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亲情、利益
——浙东一起绝户财产的习惯法处理

2022-10-12 09:14
关键词:习惯法宅基地

高 其 才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一、引言

在浙东蒋村,财产的承继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的继承或者通过习惯法意义上的分家而进行①。不过,也有个别特殊的财产流转或处理,如绝户财产的处理就有比较特殊的习惯法规范②,82岁的村民程岚2016年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就属于此类。

程岚这一绝户财产的处理与生前的养老等事宜密切联系在一起,遗产按照习惯法并遵循族内移转原则由家族成员共同继承,最后以转让外人为终结,这一过程在程岚去世后3年多才完结,整个处理基本遵循习惯法规范,由各利益相关方达致共识而成,其也反映了契约达成的困难、体现了浓淡不一的亲情关系、表露了在利益面前各自的态度,而利益的对立直接导致了亲情的某种消解,这体现了社会发展和现代法治建设对当今乡村社会关系的具体影响。

笔者以田野调查材料为基础,全面描述程岚这一绝户财产按照习惯法进行处理的过程,探讨法治建设过程中乡村固有习惯法的作用形态,从而认识当代乡村社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③。

二、养老与契约

在程岚去世前的十来年,程岚和关心她的亲友一直在考虑她的养老问题,期望能够达成生养死葬亡祭和财产赠予协议。

程岚与丈夫徐贵启结婚后生育了一位女儿,不过在女儿20来岁时由于婚姻问题而引起激烈冲突致父母与女儿关系决裂,程岚和徐贵启自此开始就不认这个女儿,之后双方一直没有任何来往。程岚与徐贵启夫妻曾在1970年代过继了程岚姐姐的一个儿子为养子,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养子可能不习惯而又回到自己生父母家,这一收养关系至此结束。此后,程岚和徐贵启两口子就相依为命,一直自己过日子。

到老年时,程岚和徐贵启也考虑过养老送终的事情,不过没有具体的行动。1991年徐贵启57岁去世时,程岚未经徐贵启大哥的同意,将徐贵启大哥的儿子徐志甫的名字作为唯一的晚辈刻在墓碑上,大致反映了她的一些心思。

徐贵启去世时,程岚已是57岁,她不时考虑养老送终事宜,她自己的姐妹、徐贵启的几个侄子侄女也都非常关心她的晚年生活和后事问题,劝她早点安排好,订立一份协议。

程岚先是想通过再婚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送终事宜。她先看上了比她大五六岁的隔壁邻居徐文纯。徐文纯与妻子育有三子二女,大儿子和徐文纯两口子在蒋村居住,其他几位子女在外地工作,妻子去世后,徐文纯独自生活。程岚有了此念头后,对徐文纯嘘寒问暖,更为关心,联系较过往更为密切。不过,程岚的这一想法明确表露以后,徐文纯不置可否,但徐文纯的子女却一致反对,态度非常明确。于是,程岚想与徐文纯结婚从而由徐文纯子女为其养老送终的计划只得打住。

此后,程岚又想与徐贵启弟弟的女儿徐小嫱的公公曾同楷结婚。徐小嫱与其丈夫曾嗣一直关心程岚的晚年生活,经常来看望她,她生病时往往由徐小嫱夫妻共同陪同去医院看病,程岚邻居发现程岚有什么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通知的也是徐小嫱两口子。应该说,程岚对徐小嫱夫妻是很认同的,极愿与他们一起生活。为达此目的,程岚想与曾嗣的父亲曾同楷结婚,意图通过与曾同楷结婚而最后达成由徐小嫱和曾嗣两口子养老送终的目的。不过,程岚的这一想法一经表达,曾同楷还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时,曾同楷的六子一女马上就表示“这是不可能的”,没有一个人支持。与前一再婚打算一样,程岚这次借由结婚而解决自己养老送终的计划也没有可能继续推进了。

