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岁正阳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此举为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不仅督促其严格守法经营,同时也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树立食品、药品安全防范理念。
诚然,食药安全无小事,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重点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坚持严格依法、惩防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维护了良好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我们将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重拳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王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 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请问这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有哪些特点?
王健:这次发布的案例重点关注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9 个案例中有6 个案例都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突出了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食品安全问题无小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如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在添加棉籽油的调和油中勾兑国家禁止添加的香精冒充纯芝麻香油,缺乏应有营养价值和功效,还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中,牛肉注水不仅影响牛肉的营养和口感,而且容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中,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严重超标,可能引起中耳炎、胸膜炎、菌血症、败血症等,还有可能引起婴儿严重的流行性腹泻等病症;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肾脏、肝脏造成损害,具有较高致癌风险;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处方药,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吕某某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分子谎报病因、夸大保健品疗效,不仅骗取老年人财物,更有可能贻误病情、延误治疗。可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或保健品时,不仅要关注营养价值,更要注意鉴别真伪,谨防虚假宣传,从消费端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防止合法权益受损。此外,这次发布的案例中还涉及电缆、柴油、农资等多个领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此类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同样坚决依法惩处。
我们也想借此机会以案释法,警告那些企图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莫投机取巧,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贪图便宜落入各种消费陷阱。对不慎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注意保留好有效证据。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背道而驰。从检察机关2021年起诉案件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涉及罪名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五种犯罪较为突出,上述五个罪名起诉案件数占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总数的九成以上。
从犯罪主体看,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多为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的人员,约七成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从犯罪对象看,伪劣商品涉及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产品、化妆品、日用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从犯罪方式看,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网络消费习惯的普及,互联网已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原料来源渠道和销售平台。共同犯罪占近六成,体现出团伙作案、上下游犯罪链条化等特征。
记者:请介绍一下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在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对于消费者防范制假售假行为有何建议?
王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务实举措。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收到良好成效。去年以来,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切实发挥法律震慑作用。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权假冒犯罪8125 件13,901人,起诉14,957 件29,624 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297 件1412 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95 件984 人,纠正漏捕583 人,纠正遗漏同案犯381 人,纠正移送起诉漏罪792人。突出打击重点,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自2021年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开展为期三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取得良好效果。对种业领域假冒伪劣犯罪,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予以严厉打击。同时,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大惩罚力度,维护种业安全。
二是加强内外联动配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完善办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北京、海南、陕西等21 个省级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共同督办两批6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对央视2021年“3·15”晚会上曝光的河北沧州“瘦肉精”羊肉系列案、广东揭阳“瘦身钢筋”案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案件办理质效。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主题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回应司法实践争议焦点问题,规范地方司法办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举办多期知识产权业务联合培训,举办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食药犯罪检察业务视频培训,促进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统一,形成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治理合力。
三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延伸职能,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管治理职责,加强诉源治理。举办知识产权主题检察开放日,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注重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节点,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公众提高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辨识能力,增强法治维权意识,从消费端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记者:检察机关作为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部门是如何加强协作配合的?
王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双打办”和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助推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治理。
一是完善行刑衔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对健全包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在内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安徽、四川、云南、广东等地检察机关也先后制定完善了行刑衔接制度规范。
二是强化办案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协助提供专业意见,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地方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案件信息通报和移送工作,增强打击合力。如上海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中心,借助上海市政府“一网统管”“一网通办”数据信息资源,与相关部门建立线索双向移送、重大案件联动会商等机制,将检察职能向前端延伸,提升办案质效。
三是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与当地行政机关联合开展地方特色专项行动。如浙江杭州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2021年夏季水产品抗生素和禁用兽药及化合物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贵州六盘水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一枚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福建检察机关牵头与有关部门共同治理大黄鱼养殖中违法使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广西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重点打击发生在进口贸易、边境互市等区域、环节的涉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等。
四是加强日常联动配合。破除信息壁垒,与公安部相关部门共享办案数据,依托数据交换及时了解沟通情况,共同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通过同堂培训、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与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部门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加强释法说理、跟踪反馈,帮助、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协同推进社会治理。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综合治理方面有什么打算?
王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
一是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以贯彻落实修订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以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推动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严重影响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种源安全。
二是重拳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推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落地落实,依法从严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和妨害药品管理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从严惩治制售、走私假劣疫苗、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稳定。
三是完善惩治假冒伪劣犯罪办案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以案释法等方式积极参与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常态化合作机制,及时移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落实全方位立体保护,切实发挥检察内部合力。健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落实行刑双向衔接规定,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打出打击预防治理组合拳。
四是进一步提升专业化队伍水平。结合司法实践需求,通过业务培训、交流观摩、挂牌督办、组织督导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化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确保案件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