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研究

2022-10-12 06:47尹秋霞
江苏商论 2022年10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税收

尹秋霞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目前中国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发展正呈现势不可挡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7.21万亿元,同比增长4.5%。同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同比増长10.9%。考虑到疫情对电子商务服务的冲击,2021年的交易额可能会有些许下降。但是从整体的发展趋势上来看,中国电商行业发展呈现迅猛增长的姿态。所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收入的增加,电商税收已成为中国面临的一项重大问题。因此,对于电商的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十分有必要。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基础理论分析

(一)C2C电子商务的概念界定

目前业界对于电子商务的解释,主要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商品交换的有偿活动。它的前提是有较好的互联网开放环境,不限地点,只要有能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就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而且电子商务能跨越本国和各地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①。电子商务使买卖双方打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不仅使购物和交易更方便,也节约了买卖双方的时间和交易成本。电商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一种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业务往来,就是我们日常称之为的B2C;一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就是我们日常称之为的B2B;最后一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就是我们日常称之为的C2C。所以我们日常说的C2C模式(Consumer to Consumer)其实只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它所指代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C2C双方交易商借助信息化的平台进行买卖和交易,平台只须收取卖家一定的会员费;同时买家通过平台浏览商品,确定自己要购买的商品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下单,卖家看到订单后组织发货,将商品送到买家手中。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人有一台电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商铺,可以在网上售卖自己的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借助网络这一渠道双方不需要有实体交易场所就可以进行买卖。网上有不少C2C网站,最常见的有亚马孙、京东网、当当网等。

(二)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理论依据

首先是具有征税的法定性。2019年1月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正是因为国家出台了这些规定,才能使征收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市场监督。其次是具有征税的公平性。税收最重要的是公正平等,为了确保公平原则和税收的有序进行②,所以要对C2C电子商务来进行征税。目前,征税中的最大困境在于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交易没有办法开具相应的纳税凭证,个人信息的隐蔽性难以确定纳税人是谁,征税难度大。但是,C2C电子商务不能逃避税收,也要与实体经营者一样缴纳税款③。

二、征税面临的难题

(一)发展现状

根据调查,发现中国电商平台正在呈现指数型井喷式的发展趋势,互联网经济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的实体经济密不可分交织在一起的发展势态,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欣欣向荣。庞大的交易额使C2C在带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交易商品中实物商品交易额占比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线下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C2C电子商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逐年上升,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既拉动了消费的增长,也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表1)。

表1 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及网上交易额(单位:万亿元)

中国的电商数量一直在不断增加之中,C2C电商也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趋势。在2020年暴发新型冠状病毒后的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线下商场暂停营业,只开放超市以满足人们的日常用品需求,促进了“云逛街”。人们在网上“逛街”,浏览商品,遇到自己需要或者心仪的商品就下单,然后等待快递送达商品,自己只要确认收货就行了。这次疫情事件不仅没有使C2C电子商务受到打击,反而更促进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物不仅更方便,而且更安全,选择性更多。因此,C2C电子商务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

(二)C2C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1.C2C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C2C电子商务采取的不是传统的凭证交易,交易过程中没有票据。传统经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只要有更改的痕迹就能检查出来。而目前C2C电商交易凭证都是以数字化资料的形式存在,这使得税务机关人员检查时辨别数据真伪的难度增加。有些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就更改电子发票上的数据,而且不会留下一丝改动的痕迹,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商家逃税、避税提供了机会,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C2C电子商务只需有互联网环境就可以经营,没有固定的场所,互联网电子化和虚拟化使得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常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为了不交或少交税,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地域管理难以实施,C2C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严重。

2.税款流失现象严重。2021年前5个月,仅在互联网上真实的交易量就达到6.28万亿元,在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两成。在2021年,天猫“双十一全球狂欢节”上,成交额突破5403亿元,这个数字十分庞大。目前对于B2B市场而言,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措施比较成熟也比较完善。但是C2C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虽然庞大,税收管理却很不到位。相关机构对C2C电子商务的税务征收管理还只是纸上谈兵,是理论上的空想。截止到目前我们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C2C税收政策并进行互联网C2C平台税收的征收管理,日积月累,加剧了国家的税收流失。

3.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学者徐鑫将纳税主体的没有办法区分细化为几种情况,一是找不到纳税主体是谁;二是分不清纳税主体。“找不到”是说,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是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的,身份可以造假,实际经营者可能不是注册者,这使得税务局无法对应到纳税人。而且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经营,发生业务和交易的凭据只能依靠经营者互联网设备上的数据显示或者依靠为消费者开具的电子发票,但是这些数据商家可以造假或销毁,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工作人员很难找到应纳税额。“分不清”则是指C2C电子商务的经营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只需要电商平台同意就可以开店经营。如淘宝商家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能在淘宝网上直接开店,不需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这就增加了税务部门确定纳税人经营情况的难度。而且网店的转让也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转让双方连面都不用见。只需要确定好交易金额,然后将电子商务店铺数据进行交接就能完成产权的转让,不像线下商业店铺和门面的转让那样还得去工商局、税务局进行相应的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网店还是原来的网店,只是所有者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不同时期的应纳税额应找谁负担界定不清。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滞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缓慢,目前的税法并没有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征税范围、税种、税率。中国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权,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经全国人大立法实施,但因立法延迟性的特点,导致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进程缓慢。这种立法不对称,加剧了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度和税收流失的现象,所以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三、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借鉴

