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犯罪与“后拐卖”研究的关系地理学探新

2022-10-19 03:57魏玲玲
热带地理 2022年9期
关键词:妇女犯罪空间

薛 芮,陈 慧,魏玲玲

(1. 宁波大学宁波大学昂热大学联合学院,浙江宁波 315211;2.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北京 102600;3.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4. 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杭州 311300)

拐卖犯罪也称人口贩卖,以妇女和儿童为主要被害群体,涉及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等行为,是三大世界性犯罪之一,其犯罪形式原始而野蛮,给个人、家庭与社会造成深重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生命财产安全。学界对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犯罪的研究已经在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和地理学等多维视角下不断增加。其中,在地理学视角上,拐卖犯罪是一种非正常的人口迁移活动,是跨越多个空间和时间的关系组合(Blazek et al.,2017)。

拐卖犯罪的地理学研究有着客观必要性。一方面,人地关系是地理学研究的宏观核心,“人”的社会性别属性使地理学天然地与性别、身体有着联系,而拐卖犯罪正是关于被害人的身体(和性别)被运输、贩卖、役使的现象;另一方面,从犯罪问题与地理学研究的联系看,拐卖犯罪的时空分布格局、区域差异、演变规律等都是地理学关注的焦点。概括而言,拐卖犯罪是将人视为商品,更具体来说是将身体商品化的现象,当中涉及着身体、性别、关系等议题。由于拐卖犯罪造成的影响在时间上具有连通性,如同当下社会对“后疫情”时代发展的重视,对拐卖犯罪的研究也不能单纯关注犯罪行为的空间性研究,也需要注重被害人在被拐卖贩运后的“后拐卖”发展情况,正视拐卖犯罪现象中的关系性研究,跳出本质思维审视拐卖犯罪问题。对此,从地理学视角出发的跨学科思考还有待补充完善。

在人文地理学的“关系转向”后出现的关系地理学提倡反本质思辨,打破静态的、二元对立的本质观,采用关系视角解构事物,注重事物和主体的连通性,注重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联系。关系地理学在拐卖犯罪研究上的应用较为新近(Yea,2020)。以关系地理学为视角,本文要探讨的科学问题是从空间、地方、主体性内涵上解构拐卖犯罪以及拐卖犯罪被害人的“后拐卖”发展,首先梳理关系地理学在拐卖犯罪问题上的理论张力,获得关于拐卖犯罪的关系地理学基本认知;然后从空间、地方、主体性内涵上解构拐卖犯罪以及“后拐卖”情境,进而以此为依据,总结和构建关系地理学视角下的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的研究框架,以期丰富拐卖犯罪的相关研究的理论视角与逻辑思路,为研究、治理和抵制拐卖犯罪增加学术力量。

1 文献综述

中国近代的拐卖犯罪从20 世纪中后期开始频发,尤其在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猖獗。虽然目前中国拐卖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已经陆续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利益驱使,犯罪现象仍然屡禁不绝。祝卫莉(2001)的研究显示,当代拐卖犯罪已经有约90%为团伙所为,犯罪行为向拐卖中转、运送、贩卖的“一条龙”行为模式发展。整体而言,拐卖犯罪具有阶段性、综合性、复杂性,也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精准的犯罪数据较难全面获得,导致其量化实证研究与管控治理都存在现实困难。

拐卖犯罪的相关研究涉及多种学科视角,包括从法学视角探讨拐卖犯罪的立法、定罪、量刑的细化和调整,从犯罪学和社会学视角关注拐卖犯罪的政策法规与心理协助等方面(Buthelezi,2015),探讨拐卖犯罪的“盗—运—销”过程(刘贵萍,2002),解析被害人的家庭结构与社会关系重构等(Rafferty,2008;Davidson,2011)。自然和社会地理环境是影响犯罪行为产生机制和犯罪活动空间分布的重要因素,从地理学视角来说,有关拐卖犯罪的研究多见于犯罪地理研究。

从犯罪地理研究看,拐卖犯罪通常存在空间距离远、时间跨度长、数据估算难、追查线索少等特点。如李钢等分析了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特征及形成机制,发现其在宏观地理空间上存在西部集中拐出、东部分散拐入的特征(李钢等,2017a);被拐儿童主体具有低龄化特征、总量上被拐男童多于女童、拐出地和拐入地都是乡村多于城镇(李钢等,2017b)。还有部分学者聚焦于某些拐卖犯罪高发的省份进行了实证研究,如王皎贝等(2021)发现湖北省的拐卖儿童犯罪在时间上呈“峰”型态势,被拐儿童的性别年龄结构呈“工”字形特征,在地理区县上呈“两冷两热”的空间布局;薛淑艳等(2020)发现贵州省的拐卖儿童犯罪以城乡间交叉流动为主,犯罪路径以“黔入东部”和“川滇入黔”为主;刘玲等(2020)针对另一拐卖犯罪重点源区四川省进行了空间分析,发现被拐男童明显多于女童,被拐地多为乡村,拐入地向南部和东部蔓延。综合来说,目前学界就拐卖儿童犯罪已进行了一定的量化研究,针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统计研究相对较少。