在此前后,程岚和亲友们曾想择一可靠的晚辈来照顾程岚,并用协议确定下来。由于程岚与自己的姐妹来往最密切,程岚考虑让一位外甥来照顾自己,但是,程岚又有很大的顾虑,怕徐贵启弟弟一家以这是徐家的财产为由而反对,故一直犹犹豫豫没有写文书确定下来。2013年春节时,徐志甫和曾嗣曾希望把程岚的事情办办好,为此专门去程岚处和她大姐处,请她们考虑,结果程岚又不置可否。之后,徐志甫和曾嗣见程岚这样的态度也不愿再介入,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程岚与徐贵启一直与徐贵启弟弟的大儿子徐若春来往密切,徐贵启生前做工时一直带着徐若春,基本上视其为儿子对待,平时给物给钱,结婚时也帮助不少。程岚也考虑叫徐若春来照顾,徐若春夫妻也十分愿意,为此,程岚与徐若春一家一起生活了一阵子,但因徐若春的儿子性格较急躁、行为较暴烈而导致程岚提心吊胆,感觉住不惯,实在无法相处,不久程岚即回自己家住,之后更因徐若春夫妻俩信耶稣教而彻底作罢④。

其实,在程岚的心中,最希望的是由徐小嫱和曾嗣来照顾。程岚曾经试探性地提出在自己与徐贵启的墓碑上刻上晚辈徐志甫的名字,因此应将财产给徐志甫,程岚也想借此来消解徐贵启弟弟方面的反对和阻扰。由于徐志甫本人不在蒋村居住,完全不可能照顾程岚,而程岚之意是在名义上由徐志甫养老,而实际上由徐志甫的妹妹徐小嫱和妹夫曾嗣照顾。徐志甫表示墓碑上想刻后代名字没有与自己父母和自己商量过,完全是程岚的单方面意思,是不能作数的。徐志甫知道程岚并不是一个好相处的老人,自己也没有条件照顾她,既不愿意揽事也不愿意为此与二叔家方面有什么往来和牵连,更不愿意自己的妹妹妹夫替自己尽责,因此徐志甫明确拒绝程岚希望他为其养老送终和得到财产的要求。徐小嫱和曾嗣则表示,从亲情方面考虑,程岚平常有什么事情叫他们,他们肯定是会来的,不会推托,但是他们认为程岚去世后程岚与徐贵启的祭祀事情非常复杂⑤,花钱也花精力,也怕为此与叔叔家方面增加往来甚至发生不愉快,加之自己要赡养徐小嫱母亲和曾嗣父亲,客观上养老负担比较重,故也没有答应程岚的要求。

其实徐小嫱、曾嗣和徐志甫比较着急程岚的养老问题,希望她能够早日确定并写好契约,这样程岚的晚年有了保障,客观上徐小嫱、曾嗣的负担也会减轻。否则,程岚一生病或者有人发现她掉落河中(程岚有老年痴呆症但仍喜欢骑三轮车四处走动),程岚的邻居、租房者(一直有两家租程岚的小屋)或者其他村民往往首先打电话给徐小嫱、曾嗣。

后来,在具体生活方面,镇政府和蒋村将作为“五保户”的程岚列为居家养老人员,除了少数节日外,每天由专人把中、晚餐送到家,基本解决了她的吃饭问题。也有人提出将程岚送去敬老院,由专门人员照顾,但因程岚不喜欢其环境而作罢。

基于种种情况,程岚的养老送终和财产处理事宜就一直没有落实和确定,一直拖了下来直至她去世,程岚没有与任何人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导致迟迟没有确定好养老送终和财产获得的人选并写好协议的原因主要在于程岚的想法和观念,其实,她在侄子侄女或者外甥中选择都是可以的,只要她自己态度坚决,旁人虽有想法但是很难阻扰和干涉。问题是程岚的想法比较复杂,既想完全满足自己心意,又希望他人没有任何意见,从自身角度考虑比较多,从而达不成共识。不能说程岚不讲亲情,不过客观地讲,她的亲情观念不是太浓,同时,程岚的个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选的确定。程岚较喜欢自由自在,在如何与晚辈共同生活、和谐相处方面经验有限,因而,程岚就一直没有与任何晚辈达成协议、订立契约。

