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静
人工智能对于信息的处理方式与人的审美活动的呈现机制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前者是数理逻辑的,后者则是感性直觉的。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比照和融通,已成为现代美学助力人工智能研究的途径之一。在众多可资借鉴的学术资源中,康德的判断力学说及目的论思想为探讨这一问题开辟出了两个相互关联但又各有侧重的视阈。一方面,康德将人的审美判断力视为与理性能力和知性能力相并列的认识能力(cognitive power),他把用以考察知识论的范畴系统平移到了对审美论的建构中,使得审美论与知识论之间具有了某种可比照性。就其现代意义而言,这一思路暗含着区分与联结知性逻辑与感性判断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人工智能研究在审美领域可能面临的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另一方面,康德的目的论学说着重探讨了体现自然目的的有机体,揭示了有机体存在的形而上根据及其构成特征,对于区分有机智能与机器智能的存在论差异、检审人工智能的审美主体性资质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启示价值。本文对于当下人工智能研究中三个基本美学问题的探讨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展开的。它既可以看作是对康德美学这一传统话语资源的探索性运用,也可以看作是在后人类学语境下对其当代价值的扩展性诠释。
自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智能算法便开始被一些艺术家运用于艺术创作。时至今日,人工智能已经在大众审美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人们不仅借助人工智能的辅助手段进行艺术创作,而且还利用人工智能对于人类创作的艺术作品进行评价。不过,人工智能审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目前仍局限于一般智能层面之下,未能凸显审美心智区别于其他智能活动的特异性。理论界对于人工智能美学的理论研究也缺乏系统而成熟的范式。引入康德判断力学说可在一定程度上找到问题的症结。
在康德的认识论体系中,判断力的作用主要在于将特殊性与普遍性联结在一起。康德把这一联结活动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遍性事先被给予,判断力只是为了区分究竟这一特殊应该被归附到哪一类普遍性之下,康德将其称之为“规定性的判断力”;另一种则是普遍性尚付阙如,判断力只是为特殊去寻找某种普遍,此种意义上的普遍是待成的而非既成的,因而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康德将这一类型的判断力称为“反思性的判断力”。审美判断便属于后者。通俗地讲,反思性的判断力是如何就人的特殊经验进行“具体情况具体裁决”的悟性与能力,这是一种随机性的自适力,也是康德的先验论美学区别于经验论美学的关键之处。经验论者往往将人对事物进行判断的标准理解为对过去经验的联想或归纳,但人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经验可能性的,因而总会面临陌生经验(特殊),而判断力对于陌生经验的处理方式突破了经验主义认知的局限,由此,先天审美判断才是可能的。判断力的这一独特机能对于今天的人工智能研究来说非常值得关注。人工智能在处理各种问题的过程中同样也要做出判断,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人工智能的判断机制与康德对人类智能所总结出的判断机制有相似之处,也有质的不同,值得进一步对比和探讨。
某些学者或许会认为,康德的判断力理论只不过是在脑科学和计算科学不甚发达的时代出现的某种被神秘化了的认知观念,事实上,如果算法达到足够的响应速度,机器智能便可跨越这一“奇点”,继而产生与人类智能同样的判断力。不过,这一认识显然忽视了反思性的判断力与其他认识能力的本质区别。按照康德的认识,反思性的判断力是一种“自我立法”的认识能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能力源自于判断力与有机体作为一种“自组织、自适应和自生成”之目的论统一体之间的始源性联结。因此,它不单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一种能力,也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一种能力。