在被害人的界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 条释义①https://www.lawtime.cn/zhishi/a1590554.html,被拐卖的“妇女”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被拐卖的“儿童”指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虽然有学者曾指出将针对儿童和针对妇女的拐卖犯罪合并讨论会忽视二者的差异(李钢等,2017),但本研究要探讨的并非是有关拐卖儿童或拐卖妇女犯罪的实证数据或司法实践,而是对拐卖犯罪现象进行解构,分析拐卖犯罪在身体、性别、空间上的内涵性联系,因此并不对拐卖犯罪被害人作妇女与儿童的区分。

此外,部分西方学者也开始批判性地探究被拐卖者的“后拐卖”经历(Lauire et al., 2015; Richardson et al.,2016)。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在被拐卖后、包括在被救赎找回后,都会面临在空间、地方与主体性的变化,这一系列的变化又都存在于被拐卖者与拐卖者、买入者或收养者、家乡(拐出地)与新惯常环境(拐入地)等各种关系网络中。20世纪90年代从人文地理学中兴起的关系地理学正好强调关系空间、地方关系、主体间性等地理学内涵,其研究范围涵盖地缘政治、经济地理、健康地理和旅游地理等多重范围,相关实证研究多集中于空间发展和主体发展、身体与旅游等内容(蔡晓梅等,2019)。鉴于关系地理学的关系逻辑及对空间、主体、身体等内涵的注重,有必要在探讨拐卖犯罪问题上引入关系地理学,使之成为探究拐卖犯罪问题的新研究视角。

2 关系地理学的理论张力

2.1 关系地理学的起源与内涵

人文地理学在20 世纪90 年代发生了“关系转向”(Allen et al.,1998),后结构地理学者将这种关系转向下的理论与实践称为“关系地理学”。关系地理学以关系思维强调地理学与哲学思辨相结合,从哲学层面来说,关系地理学是以现象学为基础,有鲜明的后现代后结构主义特色,主张“关系本体论”,超越并消解结构主义和本质主义,将人类社会视为复杂、多元、动态的关系的现实,在生存体验和生活世界上注重“身体”和“差异”(Cresswell,2013),强调事物发展中动态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依存,以关系或者说连通性为核心探讨空间、地方、主体性等地理学概念。

关系地理学在理论起源上受到非表征理论与社会网络分析的影响。非表征理论作为后结构主义的产物,注重事物实践的流动性和其中产生的意义,将研究对象视为不断生产于社会/背景中,而非已被建构起来的结果,为关系地理学提供了一种描述世界的方式(Thrift,1999)。关系地理学在非表征理论的基础上关注事物之间的联系,应用在拐卖犯罪研究上,降低了表征理论对文本话语的执着,转向关系思维下有关日常实践对身体、空间、地方的作用,关注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中“身体”的存在。

社会网络分析是网络研究融入社会科学领域后逐渐诞生的,描述和分析各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和社会结构。人类世界普遍存在4种网络类型,分别为社会网络、信息网络、技术网络和生物网络(Newman, 2003),从人文社会科学角度看,不同的主体、不同尺度的地域单元,都可以被视为网络中的节点,网络所连接的即各节点之间的各种要素,包括资金、人口、信息、商品贸易等。社会网络分析使人类社会个体与整体间的相互关系得到重视,也使地理学研究更加重视有关主体性的回归,为关系地理学提供关注人类主体与空间之间复杂网络关系的力量。关系地理学也汲取了社会网络分析的历时性研究方法,关注生命历程与社会关系的动态性,跳出静态关系的模式局限,适合将聚焦于拐卖犯罪研究的目光也延伸到被害人的后拐卖发展情境。

在拓扑网络思维的关系转向下,拐卖犯罪与地理学相结合的研究,除了聚焦于具象界定的网络节点和连接内容外,也需要重视抽象的、隐喻的网络范式。关系地理学的关键概念是围绕空间、地方、尺度和主体性(Cresswell,2013),对这些概念的内涵进行重构。其中,尺度是一种社会结构。有学者认为网络跨越空间而非覆盖空间,可以连接任意尺度上的节点,因此对地理问题应通过网络概念减少尺度概念(Leitner et al.,2007),甚至也有学者尝试主张人文地理学的无尺度化(Jones,2009)。由于本文是针对拐卖犯罪的理论性探讨,对“尺度”概念暂不作过多论述,而是选取空间、地方和主体性作为核心概念分析。

