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
——以市级专利代办处的设立为例

2022-09-28 07:36卜文超
南开经济研究 2022年7期
关键词:强度专利知识产权

卜文超 盛 丹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贸易总量的不断增加,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问题。美国从最初对华产品实行337 调查,到禁止中兴通讯向美国企业购买敏感产品,再到华为芯片禁售。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禁止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从而对我国进行技术封锁。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出口产品自身也存在着生产环节较为低端、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等问题,产业结构亟待转型和升级。在这一大背景下,十四五规划提出,要“优化出口商品质量和结构,稳步提高出口附加值”。为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以高附加值或高技术为典型特征的新产品出口,可能是推动我国实现高质量出口和贸易转型升级的破局之举。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政府就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方便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1985 年,我国在长沙设立了第一个专利代办处。截至2020 年,共计有34 个城市设立了专利代办处。实际上,专利代办处的设立,缓解了原有审查单位的业务压力,大大缩短了专利审批时间,提升了专利申请效率,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企业研发、自主创新(Chen 和Puttitanun,2005;Qian,2007)和出口新型产品,实现了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为此,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背景下,本文以市级层面的专利代办处设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准自然实验,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视角,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和作用机制,不仅为我国企业提高新产品出口,改善出口结构提供理论支持;也为我国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政策依据。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关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企业出口行为之间的关系,探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出口的种类、规模、质量、技术复杂度等的作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但遗憾的是,现有研究较少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视角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的影响。Vernon(1966)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划分为新产品、成熟产品和标准产品三个阶段。发达国家在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拥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由此可以占据全球价值链的顶端,获得国际贸易中的大部分利益。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只能通过生产和出口旧产品,从国际贸易中获得较少的利益(刘竹青和盛丹,2021)。因此,本文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之间的关系,对促进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来影响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专利代办处的设立会大大缩短专利审批时间,提高专利审批效率,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减少新技术被模仿的风险(Kiedaisch,2015),促进企业研发和自主创新(Chen 和Puttitanun,2005;Qian,2007),有效促进出口(Guan 和Ma,2003;王刚波和官建成,2009)。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的最终效果如何,是否通过企业研发创新对新产品出口强度产生作用?本文以专利代办处的设立为例,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并探讨其作用的微观机制。

鉴于此,本文利用2000—2006 年中国工业企业和海关数据库,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方法,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在研究视角上,本文以产品生命周期为研究视角,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并进一步考察了其作用机制。这不仅为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还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供了新的方向。具体而言,本文借鉴Xiang(2014)的研究方法,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量化,将中国企业出口的5000 多种HS 六位产品划分成794 种新产品和4450种旧产品,以此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

第二,从研究对象来看,本文用专利代办处的设立作为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指标,具有一定的新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难以进行直接测度,虽然现有文献从不同纬度衡量了知识产权保护(Weng 等,2009;余长林,2011;Maskus 和Yang,2013;吴超鹏和唐菂,2016;郑长云,2017),但鲜有文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进行直接度量。而专利代办处的设立缩短了专利审批时间,提高了专利审批效率,增强了对企业专利保护的强度。为此,本文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借助专利代办处的设立这一政策冲击,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

