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宁,徐建荣
(1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晋中 030801;2苏州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体育需求日益多元,体育消费持续升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9.8% 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1],已达到联合国划定的富足标准。这表明,公众体育需求已走出纯物质层面,“开始追求精神满足与较高品质的生活”[2],但公众体育参与度亟待提升。《“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18岁以上民众中经常参与锻炼(每周锻炼3次以上,每次至少10 min)的仅为11.9%,从不参加锻炼者高达83.8%[3]。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是导致公众体育参与度不高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以“六个身边”工程为抓手,扩大体育设施增量,打造体育组织网络,壮大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全面推动体育竞技活动开展,然而全民健身发展依然不够平衡,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并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赵慧娣[4]认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普遍存在着发展不充分、供给总量不足、效率低下、质量不高、活力不强等问题。来博[5]认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较为薄弱,具体表现在公共体育服务发展错位、供给主体单一、制度性缺失与结构性矛盾突出。韩宏宇等人[6]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有失精准,其原因在于需求识别不充分、顶层设计不适配、协同机制不完善、评估体系不健全等。朱传客等[7]认为,由于供给主体对经济效益的私利性角逐,以及政府与其他供给主体的不平等关系,造成了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性的偏移、合作性的缺失。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便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碎片化。碎片化的供给难以满足公众多元化的体育需求,并且影响和制约着公众体育参与和体育消费。基于此,本研究依据整体性治理理论,解决公共体育服务碎片化供给的问题,以期提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引导和激励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体育,刺激其消费体育,并且在过程中获得身心满足与生活质量的提升。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在新公共管理内在关系和整体发展的前提下,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新的公共治理理论,与网络治理、数字治理并称为后公共管理时期三大主流治理理论。1990年,英国学者Andrew Dunsire[8]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的观点,对执行与控制的关系以及现代公共管理的范式转移进行了诠释,强调从社会系统性和全局性解决问题;英国著名行政学家Perri Six[9]对该理论作了系统论证,认为整体性治理的主题与手段在于“整合”与“协调”,并基于对新公共管理“分权”“部门主义”“碎片化”等议题的反思和批判,系统地提出实施整体性治理的观点与方法。此后,国外许多研究者结合理论反思与实践经验教训,提出新的观点,丰富了整体性治理的理论内涵与行动框架。如Christopher Pollit[10]认为,整体性治理即是一种通过思想与行动的横向和纵向协调,实现预期利益的公共部门治理模式;Patrick Dunleavy[11]认为,信息技术的整合是整体性治理的必要条件,须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公共服务重新整合,以提升政府效能。
相对传统的传统官僚制、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范式,整体性治理理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先进性(见表1),是目前实现跨界合作的理想范式和最高境界[12]。为此,国内许多研究者以此为理论工具,对公共服务型财政、农村公共服务、城市社会治理、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等领域进行探索性研究。其主要观点大致有:(1)治理主体协同化,如郑言等[13]认为,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体系,应强化整体性治理,重塑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效应;(2)治理机制制度化,如余晴[14]认为,建立制度化的治理机制是整体性治理的内在要求,只有创新和完善治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公共服务中碎片化问题,并约束参与主体的行为;(3)治理方式多元化,如蔡文成[15]认为整体性治理的方式应以多元化为导向,采取法规、道德、政策、舆论、文化等方式,促进“全面管理”“整体管理”“法制管理”“根源管理”相统一,形成综合运用制度、文化、组织和社会等资源的治理范式。
表1 整体性治理与其他治理范式的比较
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门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公共体育利益,其本质属性在于“公共”,核心理念在于“共享与参与”[16]。当下,我国虽然基本形成全新的公共体育供给模式,即非政府组织机构从供给客体转变为供给主体,与政府共同发挥供给效益,但存在彼此责任不清、界限模糊、整合不足、协同缺失等问题,致使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呈现一种碎片化状态,而整体性治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
碎片化,原意为完整的东西破碎化,后广泛运用于传播学、社会学、行政学等不同领域,并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如在传播学中,碎片化意指受众群体细分化、媒介小众化;在社会学中,碎片化被界定为社会阶层的多元化与分裂化;在行政学中,碎片化意为政府部门职、权、责的一种分割状态。而在本研究中,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碎片化主要是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一种隔离、断裂或冲突的状态。
解决公共体育服务碎片单一化供给问题,保障公众的公共体育利益,这是社会供给主体的基本任务。但“理性经济人”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各供给主体充满了理性,其供给行为、行动过程、目标追求在实践中难以超越实现最大化的自身效用或自身利益的窠臼。各供给主体价值取向及追求的碎片化、异质化,导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均衡、不充分,制约着公众体育参与及体育消费。