2.2 关系地理学在拐卖犯罪上的理论视角汇聚

人文地理学从文化转向开始,已越来越关注空间中的社会控制与身体角色等问题。女性(或者说性别)、空间(尤其是家空间)、暴力(或者是权力控制)等,都是拐卖犯罪现象所涉及的重要元素,同时都是女性主义地理学和身体研究的核心议题。

20 世纪70 年代,女性主义地理学随女性主义运动成为人文地理学的分支之一,后来逐渐成为一种溢出性的跨学科领域。女性主义地理学关注性别和地理之间的相互生产和转化,分析性别分化与人类社会其他范畴的交织和自然化,批判对女性的身体控制和压迫,重在探讨空间与性别之间的联系(McDowell,2005),其本体论问题是性别化的(或者说是由男性主导的)社会空间结构,突出空间和地方概念在性别内涵生产过程中与权力的“合作”。从女性主义地理学角度看,“身体”就是一个“地方”,被视为一种映射、体现和抵抗权力的场所(Longhurst,1995)。身体是空间体系中最小的尺度,是社会关系的枢纽,是自我认同的中介(陶伟等,2015)。人文地理学中的身体转向是文化转向的一部分,其内涵在于将身体实践视为社会空间建构和社会活动实践的核心要素。在后结构主义思潮下,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愈发注重身体的社会性而非物理性。拐卖犯罪现象正是关于身体的买卖和流动,身体,以及围绕着身体的主体性,都是拐卖犯罪研究的核心基础。

从地理学领域研究拐卖犯罪,在宏观层面是关于犯罪学研究与地理学的结合,通常表现在犯罪地理学视角,即研究拐卖犯罪现象各要素的空间作用与分布模式等。而结构主义思潮将犯罪地理研究引向对社会经济因素的关注,后现代主义思潮又将犯罪地理研究带入对犯罪活动异质性、随机性、地方性等议题。当下,国内外的犯罪地理研究热点包括犯罪时空模式、犯罪空间防控、犯罪地理画像等,实证分析是最为普遍的研究类性,但犯罪地理学也存在人文地理学中以人地关系为核心的文化转向、制度转向、空间转向(周俊俊等,2021),需要同时关注物理空间要素和社会人文要素的综合研究,不可忽视整体性和系统性认知的理论研究,需要与其他学科间相互渗透地探新。

概括而言,拐卖犯罪研究与女性主义地理学、犯罪地理学都需要着眼于“时间-空间”概念化的研究,“关系”视角有助于克服时间上的线性、周期性或阶段性的局限,也有益于避免空间上的静态化局限。一方面,拐卖犯罪既存在诱拐、贩卖、运输、输入和找回等包含时空要素的行为阶段,又是全程密切围绕主体性核心的行为活动,在探究其相关问题时,关系地理与犯罪地理的融合显然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研究路径。另一方面,关系地理学也融合了女性主义地理学所关注的对“身体”的控制与压迫、感知与发展。因此,关系地理学视角能成为解构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的研究平台。

3 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的关系地理学解构

从关系地理学的关键概念——空间来分析,在拐卖犯罪中,被拐卖的儿童或妇女被视为可以移动的“商品”,发生非正常的人口迁移,这种现象的发生围绕“身体”和“性别”,其过程充斥着空间性的身体规训和权力割裂。而关系空间是具有多样性和流动性的场域,拐卖犯罪现象中的“关系”也是在不断演化的,从关系地理学的关键概念之地方与主体性来分析,拐卖犯罪被害人在被拐卖后的去向与影响,处于一种地方关系和主体间性的重构之中。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的关系地理学思考如图1所示。

3.1 拐卖犯罪:空间性的身体规训与权力割裂

3.1.1 围绕“身体”和“性别”的拐卖犯罪原因

拐卖犯罪现象是社会发展中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拐卖犯罪的被害对象通常是儿童和妇女,在生物因素上,儿童因年龄因素导致其辨别能力和抵抗能力较弱,妇女因性别因素相对来说在生物决定论上也存在抵抗能力较弱的现实;在经济因素上,拐卖犯罪的发生机制也存在(正常人口迁移的)“推-拉模型”内涵(李钢等,2017),如因经济贫困而“出售”儿童和妇女,城乡等区域间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是一种经济因素背景,劳动力(人口)是以带有性别分类特征的“身体”为载体;再从社会与文化因素看,拐卖犯罪的发生与生育情况相关联的人口比例失衡密切相关,而生育情况与人口比例失衡是源于封建社会文化历史遗留的不良影响,如男性继嗣的历史文化牵涉着“收养”男童、购买童养媳等传统现象,这种体现在性别与身体上的情况在社会根源上是由父权文化所导致的。