三、继承与亲情

程岚去世后,面临关于她的安葬、去世后祭祀和遗产的继承问题,这集中体现出程岚和徐贵启与其6位侄子侄女之间的亲情以及6位侄子侄女相互之间的亲情。

2016年6月11日程岚在家中去世。程岚和徐贵启的6位侄子侄女,即徐贵启大哥的2个孩子徐志甫、徐小嫱和徐贵启弟弟的4个孩子徐若春、徐若夏、徐小倩、徐若秋,他(她)们经商量后决定共同来办理程岚的后事。

由于侄子侄女的存在,程岚和徐贵启的女儿方没有以直系亲属的身份提出来办理程岚的后事,蒋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没有提出以村委会的名义来办理程岚的后事,程岚的姐妹更没有提出由她们或程岚的外甥来办理程岚的后事。

经询问程岚的姐妹以及清点程岚的存款和现金,发现程岚的现金财产仅有3000多元⑥,显然不足以办理丧事。程岚的6位侄子侄女商量后,决定每位先拿出1万元,等以后程岚的宅基地处理变现后再返还各人。

按照蒋村的丧葬习惯法,程岚的后事办了3天,共收到亲朋好友送的吊礼约2万元,丧事总计花费近8万元。在程岚侄子侄女的通力合作下,程岚的后事顺利办好,总体上办得较为风光。程岚的侄子侄女尽力给程岚以体面,在程岚的“最后一场事”上体现晚辈的孝心,这是非常顾及亲情的。

程岚安葬好以后,谁能得到程岚的遗产和如何处理程岚的遗产就成为摆在程岚侄子侄女面前的事情,这对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按照相关人和蒋村村民的看法,在“谁能得到程岚遗产”的问题上,应该十分清楚,不存在任何争议。按照我国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原《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⑦。程岚没有立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自然无法照此规定进行,而原《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⑧。程岚与丈夫徐贵启结婚后生育了一位女儿,按照国家法律她属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过,她已于1993年就去世了⑨。

镇政府和蒋村所在的海村村民委员会虽然对程岚有照顾,生活上给予了许多关心和帮助,但是这毕竟为政府和社会层面的社会保障性措施,程岚也没有与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确立国家法律意义上的遗赠扶养关系,况且,海村村民委员会也无法承担程岚去世后的祭祀义务,因此,海村村民委员会没有主持程岚后事的办理,自然也不可能提出程岚去世后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归村集体的要求。

因此,程岚的财产问题只能按照蒋村有关绝户的习惯法进行处理。在蒋村,较少出现绝户现象,通常无子女的老人会按照习惯法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养老送终人选,并由该人获得被养老人的财产,程岚的情况为比较特殊的个例。

在蒋村,习惯法要求绝户财产一般由家族成员承继,而得到绝户财产者应尽生前养老、死时送终、死后祭祀的义务。这表明蒋村的习惯法一方面强调财产的族内流动,规定了得到绝户财产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规定了得到绝户财产者的义务。基于这样的习惯法规范,程岚的外甥、程岚的姐妹虽然也看中程岚的宅基地,但是程岚在生前并不太积极与自己的姐妹或外甥订立养老送终和财产给予协议,其有部分原因即为顾虑自己和徐贵启的财产流转出徐家的社会反映,惧怕徐贵启侄子侄女的干扰和反对。

程岚有女儿但数十年没有来往,事实上已脱离父母子女关系,在没有立遗嘱、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徐贵启和程岚的财产由在其生前进行了一定照顾、去世后办理丧葬事宜的徐贵启的侄子侄女共同继承便成为无可争议的唯一方案。由徐姓侄子侄女共同继承,这符合蒋村习惯法的要求,也得到社会的支持,但他们“谁能得到程岚的遗产”“如何处理程岚的遗产”等问题就相对复杂了,其后经历了3年多的解决过程,呈现了兄弟姐妹之间亲情的渐渐消解。

