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慧
(安阳师范学院 音乐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
乐舞是虞夏商周四代相传承的具有一定政治目的和功能的一种较为庞大的音乐形式,其中,《大濩》是目前文献记载中具有代表性的商代乐舞,它的形成是商代祭祀巫风的一种直接体现,也是商代音乐形态的一种生动体现。在西周建立后,《大濩》还曾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力,但随着“礼乐”制度的形成发展,《大濩》的地位逐渐发生了变化。
乐舞《大濩》是“六大舞”的重要组成部分。郑玄注云:“此周之所存六代之乐”。(2)阮元校刻:《周礼注疏》,第787页。郑玄进而指出:“《大濩》,汤乐也。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也。”(3)阮元校刻:《周礼注疏》,第787页。郑玄同时注云:“濩,户故反。”“濩”“護”音同。贾公彦进一步疏云:“《大濩》,汤乐也,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者,亦祭法文,彼云除其虐,虐即邪,亦一也,或本作邪也,云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也者。言護者即救護也,就護使天下得其所也。”(4)阮元校刻:《周礼注疏》,第788页。贾公彦结合郑玄对“大濩”的解释,直接将“濩”释为“護”,认为是“救護”的意思,所以,同一时期的商代乐舞《大濩》也有被称为《大護》的。《墨子·三辩》云:“汤放桀于大水,环天下自立为王,事成功立,无大后患,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护,又脩九招。”(5)墨子撰、方勇译注:《墨子》,中华书局,2011年,第45页。孙诒让《墨子闲诂》云:“《风俗通义·声音篇》云:‘汤所《護》,護言救民也。’《艺文类聚·帝王部》引《春秋元命苞》云:‘汤之时,民大乐其救于患害,故護者,救也。’《白虎通义·礼乐篇》云:‘汤曰《大護》者,言汤承衰能護民之急也。’《公羊》隐五年何注云:‘殷曰《大護》,殷时民乐,大其護己也。’并与此同。”(6)孙怡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17年,第41页。由于后世文献对《大濩》的理解均为“救民”“护民”,所以《大濩》也常常被称为《大護》。《吕氏春秋·古乐》更是从“濩”“護”两字的意义敷衍出《大濩》一乐的形成过程。“殷汤即位,夏为无道,暴虐万民,侵削诸侯,不用轨度,天下患之。汤于是率六州以讨桀罪,功名大成,黔首安宁。汤乃命伊尹作为《大護》,歌《晨露》,修《九招》、《六列》,以见其善。”(7)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17年,第128页。这一段文字虽然符合“功成作乐”的礼乐传统,但《大護》是否确为伊尹所做,且乐舞的目的是“以见其善”,还有待商榷。
可以确定的是,在经典文献中,《大濩》为商代大型乐曲,且被西周所继承,是确定无疑的。但《大濩》的意义是否真的为“救民、护民”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但从郑玄开始,已经将“濩”通为“護”,《大濩》也就可以和《大護》通用。除此之外,《大濩》《大護》大多情况下是可以省略为《濩》《護》的。《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云:“舞《韶》、《濩》”(8)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008页。,《墨子·三辩》云:“命曰《護》”,《春秋繁露》云:“汤作《濩》”。但实际上,“濩”“護”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说文解字》云:“濩,雨霤下,从水蒦声。胡郭切。”(9)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第233页。“護,救视也,从言蒦声。胡郭切。”(10)许慎:《说文解字》,第48页。两字一为描摹下雨的情形,一为救护、保护的意思,一从水,一从言,两者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但由于两者的读音相同,在经典文献中多通用,导致“濩”常写为“護”,《大濩》常被视为《大護》。此外,作为祭名的“濩”,在殷墟甲骨卜辞中,也多为从水或从示,并没有从言的。虽然卜辞中的“濩”与乐舞《大濩》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些异义,但目前可以肯定的是甲骨卜辞中常常出现的“濩”即为“濩祭”,且多数研究者也认为“濩”祭与商代乐舞的《大濩》有着密切的关系。