父权文化是一种关于性别压迫的文化。性别是渗透在社会文化、阶级、民族等众多研究中的要素,包含生物性别与社会性别,前者指生理界定的男性和女性(以及第三性别),后者指社会建构的性别角色和性别规范。对拐卖犯罪研究语境下,无论是生物性别还是社会性别,都涉及着身体,身体是被贩运的“商品”本体,性别是嵌入在这一本体中、与其不可分割的。拐卖犯罪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建构,是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合一。

已有拐卖犯罪研究显示,拐卖儿童犯罪的被害者总量呈现男童明显多于女童,在地理上,无论是拐出地还是拐入地,乡村都远高于城镇(李钢等,2017)。受封建历史的父权文化影响,虽然当前中国社会已极力倡导性别平等观念,但在部分偏远乡村等地区仍然存在“传宗接代”“男孩偏好”和“重男轻女”的文化现象,容易成为拐卖儿童现象的潜在诱因。围绕着“性别”与“身体”,父权文化下的人口结构对男孩的高需求也间接加剧了父权文化家庭对女性生育力量的需求,使女童(或“童养媳”)和妇女都成为拐卖犯罪的被害对象。同时,父权文化带来的性别偏见(或者说女性的弱势地位),会造成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乡村)的女童、妇女较难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或是成年女性较难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文化水平的低弱和就业范围的狭窄,也是妇女容易上当受骗被拐卖的因素之一。

3.1.2 空间性的身体规训 对地理学研究而言,身体是最小的空间尺度。在地理学的文化转向下,身体除了生物学意义还存在强烈的社会属性,能通过移动生产或改变空间的物质属性(王敏等,2017),被拐卖儿童或妇女,在身体尺度上进行着非正常的人口迁移中,其过程必然经历着空间生产。

身体是空间的最基本存在方式,与空间存在天然的密切的联系。身体作为一种空间存在,并在空间中展现,可以说身体是空间建构的物质基础,身体的存在是空间性的,空间的生产始于身体的生产。身体作为一种话语体系,会被权力所规训,尤其是女性的身体更被视为繁衍的工具。从福柯的理论看,规训从根本上是对身体的规训,以空间为媒介和通路,身体成为权力控制的根本对象。拐卖犯罪现象正是从身体这一空间入手的规训的体现——被拐卖的儿童或妇女的身体被贩运收买,进而可能被规训为家庭绵延子嗣的下一代父权象征、或被规训从事某种劳动,甚至被规训为提供性服务或生育的主体。

3.1.3 空间性的权力割裂 身体(并且是与“性别”不可分割的身体)是拐卖犯罪发生的最小尺度空间。作为地理学的基本概念,空间是一种社会产物,是社会实践发生之地,容纳着社会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有着社会关系汇聚的内涵,是活性的、过程性的、开放性的或者说全球性的。空间概念曾经一度被认为是离散的、独立的、不存在于关系与延伸之中的,但这种对空间的传统认知已被逐渐打破,学界对空间的认知已逐渐从绝对空间和相对空间演变到关系空间。

空间并非是惰性的和静态的固定呈现,而是在相互关系作用下处于动态。从相对空间观开始,空间的属性已不能与空间中的主体相分离,因此空间自身必然是一种关系系统。当地社会的流动性也注定打破空间的“本地”尺度,“网络”和“关系”扭曲原始的地理空间形态(蔡晓梅等,2019),在地理距离上原本相隔甚远的个体也会因为存在共同活动或共同属性的关系而被纳入同一个行动者网络。在拐卖犯罪的非正常人口迁移中,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从原本的家庭空间流动到收养或买入他们的地方空间,被卷入并构成新的关系网络。而关系空间通常是充满力量和竞争的,权力被某主体所掌握,其他主体则失去主导地位,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不仅处于资本对身体的规训中,其原本的主体性也在拐卖关系的空间中遭遇权力的割裂,非自愿地被赋予新的身份、被役使、被支配,如成为某个家庭的收养儿童、成为某个男性的妻子、成为某个组织的劳动力等等。