它所具有的灵活变通性最终来自作为有机体的身体的活动机能及其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生存论关联,而这种关联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全面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被加以设计和模拟的。目前所谓的有机运算(Organic Computing)与真正的有机体活动之间还存在着本质性的差距,这种差距并非通过算法的改进就能弥合。只要机器智能的存在方式与人的存在方式存在上述差异,那么前者的判断力必然也会与后者的判断力存在着不同。下面,我们将结合康德的目的论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康德在此实际上为包含因果逻辑在内的整个知性能力(作为“规则的能力”)的运用范围划定了界限,这一界限至今仍然对人的思维具有规范性的限制作用。在康德的认识论中,知性作为一种认识能力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规定,但其中有一点是共通的,即知性是对经验现象进行综合性连接的某种规则性的能力。由知性的连接作用所产生的知识只能表象有限的对象,而不能表象无限的对象(如自由和上帝)。其二,知性的构造机制是离散性的而不是绵延性的,因而其对经验性杂多的综合作用主要表现为推论式的(discursive)连接与递进,而非流动性的替补与延伸。基于上述理由,康德所说的知性完全可以用来对接符号主义有关数理逻辑的基本认识。尽管现代人类对于逻辑形式的建构与认知一直在不断发展,但康德有关知性的功能定位并未过时,他对知性局限性的诊断仍在许多方面适用于现代逻辑。比如,现代逻辑规则常用的几种基本形式——如“ ”“∨”“∧”“→”等显然都带有康德所说的知性特征。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即便是在生命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通过符号逻辑的构造作用来对有机目的论进行全面表征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相应的,以逻辑运算为存在前提的人工智能对于有机目的论的模拟也是不完全的。康德把目的概念视为一个“理性的概念”,其原因正与此暗合,因为理性概念是一种超越于知性概念的“无限性概念”,是理论理性(知性)所无法完全把握的。
当然,也有人认为,既然大自然可以演化出人类心智,那就说明人类智能的产生并不是秘不可测的,所以人类仍有可能通过科学研究来破解其发生机制,并据此实现对人类智能的全面模拟。不过,正如前文所述,这种想法不仅忽视了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度,也忽视了有机目的论的可表征性限度。事实上,从存在论的角度来思考自然事实(可思)与对这一事实的逻辑认识(可知)之间存在着某种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在康德有关目的论的二律背反中早有反映,可以说,目的论的“二律背反”为我们从发生学的角度探查有机智能与无机界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思路,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人工智能在模拟有机智能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深层难点。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曾将目的论中的二律背反表述为下列形式:
(1)物质的东西的一切产生都是按照单纯机械规律而可能的。
(1)有机体是从无机物演化而来的。
(2)有机体只能产生于有机体。
与审美对象作为一种主观的表象所具有的这一“有机性”相比,由人工智能创造的产品就其来源而言遵循的则是一种客观的知性原则,因此,后者在人的主观体验中也会大概率地呈现出知性的特征,尽管并不排除其中的某些产品在人看来具有审美属性(即某种主观的合目的性)这一偶然情况的存在,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二者之间的总体性关系。由此便可解释,为什么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如机器人编创表演的舞蹈——虽然在动作精准度的把控上能够超越人类,但在柔韧度和灵活性等方面却远不及人类。艺术作品浑然天成的圆融感只有在审美的、有机目的论的判断中才有可能生成。正因为审美对象的构成超出了知性规则的范围并呈现出了某种“有机目的论”的属性,故此,审美对象的生成机制必然无法单独通过知性逻辑的运算过程来进行描述和分析。书法美学和绘画美学中“一笔书”“一笔画”的观念,诗论家“好诗圆转美如弹丸”的评诗标准,传达出的正是这种有机性的结构特征。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曾提出,美的本质就在于数的关系,但是,毕达哥拉斯看到的只是审美对象中可被“知性化”的那一部分。