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静 李凌霄
在前互联网时代,连接是需要选择的。人们需要通过书信、电报、电话等方式和远方的亲友联系,任何一方不发出连接的行为,传播活动就无法进行。即使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连接一度也并非实时的。早期由于上网费用高昂,人们只能在特定时间或地点与他人相连。只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上网费用降低,“入网”门槛降低,连接才显得便捷与无处不在。
一个很直观的例子是,2013年智能手机刚普及,手机上的“数据开关”和“无线网络开关”两个按钮往往都位于最显眼的操作位置上,用户可以通过打开和关闭这两个按钮来选择是否接入互联网,连接很大程度上是需要选择的。同时,在3G时代和4G时代早期,由于带宽有限上网费用较高,绝大多数用户的这两个开关都处于常闭状态,只有需要时才会打开,连接的成本相对高昂。在这个阶段,没有人要求信息秒回、24小时在线,“断连”是一种默认的状态。而现在,人们已经习惯于这两个开关处于“常开”的状态。在低廉的上网费用面前,恐怕已经没有多少人记得随手关闭掉自己与互联网的联系,“连接”成为一种默认的状态。
随着技术继续向前推进,在人类社会日趋网络化、移动化的潮流下,互联网通过一种“连接一切”的强大能力,使得现实社会之间、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可以预见的是,随着5G技术、物联网的发展,在万物皆媒的智媒体背景下,“连接”已然成为了一种“元传播”,成为了一切技术发展的前提。拒绝连接意味着拒绝服务,拒绝技术带来的便利性,连接成为一种“默认设置”。
隐私是一个不断变迁的概念。杰佛瑞·汉考克指出,在农业经济时代,人是没有隐私的概念的,人人都可以知道他人的一切,尽管这时人人都没有隐私,但人与人之间是对等的,因此可以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而现在的状况是你了解我的一切,我并不了解你,对于隐私的侵犯感由此而来。祝建华指出,不同代际的人对于隐私有不同的理解,在农业社会中不构成隐私的内容,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也成为了隐私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讲,隐私是一种现代性的权利,是伴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诞生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隐私并不仅仅是那些公众希望被隐藏的信息,它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个人能够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以及向谁公开,不论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否会给人带来不适,只要是无法受到用户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泄露的范畴。多数时候公众要保护的隐私其实是一些平凡单调的事物,但这些内容是否受到保护却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心理状态和使用体验。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人的隐私权利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独处的权利、有限接触自我的权利和个人的人格权利(马澈,2020)。在万物皆媒的背景下谈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既有可以预见的困难性,又有其不得不做的必要性。出于对于隐私权这一人格权的担忧,不论是司法界还是学界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做了诸多探索。
“删除权”是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措施,是上个世纪后半叶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浪潮的成果之一,意指罪犯服刑期满后可以抗议媒体公开其犯罪事实。1980年OPEC制定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首次确立了“删除权”这一权利。
2012年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这一条例中“被遗忘权”首次以法律形式出现,并与“删除权”并列。二者相互依存,“删除权”是手段,“被遗忘权”是结果,从本质上来讲二者并无差别,目前有关“被遗忘权”的研究,基本均以此为起点。数据科学家迈尔·舍恩伯格也指出,删除权与被遗忘权是同一种权利,属于信息自决权的范畴。在我国学界中,以被遗忘权为名的学术研究较多,删除权的提法相对较少,国际学界中也较多地采取被遗忘权这一说法,因此本文也沿用了被遗忘权这一概念。
尽管被遗忘权和删除权提供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上却遇到了诸多问题,对于隐私泛化、审查的“私人化”等问题的讨论也在妨碍着这些权利的落地,而“断连权”的提出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国际社会中最早提出“断连权(right to disconnect)”这一概念的国家是法国。法国在2017年1月通过的劳工法案中正式提出,员工有权利在下班时间不回邮件,公司也不得在下班时间向员工发送邮件,这被看作是断连权最早的司法实践。隐私首先是一种“独处的权利”,也就是个人有权利在私人生活中不被打扰。下班后的时间显然是属于员工自己的,因此公司无权打扰,这一规定被学界认为具有明显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意味。