程岚没有留下多少现金,留下主要的财产为3间平房及其宅基地和前后院地,土地面积大概在三分地左右。平房不太值钱,程岚的遗产主要是宅基地。程岚家的宅基地位置不错,也不算小,足可以盖三底的楼房。按照蒋村的市面行情,单间宅基地大约为10万元,程岚的这块宅基地市值估计在30万元以上。宅基地在蒋村为稀缺资源,徐贵启和程岚留下的这笔遗产虽不十分丰厚,但亦非无足轻重。

面对徐贵启和程岚留下的宅基地这一遗产,徐贵启的6位侄子侄女态度不一。

徐贵启有1位哥哥和1位弟弟,徐贵启哥哥的2位子女徐志甫、徐小嫱在程岚生前就表露对这一宅基地没有兴趣的态度。徐小嫱夫妻更多考虑的是如果接受这一遗产就会与徐贵启弟弟的4位子女形成利益冲突,在往后近20年承担祭祀义务时与他们发生关连,可能需要忍受他们的诸多说辞甚至提出过分的要求。在与他们过往的交往中,徐小嫱夫妻与其有一些不太愉快的经历,基于这一考虑,徐小嫱夫妻明确表示放弃占有这一宅基地。

面对这一共同继承的遗产,徐志甫、徐小嫱两位的态度为:①完全放弃占有这一宅基地;②这一宅基地最好由徐贵启弟弟的4位子女徐若春、徐若夏、徐小倩、徐若秋中的1位所有,具体是谁,得请他们4位商量,价钱也由他们4位商量确定;③仅仅要求返还程岚后事办理时出的各自的1万元,不要求分得宅基地出卖款项的多余部分。

徐志甫、徐小嫱的基本态度是程岚的事到安葬好为止后不再参与,他们已经对得起徐贵启和程岚夫妻了,至于祭祀方面,如愿意祭祀就在自己家里祭祀一下二叔二婶,此仅为尽自己心意。徐小嫱、曾嗣仅参加了程岚去世后的“五七”,其他有关程岚祭祀等事,徐小嫱、曾嗣均不参与了。徐志甫因不在蒋村居住,自始至终没有参与程岚去世后的祭祀。这表明徐志甫、徐小嫱不想与其他4位堂兄弟姐妹有更多的联系,不愿与他们4位加深亲情。

徐贵启弟弟的4位子女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了徐若夏经济条件稍微差一点、没有能力拿出钱来而不想要这一宅基地之外,其他3位从内心都想得到这一宅基地来盖房。

老大徐若春自青年时代起就与徐贵启和程岚夫妇走得很近,程岚有一段时间也想与他签订养老送终和财产给予协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徐若春两口子都信耶稣教,不能按照佛教仪轨进行祭祀,程岚生前就公开否认了徐若春继承她的财产的可能性。因而尽管徐若春很想得到这一宅基地,但是由于信仰问题使他无法履行相关义务,这使得他实际获得徐贵启和程岚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不大。

老四徐若秋非常想得到这一宅基地来盖房,以改善住房条件。不过,徐若秋夫妻与徐贵启和程岚在生前基本没有来往,更谈不上有多少关心、看望和照顾,特别是在程岚生前最后几年里没有尽什么义务,因此,徐若秋想实际获得徐贵启和程岚夫妇的宅基地所有权就面临自家哥哥、姐姐的责难,蒋村村民也会有一定的非议。

三妹徐小倩的现住房位置不大,住得也不舒服,她非常想得到这一宅基地来盖房,从而提高生活品质。不过,徐小倩在程岚生前看望、照顾方面做得也极少,特别是她是徐家的女儿,已经出嫁,按照蒋村习惯法徐小倩已非徐家的人了。因此,徐小倩想实际获得徐贵启和程岚夫妇的宅基地所有权就面临自家兄弟的责难,蒋村村民也不一定会支持,她要直接拿到宅基地的可能性不大。