第三,从研究结论来看,本文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显著提高了我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提升了新产品的出口地位,改善了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同时,影响机制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激励企业创新来促进企业新产品出口的。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具有一定的异质性,更能促进非国有企业和高生产率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这对我国制定和实施如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20 世纪60 年代,Vernon(1966)关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提出,开启了产品生命周期与贸易的研究。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Vernon 用产品生命周期的分析方法解释了国际贸易的形成原因及方向。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表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上的产品为企业带来的出口附加值差异明显,新产品具有更高的附加值,而旧产品具有较低的附加值。所以研究新产品出口对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及对外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Hummels和Klenow(2005)将出口贸易的增长分为广义边际(即新产品出口)与集约边际(即现有产品出口),通过对121 个出口国家和56 个进口国家的进出口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在大经济体中,60%的出口贸易增长是由新产品出口推动的。相反,一部分研究得出不同的观点,Evenett 和Venables(2002)认为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增长的1/3 贡献来自现有产品出口,而新产品出口的作用仅为1%左右。Amurgo-Pacheco 和Pierola(2008)通过研究1990—2005 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数据,得出86%的出口贸易增长来自集约边际,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扩展边际不断增加。随后对中国出口贸易的研究中,李坤望(2008)、钱学锋(2008)、Amiti 和Freund(2010)、陈勇兵等(2012)也均得出出口贸易的主要增长原因是集约边际,而扩展边际的作用较小。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生命周期与贸易的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文献通过构建理论模型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之间的关系。Chin 和Grossman(1990)最早对该领域进行研究,通过构建南北方的贸易模型,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之间的关系,认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过强会抑制本国创新,从而不利于本国企业的发展与贸易往来。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增强创新者的垄断力量(Deardorff,1992;Chin 和Grossman,1990;Maskus 和Penubarti,1997),如果这种力量足够强大,那么北方产品的出口将会下降。之后,Ginarte 和Park(1997)也得到类似结论。相反,Taylor(1993)、Maskus 和Penubarti(1997)则认为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北方产品的出口,从而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贸易发展(Wang,2004;Fink 和Maskus,2005)。

随着1994 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的生效,部分学者开始运用国家和行业等层面的数据,对加强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出口国出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Maskus 和Penubarti(1995)通过对1984 年OECD 成员国的28 个制造业行业分析得出,进口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OECD 成员国对最低专利敏感性行业的出口,而对最高专利敏感性行业无影响;此外,也促进了OECD 国家对模仿能力强和市场规模大的进口国的出口,而对模仿能力弱和市场规模小的进口国恰恰相反。在之后的研究中,Smith(1999)运用1992 年美国制造业出口截面数据、Weng 等(2009)运用美国出口到48 个国家的出口数据、Awokuse 和Yin(2010)利用向中国出口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和细分制造业行业出口贸易数据、Branstrtter 等(2011)运用美国出口到16 个国家的数据,均得出加强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能显著促进出口国出口的结论。此外,Ivus(2010)还使用1962—2000 年贸易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对发达国家来说,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大大提高其高技术行业的出口。

然而,在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自主创新的影响(Park,2008;Chen 和Puttitanun,2005;Qian,2007;Fu 和Yang,2009),较少文章直接考察出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国出口的影响。Rafiquzzaman(2002)对加拿大制造业的出口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促进了本国企业的出口。Raizada 和Dhillon(2017)对从1996—1997 年和2013—2014 年的印度数据进行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余长林(2016)运用中国制造业行业出口数据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显著促进了中国总体制造业行业出口的增长。之后,何文韬(2019)考察了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本国企业出口强度的影响,发现企业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了企业出口强度。

此外,对于新产品的定义,现有统计实践和学术研究争论不一。例如,Feenstra 和Kee(2007)采用1990—2001 年中国和墨西哥对美国出口的产品数据,构建的相对产品种类指标就是基于时间和国家对比确定了两国对美国新产品出口的情况;刘慧和綦建红(2014)为了考察中国企业对美国新产品出口的策略选择,以1997—1999 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数据为参照,把1997—1999 年任何一年出口的产品界定为旧产品,把1997—1999 年从未出口、2000—2006 年新出口且至少连续出口三年的产品界定为新产品。但是上述的研究仅仅将某一特定国家或企业首次出口的某一特定时期的产品定义为新产品,无法精确地描述其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真实阶段。而新产品的定义应当以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为基础,而非局限于某一国家或某一企业(刘竹青和盛丹,2021)。虽然这是第一次向某一国家或企业出口,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个产品很有可能早就由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生产并出口,只不过随着这一产品的技术成熟或价值链转移,才第一次向这个国家或企业出口。该产品很可能在其生命周期中处于衰退期,早已经成为旧产品。

为此,本文参考Xiang(2014)、刘竹青和盛丹(2021)的研究量化了产品生命周期概念,区分了中国企业出口的新产品和旧产品。以专利代办处的设立作为准自然实验,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视角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作用及可能的影响机制。

