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 乘势而上 加快推动陕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访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晓光

2022-09-28 10:35吴限
中国信用 2022年4期
关键词:陕西省条例诚信

◎文/本刊记者 吴限

“2012年,陕西省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面对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新问题,制定一部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对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近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晓光在接受记者就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采访时如是说。

记者:《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问该《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促进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何积极作用?

张晓光:历时近两年,历经三审,《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里程碑。《条例》的出台,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信用立法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法治建设,对其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中央深改委第18 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李克强总理2019年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明确提出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大力推动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工作进程,并要求各省市加快地方信用立法工作,为国家立法创造有利条件。这些都为地方信用立法实践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支撑、提振了信心。

第二,信用立法是信用体系建设纵深发展的有力保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了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加快信用立法,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回应社会舆论关注,科学、规范、有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三,信用立法是陕西省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陕西省信用法治建设具备良好的基础,2012年起施行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条例,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其他省市信用立法提供了经验和样板。但是,《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立法较早,存在很多局限,已无法涵盖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现的新要求、新问题。以信用监管和奖惩制度为核心,制定一部适合陕西省省情、操作性强的综合性信用条例,不仅能确保陕西省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是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2019年9月 20日,“诚信建设万里行”——延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巡展启动仪式举行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和正式施行,是陕西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国家和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依法提升、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对于陕西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记者:《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有哪些?《条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张晓光:在《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要求,准确把握社会信用立法的最新政策导向,着力聚焦宽严相济的信用奖惩机制、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实践需求,努力推动构建陕西省社会信用法治规范体系。《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和重要方面做出了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和特色如下:

一是把握了社会信用的数字化特征。信用经济也是数字经济,信用数据是信用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在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方面,《条例》对信用数据的产生、归集、治理、共享与应用等数据全产业链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数据组织、归集的责任,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统一数据标准,强化信用报告应用,推动数据业务化。

二是体现了信用建设的综合性和广泛性。《条例》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权益保护和服务市场为主线,以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为脉络,厘定了社会信用内涵,划分了信用行为、信用风险分类、信用主体对象与信用奖惩措施清单等分级分类监管元素,突出了政务诚信、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重点。

三是强化了信用主体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条例》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规范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也做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规范了信用应用的条件与场景。信用信息应用可以有效解决陌生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极大降低市场交易与社会治理成本。《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披露方式与条件,特别对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做了说明,既通过信息公开揭示了信用风险,也给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了机会。《条例》规范了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均实行清单制管理,加强了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让信用应用更加遵循法治原则。

五是强调了要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等研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开拓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满足社会需求。鼓励市场主体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发展信用经济新业态。支持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设置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记者:目前,《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两法并行”。同时设立两部地方性信用立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请问陕西省是如何考虑的?

张晓光:在起草《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过程中,我们针对其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选择两法合并还是两法并行,从目的、内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判。总体上,两部立法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一是立法目的不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仅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个方面进行规范;而《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属于综合性立法。

二是涉及内容不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主要涵盖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则涵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等内容,体现了立法的全面性。

总体而言,“两法并行”既突出了公共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又通过《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增加了体系建设、信用监管、权益保护、信用服务等内容,以适应新时代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新要求。选择两法并行,既是陕西省立足现有基础、强化科学统筹、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生动做法,也是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最优解。

记者:下一步,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那些部署?

张晓光: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把信用建设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再接再厉,依法合规、乘势而上,加快推动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4 方面工作:

第一,以信用立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一是着重做好《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释法工作。高度重视行业和地方立法,持续推动更多信用约束措施进入相关专项立法和地方性立法。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制定出台,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创新信用服务业扶持政策。三是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政策修订、文件废止等清理规范工作。

第二,以数据治理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服务机制。一是持续完善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优化提升数据归集和应用服务功能。二是实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加大重点人群、重点单位、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政务诚信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力度,不断优化归集方式,实现数据质量双提升。三是积极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引导市场主体将信用作为市场资源配置要素,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四是持续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征信修复”问题等专项治理工作。

第三,以信用监管改革为抓手,更加充分发挥信用建设支撑作用。一是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常态化开展政务诚信监测与评价。二是深化商务诚信建设,以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契约精神。三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以社会成员和重点职业人群信用建设为重点,在社会治理中推动信用管理方式创新,推广和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四是强化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五是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信用监测预警机制,推行信用承诺制,依法应用信用信息。六是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工程。

第四,以教育宣传为载体,进一步加强信用软环境建设。一是强化试点示范和创新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延安市首创首成的创建经验和带动作用,以务实管用的措施和争创敢创的决心,抓好各级各类示范创建工作,构建政企共创、多级联创、同步提升的推进态势。二是建好用好陕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智库,加强对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信用工作干部队伍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三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全面构建信用管理者依法、从业服务者懂法、社会参与者守法的信用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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