在利益面前,徐贵启和程岚的这3位侄子侄女各有自己的想法,各打算盘,这也导致无法达成协议,而发生矛盾甚至形成冲突,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受到一定影响。如程岚出丧、安葬后的次日,徐若秋夫妇就与徐小倩发生了争吵,将双方之间的分歧公开化,而程岚“五七”时,徐若秋夫妇也没有去参加。

在此情形下,由于无法在程岚安葬后即解决宅基地这一遗产的实际归属问题,6位共同继承人只得将财产具体继承和祭祀义务承担事宜拖着,如何继承、谁来继承问题暂时搁置。程岚去世后由徐小倩拿着程岚房屋的钥匙,并遵循蒋村丧葬习惯法,在程岚“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等进行祭祀⑩。

四、转让与利益

徐贵启和程岚的遗产如何继承始终是摆在6位共同继承人面前的事情,利益越来越成为突出的因素。

程岚的“七七”过了以后,徐若春、徐若秋、徐小倩分别多次来找徐小嫱和曾嗣,分别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要求,也分别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方案,并希望徐小嫱和曾嗣具体来协调、落实。徐小嫱和曾嗣每次都耐心地听他们诉说,但表示自己没有利益瓜葛,怎么样处理都没有意见,关键是他们几兄妹要商量好。徐小嫱和曾嗣还给他们出主意,真正想要宅基地的话,办一桌饭请其他兄弟姐妹来,去找几兄妹都听得进的长辈,当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在长辈的劝说下真诚进行协商,这样才有可能实现自己得到宅基地这一利益要求。徐小嫱和曾嗣一直劝他们,如果想要宅基地,姿态应该放低一些,为了利益,听点难听的话也无妨。至于叫徐小嫱和曾嗣出面,则他们夫妻俩断然拒绝,一点没有松口。不过,他们三兄妹来归来,说归说,却都没有什么实际行动。在徐小嫱和曾嗣看来,这几位都想“难人”叫别人做,自己却坐享其成、得到好处;自己不想努力、费劲,却希望得到自己要的利益。

后来,徐若春、徐若秋、徐小倩三方逐渐形成了两方利益共同体,徐若春与徐小倩为一方,徐若秋为一方。从自身利益考虑,徐小倩见自己直接得到宅基地会受到徐若秋的激烈反对,可能性比较小,便与徐若春联合起来,想叫徐若春先拿到宅基地以后转给自己,她则贴些钱给徐若春,但是,这一联合也没有什么效果,徐若秋方并不让步,一点放弃的意思都没有。

再后来,徐小嫱和曾嗣被他们找烦了,便表态:你们自己去商量好,我们不论如何都会签字的,不要再来找我们了,这样,他们三兄妹稍微消停了一些。

又过了一阵子,徐若春又来找徐小嫱和曾嗣,提出6位共同继承人全部都不要这些遗产,全部捐赠给村里。徐小嫱和曾嗣表示,我们没有意见,需要签字会签的,之后,不了了之、没有下文了。徐小嫱和曾嗣分析,他们三兄妹互不相让,徐若春还是想各种主意要把他们夫妻拉进来,但是徐小嫱夫妻俩是坚决不想与他们为此再发生什么关系。

之后,徐若春又提出宅基地由徐志甫购得,款项除了归还6位先出的6万元外,其余全部统一由徐志甫掌管,用作徐贵启和程岚的祭祀费用。徐志甫知道徐若春的本意还是想得到宅基地,这一提议只是将自己拉进来去对付徐若秋。徐志甫很不喜欢徐若春这样做,不予理睬,徐若春也只得作罢。

这两方在利益方面互不相让,根本无法达成协议,程岚的遗产事宜就只得一直拖着。其后,徐若春又想出转让给他人的主意,不时在蒋村放出程岚的宅基地要向外转让的风来,以试探徐若秋等的反应。