三、政策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政策背景

为了促进我国科技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5 年我国《专利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为了方便全国各地的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根据各省份省会距离首都的远近、各省份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各地区专利的申请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设立专利代办处。1985 年在长沙、济南、沈阳三个城市设立专利代办处,随后,在成都、南京、上海等地逐渐设立专利代办处,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各地共设立了34 处专利代办处,基本覆盖全国。

专利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业务派出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同的对外服务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对专利代办处的职责和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代办处的工作职能为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负责专利局授权和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在未设立专利代办处之前,专利申请人只能到北京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等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但随着全国范围内与日俱增的专利申请,将对单一的专利审查单位形成巨大的审批压力。而各地专利代办处的逐步设立,可以分散化审批各地的专利申请,缓解了原有单一审查单位的业务压力,降低了审批时间,提高了专利审批效率。专利代办处的设立,承担了专利申请、专利审批、专利费用缴纳等一系列工作,专利申请人可以到当地专利代办处进行专利申请。这提升了专利申请效率,有助于企业尽快实现创新成果的认定和转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既有的创新成果。而且为地方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使其能够快速、高效和高质量地完成专利审批和专利监管。为此,本文采用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可以有效度量知识产权保护。据专利局统计,到2008 年,我国专利代办处受理全国2/3 以上的专利申请,收缴的专利费用笔数也占全国的1/2 以上。

为解决内生性问题,本文有效识别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效果。由于专利代办处在各地区设立的时间有先有后,且多选取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这种在地区和时间上的差异便构成了准自然实验,所以我们可以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法来识别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影响。

(二)理论分析

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主要通过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来影响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可以大大缩短专利审批时间,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进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没有专利代办处时,很多企业因距离较远、成本较高、单一审批单位业务压力巨大、效率低下等因素无法及时进行专利审批,从而造成专利审批时间过长,专利无法受到保护,大大增加了专利被模仿的风险;而当专利代办处设立之后,企业可以就近选择专利代办处进行专利申请。通过分散化审批各地的专利申请,有利于缓解原有单一审查单位的业务压力,大大缩短了专利的审批时间,提高了专利的审批效率,从而企业的专利等创新发明在短时间内得到了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降低创新产品和技术产品被模仿的可能,从而提高创新的回报(Kanwar 和Evenson,2003)。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助于提升发达国家的研发创新能力(Park,2008;Fu 和Yang,2009;Krammer,2009),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还增加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显著促进了当地企业的研发投入力度和专利数量(Lo,2011),进一步增强技术研发能力,促进中国的技术创新(李蕊和巩师恩,2013)。

任何一种新产品都是企业研发创新的结果。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初期,产品创新是出口贸易的主要力量,然而到了后期,则是以生产创新为主导(Klepper,1996)。这说明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对出口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技术创新对出口贸易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Sanyal,2004)。技术创新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的出口,改善我国的出口贸易(Guan 和Ma,2003;杨波,2008;王刚波和官建成,2009)。一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促使本国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活动(Chen 和Puttitanun,2005;Qian,2007)。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从而有利于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并改善新产品的出口地位。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大大降低了新技术被模仿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提高。

四、计量模型、数据及变量说明

(一)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的方法来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本文参考Xiang(2014)的研究方法,将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划分为新产品和旧产品,构建了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行为的影响,估计的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i、c、j 和t 分别代表企业、城市、行业和年份。Newexport为被解释变量,代表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本文采用企业新产品出口额占企业总出口额的比重来衡量新产品出口强度,该指标衡量了新产品出口在企业出口中的地位。MPA( treat×post)为核心解释变量,代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本文采用是否设立专利代办处来衡量。X代表一组控制变量,包含了影响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其他指标。ν、ν和ν分别代表了时间固定效应、城市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ε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数据说明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2000—2006 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海关进出口贸易数据库。我们参考Brandt 等(2012)、Brandt 等(2017)的做法,对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处理。由于这两个数据库中同一企业的代码是不一样的,我们借鉴Upward 等(2013)、田巍和余淼杰(2013)等的匹配方法,采用三步匹配法,将工企库与海关库进行匹配。

