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贤
普通宗族跻身于高门望族并持久延续,依靠的是族中子弟不断的科举仕进成就,因而望族尤其看重后代子孙的培养与教育。即便如此,晚清高门望族中仍出现一些不良子弟,相关管教与惩戒问题十分棘手。这些大族的族谱通常列有规范成员行为的族规,有关不良子弟的惩戒规定在清末时有加重趋势。对于劣迹斑斑又屡教不改的子孙,族长可强迫其父母胞伯叔举手同意后,将他们活埋或沉潭,但惩戒举措真正执行时却会大打折扣。在王朝时代的宗法约束下,普通人最重要的关系就是家族关系。家族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每个家族成员皆应尽力维系宗族内部的伦理关系,甚至因宗族整体利益而形成“家丑不可外扬”的准则。因此,宗族对族内不良子弟的惩戒规定通常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最严厉的惩罚不过是革谱出族,任其生死,此外再无良策。地方官府对于高门望族管束无效的不良子弟依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治理办法,一则在于地方官府的因循疏懒、敷衍应付,二则在于其顾忌高门望族的社会威望与地方势力。望族与地方官府的互相推诿,助长了高门望族不良子弟的嚣张气焰。其结果是,不良子弟倚仗家族威望危害地方,成为难以割除的社会毒瘤。
苏州潘氏经过二十九世潘奕藻、潘奕隽,三十世潘世恩、潘世璜,三十一世潘曾莹、潘遵祁,三十二世潘祖荫等四代人的科举仕进成绩跻身于苏州望族。潘世恩、潘曾莹、潘祖荫多次出任乡会试主考官,以至于门生遍天下,同时又注重与当地望族联姻,进而形成一个庞大的人脉网络。咸同战争时潘氏子弟积极参与战争,如潘馥赴安庆乞师,潘曾玮协同江南团练,战后潘遵祁主持重建长元吴丰备义仓等,加强了潘氏在苏州的地方势力。潘氏三十三世这一代在躲避战乱中长大,生存无着,没有受到相应的管教,家产被战火焚毁,生活没有固定的来源,只能依靠宗族救济勉强维持温饱。一些潘氏子弟不满这样穷困的生活,有盗卖族中墓地被革谱出族者,亦有敲诈勒索、抢劫打架被逐出者。
同治三年(1864),潘氏族人陆续搬回苏州,潘志继、潘志一不知所踪,但每月一直领潘霨给族人的补贴。潘志继胆小瑟缩并未参与打架抢劫,潘嘉穗给他介绍工作,潘志继推脱自己有小本生意,潘嘉穗访查得知其竟在葑门外娶妻安家。二人成亲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令潘嘉穗惊诧不已,怀疑其所娶为“毛遗”,但也只能装作不知。潘嘉穗又为他介绍皮货行的工作,再三嘱咐他要手脚干净。不到一个月,他就逃走并盗窃店中财物。店家顾及潘氏颜面予以遮掩,潘嘉穗亦想为之遮羞,但此事是从街坊口中得知后去店家求证,知此丑事已瞒不住。临近寒冬,潘嘉穗找到潘志继为其购买衣裤鞋袜,每十天支付四百文作为其购买大烟的费用,不愿其继续盗窃,亦想借此感化潘志继。
潘志继在外无法生存而返回家中,潘嘉穗先是对其进行精神惩罚当面斥责再软言相劝,又有将潘志继遗弃的打算,叮嘱他自谋生计离家越远越好,非得意不必回来。潘志继答应却未动身。潘志继的母亲气愤至极打算将其扔到外地,又实在做不出“丢弃在外,任其生死”,只得将他逐出家门。然而潘志继并未有所收敛,其离家当夜,家中围墙被掘开一洞,所有旧衣裳、银首饰尽被偷走。虽不能确定是他所为,但过于巧合,家中失窃既不敢报官又不敢责问地保。因在清代的法律中,家人贫困理应资助且盗窃家中财物不算偷盗,所以潘嘉穗处理两次盗窃采用不同方法。潘嘉穗在给潘馥的信中写道,若是驱逐出门,潘志继再闯祸将令族人蒙羞;若只是一味申斥纵容,则潘志继将会变本加厉,且任其在外并不是长久之计。因而,他向潘馥提议拘禁潘志继。