(11)邢文的《卜辞所见商乐〈大濩〉》对卜辞“濩”与乐舞《大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持此观点的还有罗振玉、叶玉森以及孙睿彻(《从甲骨卜辞来研讨殷商的祭祀》,第74页)、赵诚(《甲骨文简明词典》,第243-244页)、徐中舒(《甲骨文字典》,第1201-1202页),但也有观点认为卜辞中的“濩”与商代乐舞《大濩》没有直接关系,见李立新《甲骨文中所见祭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165页)。我们认为,既然“濩”为一种祭祀,且在甲骨卜辞中的出现频率较高,即便不能确认“濩”祭与商代乐舞《大濩》的直接关系,仍可认为“濩”祭一定程度上具有乐舞《大濩》的某些功能。
我们且从一些甲骨卜辞看“濩”的使用:
1.庚午卜,旅贞,翌辛卯其濩于□。(《合集》23070/2)
2.乙亥卜,贞,王宾大乙濩,亡尤。(《合集》35499/5)
3.乙丑卜,贞,王宾大乙濩,亡尤。(《合集》35500/5)
4.丁卯卜,贞,王宾大丁濩,亡(尤)。(《合集》35516/5)
6.乙卯卜,贞,王宾祖乙濩。(《合集》35681/5)
7.乙未卜,貞,王賓?乙濩。(《辑佚》678)
从上述卜辞显示,濩祭的祭祀对象主要是“大乙、大丁、小甲、祖乙、祖丁、祖甲、大甲”等人,祭祀的效果是“无尤”,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类祭祀。邢文认为:“有理由相信,卜辞所见‘濩’祭与商乐《大濩》有关。”(12)邢文:《卜辞所见商乐〈大濩〉》,《古文字研究》,中华书局,2012年,第115页。他同时引述吴其昌的观点认为:“‘濩’字之义,必为一种乐舞之名,施之于祭,因即以为祭名者。既知其为乐舞,则乐舞之在殷代而名‘濩’者,斯必为‘大濩’矣。”(13)吴其昌:《殷虚书契解诂》,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7-68页。作为商代最重要的“六舞”之一的《大濩》,出现在甲骨卜辞的重要祭祀场合显然也是十分正常的。
由“大濩”到“大護”再到“濩”“護”,虽然我们确知商代乐舞《大濩》的名称来源于后世《周礼·春官》,但其本身的名称却有一个发展衍变的过程,又与甲骨卜辞中“濩”祭有着密切的联系。
乐舞《大濩》是西周继承自商代的重要乐舞,是属于天子乐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西周的礼乐制度中,《大濩》的表演是受到严格的等级限制的。虽然《周礼》所记《大濩》的功能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商代乐舞《大濩》,但根据虞夏商周乐舞的继承关系,我们仍可从《礼记》等经典文献中推测商代乐舞《大濩》的功能和作用。
作为“六舞”之一,《周礼·大司乐》明确其主要功能是“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14)阮元校刻:《周礼注疏》,第787页。《周礼》同时指出,“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主要目的是“致鬼神示、和邦国、谐万民、安宾客、说远人、作动物”,而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祭、享、祀”,也就说作为乐舞的《大濩》主要在祭祀和重要仪式的场合上使用,其功能就是服务祭祀和仪式。《周礼》中“六舞”分别有不同的祭祀功能,《云门》是祭“天神”,《咸池》是祭“地示”,《大夏》是祭“四望”,《大濩》则是祭“先妣”,而《大武》则是祭“先祖”。郑玄在注中指出,《大濩》所祭祀的“先妣”就是周之先母“姜嫄”。可以看出,《大濩》和其他五个乐舞的主要祭祀对象都是鬼神,属于“娱神”性质的乐舞,而祭祀的场合必定是宗庙。虽然周礼中已将《大濩》变为祭祀先母的祭祀乐舞,但在“娱神”的性质上,和最初乐舞的目的是一致的。郑玄注中指出,“濩”即“護”,意为救护、护卫的意思。《帝王世纪》记载:“汤自伐桀后,大旱七年,洛川竭。使人持三足鼎祝于山川,曰:政卜节邪,使民疾,苞苴行邪,馋夫昌邪,宫室营邪,何不雨之极也?殷史卜,曰:当以人祷。汤曰:吾所为请雨者民也,若必以人祷,吾请自当。遂斋戒剪发断爪,以己为牲,祷于桑林之社;曰:唯余小子履,敢用玄牲,告于上天后。曰: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朕躬有罪,无及万方: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言未已而大雨至,方数千里。”(15)皇甫谧等:《帝王世纪、世本、逸周书、古本竹书纪年》,齐鲁书社,2010年,第30页。商汤祭祀上帝,祈福于民,本身就是一种隆重的“娱神”行为。商代本就是一个“巫风”盛行的时代,商代“周祭”制度是其祭祀之风的一个重要表现,而留存至今的大量甲骨卜辞本身就是祭祀占卜之辞。