(三)变量说明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新产品出口强度。如何确定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识别新产品,是本文的关键,也是学术界争论不一的话题。为此,本文根据Xiang(2005)、Xiang(2014)的做法,将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识别为新产品和旧产品。

具体来说,我们根据 Xiang(2014)提供的新产品名录和代码,借鉴 Chen 等(2017)、刘竹青和盛丹(2021)的做法,将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划分:首先,由于Xiang(2014)提供的新产品名录中美国的HS 代码为HS1996 版本,为此我们将中国海关贸易数据库提供的HS 代码也统一到HS1996 版本,将两者进行匹配;然后,根据新产品名录和代码,将中国制造业出口产品分为新产品和旧产品。最终,我们将2000—2006 年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的产品在HS1996 六位码上划分为794 种新产品和4450种旧产品。虽然Xiang(2014)对新产品的划分与本文数据相比早了近20 年左右,但这不会明显影响本文对中国出口的新产品和旧产品的识别结果。因为新产品大约花费18年才能趋于成熟(Chen 等,2017),并将生产和出口转移到发展中国家(Antràs,2005),正好符合本文所选择的时间。

本文选择中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用企业新产品出口额占企业总出口额的比重来衡量。其中,表1 汇报了2000—2006 年中国企业的新产品出口情况。由表1 第(1)列可以看出,从2000 年以来,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但2005 年之后略有下降。但总体上中国企业出口新产品的占比较低,所占比重为1/3 左右,说明中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地位较低。表1 中第(2)列和第(3)列分别报告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明显较高。进一步,我们将非国有企业分为非国有民营企业和非国有外资企业,可以发现,非国有企业中的外资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远远高于民营企业。表明国有企业新产品出口<民营企业新产品出口<外资企业新产品出口。

表1 2000—2006年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及其变化趋势(单位:%)

2. 核心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是否设立专利代办处MPA( treat×post)。其中,treat为在城市c 是否设立专利代办处的虚拟变量。如果该城市设立专利代办处,则该城市为实验组,treat取1,否则,为对照组,treat取0。经过手工搜集,目前全国共在34 个城市设立了专利代办处,在2000 年前设立了9 处,在2000—2005 年共设立了10 处,在2006 年及以后设立了15 处。所以将2000 年以前设立专利代办处的城市从样本中删除掉,将2000—2005 年设立专利代办处的10 个城市设为实验组,其他城市中的企业设为对照组。post为时期虚拟变量,若城市c 的专利代办处在第t 年设立,则第t 年及之后时期post等于1,设立之前时期post等于0。与对照组相比,估计系数β的大小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的影响。

3. 控制变量

为了避免遗漏变量对本文估计结果产生的影响,本文在多时点DID 模型中加入了影响企业新产品出口的企业层面和行业层面因素。

(1) 企业层面的影响因素。企业资本劳动比(kl),采用企业年末固定资产净值与年平均从业人员数比值的对数值来衡量;企业规模(scale),采用年平均从业人员数的对数值来衡量;企业投入产出比(input),采用企业中间投入品与产出比值的对数值来衡量;企业工人平均工资(lnwage),采用企业每年应付工资总额与年平均从业人员数的对数值来衡量;企业年龄(lnage),采用企业在市场上存在的时间的对数值来衡量。

(2) 行业层面的影响因素。行业集中度(hhi4),采用四位数行业的赫芬达尔指数来衡量,该值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垄断程度也就越高;行业规模(size),采用四位数行业就业规模的对数值来衡量。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 所示。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根据方程(1)进行了计量检验。考虑到方程中的随机扰动项在同一城市可能存在序列相关等问题,为此,本文参照Hering 和Poncet(2010)的做法,在城市层面对所有的回归进行聚类调整。表3 汇报了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估计结果。其中,在控制了年份、城市和行业固定效应后,第(1)列~第(4)列分别依次加入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发现交叉项MPA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依次增大。我们将第(4)列作为比较基础,结果显示,交叉项MPA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与对照组企业(企业处于未设立专利代办处的城市)相比,处理组企业(企业处于设立专利代办处的城市)的新产品出口强度实现了更大幅度的增长,即知识产权保护会显著提高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改善新产品在企业出口中的地位。第(5)列在此基础上加入行业层面的影响因素,交叉项MPA的估计系数依然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再次证实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占比,提升了新产品出口在企业中的地位。

