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由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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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因为急需要钱给孩子治病,我要求公司付清拖欠的工资时,公司表示只有我明确放弃此前所有的加班费,才能给我。我无奈之下按照公司要求出具了书面申明:加班费已全部结清。请问:时隔一个月,我能否反悔?
沈冰冰
沈冰冰读者:
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既应尊重和保障双方基于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应对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的、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协议真实性予以审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是根本要件。本案中,公司拖欠你的工资本来就违反法律规定,却在你急切需要获取工资给孩子看病时,企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你的主要权利,迫使你放弃本不愿放弃的加班费,无疑符合乘人之危的法律特征,这决定了你放弃加班费的申明,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工友
《工友》编辑部:
因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我在反映情况时与保安汪某发生争执,汪某一怒之下将我打成轻伤。鉴于汪某已经逃跑,面对我索要赔偿,物业公司表示汪某是安保公司劳务派遣来的,是安保公司的人,我只能找安保公司担责。而安保公司认为汪某虽然系其派遣,但已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我只能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曾欣桐
曾欣桐读者:
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属于本案的赔偿主体。在同时涉及物业公司和安保公司的情况下,就保安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区别:一是物业公司与安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将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委托安保公司负责,保安与安保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安保公司直接调配、定岗、管理、支付薪酬,物业公司不直接参与管理、调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安保公司。另一类是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向安保公司聘请保安。物业公司虽然与保安个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直接对保安实施使用、管理、调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安保公司除非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为汪某“买单”。鉴于你所受伤害发生在汪某上班期间,电动车被盗、交涉电动车被盗事宜也与汪某的职责有关,即汪某当时属于履行职务,物业公司自然应当为其在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工友
《工友》编辑部:
因为受季节性影响,我们所在公司暂时没有新的业务。为节省开支,公司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即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裁员,准备在下一个旺季到来时再重新招录,并表示对被裁员的员工可以优先录用。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李彩英
李彩英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裁减富余人员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即用人单位合法裁员,不仅必须符合法定事由,而且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你们公司只是暂无新业务,并不等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公司也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决定了如果公司拒不改正,你们有权要求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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