当然,商汤自为尸,并非是要将自己作为祭品献于上帝,而只是作为一个象征,表明商汤的自我牺牲精神。“甲骨文中没有见到把帝王作为人殉的记录,也很难想象会有这样的记载,可是在某种意义上,商代的帝王已经是一种牺牲,他们从肉体和精神两方面都作为沟通神民之隔的媒介。”(16)(英)艾兰著,汪涛译:《龟之谜——商代神话、祭祀、艺术和宇宙观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5页。正是这种牺牲精神,商汤自祷于桑林也成了后世不断演说的关于明主商汤的传奇故事。从这一记载和西周将《大濩》释为“以享先妣”的祭祀乐舞,可见《大濩》的重要意义,其通过“娱神”的方式达到“以谐万邦”的目的。
作为被西周继承的商代乐舞《大濩》,其规模、体制和舞容必定是十分惊人的。王国维曾根据《礼记·乐记》的记载和《诗经·周颂》的内容较为详细地呈现了西周乐舞《大武》的形制,并从“所象之事”“舞容”“舞诗篇名”“舞诗”等四个方面具体展现了《大武》的“六成”。《礼记·乐记》云:“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天子。”所谓“六成”就是《大武》的六个部分或者说乐舞进行的六个过程,分别对应六个具体的内容。正是根据《礼记·乐记》的“六成”,王国维勾稽出《大武》的六首诗,分别是《我将》《武》《酌》《桓》《赉》《般》。实际上,这六首诗的内容都非常简单的,可以推测,诗的内容只是配合乐舞表演的文字部分,或是由专人朗诵的部分,或是由专人歌唱的部分,但配合朗诵和歌唱的还有更加宏大的乐舞表演。王国维的研究被后世普遍接受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王国维对乐舞《大武》的分析方法同样对呈现乐舞《大濩》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可以肯定的是,《大濩》在体制的规模上与《大武》应该是不差上下的,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超越《大武》,因为《大武》祭祀的是先祖,而《大濩》祭祀的先妣,是周的先母。《礼记》所记载的《大武》“六成”体现在魏文侯与子夏的对话之中,两者的对话主要是探索“新乐”与“旧乐”的区别,而子夏口中的《大武》已经是即将被人们所忘记的旧乐,为了论述古乐的价值,子夏对《大武》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和描述。由此可见,在魏文侯和子夏的时代,西周大型乐舞《大武》已经即将湮没无存了,更别说继承自商代的乐舞《大濩》了。所以,在《礼记》中我们很难找到关于《大濩》的具体描述,但根据《周礼》、《左传》等文献的注疏,我们还是可以知道《大濩》所表现的主要内容是商汤爱民护民的思想,而皇甫谧的《帝王纪世》更是详细描述了商汤为民祈福的具体内容。(17)皇甫谧《帝王世纪》记载:“汤自伐桀后,大旱七年,洛川竭。使人持三足鼎祝于山川,曰:政卜节邪,使民疾,苞苴行邪,馋夫昌邪,宫室营邪,何不雨之极也?殷史卜,曰:当以人祷。汤曰:吾所为请雨者民也,若必以人祷,吾请自当。遂斋戒剪发断爪,以己为牲,祷于桑林之社;曰:唯余小子履,敢用玄牲,告于上天后。曰: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朕躬有罪,无及万方: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言未已而大雨至,方数千里。”根据皇甫谧《帝王世纪》的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部分:一是商汤灭夏桀;二是七年大旱;三是持鼎而祭;四是贞人与商汤对话,需用“人祷”;五是商汤剪发断爪,以己为牲,为民祈福;六是告于上天,祈雨而至。可以想见,《大濩》祭祀的内容也一定是非常丰富的。《诗经·商颂·长发》一诗是商代后裔“宋君祭祀商汤、伊尹配祀的乐歌”(18)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中华书局,2017年,第779页。,其内容大致也可以作为六个部分理解。虽然《长发》只是诸侯国宋国的祭祀乐舞,但因为宋国是商代后裔,其对祖先的祭祀应该与西周继承自商代的《大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由于《诗经·商颂》的内容过于减省,我们已不可能像王国维一样从《商颂》中辑佚出《大濩》的主要诗篇。