从政府层面审视,体育行政部门是由理性经济人组成的,具有一定私利性,存在注重自身利益而轻公共利益的现象。譬如,有地方政府为获取上级政府人、财、物的支持,一味夸大当地公共体育需求,强调财政困难与缺口;有体育行政部门将大量财力、物力投向竞技体育,通过争奖牌、夺名次实现自身利益;个别人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或利用公共设施进行敛财,或挪用甚至侵吞公共体育服务专项资金等。体育行政部门存在的“私利性”现象,使得政府在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体育利益的过程中出现权责不统一、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问题,致使公共体育服务目标与需求相脱离、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相冲突、竞争与垄断相抵触,最终导致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效率低下。
从社会角度分析,公众社会意识不断增强,我国非政府体育机构不断壮大,逐渐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客体转变为供给主体。但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许多非政府性的体育机构在发展中偏离正确轨道,开始呈现出“权力性”“盈利性”特点,损害公众体育利益并影响全面供给的及时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植根于传统政治体制,许多非政府性质的体育机构采取记名在相关政府部门之下的方式被政府部门使用和发展,并用这种方式寻求体育行政部门的庇护,以获得资源供应与支持,在社会中取得一定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机会。体育社会组织的这一行政化倾向既掩盖了其非政府性、社会性的基本属性,也背离了其独立性、自约力的管理,成为政府转化公共体育资源、满足政府及个人利益的“变革工具”[17]。二是体育社会组织是由共同利益的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组成的,为维护其共同利益或实现自身更好发展,一些体育社会组织往往以公益性为幌子,从事营利性活动。此种行为既颠覆其公共性、非排他性的属性,也消蚀其公信力,难以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体育服务。
新时代,公众的公共体育利益的切实性、全面性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充分的矛盾日益突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既需要多个部门彼此协作并发挥团结协作的综合效益,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由于供给主体私利性、价值取向碎片化以及社会责任的弱化,加之协同、合作机制的缺失,使得各供给主体在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呈现一种碎片化状态,难以形成合力,难以保障供需信息传递的及时性,难以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水平。
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其治理模式主要依赖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体育资源配置系统和“分散的集权主义的‘塔式’治理结构”[18]。这种治理体制根植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生产力不够发达、资源不够丰富的条件下,借助政府集中资源的优势,能够稳定和推进公共体育服务进程,实现公众公共体育权益。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其弊端也凸显出来。横向看,公共体育服务涉及体育、教育、内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唯有加强各门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才能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丰富性与有效性。但在现实中,各部门由于彼此价值取向的碎片化以及受私立利益左右,一些部门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存在推诿扯皮现象。近年来广场舞引发的场地之争与学校体育设施闲置引发的社会争议经常被新闻媒体所报道,其问题的症结很大程度上源于体育与教育部门缺乏协调与合作。纵向看,由于权力层级较多且权责与资源配置较不合理。有研究表明,中央政府集中了50%~60%的财政收入,其承担的事权责任仅有25%~30%;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只有40%~50%,其承担的事权责任却高达70%~75%[19]。由于权力结构的碎片化以及财事权力配置不合理导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较低,甚至出现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失序失范的现象。
非政府性质的体育机构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既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进公共体育服务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涵。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进程中,非政府性质的体育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主体间的关系(见图1),其目的在于建构一种“社会功能互补、商品丰富多样、管理张力充足”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新态势。但在现实中,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非政府性质的体育机构由于自由程度不高、市场导向影响不足,不具备市场独立性和自我获利能力,其“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被行政化、市场化所掩盖,加之其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竞争力较弱,难免受到政府行政干预。譬如,2014—2015年上海市政府推行市民体育赛事市场化招标,但获取38个竞赛项目承办权的27家市级、2家区级体育协会,多是政府发起成立的,且单项体育协会的重要领导岗位均由政府官员兼任[20]。这种行政化倾向与依附关系决定了这些单项体育协会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必然是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延伸。同时,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作为代理人的体育社会组织,由于其价值追求均在实现自身最大化利益,决定了它们之间利益冲突与行为差异的必然性与天然性,其结果必然扭曲体育资源配置,甚至造成有限体育资源的闲置或浪费。