表3 基本回归结果

(二)DID 有效性检验

为证明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DID 有效性检验。第一,参考Jacobson 等(1993)的做法,采用事件分析法,考察专利代办处设立的动态效应;第二,采用人为设定和随机设定来构造虚假实验组,实施安慰剂检验。均说明了本文基于多时点DID 得到的回归结果是有效的,即我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提升确实是由于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带来的。

(三)稳健性检验

本部分,我们对基准回归进行稳健性检验。主要包括:控制专利代办处设立的决定因素、缩尾处理以及控制外生政策冲击等三个方面。

1. 控制专利代办处设立的决定因素

为了有效识别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的影响,剔除其他可能影响因素的干扰,本文还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控制了决定专利代办处设立的影响因素。本文发现各城市专利申请数量、省会距离首都的距离和各省份侵权程度是影响专利代办处设立的决定因素。其中,各省份侵权程度采用各省份侵权立案数与专利授权数之比来衡量。将以上三个变量纳入基本回归模型中进行控制,再次检验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回归结果报告在表4 的第(1)列~第(3)列。

从表4 第(1)列~第(3)列可以看出,在控制了决定专利代办处设立的因素之后,交互项MPA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与表3 的基本回归结果相一致,说明本文基本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2. 缩尾处理

为了排除基本回归结果受样本极端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将被解释变量上、下1%的极端值进行缩尾处理,回归结果显示在表4 中。从表4 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交互项MPA的估计系数为0.0233,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专利代办处的设立显著提高了我国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回归结果与表3 中基本回归结果相一致,这说明在缩尾处理之后,本文的回归结果依然是稳健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提高了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

表4 稳健性检验(Ⅰ)

3. 外生政策冲击

在2000—2006 年,在设立专利代办处的同时,还存在着增值税改革、设立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和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政策和事件冲击。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我们就难以将新产品出口强度的提高完全归因于专利代办处的设立。

为排除外生政策冲击对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将是否进行增值税改革(tax×t)、是否位于经济特区(tq)、是否发生国有企业改革(state×t)和最终品关税(tariff)四个指标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基本回归中,回归结果见表5 所示。可以发现,MPA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且估计系数的大小在0.0188~0.0233。这表明在控制了增值税改革、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冲击后,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中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的政策效应依然存在,进一步说明本文的基本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表5 稳健型检验(Ⅱ)

(四)异质性分析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企业新产品的出口还依赖许多其他因素,例如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生产率等。鉴于此,本文进行分样本检验,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的特点。

1. 区分企业所有制类型

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国有企业更易于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国有企业的影响程度可能会降低。为此,相比于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对国有企业新产品的出口的影响较小。为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是否会因企业所有制而存在差异,本文构建企业所有制的虚拟变量(SOE),若企业是国有企业,则SOE=1,否则SOE=0。通过分组回归的方法考察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的影响。

表6 中,第(1)列和第(2)列分别表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非国有企业的交互项MPA估计系数为0.0231,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专利代办处的设立显著提高了非国有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改善了非国有企业中新产品的出口地位。相反,国有企业的交互项MPA估计系数并不显著,这表明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并不大。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因受到政府政策的保护居于垄断地位(张杰等,2014)。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不断获取垄断利润,从而减少对新产品进行学习、模仿和研发的动力,所以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国有企业的影响不大;相反,为了在市场中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非国有企业需要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不断研发和生产新产品。专利代办处的设立缩短了专利审批时间,提高了专利审批效率,从而增强了非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非国有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

2. 区分企业生产率差异

企业生产率的高低对企业新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会产生影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产品出口的影响很可能与企业生产率高低有关。本文选取企业生产效率来衡量企业的生产率水平。企业的生产率水平采用企业人均工业增加值的对数值来度量。为此,我们设立企业生产率的虚拟变量(tfp_dum),若企业生产效率大于中位数,则为高生产率企业,tfp_dum 取1,否则为低生产率企业,tfp_dum 取0。基于企业生产率的中位数我们把样本分为高生产率企业和低生产率企业,通过分组回归的方法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生产率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的影响。表6 汇报了回归结果。其中,第(3)列和第(4)列分别是对高生产率企业和低生产率企业检验的结果。

