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诗婷,孙洲龙,唐 洁
(江苏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从2004 年的42.9%增加到2019 年的57.8%(见图1),2004—2019 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为55.27%,贡献率平均环比增速为3.84%,可见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可小觑。
图1 2004—2019 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情况
2020 年疫情期间,全民居家防疫,社会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推进,经济稳步复苏,社会消费增加,生产逐渐恢复,为我国经济发展焕发新的生机奠定了重要基础;而“促消费”“扩内需”也成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的工作重点。
从功能上来说,消费金融通过信贷手段或者财富效应刺激消费,激发潜在的消费能力,有助于降低现金的流动性约束和交易成本。
从大环境来说,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对社会经济形成有效闭环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存消费市场始终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消费率一度低迷,消费升级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消费领域的新业态——互联网消费金融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为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围绕居民日常消费展开、有效实现消费者与金融企业之间信息共享的金融服务,具有信息透明化、成本低廉化、渠道广泛化的特点。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消费金融迅速发展,形成了包括资金供给端、信贷服务提供方、消费群体、监管与征信机构在内的完整产业链。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主体主要有四种模式,分别是分期购物平台,如分期乐等;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消费金融公司,如捷信消费金融等;还有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公司互联网化,如招行消费金融等。
2010 年以来,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客户规模迎来了井喷式增长。然而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野蛮”生长的过程中,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用户红利带来的影响正逐渐减少。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从供给不足的卖方市场逐步转向供求平衡,甚至出现供给过剩的买方市场,受此影响,竞争不足的市场格局将被打破,充分竞争甚至是过度竞争将成为市场主基调。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垄断现象也日益突出,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例如,阿里要求入驻商家“二选一”(市场不正当行为)被要求整改、美团涉嫌“二选一”被立案调查,可见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内竞争激烈、乱象滋生。
新的消费领域持续涌现,消费层次不断提升,“90”后、“00”后年轻人作为消费“新生代”,他们更青睐线上网络购物。同时,消费市场上也产生了许多互联网消费领域的新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研究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程度的影响因素及改进措施势在必行。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中心根据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数字化程度共3 个维度和33 个具体指标构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从图2 中可以看出,在2011—2020 年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1 年各省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中位数为33.58,到2015 年增长到214.55,2020 年进一步增长到334.82。2020 年省级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中位数是2011 年的近10 倍,指数平均每年增长29.10%,可以看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趋势。从环比增速来看,最近几年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增速有所放缓,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成熟,该行业开始由高速增长向常态增长过渡。2020 年,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均受到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全年经济增速较往年显著下降,但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仍然比2019 年增长5.40%,体现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强大韧性。
图2 2011—2020 年中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
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种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依托庞大的移动互联网络体系而建立,聚焦于大众消费的生活场景;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然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官方的经济指标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定量分析,故以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为被解释变量,反映一定时期内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程度。
从科技层面看,在当代追求“流量自由”的大背景下,移动互联网是促进消费金融再次革新的重要力量,更是消费者进行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移动互联网作为中间媒介,通过“无形的网”为用户架起一座座联系便捷的“桥”;故以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为解释变量,反映一定时期内我国各地区的互联网技术普及程度。
从社会层面看,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人均储蓄存款的增加都会刺激居民消费;只有物价稳定时,居民才会对未来生活有较好的预期,乐于消费;故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解释变量,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物价变动和居民消费情况。
从政治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衍生产物,其发展程度与我国政策扶持力度息息相关。具体来说,金融领域鼓励、监管等政策的发布实施均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稳定的资金支持,所以涉及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有序发展;故以金融支出为解释变量,反映一定时期内各地区对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从经济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根源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有很多,但直接体现某一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是地区生产总值;故以地区生产总值为解释变量,衡量各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市场潜力。
从文化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更复杂,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要求更高。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消费者在面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时,会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更容易依据自身的知识储备识别并避开骗局。公众掌握一些互联网消费金融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故以受教育程度为解释变量,反映一定时期内各地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文化环境。
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和可靠性,研究样本选取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2011—2020 年中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中2019 年省级数字普惠金融数据代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程度;选取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代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水平、区域经济水平;选取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20》中金融支出代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区域政策环境;选取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0》中全国月度调查主要数据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被调查总人数的百分比代表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者受教育程度。
本文以2019 年我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代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以2019 年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金融支出、地区生产总值、受教育程度作为解释变量,研究我国互联网普及程度、居民生活水平、行业政策环境、地区经济环境、居民文化水平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影响程度,建立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运用Stata 软件,对所有变量做描述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表1 样本描述统计