但国内学术界有关断连权的讨论非常鲜见。目前可以追溯到的最早在国内使用“断连权”这一概念的是方惠等在2020年3月发表的《融入与“断连”:老年群体ICT使用的学术话语框架分析》一文,文中指出,断连权的意义在于“保障私人生活空间不受侵犯”,从这个角度看,断连权与隐私权能指有相当大的一致性。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断连权”的提法在法律中刚刚出现,但实际上“断连权”的运用却早已有了诸多实践。
《冈萨雷斯案》被认为是欧洲“被遗忘权”第一案。在此案中,欧洲法院判定谷歌搜索引擎屏蔽以“姓名”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而并非删除全部相关内容,也就是说,用户通过其他关键词搜索依然可以找到相关链接,只不过通过其他关键词获取的内容是零碎的搜索结果,无法形成完整的个人画像,也就不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利。
从此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冈萨雷斯并没有真正在互联网中删除与自己有关的部分信息,仅仅是将这部分信息屏蔽在了人们的视线之外,这种屏蔽关键词的做法与其说是“被删除权”,不如说是“断连权”。当通过技术手段使得个人的身份与事件的信息之间不具有联系时,个人与事件的独立性都得到了保证,也就实现了私人生活空间不受侵犯。在其他的案件判决中,“断连”这一做法也实质上被广泛应用。
由于全面的删除数据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有很多数据被存储在独立的终端之中,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互联网平台都没有办法将其完全删除,暂时的网络空间数据删除不意味着数据永不复现,也就并不能真正达到保护隐私的目的。因此更加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要求搜索引擎删除相关的链接,使特定的内容无法被更多的用户检索和获取,使之成为一种“断连”的信息。互联网是以连接发挥其影响力,断连的信息是一种“死亡”的信息,无法继续传播,也就无法继续发挥其影响力,其社会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失。
在司法实践中,断连的做法与删除权的权力可以说是互为表里的。删除权涉及众多的权利主体,互联网空间数据控制者众多,完全删除信息不可能也不现实。强制删除信息甚至可能反而会造成相反的后果,这也是“被遗忘权”在实践过程中的难点。一个著名的案例是关于美国歌手史翠珊的案例。在二十一世纪初,美国歌手史翠珊状告摄影师阿德尔曼和网站Pictopia.com,原因是他们拍摄并公布在网络上的照片包括了对史翠珊住所的空中摄影,史翠珊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因此向联邦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由于法院判定史翠珊败诉,内容并未删除,该网站在短时间内受到了超过42万人次的点击,真正导致了史翠珊的隐私泄露。之后有博主根据史翠珊的经历提出了“史翠珊效应”,这说明在“举报—删除”的治理模式下,用户需要承担巨大的信息风险,不论举报是否成立都可能给用户造成二次伤害,这违背了法律保护善良、勇气和正直的初衷。
而“断连权”的提出则为“被遗忘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路径,“断连”的执法成本远低于“删除”,因此判定允许“断连”的标准也可以相应放低,在降低用户隐私权维权成本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隐私保护中的“史翠珊效应”。个人与信息的“断连”既保证了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性,又保障了个人拥有的私人生活不被打扰的权利,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更接近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本身,有助于帮助全体公民拥有更加安宁的生活。
隐私是在连接的过程中形成的,单独的电话号码、单独的地址、单独的姓名都是无意义的独立信息,不会带来隐私泄露的风险,只有个人的电话、地址、姓名等等信息被连接起来的时候,这些信息才会产生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人们所要防范的隐私风险,大多是个人信息的组合或对于个人信息的二次挖掘。在万物皆媒的背景下,强行删除或关闭所有涉及隐私的信息是不现实的,因此保护隐私的可行性逻辑应当是一切个人信息在“上网”之前都要经过断连处理,使任何人通过有限关键词搜索时不能得出关于特定个人的完整画像,在实际上达到保护隐私的效果,这种实践方式即所谓的“断连权”。
断连权的实践有助于推进隐私权利的保护。从互联网的本质上来看,互联网是一种开放式的媒体,这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求是相悖的。但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从伦理的角度看,保护个人隐私都是必要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中的隐私问题一直是一个悖论式的问题,人们一方面重视隐私,另一方面为了使用的便利性又会将自己的隐私轻易地拱手让人。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性原因是用户既有选择更便捷服务的权利和需要,同时也有保护私人空间不受侵犯的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断连权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良好思路。