(一)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现状

美国对电商这一主体征纳税收,实行的方法与其他国家的进程基本一样,先是让电子商务自由的发展,在发展初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促进了美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避免征税加重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负担,调动了在新产业上的积极性,使电子商务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同时,还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防止税款流失。为了鼓励电子商务在商业领域的应用,美国在1996年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这一法令。法令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电子商务在国内交易实行零税率;二是规定电子商务进行国际交易实行零关税。这一法令促进了美国电子商务商品的出口,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虽然目前美国对在网上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征收相对应的销售税和“进网税”,但是在后续美国的议会提案中已有征收的意向。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采取的措施是开始时采用免税政策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为了使电子商务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准备对C2C电子商务征收消费税。这一政策的转变说明了美国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实施的政策适合本国国情,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欧洲国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现状

2002年8月,英国在电子商务上实施了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征税对在网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征收增值税。把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作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对这种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税率分为三等,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而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简洁性原则,征收较为简单。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给欧盟境内消费者,必须按规定纳税。欧洲国家将电子商务纳入国家税收管理体系中,建立了适合自己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法。

(三)印度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现状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税收情况不同于美国和欧洲,既要发展本国的电子商务,又要避免沦为发达国家的免税区。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印度政府就表明了对其征税的态度: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开新税。主张以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带动本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因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政府及学者不主张开征新税,主张仅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外,印度政府在分析本国国情后认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管辖采用“属地原则”更为适合,这将会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税收,减少税款流失。同时,税收以流转税为主。印度的这种做法保证了主体税种的税源充足,突出了自己的征管特点。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还带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能为发展中国家的C2C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可以借鉴的比较有价值的税收政策。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

1.坚持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美国、欧盟和印度在电子商务征税上都一直坚持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同时,又注重减少对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干扰,使C2C电子商务保持健康良好发展。而英国的电子商务征税有不同的税率,使税负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也使得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保持公平。

随着C2C电商这一行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必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大多数国家将C2C电子商务纳入了税收征管体系,以此提高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目前中国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各个国家针对C2C电子商务,不仅进行税收征管,还给其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中国小型网店在C2C电子商务经济中占比较高,对这一特殊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中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家自己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法。政府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不能以一概全,要有针对性的措施,尤其是对一些小规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征管,要处理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和适当扶持之间的关系。

2.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各个国家关注到电子商务经济发展较快且前景广阔,认识到由于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而造成的电子商务税款大量流失问题。因此,为了管控电子商务税收领域,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例如美国和欧盟都制定了各个阶段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同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相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并随着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使税务部门在对C2C电子商务收税时有法定的征税权,防止C2C电子商务税款的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C2C电子商务的营运环境,使纳税人能够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目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B2B和B2C模式的电子商务有了一定的重视,有相关的税收征管要求和做法,但对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依旧存在着法律的空白。近年来,C2C电商交易数量井喷式增长,我们并没有进行相应的税收征管,造成了税源的大量流失。所以我们在制定相关制度时,要综合各种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比如交易情况、税款流失情况、各类商品交易情况、进出口情况等,充分了解中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并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据此制定出合适、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制定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确定本国C2C税收征管的做法时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现阶段C2C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一是要制定和完善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C2C电子商务征管法;二是在确定对C2C电子商务征税适合的税种,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征收,不使电子商务经营者税负太重;三是在确定征收方式时,要依靠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征管效率④。

(二)做好政策保障

征管的实施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保障,制定和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要与时俱进,学习大数据知识,掌握信息化税收征管新方式;电商服务平台要和税务机关相配合,开发电子发票,并在平台内宣传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C2C电子商务纳税人要有主动纳税的意识,依法纳税,不逃避纳税义务;消费者要主动索要发票,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凭据,同时能监督纳税者少交税。社会各个群体的合作促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良好运行,反过来所征得的税款又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1.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税收管辖权。所有的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正式经营前都要去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信息登记;网店转让后也要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税务部门严格审核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审核无误后给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标志⑤。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记录网上信息和纳税情况,并留存备案,随时都能依法查询C2C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以便实时监督和控制。

2.健全电子发票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得已开具过的电子发票,成为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依据。电子发票系统应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局自动发送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电子发票信息,审核无误后可提交纳税申报。同时,税务机关把相关的税款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纳税人可以直接在平台缴纳税款,比如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或者网上银行转账来最终完成税款的缴纳,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又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3.增强大数据意识,提高信息化水平。信息共享机制能使税务机关得到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从而提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效率。要增强大数据意识,通过对大数据的分类、整理和分析,不仅使税务机关的工作变得简单高效,也会大大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提高信息化水平,需要做到:一是要有先进的大数据整合和分析软件。此软件能够自动识别信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自动对数据进行整理,然后根据相应的需求,在后台自动进行云计算、建立模型,有针对性地对数据进行分析,为相关人员出具相应的C2C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情况报告。这样会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提高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

注释:

①仇晨雪.中国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5.

②余思蓓.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9,11(3):20-22.

③唐秋实.C2C模式电子商务可税性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4.

④徐欢岩.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基于C2C模式下的分析研究[J].现代商业,2016,7(2):60-61.

⑤常金平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知识经济,2019,7(2):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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