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华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虽然从总体上看,辽宁省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均占比较低,但是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数值上来看,二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2012年以前辽宁省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大体一致差别很小,2012年开始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具体体现为:农村居民的财产性变化很小,从2012年的246.2元,增长到2019年的284.5元,只增加了38.3元;城镇居民的财产性变化却很大,从2012年的493.01元,增长到2019年的2094.3元,增加了1601.29元。可以看出,近几年来虽然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都有所增加,但是城乡居民之间的财产性收入的绝对差距却在快速拉大,这将进一步加剧城乡的不平衡。
本文选用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之差来计算二者的绝对差距,以二者的倍数来计算相对差距。2006年辽宁省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绝对差距仅为4.49元,2019年这一数值增长到1809.8元,同期相对差距从1.03∶1扩大到7.36∶1,其中2015年这一比值达到9.28∶1。可以看出,无论从绝对差距还是从相对差距看,辽宁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持续扩大的趋势较为明显,尽管两者都经历过2015年的峰值后略有下降并相对稳定的3年,但是之后又重新开始扩大。
辽宁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过去的10多年里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特征,2006-2012年间这一比重差距不大,只有2个点左右的差距,而且农村居民这一比重均高于城镇居民。但是从2013年以后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城镇居民这一比重迅速提高并超过农村居民,到2014年二者的差距达到5.29个百分点,之后几年这个差距虽增速有所减缓,但是差距依然十分明显。
辽宁省城乡居民的各项可支配收入在过去的10多年里,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但是二者的各项收入的增长速度却明显不同。如表1所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年均增速仅为7.7%,而同期城镇居民的年均增速却为102%,城镇居民的增速是农村居民的13.25倍。显然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差距巨大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表1 城乡居民收入增速比较(单位:元)
2006年辽宁城乡居民之间的可支配收入差距是5111.94元,到2019年这一差距上升到15896.9元,十几年间扩大了3.8倍,其中工资性收入差距增加了3.1倍,经营性收入差距减小了1.7倍,转移性收入差距增加2.4倍,而财产性收入差距却扩大了385.9倍,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伴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财产性收入出现了数百倍的差距,尽管这其中的原因错综复杂,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城市居民随着收入的增加,衍生出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马太效应”,而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缓慢,积累更多的财产就比较困难,因此更加没法增加财产性收入。
二元土地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房产的买卖、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城市房屋商品化以来,城市住房价格持续上涨,使城市居民的财产持续增加。而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农村“三块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但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极大地限制了农村财产性收入增长,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三权分置改革之前,农用地流转十分困难,几乎很难带给农民财产性收入。三权分置改革后,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农用地流转,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限制,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农用地流转的全部好处,如会出现对利益分配的争议,农民缺少农用地退出机制等。其次,农民对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和占有权,而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且被严格限制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宅基地上盖的房屋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导致农村房产几乎很难增值,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出租收益也很难实现或少得可怜。最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城乡经营建设用地市场。
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尚未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广,相对比较健全,保障比较全面,基本解决了城市居民的后顾之忧,城市居民在对未来没有担忧的基础上就敢于进行各种投资理财的尝试,进而追求更高的财产性收入,从而越来越富。而农村居民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完整,保障类别匮乏,因此,土地作为农民的主要财产也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即使是进城农民,因为无法参与到城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也不愿意从自己的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中退出,并且农民需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和医疗留出尽可能多的财产份额,因此,他们不敢冒任何风险去尝试较高的财产性收入。
二元金融制度。我国金融体系的重心在城市,也主要服务于城市,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金融投资,如证券公司、银行等可以提供基金、理财产品等多种金融产品,并且城市金融机构利用银行各网点电子广告、证券公司发放宣传单、互联网推送等诸多方式向城市居民宣传各类金融产品,丰富了城镇居民金融理财意识。而辽宁的农村金融市场十分不健全,金融发展相对缓慢,各类银行的网点大部分都设立在县级以上,即使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最末端网点也设在镇级行政单位,网点的覆盖率很低,农村地区几乎没有证券公司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网点。同时对农民居民来说,储蓄存款可以说是唯一的金融产品,农民多出的现金收入绝大部分以存款为主,通货膨胀严重的年份,农民不仅不能让资金保值增值,反而可能出现财产性损失。农民居民除进行储蓄存款外,几乎不知道任何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并且各类金融机构基本没有推出考虑到农民金融产品需求产品。
众所周知,教育年限和收入的基本正相关增加,收入增加才能带动财产性收入的增加。相较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有限,他们很难拥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广博的见识,也很难接触到专业的理财培训,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息,因此,他们理财意识薄弱,投资渠道单一,继而导致广大农村居民很难通过有限的财产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收入,需要先有财产才能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提高农民收入,才能增加农民的财产存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发展多元化经营组织,改善农业结构,促进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增加;其次,推动企业去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多渠道保障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最后,加大农业补贴种类和数量,提高农民转移支付收入。
完善土地制度改革。第一,尽快完善农用地流转市场,规范各类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探索符合农民利益、服务国家的发展战略,采用农民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方式方法,同时搭建宅基地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换的通道。第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加快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交易市场。
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一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他们不必为生病、养老、生活困难、意外发生而担心,让他们对社会保障体系有信心,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这样农村居民才能够放心地把自己有限的财产进行各类投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增加财产性收入。
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适当降低服务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门槛,深化主要服务农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各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向农村地区延伸,丰富农村金融体系。同时,鼓励并扶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村居民特点的金融产品,应尽可能的开发门槛低、风险小、操作容易、使用灵活的金融产品。第二,扩展对农村居民进行金融投资的宣传渠道,简化宣传的内容,让农民能看到也能看懂,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的闲置资金参与金融投资理财。
农村居民整体上受教育水平相对有限,他们接受新事物的意愿和能力也偏低。因此,提高他们金融投资理财的能力,首先要提高农村居民的学习能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可以在农村增加图书阅览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讲座等,提高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其次要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素养,可以在农村多渠道开展和普及金融知识,帮助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金融投资理财观念,并注重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