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传播伦理风险及应对研究
——以“全红婵相关传播内容”为例

2022-10-31 09:29杨慧娟
声屏世界 2022年10期
关键词:隐私权家人当事人

□ 杨慧娟

在新媒介环境下,个人从以往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传播者,短视频平台成为低门槛的信息传播平台,也带来了互联网传播伦理风险。普通人走红网络获得意料之外的围观,“全红婵夺冠后走红网络”正是一则典型案例。

东京奥运会赛场上14岁的全红婵在奥运会女子10米跳台决赛中5跳3次满分,以466.2分成绩夺冠,一战成名。在赛后采访时,全红婵说道“自己努力训练就是为了挣钱给母亲治病,多年辛苦训练从没去过游乐场、动物园”,她的淳朴懂事迅速引发了网民关注。一群短视频博主就此赶往全红婵家乡,拍摄全红婵家人的短视频和就地直播,甚至有博主在全红婵家门口直播带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全红婵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如此高频率出现的普通公众被卷入社会热点事件、获得大量舆论关注的现象,反映了在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平台对于内容报道和内容创作的需求,但用户的创作需求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新闻传播伦理及法规。在这些越线报道事件发生的背后,反映的是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用户视频创作能力强,但缺乏相关的媒介素养以及媒介法律法规知识。从新闻事件的报道过程来看,事件的发生以及新闻事件的报道是人为发掘和添加主观动机的报道过程。就全红婵夺得奥运冠军后走红这一事件,公众有满足自身信息的需要,因而媒体蜂拥而至对其进行报道,但全红婵及其家人作为普通公民,有维护个人隐私,保护个人生活不被他人所干扰的权利,当各类自媒体创作者蜂拥而至时,便呈现出了传播者的报道行为影响当事人生活的问题。

全红婵走红后短视频平台传播伦理风险分析

自媒体内容创作者蜂拥而至对当事人进行采访和报道,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及秩序。普通人无意间受到公众关注,并在社交媒体持续曝光影响个人正常的生活成为值得关注的伦理问题。下面笔者从中庸之道、绝对律令和社群主义视角,对全红婵走红之后短视频平台传播伦理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基于中庸之道的分析,过度打扰背离了适度原则。亚里士多德关于中庸之道的论述使用了“适度”“中间”“适中”的说法,他认为“过”与“不及”都会毁坏其本性,认为美德是介于“过”与“不及”之间的中间之道。中庸之道在我国也是儒家推行仁政和德政的思想基础。新闻传播伦理中存在着“过度”“不及”和“中间”,适度就是一种美德。短视频平台掌握适度原则运用到实践中,也就是要学会运用中庸之道。2021年8月,抖音、快手、B站等短视频平台上,短视频创作者围绕全红婵夺得奥运冠军进行了一系列报道,自媒体创作者们到全红婵家门口进行直播,为了博取关注和打赏,甚至直播到凌晨,严重打扰了全红婵及其家人的正常作息;有人在自媒体平台上注册账号冒充全红婵的家人,通过发布与全红婵相关的内容博取网友的关注。从短视频用户层面,对名人的好奇心使他们忽略了这类报道的正当性,从新闻价值观的角度,短视频创作者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全红婵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获得意见表达和信息传播的权利,但没有在呈现私人空间和不过度打扰间维系平衡,为了呈现他人生活构建了一个如同福柯所描述的全景监狱式网络,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庸之道的原则。

基于绝对律令的分析,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坚持义务论的哲学家康德认为不应将人作为行为工具或手段,必须遵守人们固有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在道德上该行为就是不应该的。换句话说,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每一个人都是理性存在者,拥有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绝对价值和尊严,绝不应该被当作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短视频创作者们在短视频平台上冒充全红婵的家人发布相关信息博取关注;追到全红婵的家中进行拍摄,影响了当事人及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普通人获得关注后的个人空间和自我角色被赤裸裸的展现在公众面前,公共情境和私人情境合并,名人的隐私成为短视频创作者提升知名度、换取自身经济效益的手段和工具。此类行为一直属于自媒体平台的管制范围,2021年8月,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集中治理部分短视频用户借东京奥运会运动员恶意炒作、营销蹭流量等违规行为,发布公告指出部分用户前往奥运健儿家中聚集,甚至暴露其家庭地址,部分用户围堵、直播奥运冠军家人的日常生活,消遣他人获取流量从中谋利。截至8月12日抖音安全中心已经下架了3287条违规视频,处罚了106个直播间。总而言之,一些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创作者,没有着眼于人道主义,忽略了道德、精神和情感关怀,没有将人的发展作为判断价值的取向,过于追求经济利益等外在的价值而没有把人本身当作目的,这些行为不符合绝对律令的伦理规范。

基于社群主义的分析,追逐个体利益忽略他人。社群主义主张社会公共是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观,阿米泰.艾滋奥尼强调社群主义是对我们共享的环境以及社区的责任。也就是说传播者要理解自己所属的社会角色,传播行为不能同社会责任分开,要关注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全红婵作为年龄最小的奥运跳水冠军,在接受采访时展现了真实的一面,潜心训练一举报国引发全国网民的关注和喜爱。对于新闻事实,短视频平台上内容传播者有以下两种价值观念:一是尊重全红婵及其亲属的隐私权,基于人道主义和对隐私权的尊重,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生活画面不做报道,不予公布;二是借助平台的分发模式、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满足公众想了解全红婵及其家人个人空间、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的需求,未经当事人同意进入当事人所居住的村落等私人空间进行拍摄和直播。以上两种观念有对应两种伦理原则:一是利他关怀与人文主义;第二种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认为短视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至上。在此事件中,全红婵夺冠后引发了网民对其关注和好奇心,一些短视频创作者们受利益驱使前往全红婵家中,直播并拍摄全红婵及其家人的居住环境,影响了当事人及周边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心理造成压力,利用公众的好奇心满足自身经济利益和流量需求,这种行为不符合伦理准则。