表6 异质性检验

从表6 第(3)列、第(4)列可以看出,高生产率企业交互项MPA的估计系数为0.025,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相反,在低生产率企业中,交互项MPA的估计系数较小,且显著性水平仅为10%,并未通过常规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低生产率企业的影响不大。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了高生产率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改善其出口结构。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当设立专利代办处后,专利审批时间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增强,高生产率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率优势会加大专利研发,通过创新成果转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低生产率企业因生产率低下等原因,难以形成有效的创新成果转化,甚至缺乏研发创新的能力,因此表现为新产品生产和出口能力相对低下。

(五)影响机制检验

以上的计量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产品出口具有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了中国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改善了新产品在中国企业出口中的地位,这对我国企业提高出口竞争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大大缩短了专利审批时间,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由于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在短时间内受到保护,新技术被模仿的风险大大降低(Kiedaisch,2015),企业便会加大研发投入,使企业更有能力学习和掌握新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及时抢占国际市场。据此,我们推测知识产权保护可能通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来影响企业新产品的出口强度。因此,我们构建如下回归模型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其中,lnrd代表企业的创新能力,我们用企业的研发投入的对数值来衡量,研发投入越多的企业越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其中,表7 中第(1)列报告了对公式(1)估计的基本回归结果。对公式(2)的估计结果报告在表7 第(2)列,交叉项的MPA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能力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专利审批时间的缩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而专利保护增强会促进企业进行创新(Park,2008;Fu 和Yang,2009)。

表7 影响机制检验

第(3)列汇报了对公式(3)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MPA的估计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我们注意到,第(3)列与第(1)列基准回归结果相比,在加入企业创新能力变量之后,MPA的估计系数有所下降。可见,企业创新能力确实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新产品出口的渠道。这其实并不难理解,根据前文的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导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为了提高竞争力,增强国际地位,创新能力的提高又会促进企业对新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当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却面临国外专利封锁、国内产业结构急需转型的压力。在这种新的国内外严峻形势下,推动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对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一直都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但鲜有文献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系统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鉴于此,本文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入手,准确识别了中国企业出口的新产品和旧产品,并采用专利代办处的设立作为准自然实验,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及作用机制。这对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国出口产品结构升级等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基于2000—2006 年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微观出口数据,把专利代办处的设立作为准自然实验,从产品生命周期这一独特视角,准确地将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分为新产品和旧产品,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出口的影响和特点。本文研究发现,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对中国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中国企业新产品的出口,有利于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和升级,同时,这一结果还有时间持续性。在控制其他外生政策冲击、控制影响专利代办处设立的决定性因素、缩尾处理后,我们的结果依然稳健。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还会因企业所有制、企业生产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经异质性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更能促进我国非国有企业和高生产率企业的新产品出口强度的提升。进一步机制研究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提高了新产品出口强度。

本文研究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产品出口强度的影响,为有效实施专利审批和专利保护政策,促进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结构升级提供了一定的启示。第一,专利代办处的设立大大缩短了专利审批时间,提高了专利申请效率。为此,我国政府要明确专利代办处的职责,加大对专利代办处的人员培训,促进专利审批效率的进一步提升。第二,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中国政府要加大创新投入和创新补贴,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大产品结构转型和升级。第三,要充分考虑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差异,对非国有企业采取政策奖励、财政补贴等措施,激励其改善出口产品结构,而对国有企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激发其创新活力。第四,加大对低生产率企业的资金、设备和科研人员的支持,帮助其改善生产效率,提高创新动力,不断生产拥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第五,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改善企业创新环境,加大对企业创新的资金投入,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率,促进企业研发并生产新的产品。此外,我国要抓住“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机遇,积极向国外出口新产品,不断开拓我国国际市场,逐步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提高我国新产品出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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