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展示之伦理维度

2022-10-25 04:48甘绍平
关键词:当事人舆论个体

甘绍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2488)

许多人乐于以某种隐私信息的让渡为代价,来换取成功的自我展示所带来的益处,这一点是由客观与主观两个因素造成的。客观因素在于,当代媒体生态的变迁迫使媒体企业在挖掘公民隐私信息以满足社会好奇心方面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格局。媒体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一方面肩负着价值导向、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也要顺应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向大众提供信息服务产品的方式来满足其求知欲,从而维持媒体企业自己的生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的出现,任何媒体要想在吸引眼球、博取轰动效应的激烈竞争中不被打败,就不能仅仅固守和局限于传统的对政治选举、经济状态、社会事件的新闻报道上,而必须同时也要迎合作为普罗大众好奇心之本质的对他人真实现状一探究竟的欲求,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捕捉与展现名人和社会普通个体的引人入胜的私生活经历及隐藏极深的内在信息。在媒体生存很难摆脱对窥视的服务的大气候下,在对隐私的揭示构成了把握真实社会的通常途径这样一种认知中,个体隐私日益陷入被公开化的态势,当事人对某种性质的隐私在社会中的普遍敏感性在衰退,被披露的容忍度以及全社会对隐私相对化的总体理解度在上升,以至于许多人感觉到,一个所谓后隐私时代的大幕已徐徐展开。

从主观因素来看,彰显个体的独特性属于人类的一项本质性需求,这种独特性的存在要通过各种途径展现出来。以前这种展现渠道受制于巨大的技术成本和社会控制而有着相当高的门槛,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书籍的作者、报刊报道的对象、电影电视镜头中的人物;而网络媒体的出现则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使得普通百姓都有机会越过常规的限制,利用网页来展示自己多彩的生活与本真的存在。这样一种直接性的传播导致广大受众对所接收到的内容产生出更加强烈的相关性的体验,因而更易引发同感与共鸣。新的数字交往与传播方式的使用,不仅极大地激活了人们的展示欲,而且也影响了人们对披露内容更加自由的抉取。利用自媒体的行为主体尽管无法在播报新闻、普及知识、组织娱乐等方面与传统正规媒体竞争,也无法借由自身专业上的成就、艺术上的才能、社会贡献的独特性来赢得受众的赏识,但他们可以冲破私人与公共领域的界线,利用网络中的文字与镜头,通过个人寻常生活细节的展示将其中蕴含的某些隐私信息传播到全世界。这样一种普普通通的自我形象照样能够调动起人们的兴趣,照样拥有打动人心的魅力,照样可以找到五湖四海的知己。

自我展示作为数字媒体时代个体认同性的一种新的构建方式,尽管或许需要以对当事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让渡为代价,却也成为人们的一种本质性的需求和基本的生活内容。在一种人人自我展示的欲望原则上均得以满足的全媒体的环境里,社会朝着更高程度的祛魔化的方向发展。每个人自我展示的微小光点无限地相互拼合衔接在一起,就会使整个社会变成一种通透体。基于数字化全媒体的这样一种透明社会,就为所有领域生活的改善提供了良好的途径,政治可以更加清明,经济可以更加公平,科技可以更加发达,资讯可以更加畅通,民主与公民的发展机会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强化。

从个体的角度上看,个体透明化会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形成高度的道德自律。自我展示者任何一个小小的瑕疵或失误,都有可能被网络媒体识别、披露、扭曲、放大,形成一种博眼球的事件,成为人们议论和品评的对象,从而改变众人对当事人的看法,冲击其苦心营造的人设,且这种伤害还会借由网络永久记忆,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子孙后代都会造成持续的心理创伤。即时的联网性的监控,使得失范违规行为马上就可以得到揭露,故自觉的谨言慎行、遵纪守法便成为当事人必然的选择。

事实判断则关涉对现实事物的客观描述。寻求真实的信息、了解实际的原貌属于人类的一种本性,因此有意的虚假的陈述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媒体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的时代,只要有人乐于披露真实的隐私,那么观众就很难抵抗窥视的欲求,并且不会为自己的感受或需求而害羞。观念口味的选择当然也会激发媒体的反应。但是媒体对公众提供服务产品不能突破禁忌,不能以追求客观性为名来展现毒品消费和血腥暴力、歧视女性及残障人士以及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言论自由所要保护的是对信息的客观报道,但任何媒体都不得对恶的事例进行展示性的描绘、详尽性地勾画,否则便突破了不得呈现与展示恶本身这样一种社会道德律令。

总而言之,言论的开放性在一个自媒体时代对于个体和整体均构成了一种根本性的价值指导原则。从个体的角度讲,言论自由原则保障了言论建构的公开性与多样性,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其反映思想活动的言论得以畅通表达的权利。同时,为了使人际的交往真正实现无拘无束和自由自在,言论自由也赋予了当事人不在媒体公开其私下所言的权利。他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所言被谁记录、是否允许和在哪个范围里得以再现。从整体角度看,言论自由使社会日趋透明,使公共生活中的公权力的失范和失误得到迅即的揭示与矫正,从而使舆论监控的功能得到有效行使。