短视频平台传播伦理风险应对路径

自全红婵在东京奥运会夺冠后,自媒体创作者在短视频平台对全红婵相关事件进行了一系列存在伦理风险的报道。面对这类普通人无意间受到公众关注,个人正常的生活之秩序被打扰及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报道事件,需要找到短视频传播伦理风险的应对路径。笔者认为,短视频平台在传播有关他人的内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隐私原则。继1890年沃伦(Samue Warren)和布兰蒂斯(Louis Brandeis)发表《隐私权》为隐私权理论研究奠基,此后经过学者们的探讨,各国逐步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保障隐私权有两个维度的必要,一是“自由”的实现,只有个人隐私得到保护才是可能的。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他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二是保护隐私权可以使个体不受外界干扰,为个体提供适宜环境。另外,保护隐私的社会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要维护个人安宁和安全感,通过隐私权保护实现人与社会基本和谐;再者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用法律和规章制度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些要求也一直在抖音平台的治理范围内,《“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坚决禁止不尊重他人隐私,传播未经当事人允许的内容;禁止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短视频创作者在报道与他人相关的内容时要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未经他人同意就传播有关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资料;更不应以报道的名义跟踪、监视他人,入侵他人的私人空间。保护隐私权是对个人自由予以关注,保障了人格和尊严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隐私是以促进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主要内容,使个人在舒适环境中进行价值创造,它保证了人格自由发展,将个人本身的创造性作为题中应有之义。

避免伤害原则。避免伤害原则是指在传播与儿童、未成年人或其他人相关的内容时,应当给予保护和人文关怀,它是自媒体在传播过程应尽的基本道德义务。罗伯特.M.斯蒂尔提出波特研究所模式,他提出了一些适用的道德推理。例如,传播的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在契约主义看来,道德是为了人类免受伤害,设置权利和义务维护人类权益。因此,当传播内容与传播伦理发生冲突时,就应该采用这些标准进行衡量。媒介逼视使一方成为“被看”的对象,人为制造出“我们”和“他们”的对立。以全红婵相关传播内容为例,短视频创作者利用社会公众对奥运冠军及其成长经历的好奇,站在“代表全国观众来拜访”的道德制高点上要求全红婵及其家人接受镜头和采访。在窥私欲的作用下,避免伤害当事人原则被“理直气壮”地忽视了。即使被拍摄者同意,短视频创作者仍然应该注意拍摄的时间和距离,不应使当事人长时间处于镜头的监视之下,避免打扰当事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尊重被摄者原则。尊重是最基本的道德共识,是伦理学的底线原则。尊重当事人原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信息获取的方式要正当,短视频创作者在拍摄与当事人有关的内容时要遵守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原则,将拍摄的目的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告知当事人。二是尊重当事人拒绝采访的权利。即使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对采访持接受的态度,但像全红婵这种走红网络后却无意使自己和家人被过度曝光的普通公民而言,轰炸式的报道是一种媒介逼视,媒体的镜头是异化的监视,给他们施加了本不该承受的压力。短视频创作者不应过度消费公众人物及其家人,在直播或拍摄视频时应遵循尊重当事人原则,若被拒绝立刻停止相关行为。尊重当事人原则表明新闻传播者在进行传播活动时,其个人目标的实现是有边界的,其中蕴含着人道主义的元素,将这样的思想运用到平台创作中,也就表明互联网平台的创作者在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总体效益的同时,也重视每个公民的个体权利实现,决不以权威或者大多数利益压迫个体自由生活的正当权益。

基于短视频平台上全红婵相关传播内容的总结与反思

从中庸之道、绝对律令和社群主义视角分析短视频平台上全红婵相关传播内容中的传播伦理风险,我们看到了平台对传播乱象的治理能力,保护当事人不受侵犯的职责以及短视频创作者作为传播者应该担负的伦理责任,这要求我们对此类传播风险事件作更深入的反思。第一,短视频内容创作者应该将人本身当作目的,不应受经济利益驱使发布出有违传播伦理的内容,应该遵守“保护隐私”“避免伤害”“尊重当事人”的伦理准则。第二,传播伦理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和应用伦理,不能机械的运用,更应该推动这些伦理在社会中的效用,让短视频内容创作者自觉遵守“适度”“关怀”和“尊重”的伦理意识。当短视频创作者的报道行为与当事人生活不受打扰产生冲突时,伦理意识和伦理准则所表现出的批判性和治理性,可以帮助应对短视频平台传播伦理风险。推而广之,全红婵相关传播内容并非短视频平台传播风险个案,自媒体追求热点和轰动效应,将普通人置于舆论漩涡的现象广泛存在。比如,2019年网红们守在走红的大衣哥家直播,2020年因住房事故意外受伤的小张向媒体求助维权,同样是普通人意外走红网络最终发展成一场自媒体消费普通人的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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