在对于身体与空间的讨论上,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是特殊的无法二分的情境——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身体显然无法割裂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而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所遭遇的身体规训和权力割裂都是空间性的,家空间正是生产这种基于身体与性别的权力与控制的特定空间。从关系地理学视角看,“家”是充斥着社会关系和情感关系的生活空间,家空间在功能上是个体的心理明镜(Marcus,2006),也是个体的社会性象征。地理学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即是关于性别的不平等关系在家空间中的生产(肖鸿元等,2020)。曾有女性主义学者指出,家空间对女性很有可能是一种牢笼、陷阱、监狱(弗里丹,2005),这种提法本质上是表达性别不平等与家空间中的权力与支配。宏观的家空间与性别关系尚且如此,在拐卖犯罪中,被拐卖贩运到另外的家空间的儿童或妇女,更会在原本的身体与性别实践上加剧出于资本和商品性质的身体规训与权力割裂。

此外,在空间性的身体规训与权力割裂中,时间元素也存在关系空间中,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可能随着时间变量而发生变化,呈现异质关系,这就关系到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在一定时间后被救赎和找回的情境发展。

3.2 后拐卖情境:地方关系与主体间性的重构

3.2.1 受多元历时影响的“后拐卖”情境 拐卖犯罪是一种非正常的人口迁移,其犯罪行为隐蔽性和分散性强、流动性高,被害人从拐出地到拐入地的迁移通常距离较远、区域差异较大,从被拐到找回的时间跨度长、难度大,期间可能经历(甚至反复交替经历)被收养、遗弃、出售贩运等多种生命轨迹,也可能遭受劳动力剥削或性剥削。

从拐入侧来说,被拐卖儿童和妇女的去向基本都与父权文化下“身体和性别”这一核心有关。被拐卖的男童的一种去向是被陌生家庭“收养”,用于家庭劳动力和延续“传宗接代”的父权象征,如一些思想较为封建传统的地区或家庭,因各种原因没能生养儿子,于是“购买”男童来收养。很多农村地区基于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造成当地人口男女比例失衡,出现“媳妇不够”的情况,或使得当地部分男性在婚姻市场处于劣势,出现“娶不到老婆”的现象,继而被拐卖的妇女(包括低龄少女甚至女童)会被贩卖出售为“媳妇”(或童养媳)。此外,被拐卖的妇女和低龄少女也可能被贩卖到酒吧或发廊等地打工,甚至被迫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要经受殴打和虐待。在这样的后拐卖情境下,拐卖犯罪被害人“逃跑”的困难较大、几率较低。

拐卖犯罪对被害儿童和妇女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是多元和历时性的。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可能会遭遇被绑架、拘禁、强奸甚至杀害等危险。李钢等(2017)的研究显示,14 岁以上的被拐卖者以女性为主,被拐去向通常是结婚或从事情色服务,虽然在年纪上比儿童有更好的记忆和能力,但逃脱难度也更高,被拐时间相对更长。并且,拐卖犯罪不仅对被害人的整个生命时空轨迹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也同时对被拐儿童或妇女的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一方面给被拐者的原生家庭带来灾难;另一方面,当被拐儿童找回后,收养被拐儿童的家庭也会遭遇一定的打击。这种后拐卖情境下的负面影响都涉及地方关系的重构和主体间性的重构。

3.2.2 地方关系的重构 地方的概念最早是指承载主观性的区域,是接连人与世界的方式(Wright et al.,1947)。人文地理学中的“地方”是社会与文化意义的载体,是经由主观建构与定义、标记的客体(Casey,1993)。受后结构主义影响,地理学研究中有关地方的关注点也开始转向权力、排斥、差异等概念;并且地方也不再仅仅是人与地方的主客体意义关系,不再是内在的、保守的,而是由内外部空间共同组成的,当中充斥着权力关系(Massey,2006)。因此,关系地理学下的“地方”实际上已转向“地方关系”的概念。

地方关系是对原始的地方观的更新,进一步强调地方不再是简单地被赋予意义,而是通过外部的关系构建的(Sibley,1981),外部空间也是传统的“地方”的一部分。具体地,地方是通过与其他地方的联系而建立起来的生动空间。拐卖犯罪被害人的后拐卖发展,关联着拐出侧与拐入侧的水平空间关系,连通着拐卖犯罪人与接收方的资本交易等关系。拐卖犯罪被害人在被迫迁移的过程中丧失拐出地原始的地方“家园”意义,于拐入地的“地方感”建立不可避免地被打上有关拐卖犯罪人和收养方(或买入方)的关系网络的烙印,并不可避免地混合着被拐卖后的关系空间的权力规训。

地方和空间都是人们生活世界的基本要素,空间的活动是激活地方的实践,地方是空间被赋予意义所形成的。如家空间本是被拐卖儿童或妇女感到亲密和安全的地方,但对于被拐卖、被“出售”后的新的家空间而言,却可能是被拐卖儿童或妇女容易受到侵犯和攻击的地方。这种“新的家空间”正是夹裹了拐卖犯罪赋予被害人基于身体或/和性别的资本关系和权力关系所建构出的新的“地方”,正是后拐卖情境中地方关系的重构。

