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制与民主的互动逻辑
——汉娜·皮特金代表理论探析及现实启示

2022-09-15 01:21张飞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代议制选民民主

张飞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23)

代表是民主权利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近年来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议题。对于什么是代表,什么可以算作代表与被代表,为什么代表具有代表他人的资格,代表与民主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这一类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政治学代议制民主理论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汉娜·皮特金是美国现当代著名政治学家,她在代议制民主理论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特别是对代表理论作出了最显著、最具开创性的研究,因而获得2003年度约翰·斯凯特政治科学奖。在她的影响下,西方代表理论从概念研究扩展到代表模型的建立、代表回应性、代表行为间多重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内对代表理论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正是基于此,深入分析汉娜·皮特金代表理论及西方代表理论的研究进展,总结国内学界的研究现状,有助于启迪我国代表理论研究,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基石。

一、皮特金的研究与代表概念的解析

政治理论家汉娜·皮特金1931年7月出生于德国柏林,1938年随父母移居美国,1961年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博士学位,后任教于伯克利分校,是著名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的学生,其学术思想深受阿伦特的影响。其研究领域非常广泛,从欧洲政治的历史研究、普通语言哲学和语境分析研究,到政治社会精神及性别现象理论研究。其对代表概念的研究源于其语言哲学的深厚功底和博士论文所选定的研究方向[1]。

与其他代议制理论家不同,汉娜·皮特金的研究关注点不是代议制政府的演变路径或代表者的行为或投票研究,而在于代表(representation)这个观念、概念和词语。但她又不仅仅是一项概念性的分析。其关于代表理论的主要成果为《代表的概念》[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1967)]。这本书从语言哲学出发,探讨“代表”这一政治词汇的独立概念,深入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历史脉络,分析政治思想史中的大家们对代表概念的阐释,剖析思想大家阐释的不足之处,以及代表概念随着现实政治发展而演进的复杂含义,并抽象出代表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四种类型,揭示代表概念超出民主范畴的独立概念。也正是这种独特的阐释方法和哲学深度,开创了她在代表理论研究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代表的概念》一书自1967年出版以来,历经四十多年仍被奉为经典,饱受赞誉,即使在今天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西方政治学领域,她被认为是当代政治学代表理论研究的开创性人物之一,凡涉及代表理论者,无不引用《代表的概念》一书,因而被雷菲尔德(Rehfeld)评价为建立了代表理论标准性解释的学者[2]。其后的学者对代表理论的研究,尤其是规范性研究,多数是在皮特金对“代表”的概念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3]。而另外一些代表理论的学者试图对其理论进行挑战,最后也仅能对她代表理论做一些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图1皮特金对代表的分类

(一)代表概念的悖论与双重性

经过分析代表的词源和含义,汉娜·皮特金指出,代表是指使某些文字上或事实上不存在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呈现出来。举例而言即假设这一事物是A,在某一情况下,A不在场,但B在场,通过B来呈现A,那么B就是A的代表。这一概念本身具有双重性或悖论——某事物既是在场的,又是不在场的。由这一概念的悖论出发,自然而然引发了两个问题:1.一个虽然不在场的事物,何种意义上讲可以被看作是在场的。这是代表概念所反映的形式范畴。2.代表的存在或是被认可,是取决于谁的观念,是被代表心理的认可或是一种不受质疑的传统或普遍的信念变成一种制度化的既定观念,这是代表概念所反映的实质范畴。皮特金假设如果弄清楚了这两个问题,就可以解释代表概念的冲突,进而理解代表概念的含义了,这便是皮特金的论证逻辑。

(二)代表的四维分类

皮特金首先追溯政治思想史中政治理论大家们对代表的阐述,分析他们对代表概念中的悖论引发的两个问题是怎么阐释的,发现他们阐释的不足之处,进而对代表概念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论述。她借助于代表概念所反映内容的形式和实质这对范畴,区别了代表的两种基本类型:形式代表和实质代表。形式代表包括授权性(Authorization)和问责/负责性(Accountability)两个维度;实质代表可分为象征性(Standing for)和行动性(Acting for)两个维度。其中象征维度的代表包括符号代表 性(Symbolic Representation)和 相 似 性 代 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两个子类别。(如图1)

