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问题与对策

2022-09-23 02:08:50李浩
科技创新导报 2022年13期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

李浩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商丘 476000)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6年,我国一共出现了由车辆引发的事故16.5 万件,由此造成的遇难人员超过5.18万人,伤残人员超过了16.83万人。事故的时有发生对我国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工作也是一项巨大的考验。因此,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认定工作十分关键,不仅要求技术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当专业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同时,还必须进行严格和系统的管理。研究发现,目前,在我国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中仍存在着鉴定组织的资格和管理部门不统一、鉴定技术数量和专业性不够及交通事故车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而上述问题的出现也十分不利于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查找上述问题、剖析其成因及寻找具体的处理对策都是十分必要的。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仍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与管理方面、鉴定技术人员方面等。对此,以下将重点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1.1 鉴定机构的资质与管理问题

按照GA/T642 的有关规范,国际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人员是一种新型职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包括3种:第一种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它是隶属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的专门组织,与之相类似的是由保险公司人员组成的事故技术认定委员会;第二种则是由一些学校和汽车交通研究院所的专门技术人员组成的事故研究室;第三种则是由政府专职人员构成的事故鉴定中心。在20世纪,事故技术鉴定一直由交警进行管理,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基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事故总量的急剧上升、道路条件越来越复杂、车辆科技和道路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及交警无法适应检验鉴定管理工作等原因,才有了对事故科学技术认定的需要,原来的组织也摆脱了公安或车管机关的直接管辖,获得了单独企业法人的资质。虽然社会化管理工作正在继续开展中,但仍有部分组织未能获得独立法人的资质,或未真正摆脱原来的关系。目前,国内外正在逐步转型或新组建的第三方质量检测与评估机构越来越多了,并开始受到国家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的委托。但目前一直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评估机构的资格问题。司法机关有国家司法机构授权的认定组织,而公安部门则有国家公安部门认定的技术鉴定组织,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同时,我国质监总局也曾经定义了具有特殊技术检测资格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组织。如依据法规条例:检测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格,并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这并不是法律规定在公安或交通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组织都应该获得司法机关颁发的资格。

1.2 鉴定技术人员问题

由于群众意识并不强烈且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很不健全[1],发生事故后,一般有机动车主人为了减少经济损失,甚至因索赔而出现的争议等,也会通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进入了21 世纪,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内的事故数量也急剧上升。但是,实际参与事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评估人数却并不会急剧上升。2016年,某汽车鉴定机构在1年内共接受并处理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技术检验评估案件超过了2000起,但该汽车鉴定机构应有的合格鉴定人员却不足15人。这也可以看出,当前很多汽车鉴定机构中存在着鉴定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从侧面体现出,当前鉴定组织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认真、不严格的问题。当前,我国的部分检测鉴定组织的人员尽管在负责有关检测鉴定管理工作时经验丰富,但由于学历水平的局限和知识的欠缺,在解决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会缺乏对科学性的理解。

1.3 事故车辆信息管理问题

当前,国内不少检测认证机构没有对认证信息做好归档的意识,仅仅把有关的检测认证信息提供给委托人,而把检测认证的信息内容删掉。有部分的受托机构,如国家公安等交通管理机关,会对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检验鉴定信息实行自我保存,有利于有关监管部门及时找到了当前产生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路面状况和交通标志的几个普遍性问题,进而促进相关监管部门对此类问题加以完善,从而降低了相关事件的发生率。不过,也有不少相关的受托部门在对检测鉴定信息保存方面并不注意,更谈不上对鉴定的检测信息加以分类、分析和汇总。

1.4 信息沟通与衔接问题

现阶段,有很多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委托都是来源于交警部门,他们为了避免事故车辆带来严重的交通压力,所以会在进行检测之前把车辆拖到停车位,而这也意味着事故车辆已经不在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检测人员难以全面地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与此同时,检测工作人员也不能直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这就必然造成了一定的问题[2]。交通事故机动车的重点认定一般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委托书之后才完成的,因为此时交通事故机动车已经被拉到停车位,或者离开了事故现场,这就使得认定工作人员对交通事故形态、现场状况等的基本信息都了解得不清楚,更不利于检查认定工作。在作重点认定之时,鉴定人员虽然也可以咨询当事各方,但有时候当事各方为逃脱责任,都会在进行事故的叙说时倾向利于自己的一侧,影响诊断人员的诊断和重点检查诊断部位,导致诊断人员在做现场模拟实验时会产生错误的诊断,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另外,由于不清楚事故形态、现场状况,也不利于检验与鉴定结论的确认。即汽车技术问题和交通事故成因的关系问题。在对交通事故车辆重点评估时,应当着重检查鉴定与事故有关的技术特性,无关的特性也可以对其作出检测评估,但不得成为另行处罚的根据。

