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娟
河南广播电视台
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据数据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005 年到2020 年增长了近15倍,并在我国GDP平均值比重中逐年增长,从2005年的14.2%增至2020年的38.6%(图1)。
图1 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及占GDP比重变化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由此衍生出了新的数字经济模式——网络直播带货,这种经济模式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并借助直播技术进行线上商品展示、导购销售及咨询答疑等。现阶段可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行直播带货:一种是电商通过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间,然后由主播销售带货;另一种是主播直接在直播平台带货。网络直播带货与以往的售卖逻辑有较大的区别,以往的售卖方式主要以产品为主,而网络直播带货主要以人为载体,主要依靠主播的销售能力和直播内容传达给用户,从而形成购买力。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模式广受消费者的青睐,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直播电商的涉税问题。在高收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人投身于直播行业,但在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直播电商数据造假等问题屡屡发生,长此以往,会影响该行业的合法运行,甚至干扰整个市场经济,因此,重构税收征管模式迫在眉睫。
个人带货目前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流模式之一,这一模式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带货主播通过平台个人账户进行直播带货,在这种带货方式下,其收入主要包括销售佣金、坑位费、粉丝打赏这几个部分,属于个人提供劳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另一种是主播以企业账号进行直播到货,并且带货主播属于企业职工,直播带货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款缴纳,税率为3%~45%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则有直播平台进行代扣代缴。
独立主播加入直播工会进行带货,也是目前网络直播带货的一种模式,在和一模式下,独立主播需与直播工会签订带货协议。在具体的操作中,先由直播工会接单,然后直播工会再分给主播进行带货。在这一带货模式下,需经过两次结算,第一次结算主要是直播带货产生的销售佣金、坑位费、粉丝打赏等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分配给直播平台与直播工会;第二次结算是由直播平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主播,这部分收入属于个人提供劳务,应依法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成立经营实体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带货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在直播带货时需要与直播平台签订带货协议,且直播带货的收入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直播平台。在这一带货方式下,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另一种是带货主播成立公司,并与直播平台签订带货协议,直播所获得的收入,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直播平台。所分配获得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附加税这些税费的缴纳。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25%,如果是小微企业,需按照小微企业相关规定税率缴纳税款。
在2016年北京召开的税制改革与电商流失报告主题发布会中,指出了现行税收征管能力不足、涉税主体主动纳税意识薄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超过500亿元税收流失。2019年,网络直播带货异常火爆,更是增加了税款征收的管控难度。由于主播的收入来源较为复杂,而性质各异的收入之间相互转换,使得税收征管难上加难。纵观整个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大量的税款流失,会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不利于宏观经济的调控,而且也会使得不公平税收管理理念蔓延,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形成的,范围广、力度大,但随着税源规模和结构日趋复杂,互联网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数字经济下,新兴产业暴露出的问题,也反映出了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1.相关法律不完善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网络直播带货成为市场的主要销售渠道,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但目前关于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现有的规定与法条主要是宏观层面进行行业规制,缺少具体的法规及明细要求,导致在实务中往往对于同一行为不同的税务机构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直播带货中粉丝打赏部分的收入,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偶然所得进行税款缴纳就存在争议。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事项不完善,与当前直播带货行业发展的实际不适应,无法实现对直播带货行业的有效监管,以致于税收征管存在真空地带,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不利于国家的税收。
2.涉税事项认定难以明确
在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中,平台起到重要作用,但网络平台交易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环节较多,且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于一些纳税相关要素难以确认。从现行的法律来看,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依法纳税,但对于相关涉税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使得税务部门的税务征管难度增加。
3.平台监管力度不大,自查效果甚微
当前直播带货平台无法对商家的纳税行为进行干预和监管,商家在缴税时需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进行,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对于主播个人的收入,平台与电商企业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但目前存在平台内部不规范的现象,如为了偷逃税,不履行或很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 年下发了电商平台漏税自查的通知,但该项通知仅对部分直播带货电商平台提出要求,并未针对全部电商企业进行调查及相应的出发。这使得许多商家并不重视自查,通常是想尽办法弥补税款凭证的缺陷,对于自身偷税漏税行为缺乏修正与补税的意识,因而自查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受到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税务部门也无法有效对全部电商企业及评估进行征管,加之调查消耗成本高、网络交易复杂,征管难度更高,进而使得许多税收流失。
4.虚开发票、刷单行为问题突出
网络直播带货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但也因为如此,一些商家会利用网络交易的特点,钻取法律漏洞,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使得国家税收流失。目前就存在较突出的虚开发票、刷单行为问题。由于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通常不会要求商家开具发票,这使得商家囤积了大量空白发票,也给虚开发票提供了条件,商家往往会下游企业虚开发票。这样的行为,除了商家自身需要承担虚开发票的风险与责任以外,还会扰乱税务机关发票的监管,难以通过发票确定商家实际的应缴税款。同时,也存在一些商家为了热度和流量,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会雇佣水军刷数据、刷销售量,后续再退货退单,这样刷单的行为,使得税务机构难以评判直播间的真实销量,从而增加商家实际应缴税额确定的难度。而且一旦刷单行为产生的虚拟收入计入到应税中,还会因为没有进项抵扣而增加商家的税负。