其一是授权性代表(Authorization)。她首先考察了霍布斯为首的授权观。授权观认为授权者将权威即从事行为的权利授予行为者,行为者即成为授权者的代表,被代表者对代表者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授权性代表理论基础是基于权利的让渡:代表者是被授权去行事的人,被代表者对代表者的行为后果负责。在一般的生活领域,代表者通过被代表的授权,即成为他的代表。在政治生活领域,则需要通过选举来授予代表者政治权利。投票人通过选举向被选官员授予权威,被选官员代表投票人进行相关的政治行为。授权性代表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代表关系的形式规定上,因此被称为形式主义代表观。

皮特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一种困境,即代表者获得了行为的权利,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相反,被代表者放弃了一些权利却具有了新的责任。考察政治生活中的授权观,通常被用来解释代议制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统治者代表人民基于人民的授权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授权观赋予了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合法性,却使得统治者实际的责任落空,最终的结果会导致管理者绝对的主权和代表的消失,这是对代表本意的背叛。

其二是问责/负责性代表(Accountability)。问责性代表也是从形式维度考察代表概念:代表者就是用来担负责任的人,代表者必须对另一人负责说明他的行为。他必须最终对之负责的人,就是他所代表的人[4]65。问责性代表是对授权观的回应和纠正,是在追问代议制政府与其他政府形式的区别而形成的观点。代表者成为代表者这一刻便具有了新的和特殊的义务,只有存在对被代表者进行负责这样的控制时,才有真正的代表。从这种程度上说,责任性代表观与授权观又是针锋相对的。一个是具有权利后不用承担责任,另一个是需要被问责。

代表理论的授权观和责任观解决了权力的来源以及责任的问题,也回答了代表概念悖论引发的第一个问题,即在授权和责任的情况下,不在场的被代表者能够被看作是在场的。但在皮特金看来,他们未解决下面两个问题:1.什么构成了代表,为了能够“代表”,代表者应当是怎样的一个人。2.在代表当选之后,他们在代表过程中是怎么选择和决断的。由此,皮特金分析代表概念中还包含以下两个类型的涵义。

其三是象征性代表。正是为了回应授权性代表理论未解决的两个问题,皮特金从实质性代表维度来考察并给出了答案。她提出了象征性代表类型,回答了什么构成了代表;提出行动性代表类型回答了在代表当选之后,他们的代表行为特征。皮特金考察某一特定事物之所以能成为其他事物的代替时,提出了象征性代表两种类型的基本特征,一种是具有符号象征意义的代表,另一种是具有相似意义的代表。这两种情况,均能在实际生活中举出无数的例证,进而解释是什么构成了代表的本质。符号性代表:这种代表被认为是一个构成物的“符号”(Symbol),通常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激发人们的情绪与情感。它是在长期的社会记忆塑造过程中赋予了某种事物特定象征性、抽象性的涵义,也即象征性符号通过自己的表达,将某种实际不在场的事物呈现出来。这种类型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意义,不局限于代议制,在我们的生活中广泛存在,如国旗或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教皇代表教会等。相似性代表意味着“尽可能多的相似性”、典型性,一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具有越多的相似性,就越能代表它的特征、想法、做法。代表概念的这种类型与形式主义的授权观和问责观不一样,进行代表不是基于授权或问责,而是依赖于代表者的特性,在政治生活中,比例代表制、选区划分都是基于这一理念。它关注的不是代表去做什么,而是确保代议制能准确反映代表群体的特征,这些特征在政治生活中尤其体现在立法机构的构成上。

其四是行为性代表。这种类型的代表认为代表的存在是为了被代表者的利益而行动的。行为性代表关注的不是什么是代表,而是代表者在成为代表之后进行代表的行为。代表者本身有着多重的角色,只有在进行特定代表行为时,他才成为代表。特定的代表行为有哪些规范、本质或内容,在代表过程中代表行为是否真正代表了被代表者。这些都是行为性代表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现代政治生活环境下,人们的政治自由主要体现在挑选代理人和决定将实际决策权委托给谁。皮特金认为行为性代表存在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中的劳动分工,社会变得越高级、越复杂,对代表的需求就越大。只要人们寻求专业帮助或专业服务,就是在要求受到行为上的代表。

象征性代表和行为性代表这两种类型的代表也侧面回答了代表概念悖论中的第二个问题,即代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心理上的认可,同时代表概念随着代议制民主实践运行的发展,已逐步成为代议制民主制度的一种不受质疑的传统或普遍的信念,变成一种制度化的既定观念。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代表是否能够使民主以代议制的方式更好地实现,这一观点越来越受到政治学者们的质疑,“代表”的概念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污名化”的现象。