保护隐私权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隐私与隐私边界归谁所有的问题。从法理上来看,毫无疑问,不论是个人隐私还是隐私边界的划定、隐私的开放与否等问题都取决于用户的个人意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用户的隐私很大程度上并不归属用户所有,而掌握在不同的数据公司之中。隐私权与隐私内容分别归属不同的主体,出现隐私泄露问题自然难以避免。
要解决这一问题,拒绝大数据技术对人隐私的采集是不现实的。在各类侵权案件中,被遗忘权所涉及的删除信息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但断连权不同与此,他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很轻松地解除信息与个人身份之间的关系,即个人的“断连”,由此便可以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尊重数据公司的商业利润,达到共赢的局面。不论是防止科技公司侵犯用户隐私方面,还是在隐私权案件中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断连权的实践可以说都大有可为。
断连权可以保持信息化社会的社会和谐。在连接已经成为“元传播”的信息化社会中,拒绝互联网乃至物联网的连接无疑是历史的倒退。但是,如果人人都处在隐私泄露的风险社会之中,又无疑会影响社会的诚信度和和谐程度。
在信息化社会中,数据已然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对于个性化信息的获取能极大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然而,个性化信息不等于隐私信息,个性化信息可以是去除个人身份信息后剩下的“纯信息”,这样的信息既能满足公众的大数据生活需要,又能使公众无须为隐私问题而担忧。也就是说,经过“断连”的信息可以说不归属与任何人,像一种“绝对中立”的自然资源一样可供任何人开发利用。从这个角度看,断连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可以说日益不可或缺。
断连权符合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需求。互联网公司也发现了过度连接给个人和媒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了消除这些不良影响,不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均出现了由互联网公司倡导的“媒介斋戒”活动。例如国内由腾讯研究院2017年发起的“社交斋戒”活动,以及国际上源于美国企业倡导的“全球脱机日”活动,通过在特定时间弃用电子科技以达到重建真实的社区连接的目的。
社交倦怠的出现是由于在社交媒体中“后台”消失,个人无时无刻不处于前台的展演之中。由于个人社交能力的有限和社交边界不断扩张间存在的冲突,用户的隐私边界日益模糊,隐私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当私人领域被商业化内容逐渐入侵时,用户的社交效率降低,社交媒体的工具性价值大于其情感价值,社交媒体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情感基础,从而导致减少使用、拒绝接受信息等轻度社交倦怠行为。
而在更广阔的互联网中,在广泛连接的背景下,平台提供了越来越个性化和便捷的服务的同时也在进行着对隐私的“集约型剥削”。在这种潜移默化的入侵之下,当用户有所察觉之时已经无法逃离互联网带来的连接。这种被迫的连接会给用户带来一种“被审视”的感受,当这种不快逐渐累积,用户便会逐渐产生逃离平台的欲望,这也解释了为何诸多互联网平台在吸引了大量用户之后却会在短时间内再次沉寂。
这些现象的出现证明断连权实践的必要性,当决定隐私扩散范围的权力归属于用户而非平台时,用户能在享受社交连接的前提下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从而减轻社交倦怠,提升融入互联网乃至物联网的意愿。
断连权的实践尽管可能在短时间内影响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活跃程度与广告收益,但是长久来看这一权利的实践有益于互联网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同样符合互联网企业的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断连权的提出既是用户的需要,也是司法发展的需要,更是互联网长久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个人角度看,这一权利保护了个人生活不受打扰,同时也是对于互联网对用户劳动上和隐私上的集约型剥削的一种反思和反制。从法律的角度看,断连权的提出是法律发展前瞻性的一种表现,也为被遗忘权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从技术角度看,目前有研究者提出可以通过对技术进行不同层次的加密从而减少数据间的连接,进而达到保护隐私的目的,这也证明了“断连”的技术实现可能性。从社会的宏观层面来看,断连权避免了过度的媒介使用可能给人带来的心理压力与不适,也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做出了更多伦理层面的探讨。可以预见,断连权将在“连接”成为默认设置的物联网时代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与探讨。
但是断连权作为一种并未得到广泛实践的权利,能否真正广泛应用还需要更多法律上的支持。断连权的实践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断连权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更多的用户与平台、平台与法律之间的斗争,以完善其适用范围和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