潘志继钱财告罄,潘知先陪其回家代为说情。潘嘉穗连说带劝,指其行为比潘志一还过分,理应拘禁,现在给其改正机会,待在家里不许出门,死心塌地的“服侍慈亲、执爨等役”。如果没有长性仍远走他乡或偷盗家中财物,则将其逐出家门不许再归,走正路还是邪路自己做决定,潘志继沉默不语。他在家安定半年,潘知先又为他找了一份伙计的工作,做工不到一个月,他又逃走并盗窃店中三两银子去抽大烟和嫖娼。当潘嘉穗知道时,潘志继已旷工十余天,而其母并未告知族人。潘嘉穗赔钱赔礼托好友说情,店家顾及潘氏颜面予以遮掩。而潘志继亦尤断线的风筝,再次杳无踪迹。潘嘉穗到处搜寻终于找到他,但关拘禁一事,潘嘉穗并没有亲自将其送到义庄,而是催促潘馥回乡执行。
潘志一在苏州周边区域拉帮结派、打架抢劫、盗窃嫖娼、无恶不作多次被扭送进县衙,潘嘉穗、潘钟瑞决议将其抓回拘禁,以保全家族颜面。潘志一趁家族祭祀忙乱之际,将手伸向家族财产。在潘馥回乡扫墓的前一天,家中栅栏被偷,地保抓获两个窃贼审问,其供出“系宅内四少爷叫搬物销某处”。潘嘉穗虽怀疑两人供词的真实性,但是内应非潘志一莫属。潘馥回乡扫墓返回上海当夜,潘志一勾结外人将大厅内的桌椅从后门翻墙偷走,并已卖得一百八十三两银子。潘嘉穗虽查到家具卖到哪个当铺,却没钱将其赎回。潘志一当晚佯装无事人一般回到家中,其母面斥其行为并将其逐出家门,他离家前将家中衣被带走。其寡母无颜面对族人经常哭泣,打算将其抛弃至外祖家,族中众人听其寡母决断,并无参与。潘嘉穗认为,抛弃在外行踪不定无法监管,而且战后苏州治安不稳,担心其勾结匪党里应外合打劫家财,因而拘禁是必须着手办理的。拘禁一事,欠缺的不是物品和人手,而是由谁抓住将他送到义庄。潘志一是潘绍先长子,族人都不愿从其寡母处将其抓捕拘禁,这样棘手的事最后还是要落在胞叔潘馥和潘嘉穗身上。
宗族对内部成员有庇护之责,富裕者对贫弱孤寡之家有资助、培植后代的责任;对于“愚鲁之徒,智贤者宜时教导之”。宗族的济贫救灾、抚孤恤寡,使族人在宗族组织的互济功能下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具有良好的宗族治理作用。但前提是个人不能侵犯宗族利益,损伤宗族颜面,不能因个人享乐而牺牲家族利益,甚至做出有损宗族颜面的事情。为保全宗族体面,针对过错较重、有伤风化、严重违反礼教的族人会有革谱出族的惩罚,同时族内各种救济措施等权利一起摒除。在世时不许入祠,过世后不许葬入家族墓地,所以族规比政府的法令更具有威慑力和实用性。宗族为了维护社会声誉、保持良好家风制定了相关族规,如岭南冼氏“丁多而好斗者……辄因小故械斗。吾宗岂宜有此。倘自恃人强,日事斗狠,此等悍俗,实足贻宗族之忧。应将该房摈出祠外”。“削其谱籍,永远不准入祠,其房底银两一概充公。”湖南映雪堂孙氏宗族认为,参赌、吸烟、卖烟者为“大奸大恶、伤风败俗之尤”,“着各房长清查报族,公同处罚,不得推诿,亦不得徇碍优容。倘其房长知而不报,除斥革外,另行处罚”。清末乱世,为震慑家族恶行又屡教不改者,家规条例出现了活埋或溺毙的惩罚。若族中子弟“有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流入贼匪,其房长务须预为惩责。或于族内一经捉获,与外姓捆拿交族,其房长鸣集族总、各房长等,公同议处,迫令其父兄伯叔至亲人等举手,筑、溺两便。此等子孙玷辱宗祖,绝不可容。然必屡犯屡案,万难解免,方可处决”。
宗族对不良子弟的惩罚方式一般有五种:精神罚包括训诫罚(叱责、警告、立誓)、资格罚(革谱、出族);身体罚包括罚跪、掌嘴、枷号、礅锁;财产罚包括罚银、赔偿、充公等;生命罚包括自尽、溺毙、活埋。但由于传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儒家观念及皆为一脉传承的认知,惩罚方式尽量避免毁伤其身体,因而实际上革谱出族就是多数高门望族对不良子弟的最大惩罚。苏州“贵潘”对家族不良子弟的管理,既有用叱责、枷号、礅锁进行身体处罚,也尝试用儒家教育和道德感化,但并没有将其改邪归正,被拘禁者甚至还会怨怼族人。