在关系地理学看,所有事物或行动者都在相互关联之中。而“关联”具有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因此传统的空间应逐渐演化为流动空间,传统的固定的边界性逐渐减弱,地方空间之间的互动与依赖逐渐加强。拐卖犯罪在地方关系重构上以身体为核心,身体作为最小的空间尺度,将拐出和拐入的家空间或务工组织,以及拐出和拐入的邻里或社区、国家和全球等各种尺度连接整合起来,因此被拐卖儿童和妇女的后拐卖情境,并不仅仅是由其个体发展环境构成的,从更宏观的层面、从更高一级的尺度看,拐卖犯罪关系空间中对被拐儿童和妇女的身体的资本买卖、权力流失和剥削控制,能在地方关系上透射到整个区域、国家甚至全球的公共空间的权力控制展示,这种身体规训和权力割裂在地方关系上的连通共同构成被拐儿童和妇女的后拐卖情境。

3.2.3 主体间性的重构 身体是社会关系和情感关系的物理承载,关系地理学强调时间与空间的密切联系,时间的演化促使空间性的改变,而空间性的改变是具身的,是被主体感知与体验的。关系地理学受到后结构主义的影响,以质疑的眼光看待主客二元论,将目光转向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主体间性来重新认识传统的“主体性”。主体间性并非是全盘否定主体性的,而是一种对主体性的现代修正,强调自我与对象之间共生性的交流关系。

从流动性范式看,拐卖犯罪是被害儿童或妇女的涉身化的实践,被拐儿童或妇女对流动的感知和体验的并非是“即时感知”,而是贯穿在被拐卖和拐卖后的生命经历之中。被拐卖的儿童或妇女在后拐卖情境下,以被拐卖这一关键事件为中心,面临一系列的身份转变和过渡,如离开原生家庭和家乡,形成新的家庭,或非自愿地加入劳动力市场,甚至在年龄未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被迫加入劳动力市场,或甚至被迫从事色情服务等非法劳动。这些在后拐卖情境下的历时体验、身份的流动与能动主体的作用等等,都并非一次性或单向的(Ansell,2008),后拐卖情境下的被拐儿童和妇女面临主体间性的重构,其主体与主体间性都具有破碎性、多重性、不可预测性。

4 关系地理学嵌入拐卖犯罪治理与后拐卖干预的逻辑建构

拐卖犯罪虽然一直在被打击和治理,但因其隐蔽性的特点,难免存在犯罪统计上的“黑洞”,难免存在未被感知、或未被报告、或未被证实记录的拐卖犯罪现象,整体来说拐卖现象恐怕仍在流动人口众多和公共防范意识薄弱的背景下猖獗。以往有关拐卖犯罪治理或防控的研究所集中于立法、公安、情报、侦查等问题,但拐卖犯罪现象已形成复杂的社会系统,其治理也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被拐儿童和妇女的后拐卖发展更是涉及多层次、多领域、多要素的关系网络。

基于对拐卖犯罪的空间性身体规训与权力割裂的分析,以及对后拐卖情境的地方关系与主体间性重构的分析,将关系地理学嵌入拐卖犯罪治理的研究与实践。首先,要从拐卖犯罪发生的原因入手,解构拐卖犯罪的关系空间,深究空间性的身体规训与权力割裂;将关系地理学嵌入被拐儿童和妇女的后拐卖发展干预,也需要以“身体”打开逻辑入口,从围绕“身体”的关系空间出发,将被拐卖后或/和被找回救赎后的地方关系与主体间性重构也纳入研究框架之中。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研究的关系地理学逻辑如图2所示。

图2 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研究的关系地理学逻辑Fig.2 The relational geographical logic of human trafficking and post-trafficking study

4.1 拐卖犯罪治理

身体是客观存在的拥有确定边界的最小尺度的空间与地方。从物质维度或实体维度来说,身体是由个体自身所占据的“场所”;从关系、精神或情感维度看,身体是个体的自我认同和社会关系建构的枢纽、载体或通路。而性别是身体的基本特征。基于福柯所阐释的父权制对生物性别的社会建构,身体作为最小尺度的地理单元,是一种权力关系空间化结构,这种权力关系常见于家庭暴力问题,但同时也显见于拐卖犯罪对“身体”(包括与“身体”联系在一起的“性别”)的资本买卖、使用、利用等。

从拐卖犯罪的发生原因看,在生物因素上,身体和性别是被拐卖儿童和妇女的被规训的客体;在经济与人口因素上,身体(和性别)是所贩卖的劳动力的物质载体;在社会文化因素上,身体(和性别)更联系着拐卖犯罪的历史性问题(即父权制)源头。剖析拐卖犯罪发生的原因,所有因素都指向身体与性别。