事实上,在这种表面的数的关系的背后,还潜藏着一种为知性所无法测度、而只有判断力才能“认识”的有机目的论关系,因此,仅凭“数”的概念——或者扩展开来说,仅凭逻辑符号的联结规则——是无法对审美对象的构成进行解释的。这一点正是康德美学带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康德继鲍姆嘉通之后将“感性认识”的独特价值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根据康德的观念,审美感性也是一种“认识能力”,人类艺术家可以通过这一“认识能力”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度”或“点”来精准地传达某种微妙的审美情思,它所能达到的“精准度”是任何知性能力所无法企及的。人工智能只能在知性认识的范围内做到“精确无误”,它可以藉此战胜人类中的顶尖棋手,也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处理来迅速识别目标对象,但在感性认识的领域却无法与人类的审美判断力争锋,其中的原理即在于此。联系今天的科技发展现状来看,人工智能的算法系统(如卷积神经网络)虽然可以通过嵌套结构的不断密集化无限趋近于有机的合目的性的组织关系,但还不能达到或超越它。人工智能可以具有功能主义的自我优化性,但绝不会具有真正的有机修复性。表面上看,人类创作的艺术作品和机器人“创作”的某些作品或许差别并不明显,但从艺术创作的生成机制来看,人们对于艺术的感知从来就不会止步于这种“差不多”,恰恰相反,真正的艺术往往正是从那些最微末之处来表现它的精妙内涵的。也许有人认为,只要这些借助于电子运算所产生的形象在速度和频率上超出人们的感知限度便足够了,正如电影胶片放映的频闪达到一定的速度,其所映现出来的形象和动作与人在日常经验中看到的实景无甚差别一样。这种观念与当年人们对约翰·塞尔(John Searle)“中文屋”实验的反驳相类似。当年塞尔提出“中文屋”测试来反对强人工智能存在的可能性,其目的就是要说明人工智能虽然看上去像人类一样能够做某些事,但它对这些事并不能产生与人类同样的理解。就拿会作诗的人工智能来说,它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作诗。事实上,决定艺术创作之审美价值的关键不是其最后呈现的效果,而是其在发生的开端处所具有的始源性机制。正是这一始源性机制从整体上自始至终决定了艺术作品呈现的微妙之处,而这种微妙正来源于人类所特有的反思性的判断力。目前人工智能在文学领域的探索之所以更倾向于诗歌这类体裁,就是因为诗歌具有不甚严密的语法结构,而这也正暴露了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领域的根本性缺陷——它只能模仿艺术表面的结构样态,却无法具有产生创生这一结构样态的有机性机能。总之,艺术之妙绝非数字计算所能通达。
人的审美能力不同于逻辑能力,后者可以独立地被形式化并加以无限推演,而前者的生成却必须依赖于作为有机体的存在基础。一旦人们试图将审美判断从有机体中抽离出来加以数字化,一种对算法的无止境追求便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对于生命有机体复杂性的忽视,由此也必然会导致对于美的误判和盲视。诚然,同机器智能的构成部分相比,构成有机体的蛋白质确实缺乏力量和速度,但恰恰正是这些“劣势”在一定意义上成就了审美发生的机缘,因为美的发生是有机生命体受动(suffering)的结果,是生命体对于外界环境的受动性调适在意识层面的曲折反映。数字计算从根本上来说只是能动性的形式建构,它追求的是功能的完善,就此而言,一种被模拟的受动性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对于算法来说这是一个障碍,对于有机体而言却是一个契机。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活动乃是在这样一种能动—受动(active-passivity)的混成中产生的一系列契机的组合,每一个可能的契机都会在能动与受动之间的协调性中展示出一种判断的尺度,这一尺度首先是在前规则、前逻辑层面进行运作的,它构成了审美活动发生的前提。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审美判断才能够在不遵循任何既定法则的情况下又能自合法则。这与中国古人所说的“法无定法”以及康德提出的“无法则的合法则性”相契合,同时也与有机体的自组织、自适应与自生成能力相一致。
人类艺术是有机生命在意识层面的外显与映射,其内在构成也具有某种类似的有机性,对此,人工智能既无法全面地进行模拟,也不能理解和欣赏。人类审美判断力所具有的通用性正是生命有机体的自适应能力在意识层面的自然映现,人工智能不是有机体,自然也不具备这一能力。目前,人工智能仅可作为工具来辅助艺术家进行创作,它还不能进行独立的审美判断,因而也不能成为艺术创作和审美鉴赏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