有过,四民劝化不从,则约正书之纪恶簿,再不改,处以责罚”。除此之外,定期化讲约并依托乡里、宗族、会社、乡约等民间基层组织严格执行乡规民约的具体条款,成为了明清时期各地乡村社会扩大乡规民约影响力、增加乡规民约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凭借“定期化讲约”“组织化执行”“层级式奖惩”等较为多样的执行手段,传统乡规民约在村民中的认可与遵从度进一步加强,呈现出“蒸蒸化洽,淳朴易治”的治理效果。

因此,要提升当代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就应充分借鉴传统规约多样的执行方式和奖惩分明的激励手段,在新时代实现“定期化讲约”“组织化执行”“层级式奖惩”的继承与超越。首先,注重宣传动员。探究“党员+乡贤”的常态化宣讲机制,充分运用村级广播、展板、告示栏、海报、宣传单等传统传播媒介以及抖音、微信、快手等新兴媒介,采用顺口溜、快板、三字经、漫画、短视频、戏剧等传播方式,进行优秀传统乡规民约的内容宣讲与治理理念与精神解读,缩短村民与传统乡规民约的认知距离,让传统乡规民约的治理经验与智慧深入人心,有效提升乡村治理共同体对传统乡规民约的心理认同。其次,加强组织化执行。探索行政村两委领导的、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乡贤工作室等村级社会组织分工协作的乡村治理多元协作体系,推动乡规民约的组织化执行。再次,重视奖惩结合。在健全完善“红黑榜”、积分制、先进评比、物质奖励、道德银行等奖励措施,以及批评教育、村内曝光、社区服务、取消村内福利待遇、暂缓参与村内承包活动等分级惩戒措施的基础上,探索更符合时代发展与人民需要的新型激励手段。

总之,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源远流长的乡村内生性治理资源,传统乡规民约积淀着中华民族丰硕的治理智慧,在维护乡里秩序、化解乡里纠纷、促进乡风醇化、教化乡民自我调节、推动乡村有效治理作出了历史贡献。时至今日,传统乡规民约中所蕴含的“克己修身”“人际和谐”“天人相与”“家国同构”等理念依然具有较强的价值共识和道德认同。同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传承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是文化振兴的基础。在乡村传统文化中,乡规民约是一份优秀的乡土文化,也是一份极具时代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对振兴乡村文化、培育文明乡风、重拾文化自信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将传统乡规民约融入当代村规民约之中,既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与认同,又能增强乡民对村规民约的理解与遵从,进而充分发挥这一非正式制度的“软治理”效能,助推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乃至乡村全面振兴。

猜你喜欢
村规民约传统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功能研究
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的完善与发展
在传统与创新中寻求制衡点
同样的新年,不同的传统
莫让村规民约成墙纸
郑国明 立足传统 再造传统
健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助推乡村治理
对村规民约体系重构的思考
少年力斗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