关于《大武》的舞容,王国维主要将“一成”描摹为“总干立山”,“二成”描摹为“发扬蹈厉”,“五成”描摹为“分夹而进”,“六成”描摹为“武乱皆坐”,其中“总干立山、发扬蹈厉、分夹而进、武乱皆坐”也都来自于《礼记·乐记》的记载,作为“武”舞的一种,《大武》自有其雄壮威严的一面。而关于《大濩》具体的舞容,我们可以从《商颂》和《左传》中进行分析。《商颂·那》作为《商颂》的开篇,具体描摹了宋君祭祀先祖的乐舞场景,其中,出现在诗中的“猗与那与,置我鼗鼓”“奏鼓简简”“鼗鼓渊渊”“庸鼓有斁”“万舞有奕”等诗句,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乐舞场景的盛大、壮美,以及应用在乐舞场景的各类乐器,声音的“简简”“渊渊”也可看出乐舞场景的整齐、美妙和浩荡。从上述内容可以想见商代乐舞《大濩》的大致舞容和形制。此外,《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了吴公子札与叔孙穆子关于音乐的对话,其中记载:“见舞《韶》《濩》者,曰:‘圣人之弘也,而犹有慙德,圣人之难也。’”这段对话展现了乐舞《大濩》所表现的思想内容。
关于乐舞的体制,《礼记》有关于《大夏》《大武》的记载,但缺少对《大濩》的描述。《礼记·祭统》记载:“夫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朱干玉戚”以表现《大武》,“八佾”以呈现《大夏》,“朱干玉戚”描述的是乐舞的装饰和所持道具,而“八佾”描述的是参与演出的人数,“一佾”为八人,“八佾”即为六十四人。与《大夏》《大武》同属西周“六舞”之一的《大濩》人数也当在“八佾”左右。
关于乐舞《大濩》的音乐形式,除在《商颂·那》中出现的“鼓”“鼗鼓”“庸”“管”“磬”之外,《周礼·大司乐》也记载了与《大濩》乐舞相配合的音乐形式。《周礼·大司乐》记载:“乃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以享先妣。”根据此段文字,可以看出,在舞《大濩》之前,首先要进行“奏”乐,其次要进行“歌唱”,但奏乐、歌唱、舞蹈三者的顺序也并非一成不变,有可能在保持一定顺序的情形之下,有部分环节的循环,比如“歌唱”和“舞蹈”环节的交叉进行。当然,除了奏乐、歌唱、舞蹈之外,还不能忽视的环节有“朗诵”。《尚书·虞书·舜典》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于!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这段文字至少告诉我们,舜帝命夔教冑子的“乐”包含了“诗、歌、声、律”,而根据夔最后的行动“击石拊石,百兽率舞”,教冑子的“乐”还要包含“击‘乐’”和“率‘舞’”。当然,声和律主要是表演的效果和需要遵循的规则,严格来说不是教冑子的“乐”所包含的组成部分,实际上的组成部分就是“诗、歌、乐、舞”,诗是朗诵,歌是歌唱,乐是乐器演奏,舞是舞蹈表演。而对于重要的大型乐舞《大濩》来说,自然也包含诗、歌、乐、舞四个部分,根据《周礼》记载,《大濩》的歌、乐、舞已经有所体现,而诗的部分就体现在类似于《商颂》的诗歌朗诵部分,这一部分类似于祭祀过程中巫师的祭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周礼》的记载,《大濩》的音乐属性应该是低沉肃穆和柔缓的,“奏夷则,歌小吕”显示要奏的音乐是属于“夷则”“小吕”律的音乐,从音乐学的角度讲,“夷则”“小吕”是属于声音较为低沉的声部,郑玄注云“夷则小吕属阴”,在乐舞之前的演奏和歌唱部分,都是属于较为低沉柔缓的声音。《礼记·郊特牲》记载:“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涤荡其声;乐三阕,然后出迎牲。声音之号,所以诏告于天地之间也。”可以想见,在乐舞《大濩》之中,乐和歌的成分应该是比较重的。至于《大濩》的演奏效果,后世也有记载,《韩诗外传》卷八记载:“汤作護。闻其宫声,使人温良而宽大。闻其商声,使人方廉而好义。闻其角声,使人恻隐而爱仁。闻其征声,使人乐养而好施。闻其羽声,使人恭敬而好礼。”韩婴已是汉代人,很难听到或看到乐舞《大濩》,其所说的宫声、商声、角声、徵声、羽声多为臆测,韩婴所说的乐舞所带给人的感觉应该主要来源于乐舞《大濩》所表现的内容。但这一内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乐舞《大濩》核心音乐表现。
《大濩》作为乐舞之名,是由周公制礼作乐之后,定型于《周礼》之中。之所以称之为《大濩》,一方面是因为《云门》《大卷》《大韶》《咸池》《大夏》《大濩》《大武》所表现的内容均与虞夏商周四代先公先王有关,地位之高,功业之大,无人能及;另一方面是因为《周礼》要将六“大舞”与六“小舞”区别开来,代表不同的等级和仪式。在未被《周礼》定名之前,商代乐舞《大濩》应该就是仅有一字“濩”,这也和西周乐舞《大武》在通常情况下被称之为“武”是一样的。由于“濩”“護”音通,后人又将《大濩》称之为《大護》或《護》,其意义也被演变为“爱护、救护、护卫”之义。根据王国维对乐舞《大武》的研究和后世文献的记载,大致可以描摹出乐舞《大濩》的形制,包括其舞容、乐舞表现的内容、乐舞表演方式以及同时呈现的诗、歌、乐、舞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