1.5 检验设施与场地问题

对重大交通事故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测和司法鉴定,这个过程中,需要向社会提供具有极强公正性与法律效力的结果。对此,在实际的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与仪器必须要满足国家所制定的标准与规定,而且这些设备必须要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现阶段,我国的检测设备销售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并未制定出详细的规定,不同厂家所生产出来的设备各不相同,无论是型号、规格,还是质量,都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性[3]。例如:反力式制动试验台,从当前市场的情况来看,各个企业所制造出来的产品在规格型号等方面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性,而且材料与摩擦层表面处理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在这一情况下,检测机构所使用的设备是否满足需求,依然难以进行精确的衡量。除此之外,现阶段,很多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已经得到了国家的资质认定,具有事故机动车检测评估的资格,但是如果缺乏专业的设备,那么最终的检测能力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2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的流程

事故发生以后,交警会对事故情况进行判定,划分事故双方的责任。当事故处理需要鉴定车辆的安全技术情况时,则需要向司法鉴定所提出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的委托请求。得到鉴定委托以后,及时地通知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和现场勘查,进一步检验车辆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事故损坏的状况、是否具备行驶的能力等事故的基本情况。

例如:某轿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和左前方驶来的货车迎面相撞,轿车的前部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坏,且已经完全丧失了行驶的能力,而货车的左前方有轻微损坏,不影响正常的行驶。如果事故是因为天气情况或者是灯光情况影响视野发生的,那么需要重点检验辆车灯光照明情况等,同时,需要检验两者的制动性能和转向性能。针对不具备行驶能力的轿车,需要对其刹车进行制动性能检测;对于具有行驶能力的货车,需要检验其转向性能和制动性能。然后,需要对两辆车的轮胎情况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检验需要结合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3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思考

3.1 实现检验鉴定机构资质的统一管理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司法机关、交通行政部门等多机构批准,多机构实施检测认证的问题,我国应该制定实施相关的立法,对事故机动车检测认证单位资格的批准与备案的主管部门加以明确[4]。另外,司法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政府机关也要理顺和协调彼此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由有关主管部门设置专门化的分支机关,对重大事故机动车检测评估单位的设置、资格确认、监督检验等工作实施全面统筹的监督管理。

3.2 建设队伍与加强监督

首先,检验鉴定组织一方面必须培养现有人才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又必须主动地从社会中吸纳优秀的技术人员。同时,检验鉴定组织必须面对检验鉴定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领域和某些较新型的检验鉴定方式,必须组织由一定的专门技术人员组成的培训小组,对组织中的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加以考评,直到全部的技术人员考评均合格。另外,检测鉴定机构在引进人才时,还应该尽可能录用一些工科类高学历的人员,这一类人员的学科背景和专业知识水平可以更好地适应复杂化、技术性和专业化的检测鉴定工作。除此以外,有关的技术主管部门还应该做好对检测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3.3 做好统计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交通事故系统分析工作是运用获取到的消息和统计资料等,对某些产生影响或者损失比较相似的交通事故作出事故的成因剖析,分析交通事故发生时车况的安全技术特性,对交通事故产生整个过程的汽车运动状况作出描述。基于交通事故数据分析的结果,首先人们能够根据分析得出的几个共性问题,对交通事故机动车加以归类,进而能够对归属于一个类型的交通事故汽车形成动态模型,并分析此类机动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会产生的风险和在一定交通事故环境下机动车的安全特性,找到交通安全中的一些隐患,并加以分析与处理[5]。

3.4 深入探讨,完善和细化检验鉴定规范

现阶段,GA/T642-2006的相关标准还不是非常的具体,而且如果只是依赖于这个标准开展鉴定工作,那么显然是无法满足实际的工作需求的。伴随着现代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条件越来越复杂,在此背景下,检验鉴定工作必须要加大研究力度,积极进行深入的研讨与分析,加快制订出更为详细的法律条例与标准,促使检验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更高,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鉴定标准进行完善与优化:(1)当前的鉴定流程相对比较简单,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分,针对部分分支流程,需要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依据与判定的标准。(2)应对检验鉴定机构必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作出明确的要求[6];就现场模拟实验的要求、依据、方式及评估等提出相应的指导标准。如果国家一时无法形成全国性的规范或规定,各省政府不妨先行出台几个相应的省级规范或法规,以利于鉴定工作的更好进行。因此,福建省司法厅对机关内所配备的检测仪器就制定了福建省机动车检测评估机关检测仪器装置基本配置规范(试用),可以参考。

4 结语

综上所述,检验鉴定机关和相应的委托机关都必须要注意信息储存与管理工作上的问题。与此同时,加快建立起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开展事故分析工作,一方面能够促进机关内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当前的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帮助。除此之外,还需要深入探讨,从健全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人员素质、细化认定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与优化,切实提升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效果。在未来,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方面的研究,进而让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结果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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