在宅基地这一利益面前,不少村民特别是与徐家关系较密切的同姓本家、邻居表示了浓厚的兴趣。

蒋村村民也是徐姓本家的徐世泰曾流露过想要这一宅基地。2017年4月2日下午,徐若秋和徐世泰共同去测量了宅基地的面积,徐世泰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徐贵启和程岚的这一宅基地。

程岚的隔壁邻居徐文纯的小儿子家表达了希望将程岚的宅基地卖给他的愿望。2017年4月2日晚上,徐文纯的小女儿徐雯和大女儿徐卿来到徐小嫱和曾嗣家,表示徐文纯的小儿子虽然在外地工作,但是一直想落叶归根,而目前他在程岚宅基地边上的老房子面积不大,如果程岚的这一宅基地能够转让给他的话,他今后退休回来居住的住房条件就比较舒服,徐小嫱和曾嗣表示有消息会通知她们的。

程岚的邻居范如坤表达了希望卖给他的愿望。2017年4月2日晚上,范如坤来到徐小嫱和曾嗣家表示他一直与徐贵启和程岚关系密切,平时也帮助和照顾了程岚不少,希望把这块宅基地转让给他。徐小嫱和曾嗣告诉他,他们没有什么意见。

程岚的隔壁邻居徐文纯的大儿子家也表达了希望将程岚的宅基地卖给他的愿望。2018年2月19日上午,程岚的隔壁邻居徐文纯的大儿媳方兰波来到徐小嫱家。她告诉徐小嫱和曾嗣夫妇:徐小倩对她说,程岚的房屋为危房,警告贴出来了,4月份以后也不能再出租了,要卖掉了,他们几兄妹不要了,都委托老大徐若春了,由徐若春全权处理,而徐若春又告诉方兰波,他是不要的。听到这个消息,方兰波就来找徐小嫱、曾嗣,表示大家都是徐家的人,同时作为邻居都与徐贵启和程岚关系密切、相互友善,如果这一宅基地要卖掉希望卖给她们。徐小嫱、曾嗣则向方兰波表示,知道她的意思了,没有什么意见的,谁家买都可以,如果真要向外转让的话,会将有意的买家叫到一起,公开来决定的。不过,徐小嫱、曾嗣提醒方兰波,这个事情非常复杂的。

眼见关于宅基地的事一直处于僵持状态,没有进展和破局的希望,徐若秋对得到这一利益也逐渐死心了,不再有继续争取的打算了。于是,徐若秋夫妻于2019年10月开始整修、装饰自己原有的房屋,为儿子结婚做准备。他们对自己能够得到这块宅基地已没有信心了,因此就回到正常的生活,按照自己家的计划行事。

时间进入2020年,情况终于出现了转机。

许是徐若春、徐小倩等在相持不下又拖了几年后有点无可奈何、也有点烦了,于是徐若春便想出转让他人的办法,这样至少徐若春能够控制一些宅基地转让的钱款,在利益方面有实际所得,对此徐若秋持无所谓态度,于是徐若春联系了蒋村的徐灵廷。

2020年3月29日上午,对程岚生前有不少照顾的程岚的邻居边智勋到徐小嫱和曾嗣家,说同为徐家人的徐灵廷想要徐贵启和程岚的这块宅基地,徐若春表示同意,希望徐小嫱方能够同意。徐小嫱和曾嗣表示,只要徐若春等同意,他们没有意见。中间人来过以后,徐灵廷在2020年3月29日下午也来到徐小嫱和曾嗣家,表达了同样意思。徐灵廷还告诉徐小嫱和曾嗣,讲好的价钱为16万元。当天,徐灵廷还联系徐志甫征询他的意见。徐小嫱、曾嗣和徐志甫知道这一消息后仍似以往般没有当回事,特别是价钱远低于市场价,更觉得可能性不大。徐志甫还好意提醒他,这事比较复杂要他不要太乐观。