潘遵祁也知仅是拘禁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三人的品行,于是以奖励抄书为由凭优劣予以赏赐,期望通过儒家经典的伦理教化能将其改邪归正。潘志一生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在咸同战乱前曾开蒙受教,资质尚可,诗做的平仄押韵,文章也语句通顺。潘遵祁让三人与其子潘康保、其侄潘介繁一同“做文章就童试,以衣冠礼法束缚之,期望甚大”,然而三人并不领情。正值酷暑,潘遵祁本想放开锁链免其遭罪,秋季凉爽再锁上。但潘志一突然大闹夺门而出,打砸店铺之后叫来地保为损毁店铺而讹诈义庄,肆无忌惮至极,可见其痞性丝毫未有改观。抓回来后,潘嘉穗压抑着怒火,与其心平气和谈了约两小时,批评其不肖行为。潘志一虽也说了悔过之词,但可看得出言不由衷。潘遵祁绝望至极,吩咐将其关入庄祠中,再不可打开锁链。
不仅是潘氏,高门望族对不良子弟的惩治除拘禁、革谱出族外别无他法,如陆氏家族陆桂生、汪氏家族汪逢泉,被革谱出族后在外无法生存,“饥冻而踣”倒毙路中。邹嘉来在《仪若日记》中记载,其侄犯错被拘禁时出逃,杳无音讯,为管教不力所致。甚有族侄抢夺嗣父家产者,家人虽报官走诉讼之路,但官府依旧让族中众人共同裁夺,并不参与其中。基层社会中,普通百姓很少与官府直接打交道,多是通过所在宗族与官府解决问题。清朝的大清律例赋予宗族族长调节纠纷的权力和合法性,尤其对于族内成员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有优先裁决权,因而不易报到官府受其裁决,大部分在宗族内部解决。为维护地方治安及地方关系,清令“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衿全。可息便息,亦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闾党之和”。
传统社会注重修身克己,地方秩序主要依靠宗族对内部成员的约束。有些宗族成员为了个人利益,或出于个人动机越出规矩者被认为是家族的败类。家族不希望有越出规矩者被诉讼,因而在进入诉讼之前就将其出族革谱,断绝其与宗族的关系以维持颜面。潘志继三人从义庄中逃出接连闯祸三次,惊动了官府、掌庄、族长和潘氏众人。在这次惩处的博弈中,地方官府顾忌“贵潘”高门望族的势力威望不敢遵规办事,潘氏家族为了维护声誉对不良子弟进行出族惩罚,展现了地方治理因人而异的差异性和面子社会中的人情世故。因而,“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三人出逃第六日晚,三个衙役带着江苏巡抚丁日昌手札将其送回,“嘱令严加管束”。潘嘉穗惊诧不已对李姓差役说,三人是在家拘禁时逃跑,现已将其出族革谱所以不能收管,且有“外宅”潘志新更加不便收管。但三人毕竟是潘氏成员本应遵照管束,只是需要请掌庄、族长等人从长计议,希望衙役代为看管,两天内商量出结果后再去领人。潘嘉穗本想这三人桀骜不驯关押几天可杀杀威风,也知道官府受理民事案件,宗族可随时销案接人,官府都会予以批准,也是“遮羞出脱地步”的迂回路数,所以让李姓衙差将三人带回。
李姓差头却回复巡抚丁日昌称,潘嘉穗不收管并请照规办理。丁日昌踌躇不决,顾及潘家颜面不敢真正依法办事。翌日,丁日昌又让衙役带着三人和自己的名帖到潘曾玮处,潘曾玮又让人请潘嘉穗。因雨天路不好走,潘嘉穗到百花巷潘曾玮宅邸时,潘曾玮已将三人释放,潘钟瑞比潘嘉穗早到也没赶上。潘曾玮只是说,若依照族规唯有打死一法,然上天有好生之德且三人已经知错,只能放逐任其死生。潘钟瑞、潘嘉穗只好跑到藩属告知,不必照顾潘家面子,照规处罚即可。李姓差头又说,审理录供时三人出言顶撞,桀骜不驯,二人问顶撞何人,又亲自去赔罪。二人又去拜见巡抚丁日昌,却未见到。