对拐卖犯罪治理的研究与实践而言,身体是穿越空间的工具(Longhurst,1997),“空间”是无法离开“身体”概念来谈论的。身体与空间皆为社会建构,且二者并无清晰界限,彼此既不可分割又充满不确定性。关系地理学以关系代替空间本身在后结构地理学中的核心(Doel,2007),将“空间是社会的产物”进一步阐释为空间是关系的产物,即空间是开放的、流动的拓扑结构。可借用行动者网络理论阐释,关系地理学视角下的“关系空间”一般是以网络的概念呈现,并且在空间的网络构建中,时间也参与其中(Murdoch,1998),与空间一起在复杂的关系中形塑。拐卖犯罪的拐出侧和拐入侧、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人口迁移,始终都存在于关系空间中,拐卖犯罪治理不能再仅将目光聚焦于拐卖犯罪在地理空间分布上的研究,而需要将拐卖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社会身份、属性、关系都纳入研究逻辑框架中。

此外,地理学中的地方概念也具有多种尺度,国家、城市、乡村、住宅区、家空间,以及身体本身,都是“地方”。对拐卖犯罪治理的研究与实践而言,也不适宜再以传统的孤立的地方概念来思考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活动与影响,因为关系地理学视角下的“地方”不再仅仅产生于垂直空间中,所有地方也都与其他地方形成联系(Massey,1997),当中也嵌入着时间关系。并且,在被害人研究角度上,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在拐出地和拐入地之间构成一种地方关系。而其地方关系又必然牵涉着拐卖犯罪人、收养或收买方、以及新的“家空间”成员等多元主体对地方关系的建构。在治理研究角度上,这些主体间性的关系网络对拐卖犯罪的治理和社会秩序修复的影响,也都需要利用关系地理学的理论视角来推动。

4.2 后拐卖发展干预

拐卖犯罪带来的危害是多元的和历时的,被拐儿童和妇女在得到救赎逃离拐卖和剥削的环境后,也很可能仍然处于易受伤和被边缘化的境况,这主要是由于拐卖犯罪嵌入的耻辱感、造成的污名化(Stigma)(Yea,2020),这些被社会非难的耻辱感或污名化会令被害人力图去克服和协商。对拐卖犯罪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对犯罪事实、犯罪现场和犯罪人的研究,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拐卖犯罪被害人的研究也需进一步深入和扩大,被拐儿童和妇女的后拐卖发展需要更全面地引起学界和社会相关领域的重视。

从关系地理学看,拐卖犯罪并不是某一本质自身的产物,而是联系的产物;它不是一组离散的事物,而是一种流动的拓扑结构,是拐卖主体、被拐主体,以及所涉及的拐入地(“买方”)等各个主体间动态联系作用的产物。被拐儿童和妇女的后拐卖发展并不能完全脱离拐卖犯罪这一行动者网络,因此有关被拐儿童和妇女的后拐卖发展干预,需要将身体与其他层级和尺度的地理空间尺度相连通,将身体置于对权力和空间交互作用的分析中,从围绕身体的关系空间出发,关注被拐儿童和妇女的作为主体与社会的关系联动,实现主体性的回归,关注历时性的主体能动性发展。被拐儿童和妇女在后拐卖情境下的社会身份过渡是重要且复杂的过程,有必要探究被拐儿童和妇女的社会文化身份解体与重构的多元性、复杂性、长期性。

在后拐卖情境的历时研究中,被拐儿童和妇女会经历地方关系的重构,而地方关系的重构对被拐儿童和妇女的人格发展与情绪健康的影响也关联到主体间性的流变和关系空间的生产。“关系”是动态的,涉及的空间并非固定不变,会随着被拐卖的儿童或妇女和拐入家庭或拐入组织之间的动态关系而改变。毋庸置疑的是,身体并不能被单纯规划到公共空间或私人空间(Sweet et al.,2017),基于身体的关系空间与地方关系必然要跨越公私二分法对空间的分割。作为微观的人地关系节点,家空间是身体的公私跨越的特定空间,也是拐卖犯罪的后拐卖情境中关于性别和身体的权力关系生产的重要特定空间。家空间是社会与文化的结合体,既是实在的物质也是非物质的情感;既是熟悉的领域也是可向外延展至邻里和故乡的场域;既是个体对自我的定位,也是自我认同的表达方式。随着人文地理学的文化转向和空间转向,学界和相关领域已愈发关注女性在家空间中遭受的物理性和精神性的权力控制(如最常被关注和研究的家庭暴力问题),尤其在关系转向下,被拐卖的儿童或妇女所面临的劳动力或性的剥削、遭遇的身份或权利机会的剥夺,在源头上都离不开家空间中权力关系生产的“暴力”。