图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的主体间关系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核心任务,在于顺应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但由于公共体育服务在政策制定、供给过程中公众参与度较低,使得公共体育服务供需之间存在相脱离、不匹配的现象。譬如,长期以来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供给侧重点是满足国家竞技体育的需求,对其他公共体育服务较少,导致竞技体育服务与其他公共体育服务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再比如,地方政府拨付大量的财政支出进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但由于收费高、开放度低,导致其成为一种“形象工程”,未能很好地满足民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甚至出现长期闲置而沦为废弃场所的现象。如几年前投资8亿元建成的沈阳绿岛室内足球场、投资5亿元建成的南京国际赛马场、花费2.5亿元建成的安徽巢湖体育中心,现已分别沦为仓库、停车场、菜地[21]。既造成有限体育资源的浪费,也在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造成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失调的直接原因在于供给信息的碎片化,即供给主体之间协同、沟通机制缺失、供给主体与消费者之间信息阻滞,且呈现出供需信息不对称的特点。
从供给主体角度,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着诸多矛盾制约。公众体育服务需求具有多元化性、多变性的特征,倘若按照全体投票一致性原则进行服务供给,由于公共体育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供给模式难以在实践中全面实现;倘若不按照全体投票一致性原则进行服务供给,必然在满足某些群体利益诉求的同时,损害部分人的公共体育服务权益。而由于这种矛盾制约,加之“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决策与供给过程中,往往把供给内容与自身效用联结一起,并非完全取决于公众体育需求。于是我们看到体育相关部门在公共体育服务具体决策和供给时呈现出一种非全面的、非自下而上的特点。这样的特点,既决定了公共体育产品的具体模式,也决定了公共体育产品的非公众选择性。
从需求主体角度,公众公共体育服务实践性不强。表现在:首先,主体意识不强。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制约与影响,公众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的独立程度比较低,对发展、维护和实现自身公共体育服务合理权利,缺乏较强的自发性、主动性。其次,参与动力不足。实践表明,公众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在需求时间内被满足,便会激发其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否则,便会削弱其参与的积极性。上述单方向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体育服务决策与供给机制,由于延长了公众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被满足的时间,致使公众参与积极性受到抑制。同时,由于公共体育服务实践,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而其参与的结果往往是一种“共享”。公众因此普遍存在着一种“搭便车”的心理,希望不费吹灰之力就便获取所需要的公共体育服务消息。
公共体育服务准则是指保障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分配公平性、目标具体化、方法规范化、过程程序化的过程[22],目的在于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秩序的最优化与效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相关制度保障不力、公众参与不足、总体供给不均衡等原因使得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一方面,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结构性缺失。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内容丰富、结构复杂,不仅包括用地建设要求、体育项目要求、体育结构要求,也包括体育政策动向准则、体育教育准则、体育达标要求等。但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覆盖面较为狭窄。比如,国家相关报告仅对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健康运动准则、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提出了要求;相关健身计划仅对全民健身、管理体育组织、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提出了标准性要求。另一方面,已有的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存在着质量不高、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再比如,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学校公共体育服务政策,要求学校结合自身实际,“有条件”或“创造条件”开放体育场馆,但对于“有什么样的条件”或“创造什么样的条件”缺乏具体准确的规定和要求。
监督评估标准化既是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的具体要求还是进行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客观上,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拥有内外结合的监督评估体系,在内部有人大、纪检、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评估,在外部辅以媒体、组织、公众等社会力量的监督评估。在这种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监督评估机制下,政府既是公共体育服务主要供给方,也是主要的监督者、评价者。这种监督评估模式难以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地评价。加之内部监督评估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以及外部监督评估主体的信息不对称性的原因,使得监督评估主体难以形成合力,弱化了监督评估的实际效用与价值。同时,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结构性缺失也影响和制约着监督评估的导向、标准或指标。譬如,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注重围绕健身场地设施而进行,评估往往把健身场地设施等实物建设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忽视非实物的以及隐性的公共体育产品的评估,导致其供给严重不足。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增加体育场地供给,而体育场地建成后,由于缺乏健身活动的组织和引导致使体育场地得不到充分利用或者处于闲置状态。