高门望族潘氏的不良子弟在当地为非作歹,不但邻居、被窃人惧其凶恶怕其报复不敢报官,保甲畏惧其社会背景亦不敢管,州县官因需维持社会治安及征收钱粮而依靠地方宗族,时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因与潘氏关系渊源颇深,亦无法惩办。他与潘曾玮曾同为李鸿章的幕僚,潘世恩又是李鸿章的座师。又因与翁同龢、潘祖荫皆喜爱收藏,三人结为“金兰之交”,因而潘馥、潘嘉穗、潘钟瑞等人称其为“丁方伯”。潘氏不良子弟被抓进衙门,丁日昌反复将三人送回潘家,请其自惩。潘志一、香涛被逐出宗族后依然拉帮结派、抢劫打架危害社会治安,本可依法惩治,但署衙畏惧潘家地方势力依旧没有对其依法惩治。尽管官员家庭成员没有士绅的身份,但他们的作为也不能完全与“官绅”本人割裂开。在地方,“官绅”的亲属不仅比庶民有更大的影响力,实际上他们与“官绅”具有同样的影响力。“身居要职的‘官绅’的家人的影响力,可能比低级‘官绅’和‘学绅’还要大。”
官府与宗族的互相推诿,更助长了潘氏不良子孙的嚣张气焰,致使其在不发生命案的情况下胡作非为,竟无人能管。三人连日闯下众多大祸,家族与官府无任何惩戒,更是助长其嚣张气焰。被释放后,三人在来远桥见到一匹马想骑马而走,马主人不允,三人即动手暴打。马姓衙役恰好路过此处上前相劝,三人连马姓衙役一起暴打,再次闹至衙门。潘光宸、香涛得知此事,仿若梁山好汉般参与进去,五人被监管在衙门。在乡下扫墓的潘遵祁得知此事,立即赶往义庄。潘遵祁已推翻与潘嘉穗原定的“暂且出族”策略,决意将其永久出族,若是胞叔想以拘禁惩戒,则仅能关在其寡母或其胞叔家,不准再次关进庄祠,族谱除名则为必办。胞叔潘嘉穗申辩再给他们一次机会,这次抓回拘禁,若再次犯错必然报官备案出族,潘遵祁始终没有答应。掌管宗族者有管理基层社会的权力,同时要承担地方治理的责任,首要任务便是约束本族子弟,然后维护社会治安。潘氏将潘绍先长子潘志一、潘霟三子潘□□(号香涛)出族革谱,至于共同拘禁逃跑闹事的潘孚先嗣长子潘志继、潘霟长子潘志新和参与闹事的潘雷长子潘光宸没有被革谱出族,他们三人的共同点为家中长子或长房嗣子,因传统宗族观念长房不可无后而躲过了宗族的惩罚。
家族观念支撑着人们的生存与交往。“团体格局的社会里,在同一团体的人是‘兼善’的,就是‘相同’的”。所以尽管潘志一被出族,潘志继被赶出家门,但潘嘉穗与潘馥私下里仍关照他们。潘嘉穗告知二人母亲宗族处罚的结果,其母非常懊恼,称对不起去世的丈夫,说不出将其打杀,无法将其拘禁在家,宗族又不许拘禁在庄祠,一时无任何办法。潘志继被逐出后在烟馆作伙计,生计艰难无钱买棉衣御寒,经常有人告诉潘嘉穗,他生活凄惨犹如乞丐、将填沟壑,必须诸位叔伯援手收归族中为妙。潘嘉穗想到他从前种种顽劣不堪,不知以后用什么办法可以处置。若听之任之,在他姑且不足惜,希望他早早重生。若要和他们理论,势必走向诉讼,难在无一人帮忙,潘嘉穗自问从未做过这样的事,反倒落下叔叔状告侄子的恶名,恐怕要吃亏,因而隐忍颇久。若抓回来关禁闭,将来要被他们吃空家里,又对不起族人的辛劳谋生,每每想到这些气闷至极。潘钟瑞感叹,“清彝、谦益两宅,到志字一辈,家运欠佳”,他们无法责怪掌庄潘遵祁的厌烦和置若罔闻,毕竟三人胞叔皆在却无人能管。潘志新胞叔潘霖则说,以后只能装聋作哑当作不认识。话虽如此,但潘氏却做不到真正的置之不理。
潘志继在外实在无法生存,请求回族仍住在庄中拘禁,但无人相信。他再次归家又撵不出去,寡母收留了他。辗转告诉潘钟瑞、潘茂先、潘嘉穗,于是他们凑些棉衣使其御寒,饮食靠其母。其寡母亦是受累,因按照族规,“寡妇贫乏者,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二人生存依旧艰辛。潘志继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且烟瘾屡犯,虽用水膏药但终究没有完全戒掉。潘志继的行径在后面的信中没有记载,但家谱中未将其除名,想必相对潘志一暂时为族人容忍。潘志一以强横讹诈为生,苟活于世,既不回信也不回家,大约有彻底脱离宗族的想法。维持境内治安和防止匪盗是州县官的职责,而县衙似乎对出族后依然打架、抢劫、盗窃、嫖娼的潘志一、香涛没有进行关押拘禁,一时间法律成为虚晃。虽然存在着愤怒,但是当事者都不希望家族成员内部真正的分裂,连同族长与家族中有威望的人也希望内部解决,当事情出现(愤怒的情绪稳定)后他们仍共同行动,维护宗族团结的力量再次占优势。
