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玲
(山东科技大学财经学院 山东泰安 271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量不断增大,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持续增加,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最富有人群与最贫困人群的财富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在极少数富豪的财富和收入较短时间内急剧扩张的同时,不少人的财富和收入仍然非常有限。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全国人民的富裕,要通过制度安排在调节高收入的同时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并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最终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要实现这一目标绝非易事,在目前的国情下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任务长期而艰巨,既要解决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进一步把蛋糕做大,又要解决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不能使收入和财富差距过于悬殊。而财税政策既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又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不可或缺。
世界不平等数据库的数据资料显示,我国收入最高的10%人群所获得的总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占比达到35%-43%,而收入最高的1%人群所获得的总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占比也已经达到了10%-15%。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居民收入差距很小,基尼系数是比较低的。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强调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居民收入差距开始拉大,基尼系数也逐渐提高,特别是2000年以后,基尼系数一直保持在0.4的警戒线以上,最高的2008年该数值达到了0.491的高峰。虽然2009年开始下降,至2015年降至0.462,但之后又开始回升(见图1)。从图1数据可以看出,不但明显高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2016年公布的数值为0.393的137个经济体基尼系数的平均值,而且在近年世界银行统计的各个国家基尼系数的排名中也处于中等偏上的位置。另外,有专家认为,由于高收入人群的统计样本较为缺乏,国家统计局统计出的历年的基尼系数数值可能是被低估的(杨灿明,2021)。
2000年以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都有了较大的增加,特别是在2011年以后,增长速度丝毫未减,同2011年相比,2020年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都已经翻番(见图2)。从其增长特点来看,可以概括为相对差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有所缩小,但绝对差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金额)却进一步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从2011年的2.90倍缩小至2.56倍,与此同时,前者高于后者的金额则从2011年的14033元扩大到2020年的26703元。考虑到城镇居民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等各种补贴均高于农村居民,实际的收入差距还要更大一些。
表1 2011-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对比
不只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也使我国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有学者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对2013-2019年我国西部、中部、东部和东北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尽管其相对收入差距略有缩小,但省际间绝对收入差距却不断扩大:2013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与最低的西藏之间的绝对差距为32433元,到了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与最低的甘肃之间的绝对差距却达到了50303元(钱诚,2021)。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1月份公布的31个省份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上海市以72232元继续处于榜首位置,而排名最后的甘肃则为20335元,二者的绝对差距进一步扩大为51897元。
尽管在2020年我国已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但不容忽视的是返贫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贫人口返贫问题,由于患病、伤残、突发自然灾害、孩子上学、因学历层次较低而缺乏劳动技能、贪图享乐过于慵懒等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已脱贫人口仍会存在返贫风险。除此之外,还有大批边缘人口也因上述各种原因而存在致贫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解决返贫致贫问题、巩固脱贫攻坚战的胜利成果任重而道远。
无论是社会保障领域、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医疗卫生领域还是义务教育领域和公共就业服务领域,不同的省份之间、同一省份的城市和农村之间在资源配置上都存在很大差异。总体而言,发达省份的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欠发达省份的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较低。以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为例,就区域而言,2019年,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最多的是北京,为12.6人,最少的是江西和安徽,为5.7人,前者是后者的2.21倍;就城乡而言,2019年全国城市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为11.1人,而在农村仅为5人,前者是后者的2.22倍(张来明、李建伟,2021)。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税制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从推进共同富裕这一角度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对综合所得的免征额进行适时调整。之所以设置综合所得的免征额,就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与物价变动密切相关,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物价上涨将会导致居民的生活水平下降。据此,应建立与CPI相联系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对免征额进行同方向的调整,以保证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居民的基本生活不会因实际可支配收入的下降而受到影响。二是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目前实行分类征收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中,除经营所得适用累进税率以外,其他的所得均按照比例税率征收。鉴于累进税率比比例税率更能体现量能征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建议在充分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按累进税率征收的综合所得的范围,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和财产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有限。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征管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开征,而房产税则主要针对的是商业性房产,个人房产方面仅仅是在上海和重庆进行了征收试点。今后随着高收入者规模的逐渐扩大、征管条件和征管水平的不断改善和提高,应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另外,针对个人房产征收的房地产税改革已是箭在弦上。作为调节财产和收入差距特别是代际财产和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遗产税、赠与税和房地产税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政府支出中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转移性支出对缩小收入差距、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20年,我国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已经超过三万亿元,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就达到15472亿元,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共计1680亿元,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以及其他生活救助支出达到716亿元。今后应进一步增加此类支出,因为社会保险会同城乡低保、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社会救助支出能够为低收入的困难人群提供兜底保障,构筑较为完善的社会安全网,不但可以降低脱贫人口返贫和边缘人口致贫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低收入家庭实现阶层向上流动创造必要的机会,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方面作用显著。
在现代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既是一个地区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水平,要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就必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前,我国在城乡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就业等方面已经实现了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要达到更高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水平,就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加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适当增加纵向和横向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定向帮扶和对口支援,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来提高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的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分配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要素贡献所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出等方式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的强制干预,第三次分配则是在济困扶弱、乐善好施等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广大社会成员通过公益慈善事业实现收入和财富向弱势人群、关键行业和领域的转移。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第三次分配对于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目标的作用十分显著,在收入分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在我国目前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前提下,可通过扩大和增强针对公益慈善捐赠行为减税免税的范围和力度来引导和激励个人和组织进行捐赠,不断优化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对第三次分配的助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