不过,这次情况不同了,徐灵廷的努力有了结果。2020年4月2日下午,徐灵廷和他的儿子徐少望、边智勋、徐若春、徐若秋妻子、徐小倩、徐小嫱等人按照约定在海村村委会签订了以下“房屋及周边宅旁地转让买卖协议”,徐灵廷方由其成年儿子徐少望出面、署名。这次转让没有通知以前表达过转让愿望的徐文纯的小儿子和大儿子等人,他们没有来到协议签订现场。

房屋及周边宅旁地转让买卖协议甲方:徐志甫,徐小嫱,徐若春,徐若夏,徐小倩,徐若秋乙方:徐少望由于程岚年老亡故,留下的三间房屋及周边宅旁地,由众侄男侄女(甲方)共同继承。经甲方共同商量,现将三间的房屋及宅旁地转让给乙方所有。房屋及宅旁地四至位置:座落在海村北光明路88号,东与徐弘界址处,南与曾长健界址处,西与村级道路,北与村级道路,土地面积大约三分左右。土地及房屋一次性转让费计人民币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现金当场付清,该地块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甲方签字:徐志甫(签字,按手印)徐小嫱(签字,按手印)徐若春(签字,按手印)徐若夏(签字,按手印)徐若秋(签字,按手印)徐小倩(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徐少望(签字,按手印)2020年4月2日

其中,徐若夏的签字、按手印授权徐若秋的妻子代行;徐若秋的签字、按手印由徐若秋的妻子代行;徐志甫的签名、按手印授权其妹妹徐小嫱代行。对此,甲乙方的各位都依习惯法予以认可。

海村村委会没有在这一宅基地转让协议上签署意见和盖章,但村委会有几位成员在场见证,这表明了村集体对协议有效的态度。

徐灵廷在签署协议当天即将钱转过来,16万元除了返回徐志甫等6位各1万元后,剩下的10万元由徐若春保管,以做程岚和徐贵启的祭祀费用。之后,徐灵廷马上拆除了程岚和徐贵启的原平房,进行了新楼房的建造事宜。2021年1月,徐灵廷家新盖的三底三楼的新楼房落成并入住。至此,程岚和徐贵启遗产的继承最终以转让他人方式而处理完成。

就明面上观察,徐灵廷通过转让方式得到程岚和徐贵启的宅基地,所得利益是明显的。徐若春则退而求其次,掌管部分钱款,也算小有所得。

只是徐小嫱和曾嗣偶尔经过时,看见徐灵廷家的新楼房,心里总有一种复杂的情感,为徐若春兄弟姐妹的不团结而致宅基地外流而惋惜,为程岚和徐贵启辛苦一生赚下的家业这样处置而遗憾,也为程岚和徐贵启的事得到解决而无需再与徐若春方发生联系而轻松。

对徐姓兄弟姐妹而言,程岚和徐贵启的财产最终转让给外姓,表现出相互之间的不团结,在蒋村村民中有所议论,呈现某种负面社会评价,面子上稍微有些过不去。只是经此过程,徐若春、徐小倩与徐若秋已陌若路人、不再来往,兄弟姐妹之间裂痕很深,因财产承继所导致的利益纠葛而致同胞情谊基本无存,令人叹息。

五、结语

由程岚和徐贵启去世后财产的处理来看,绝户财产的处理基本遵循习惯法而非依照国家继承法律。当今的蒋村习惯法要求得到绝户财产者应尽生前养老、死时送终、死后祭祀的义务,绝户财产一般由家族成员承继,具体方式由有权的成员商量而定,或由某位成员具体所有和支配、使用,并给其他成员一定钱款,或将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对所得钱款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从养老、继承到最后转让,这一绝户财产生前死后处理的整个过程反映出程岚因种种因素没有在生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困境,体现了程岚与侄子侄女、姐妹和外甥等之间浓淡不一的亲情关系,呈现出各相关方在经济利益和照顾义务、安葬义务和祭祀义务之间的权衡考量。同时,这一过程也展现了蒋村习惯法上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及其实际约束力,反映出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规范、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某种影响。