清律对裙带关系有严格的监管,“官员的任何亲属,除其父亲、妻子和儿子外,如果仗势欺压百姓或侮辱政府官员,将比普通百姓犯同样罪行加重一等以上处罚。另一条法律规定,京师官员对其子弟在家乡的行为要负责任。如果某官员的家人利用其影响力胁迫地方官府,该官员也会遭到革职的处罚”。对高门望族潘氏这起不良子孙出族事件,不能单单考虑其品性,必须将其族人的官位及人脉网络考虑在内,否则就会有失偏颇。正如费孝通所说,“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地方官员通常是无法控制士绅的,尤其是对那些地位比自己高、手眼通天的士绅。相反,地方官通常都希望与士绅保持友好关系,不愿意触犯他们。”咸同时期,潘世恩、潘曾莹、潘祖荫祖孙三人在朝为官;在地方,潘遵祁主持重建长元吴丰备义仓,潘曾玮、潘馥、潘嘉穗等参与江南团练抵抗太平军,潘霨在山东任职,潘霁任通州学正,高门望族潘氏一时风光无两。除却本族仕途的显赫,潘氏在当地的姻亲关系和门生也不容小觑。“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这些盘根错节的关系与中央地方势力,给予了高门望族不良子弟作恶的倚仗。“士绅的地位越高,其亲属的影响力越大。亲属的这种影响力,于士绅不在家乡时(比他在家乡时)有更大的发挥自由,因为他在家乡时可以适当控制。”
中国的宗族社会既是熟人社会又是人情社会,凭借地缘、学缘、血缘等私人关系,构成一张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在这种人际关系网中,人们对事件的处理方式主要依照“差序格局”与特权等级来决定,因而普遍的道德和法律标准往往无法发挥效力。“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师生、同年、同乡、姻亲等关系具有明显的宗法性。政府不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团体,而是“由各种‘恭顺纽带’连接的群体,其组织内部就不可能存在明确的科层等级秩序,与外部社会之间也不可能有清晰的刚性界限”。表面上看,地方治理有明确的规则,“而实际上却是一个隐形的错综复杂的人脉网络”。交织错杂的关系网从官场延伸到社会,渗透到各种社会势力中,与之相结合,融为一体。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不再有明确的界限,而只是社会内部一个边界模糊的区域。丁日昌身为一介巡抚尚且顾忌潘家颜面,将“贵潘”不良子弟反复送回,请其自惩,即便对已革谱出族的人亦没有依法惩处。这种情形背后的原因在于丁日昌与潘世恩、李鸿章、潘祖荫、潘曾玮、潘馥有私谊,难以真正依法处置“贵潘”不良子弟。
晚清高门望族对破坏族规、玷污祖德的子弟的严惩不过是革谱出族、罚没财产,此外再无良策。潘氏不良子弟在苏州周边区域反复进出县衙而毫发无损,缘于其家族成员在朝在乡的势力,如在京任职的潘世恩、潘曾莹、潘祖荫,三人不仅位极人臣且皆担任过乡会试主考官,门生遍及朝野。在地方任职者潘遵祁参与办理义仓,又是紫阳书院山长;潘曾玮为李鸿章幕僚,又是江南团练的骨干成员;潘馥战前为苏州盐业局管理者之一,战争中参与团练,战后在上海厘金局任职;潘嘉穗在吴县团练局任职。潘氏与当地望族又有错综的联姻关系,与浙江海宁查氏两代联姻,与江苏三位状元毕沅、吴钟骏、韩菼家族联姻,与吴大澂、汪鸣銮、冯桂芬家族既是师友又是姻亲关系。潘氏庞大的人脉网络让家族置身于当地层层关系网中,在地方无法区分出明晰的边界,而潘氏不良子弟也就成了法外之人。这种“人脉网络”渗透到地方政府,使其内部充满私人关系,也导致地方官员不可能循法而治,反而依附于地方望族,患得患失。这是清代州县制度在行政层面“无法”的深层原因。由此,高门望族“贵潘”不良子弟成为不受“自治”与“官治”约束的社会毒瘤,也是晚清官僚体制与宗族制度难以克服的内生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