丰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促进体育强国与健康中国建设,为实现伟大的 “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是新时代赋予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使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碎片化现象,既导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也抑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有效性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碎片化治理的新思想、新范式,整体性治理无疑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与指导。为此今后应强化公共体育服务整体性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优化治理结构,重构治理过程,为解决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矛盾寻求最优解决方法。
治理理念与价值规范,既是凝聚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共识的必要手段,也是优化公共体育服务治理过程、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果的基础。整体性治理理论不是脱离公众需求而建立和发展的理论体系,而是以实现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要求政府通过整合、协调与合作,为公众提供系统的整体性的公共服务[23]。这与新时代公共体育服务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不足,降低公共服务的差异化程度,形成全面稳定和谐的公共服务格局。这个核心观点既明确了新时代公共体育服务的价值取向,亦明确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与治理的路径。
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与供给过程中,各级政府,特别是体育行政部门,不但应坚持和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职能观、价值观、服务观,将之融入到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各个环节,而且还应确立与其他供给主体“合作共治”的价值理念,建构公共体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有效弥补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存在的理念碎片化问题。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解决整合治理理念与技术的冲突,以公众体育需求和公共体育利益为核心,积极回应公众体育诉求,着力解决公众最为关切与需求的公共体育服务。如针对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可在盘活现有体育场地设施存量的同时,因地制宜、就近就便扩大健身场馆、设施增量。另一方面,应着力打造公共体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模式。随着公众体育需求日益多元化、品质化,且参与意识与诉求日渐强烈,这就需要通过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公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提供更多的机会与权力,让公众共享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成果。
整合与协调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其价值取向在于凝聚合力,全面推进公共服务目标完成进度。在这方面,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最佳实践模型(见图2)。公共体育服务整体性治理应秉承整合与协调理念,改变原有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狭隘的利益格局、责任关系,合力解决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协调性、无效性问题。
图2 公共体育服务整体性治理的最佳实践模型
在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体系中政府是协调各供给主体关系的主导者。要整合好、协调好政府与其他供给主体的责任与利益关系,首先应整合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内在关系,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也包括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平等关系。纵向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责任侧重点是不同的,其对责任的回应自然不同。比如,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法规、政策,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力度,而地方政府由于财政收入有限,供给能力不足,对供给责任的回应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应根据中央和地方公共体育服务责任的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权责关系。可通过建立“政府间协议”等方式优化隶属关系政府部门对交叉区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责任关系,合力解决区域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短板。横向上应增强不同职能部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协同性,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跨部门合作。近年来,国家层面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共同解决公共体育服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问题的真正解决更需要理念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与协同性。
其次,应在整合好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的同时,增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性。一方面,鼓励非政府性质体育机构成长,支持其开展丰富的公益性体育服务活动以满足公众多元化体育需求。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借助和鼓励非政府性质体育机构,使之完成政府发展任务目标并发挥出自身服务作用。但由于其承接能力不足及模式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致使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协同性不足。为此可采取“双轮驱动”策略,即在体制内进一步深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推进“政社分离”,减少非政府性体育机构的依赖性、松散性,扩大其现存的规模;在体制外,简化非政府性体育机构手续办理流程,通过使用电子证件、提供贷款免息等方式给予其更多的优惠政策,形成在协同供给中培育、在培育中强化协同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公众既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服务对象,也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创造者。在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中共同管理和发展是公众行使生命健康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24],应进一步完善公众体育权益维护机制,激发公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积极性。