由表1 知,2019 年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均值为323.733 5,最大值为410.28,最小值为282.65。由2019 年省级数字普惠金融数据可以看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较高、互联网消费金融比较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北京、上海、浙江等)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金融支出、地区生产总值、受教育程度都远高于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均值,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较低的省份,相应5 项解释变量的数值都低于均值,如西部地区的金融支出、受教育程度远低于均值。
运用Stata 软件,对多元线性模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2。
该模型的样本决定系数为0.768 4,调整的决定系数为0.722 1,表明拟合优度高,模型整体显著。从表2 的回归分析结果中,可以得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金融支出()、常数项P 值均不显著,所以将其剔除;而地区生产总值()、受教育程度()的回归系数显著且估计值为正,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的回归系数显著且估计值为负。回归结果说明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程度()与地区生产总值()、受教育程度()同方向变动,与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反方向变动。
表2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程度的影响因素回归分析结果
从表3 可以看出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10,所以回归方程各解释变量之间不具有多重共线性。
表3 方差膨胀因子检验结果
表4 怀特检验结果
由于P 值大于0.05,所以回归方程没有异方差。
最终的回归模型为:
表明当其他条件不变时,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每增加1 个单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指数将相应减少0.007 3,说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速度()还未与我国互联网发展水平同步,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地区生产总值()、受教育程度()每增加一个单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分别相应增加0.001 4、217.385 6 个单位,说明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变动与地区生产总值变动仍有差距,这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者文化水平密切相关。
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程度起正向作用的主要是受教育程度。随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者整体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程度将稳步提高。受教育水平的提升意味着居民的消费理念将会由基础的温饱需求上升为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从追求消费数量转变为追求消费质量。
上述分析也说明,地区生产总值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程度呈正相关,但影响程度略轻,主要是由于部分地区人口规模庞大,不同群体的社会职务、个体年龄等因素都具有较大差异性,所以地区生产总值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有关系但不紧密。
同时实证也表明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增加,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有较轻的负效应。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增多,意味着互联网普及程度有所提高,消费者拥有更多获取信息的渠道,但是当其面对复杂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规则时又无所适从,消费观念变得更加保守,不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综合上述分析,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程度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者受教育程度和学习能力,让其乐于接纳新的消费理念、敢于尝试新的消费模式、对未来抱有良好预期,更多地参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此外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还可以从以下3 个角度入手。
6.1.1 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合规创新
相关部门可以在法律与政策上细化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上市制度,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创新,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降低融资门槛与融资成本,增强金融科技核心竞争力,带动行业良性竞争;对具有示范作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打造良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营商环境。
6.1.2 健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准入、征信、保障、监管系列制度
第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相关部门需要严格审核进入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机构资质(如:股东资格审查、最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等)。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机构和人员拒之门外,从而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运行。
第二,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可以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行业自律协会、消费者等利用金融科技产物(如区块链)推动个人征信与平台信用的对接,共建数据分享生态圈。相关部门可以运用增加罚金等措施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倒逼消费者履约、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规范运营,从而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体系。
第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相比,消费者由于金融理论知识的缺乏,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给商家留差评被屏蔽、机构破产无法拿回押金等。相关部门应严防严控一些弄虚作假的机构,防止市场乱象滋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通有效的咨询举报热线,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第四,加强外部监管力度。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速度过快,监管制度的发展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相关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并及时处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贯彻“强监管、稳发展”的原则,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体系,引导金融行业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使消费者愿意在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合理地进行提前消费或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6.2.1 关注消费需求,推进自身转型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要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注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大力发展推进平台数据化建设,将线上和线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丰富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场景,扩大客户规模。
6.2.2 加强内部建设,进行职业培训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要注重员工在职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同时机构也要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自身的内部建设和风险控制。
6.2.3 普及金融知识,提升服务质量
我国国内市场波动性较大,部分投资者因缺乏专业的指导,很难在二级市场获得收益,致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钱存入银行,坚持“先储蓄、后消费”的理念。所以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还要注重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让消费者进一步了解金融产品的收益规则与风险;更要注重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重视收集来自消费者的问题、反馈,充分理解消费者的想法,改进产品、服务方式,从而深化优质服务。
消费者在面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新兴产品时,应主动学习相关金融理财知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意识。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智消费;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学会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