正是由于言论的开放性,才有可能形成一种民主社会特有的舆论市场。舆论市场对于民众至少具有两大作用。首先,舆论市场与一般的商业市场不同。民众从一般商品市场所获得的仅仅是自己所需的产品,以满足自身物质与精神生活之需;而从舆论市场里,民众不仅可以了解即时资讯、事态信息,而且还可以寻求价值导向、方位引领。随着社会的世俗化的进程,宗教从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退却。在西方发达国家,价值宣导的承担者正逐渐从原来的宗教转向了现今的媒体。今天人们所看到的公共领域,在极大程度上是由媒体所塑造出来的。媒体可以借由对事变、悲剧、不幸、丑闻的报道,调动广大公众理性的反思与情感的回应,激发人们针对相应事态在价值判断上的建构。尽管每个人在成长环境、宗教信仰、政治立场、观念背景上千差万别,对于同一事物的是非曲直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态度,但言论越是开放、辩论越是激烈、质疑越是彻底,就越有可能经舆论的沉淀而形成激浊扬清、尽现真相的格局,达成接近一致的结论。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正常的舆论生态环境下绝大多数的人都不乏基本的正义的直觉,这一直觉为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商品选择和民主政治中的全民投票的结果提供了合理性的解释。总之,舆论市场具有价值导向的功能,而舆论道德则主要是由公正原则所支撑的。其次,长期单一的舆论环境只能造就认知简单、头脑顽梗、想法固化的民众。而在由无限的自媒体支撑起来的巨大的舆论市场上,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做出自身的展示,这样也就导致了信息的鱼龙混杂、事实的真假难辨。在失去了权威的导引的情况下,大众只能不断地在纠错中培养批判性的思维,在独立思考中锻炼自己明辨是非的判断力,在真相揭示中提高自己针砭时弊的勇气。而拥有自主意志的公民在观念与行为上的成熟,恰恰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稳定存在的必要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自我展示具有着体现自主性作为一种核心伦理价值的积极意义,个体有权利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或者保密的自主处置,以满足其物质与精神上的正当需求,但自由选择的结果则是当事人必须为其做或不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才完整地呈现出伦理道德的基本内蕴。行为主体进行自我展示,其心理预期不可能仅仅是赢得赞叹与掌声、感动与欣赏,而更应是要直面嫉妒与不屑、质疑与抨击。赞美他人是一种需要持续精心培育的美德,而否定与质疑才是观众由其人之本性所决定的最原初和真实的内心常态。一个人的自我展示越是成功,其名声越是巨大,则越是需要容忍大众对其隐私的更加深入持久的打探,这反映出了在媒体世界的成功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代价。名人的任何瑕疵、失误都会被网络放大与抨击;名人的任何痛苦与无助也都有可能被网络嘲讽与贬低。他人的不幸成为大众消费的对象,他人的灾难成为大众猎奇的目标。更严重的是,当事人的过失与错误尽管随着时间的流逝可以被个体与社会淡化和原谅,但网络世界里却没有遗忘。任何不堪的经历在数字时代不仅可以公开传递,而且还可以无限保存和随时调取,给当事人造成几乎无法消除的副作用,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管控。这种副作用一方面是主观上的,外界的刺激及丧尽颜面的内心感受直接给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并成为其难以摆脱的精神阴影;另一方面则是客观上的,各种伤害、侮辱、丑化与谩骂导致当事人不得不遭受一种社会隔离、疏远乃至排斥,甚至会造成工作岗位的丧失以及社会关系的消解。当事人起初的确是依据自主性原则展示自身的,但对展示自己及暴露隐私的风险和后果却未必具备足够的认知与预判。最严重的情况便是,自我展示之后失控的结果会带来对当事人声誉与尊严的严重损害,以至于随后其真正的自主性的维持都可能难以为继。这在伦理学上无疑意味着一种巨大的悲剧。

三、结束语

奠立于现代科技基础之上的自媒体的发达以及由此而来的自我展示的极大普及化,一方面呈现着人类历史的一种新的进展,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和个体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从社会的角度讲,自我展示与隐私保护之间会形成巨大的张力,如何确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线已成为社会争议的一个话题。我们知道,明确私人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严格区分并以此来保护私人领域不受外界特别是大型网络平台及公权力的侵扰,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一项文明成果,已经构成了社会广泛接受与认可的共识。保守派把国家对个体隐私的保护义务理解为在确定私人与公共领域的界线问题上,只有国家才有发言权。如果个体擅自将自己私人领域的事物散发到公共领域,便是一种应该引发国家干预乃至制裁的越界行为。开明派则认为,国家对私人领域保护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垄断对私人与公共领域界线的划分并使此界线长期坚实和固化。不论是公民对自己隐私的保护还是对自己隐私信息的展示,都是出于其对自由价值的追求的需要。因此,私人与公共领域界线之划分的权利应由公民自己来掌握,该界线应依靠公共领域民主商谈的过程来得到确定,且应当符合开明的、启蒙的和自主的伦理精神。我们前面已经论及,在对隐私的认定上个体本身起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一点并不必然意味着当事人的这种决断丝毫不受到世间对文明行为规范性理解的制约,完全脱离一种以公序良俗为表现形式的普遍有约束力的公共道德的有效适用。问题仅仅在于,在一种现代的多重性的生活方式得到广泛接受与宽容的前提下,在全球性的跨文化信息交流的条件下,在单一国家性的对价值的界定对于网络世界的影响力逐渐式微的情况下,所谓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区分界线,或者说一种在全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并在国际上广泛接受与认同的隐私暴露的边界规范,需要通过广泛的全球性的社会交往和民主商谈,才有可能得到孕育、确立与传播,从而使得任何越界举动都受到文明行为规则的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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