整体性治理理论特别强调信息技术的价值与作用。Patrick Dunleavy[11]强调,信息技术既是数字时代公共服务治理的核心,也是公共服务整体协同的重要载体。实践表明,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整合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力量与资源,在内部增强其横向上、纵向上的关联度与依赖性,在外部形成网络型合作伙伴关系,从而促进公共服务从碎片化走向整体性。当下公共体育服务存在供给端有效性不足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恐怕在于供给信息传递不及时,甚至在传递过程中存在供需信息差异化的问题,对公众和相关组织机构产生误导,应以信息技术为治理工具,促进供需有机衔接,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精准性、有效性。
公共体育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其主要原因在于公众表达机制的缺失,为此疏解公共体育服务信息供给碎片化问题应基于网络信息平台,建构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表达机制(见图3)。该机制是公众体育需求偏好信息的收集、整合、识别、转化与落实的过程,能有效解决供需失调的重要措施与手段。供给主体应注重加强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一方面,通过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引导公众通过问卷调查、网上听证、留言建议等方式,表达体育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留言回复、短信通知等途径,及时回应公众体育诉求。在此过程中,应加强公共体育信息管理,通过建立主体筛选以及需求整合、识别、吸纳等机制,对不同目标群体进行分层聚类,对其多元化的海量体育需求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究,将公众合理化的需求或建议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决策的全过程,使公众体育需求转化为供给主体进行科学决策的基础。
图3 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表达与实现的逻辑路径
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不仅是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成效的必然选择,而且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职能效率的有效路径[22]。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还存在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与范围不够明确、标准化监督评估机制不够完善、总体供给尚不够均衡、标准化体系尚未形成等。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整体性治理成效,应注重和加强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在宏观层面,进一步明确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加强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价值宣传,使全社会对标准化建设的内容、范围、制度等达成共识,培育形成普适性、操作性、均衡性等理念,按照社会公平、过程控制、灵活适应、现实可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在中观层面,通过制定发展规划、构建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创新运作机制与模式等手段推进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中首先要明确具体标准,以我国《标准法》为依托,从准则的清晰度、落实手段和监督权力三个主要方面,完善和发展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体系。在实践层面上,围绕健身休闲、竞技表演和运动训练等路径建设具有代表性的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示范区,总结探索可复制的运作机制、建设模式以及实践经验,推动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高起点起步、高质量发展。在微观层面,通过深化理论研究、加强人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等手段加快推进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在此过程中还应注重建立标准化监督评估机制,围绕标准化建设过程与效果,制定完善、可操作的监督评估体系,避免存在评估的不公平性、主观性、片面性、单一性的问题,促进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的整体性治理。
新时代公众体育需求日益多元化,碎片化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越来越难以适应和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解决碎片化问题的新范式,整体性治理理论为解决公众公共体育碎片化供给提供新的思路与指导。解决公众体育需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单纯地依靠体育行政部门或机构是难以有效应对的,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需加强整合、沟通、协调,各组织机构之间聚合整体性资源和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公共体育服务整体性治理能力和水平低的问题。同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既减少了供给主体纵向上整合、横向上协调的成本,也为其整体性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推动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内容从碎片走向整合、从部分走向整体。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和信息技术工具,建立健全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体系,构建和形成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机制,形成公共体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以适应和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