关系地理学站在后结构主义的反本质理论立场上,主张所有事物都有其不同的本质,因此比起事物本质,更应关注事物的连通性,并且这种连通性串联过去、现在、未来,与时间性上的特定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相联系。21世纪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推动各维度的物质与非物质的流动,而人口、物质、资本、信息、知识等要素流动已愈发模糊着地方与全球的二元界限,模糊着区域间、城乡间的界限,这种社会大背景的流动性使拐卖犯罪在“人口迁移”上更具“便利性”。因此,对拐卖犯罪的后拐卖干预而言,越来越需要突破静态和不变性,将时间与空间的流动性纳入对“关系”的思考。

在未来有关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的学术研究与社会干预中,本研究所构建的关系地理学逻辑模型或有以下3 方面的实施难点需要继续深入攻破:1)从身体这一最小尺度的空间与地方出发的拐卖犯罪和后拐卖发展研究,都有待在实践上将关系地理学理念与犯罪地理学中的物理空间分析相结合,而拐卖犯罪在实证研究上的“统计黑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所关联着的关系地理学视角下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的关系空间和地方关系的实证研究将存在一定的难度;2)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都涉及家空间的权力与控制问题,但诸如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至今仍然是地理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与法学等众多领域需要共同攻克的难点;3)从拐卖犯罪研究到后拐卖犯罪研究,在被害人角度,主体间性的过渡和重构是学界和社会各界需要研究和关注的重点,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社会文化身份的解体与重构,将对拐卖犯罪的司法实践与相关的社会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多元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解体与重构过程涉及历时性追踪研究,如何在保护拐卖犯罪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同时进行历时性追踪研究,如何在研究中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也是地理学、犯罪学、心理学等交叉学科研究伦理的难点。

5 结论与讨论

通过梳理关系地理学的理论张力,本研究对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进行了关系地理学解构,并尝试构建了将关系地理学嵌入拐卖犯罪治理与后拐卖干预的逻辑框架,得到的主要结论为:1)父权文化下的“性别”和“身体”为拐卖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市场”,作为最小的空间尺度,身体的实践是研究拐卖犯罪的重要入口,在拐卖犯罪活动所构成的关系网络中存在着空间性的身体规训和权力割裂;2)拐卖犯罪会带来多元的历时的影响,被拐儿童和妇女在后拐卖情境下会存在地方关系和主体间性的重构;3)拐卖犯罪治理与后拐卖发展干预都需要引入关系地理学视角,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拐出侧与拐入侧,以“关系”视角打通逻辑思路。

概括而言,拐卖犯罪侵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被拐卖儿童和妇女个体及其原生家庭、接收家庭,都会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和难以估量的损失,是眼下社会亟待治理的痛点问题,当中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继空间转向和文化转向后,关系转向逐渐在人文地理学中兴起,关系地理学的引入,能为拐卖犯罪与后拐卖研究带来一定的潜在理论贡献与应用贡献:在理论层面,关系地理学所提供的多元、复杂、动态的拓扑关系逻辑,可以促使拐卖犯罪的理论研究从传统的空间与地方范畴延伸向关系空间与地方关系,从传统的主体性思考拓展至主体间性;在应用层面,关系地理学所探讨的关系空间、地方关系和主体间性核心,可以促进拐卖犯罪的防治更加注重从“身体”(及性别)这一最小尺度的空间基础入手,更加注重拐卖犯罪发生过程中的空间性的身体规训与权力割裂,并可以促进社会相关工作者对后拐卖发展的干预,更加注重被拐妇女和儿童的主体间性的重构。

本研究将关系地理学引入拐卖犯罪与后拐卖发展的理论性分析,期待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未来关于关系地理学视角下的拐卖犯罪研究,或将存在以下值得深入探讨之处:一方面,对地理学学科下的拐卖犯罪研究而言,实体空间研究是毋庸置疑的重点,如前文所言,如何在实践干预中破解关系地理学逻辑与拐卖犯罪实体空间研究相结合的难点,将成为继续深入探讨的关键之一。另一方面,曾有学者指出拐卖犯罪在司法、治理或防控上需要进行“去性别化”(张芊芊等,2019),避免在形式上给特定群体予特别保护而造成反向歧视或潜在歧视。本研究的“拐卖犯罪”以儿童和妇女作为被害人,旨在从关系地理学视角为这一问题丰富理论思考。从性别研究等学术角度看,有关男性被害者的拐卖和虐待,或者说有关拐卖被害人的去性别化、性别标签、反向歧视等,都是未来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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