5.大多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薄弱
随着“互联网+”战略提出,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20 年全年直播超2000万场,交易额高达数千亿元。但对比高额收入,财税贡献率较低,从2020 年5 月财政部对多家未合理纳税商家发出的风险自查提示,以及2021年查出的多个主播偷逃税事件来看,大多数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还较为薄弱,这也很大程度增加了我国税收征管的难度。
6.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合理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国家与地方政府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初创企业发展,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直播电商企业可合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自身的税负。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电商平台和头部主播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偷税、逃税,使得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这严重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阻碍初创企业的发展,使得税负不公平理念蔓延,进而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在网络直播带货行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应进一步对该行业进行约束和规范,保障行业健康发展。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其加以约束和规范,需要加快完善直播带货行业的税收法律体系。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直播带货行业相关的法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收管辖权、征收率等事项的认定,如在税收主体认定上,明确各涉税事项的纳税主体,工会模式下,应明确规定直播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在带货收入认定上,可通过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增设具体的带货收入认定的相关条款,以防出现主播将个人所得税转化为企业所得税偷逃税的现象;在税收管辖权范围上,可结合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自然人纳税地点的规定,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分配解决。通过明确细则,减少实务处理时的争议,也避免出现税收真空地带。其二,准确界定特殊事项的适用税目。在税收实务中,因适用税目不确定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此,需要税务机关在结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特殊事项的税目认定操作规范,并定期完善以统一政策口径。针对直播电商活动中存在争议的特殊事项,遵循从低、从简原则,如一笔价款在应税交易中无法划分进而无法确定适用税率时,可允许从低适用税率,这样可以妥善解决税务实务争议,也能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对网络直播带货税收征管方面,可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构建“互联网+税收征管”的新模式,对直播电商交易活动产生的数据进行跟踪管理,可有效避免虚开发票、交易造假等行为的出现。首先,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信息内容包括纳税人身份信息、平台注册地、主播与平台与工会的关系、交易与结算方式、直播收入构成等,解决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直播电商纳税行为的监管,也需要税务机关积极与银行、物流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其次,在发票管理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具有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点,在这一技术支持下,可实现对发票的数量、票面数额等信息的准确追溯,对遏制虚开发票行为有积极作用。而且在区块链技术作用下,也能让税务机关与电商平台、银行、物流这些机构之间信息互通,形成全面的信息监管,也能有效避免出现平台虚报信息的情况出现。最后,建立数据分析管控机制,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平台、商家、工会与个人进行实时监管追踪,税务机关需深入挖掘分析数据库中的税收信息,并积极培育和引入既懂税务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电商直播的偷漏税行为,提升税收征管的精准性。
针对相关纳税主体纳税意识薄弱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各主体的纳税意识。一方面,应在直播带货平台中增加法律学习的模块,要求带货主播必须要进行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且在了解纳税义务后才能进行直播带货。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这些新媒体平台,向大众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升大众的依法纳税意识,这样也能有效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税法的商家进行抵制。在有直播带货功能的平台中,设置税收法律学习模块,只有进行了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且明确纳税义务后,才能进入平台直播带货。另一方面,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可通过各平台官方账户向大众推送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大众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可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抵制违反税法的商家。
当地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对入驻企业及其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若审查不通过,及时移除。制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直播电商考核标准,将本地产生收入、促进当地消费能力、促进当地就业人数等作为考核指标,企业及个人如果后续发展无法达到考核指标,将会被“驱逐”。对于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却未能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洼池”也要及时清理。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充分考虑交易的实质。
网络直播带货模式的兴起,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从近些年发生的直播带货偷逃税事件来看,偷逃税势必会得到社会的抵制,也警示着我们不可偷逃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本文针对现下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中存在的法律不完善、涉税事项认定难度大、平台监管不力、虚开发票与交易造假、主体纳税意识薄弱及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平台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强化税源管理、加大税法宣传及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等建议,希望能通过优化我国税收征管体系来改善直播带货行业的发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