由于社会的发展、乡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真正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将越来越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孤寡老人的照顾将越来越到位,相应的习惯法规范也可能因契约、亲情和利益诸因素的变化出现一定的变迁,这是需要进一步观察的。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习惯法为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且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页)。

②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绝户指没有后代的人或者人家,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47页)。白凯认为绝户为父亲已经与其兄弟分家并独立门户且父亲和母亲已经去世而没有留下子嗣,参见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11-21页)。

③学术界对绝户财产的讨论多集中在我国古代社会的绝户财产处理,如杜栋认为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充分发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空前发达,就其财产继承法律来说,不仅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前代,而且在吸收前代经验的同时也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其对后世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作为其财产继承法律中的一个具体方面,体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户绝”概念中包含了作为纳税单位的“户”的消失的涵义;二是对立嗣做了特别的区分(立继与命继);三是对女儿做了未嫁、归宗与出嫁的区别,明确不同身份的女儿享有不同程度的继承权。参见杜栋:《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初探》(《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黄忠鑫认为明清徽州民间社会对于图甲绝户的承继,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宗族内部的承继,称为“出替”,是宗族内部对于图甲赋役制度的调适,不会导致户名族姓的变更;二是异姓承继,称为“承顶”,有时发展为总户户名变更,体现了强烈的族姓意识,是地方宗族兴衰、更替的表现。绝户的有效承继能维持图甲体制的完整和运行,而一些小姓宗族以承顶旧户为契机,逐渐摆脱依附地位,开始产业积累和宗族发展。参见黄忠鑫:《明清徽州图甲绝户承继与宗族发展——以祁门瀛洲黄氏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14 年第6 期)。从习惯法角度对当代中国的绝户财产进行探讨的不多。

④蒋村村民主要信仰佛教、道教,有特定的丧葬仪式和直到冥寿一百岁的祭祀规范,而信耶稣教、天主教村民的丧葬仪式和怀念方式与之有极大的不同。徐若春夫妻明确表示不可能按照佛教仪式来祭祀,程岚担心这样一来自己死后无人祭祀。在程岚看来,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根本问题。

⑤在蒋村,人去世后每年的祭祀次数比较多,包括死后的一周年、二周年、三周年,包括每年的生日、忌日(去世日)、清明节、春节等,至100岁后才可不再祭祀,因其已经“投胎再生”了。

⑥徐若春、徐小嫱、曾嗣等人都认为,程岚的存款和现金不应该仅为这点数量,应该有几万元,他们估计这些钱可能这几年陆续流向了程岚的姐妹处了。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

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

⑨如果这个女儿还在世,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她是有法律权利要求继承程岚遗产的,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会予以支持。但是,由于早年她与程岚夫妻的关系变恶,双方再不互认父母子女关系,按照习惯法脱离了父母与子女关系,再无亲情之感,彻底恩断义绝。事实上,虽在同一县域,双方一直互不往来,生活上没有关心,精神上没有关爱。她在心目中已经不认自己为程岚和徐贵启的女儿,她在程岚和徐贵启生前既然没有尽女儿的义务,当然不能得到其遗产。如果她在程岚去世后过来争要程岚的遗产,这与民间的习惯法规范明显相违背,无疑将会受到程岚侄子侄女和社会的极大谴责,需要面临十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即使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她能够得到多少程岚的遗产以及得到的遗产如何占有、使用和变现,这都是未知数。虽然有人看重物质利益,但是理性的人都还是会进行全面考虑和算计,看看得与失的比例关系。事实上,程岚去世后,因为徐贵启的侄子侄女无人知道这位女儿的家,无人与她丈夫和其他人员进行联系,因此也无法通知她家人有关程岚去世的消息,她女儿方根本没有人来参加祭奠,没有来最后送程岚一程,更谈不上来主持办理程岚的后事,当然也没有提出有遗产继承权的主张。

⑩按照蒋村的丧葬习惯法,人去世后逢七日进行祭祀,直至“七七”,之后是去世后的一周年、二周年、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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