皮特金正是借助于不同政治理论家的分析,来论证自己对代表理论的理解和看法,在批判和补充其他政治学者对代表理论的阐释时,抽象出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每一种理论都从代表概念的不同表现方面做出了解释性的论述,但每种论述都无法给予代表这一概念以完整的解释。代表这一概念本身的复杂性,需要对这些理论进行整合,归纳和分类,才能对代表理论进行完整的阐释。因此,皮特金在批判和补充代表理论的基础上完整地总结了代表的含义并对代表概念进行四维分类,揭示出代表概念超出民主范畴的独立概念。也正是这种独特的阐释方法和哲学深度,开创了她在代表理论研究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代表行为中的“遵命Vs独立”之争

在研究进行代表行为过程的时候,代表者究竟是应当(必须)自由地按自己选民所想要的意愿去做,接受其命令指示的限制,还是应当(必须)自由地按照他认为最好的方式去促进选民的福祉,这就涉及到一个古老的命题:“遵命Vs独立”之争,也即意愿(interest)与福祉(farewell)该遵循哪种价值优先的原则来行使代表的权利。

这一问题历来是代表理论中争论的焦点。遵命立场的理论家认为,只有当代表者按照其选民发出的明确指示进行代表行为时,才会有真正的代表;任何自作主张的行为都是对此理想的违背。温和立场的理论家认为,代表者可以行使一些自由地裁量权,但在做任何新的、有争议的事情前他必须先征询选民们的意见,然后按自己的愿望去做,如果自己不认可选民的意见,则可以辞去代表者一职。靠近中间立场的理论家认为代表者可以按照他们所认为的选民想要的方式去行为,除非或直到他接到了选民们的指示,那时才必须径直按照指示去做。靠近独立立场的理论家认为代表者除了要受到他在大选期间的承诺或选举纲领的限制之外,他必须去做自己所认为的最好的事情。极端独立立场的理论家主张完全的独立性,选民甚至没有权利去要求代表者兑现他在大选期间的承诺;一旦当选,他就必须可以完全自由地去使用自己的判断[4]178。皮特金认为,从代表概念的语义上分析,它意味着代表者的判断与选民的意愿通常是一致的,不管是从代表的形式范畴,还是实质范畴,代表者与被代表者都具有高度的利益关联性或相似性,正是这些才使他们成为了代表者。当他们不一致时,必定是有原因的。二者中哪个应当胜出,这取决于每种情形中他们不一致的原因及哪个是对的。

皮特金借助政治理论家埃德蒙·伯克对“利益”进行代表的保守主义理论家和自由主义理论家对“人”进行代表的不同观点的分析,来阐述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埃德蒙·伯克认为,准确反映民众感受只是代表的一个前提,并不等于就是代表。代表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代表,一种是对某人进行代表,必须按照此人的愿望去行为;另一种是对利益进行代表,必须以符合此利益的方式去行为。伯克关注的是后一种代表,他认为作为政治精英的议员们代表的是民众的利益而非民众本身,因此应该以符合利益的方式去行为。作为自由主义理论家所阐释的代表观认为代表是对人的代表,是对具有利益的人的代表,而不仅仅是利益,利益某种程度上具有人格化。代表应建立在理想的、独立地、个别的人之上,民众的多元、易变应受到尊重。皮特金认为代表者的角色是为了被代表者的利益并以回应被代表者的方式而进行的行为。代表者必须独立地行为,他的行为必须包含自己的判断,他必须是做出行为的那个人。被代表者也必须能够独立行为和判断,不是只能被照顾。尽管这使得代表者和被代表者在应当做什么上存在潜在的冲突,但这种冲突一定不能是经常发生的。代表者必须以不引起冲突的方式进行代行为,如果冲突发生了,就要对之加以解释[4]272。他必须为了选民们的利益去行事,这意味着他必须不能常常地与选民们的意愿相左。当代表者和被代表者存在冲突时,代表者要对之加以解释和回应。

最后,皮特金对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代表观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政治代表主要是一种涉及众多民众和群体的公共的、制度化的安排,它以这种大规模的社会安排的复杂方式进行运作。使代表者成为代表的,不是一个参与者的一个行为,而是一个体制的整体框架和运行,是许多行为所产生的模式[4]44。这一观点,是对她论证开始提出代表概念的悖论引发问题的最后呼应,并形成了其完整的论证逻辑。她的论述也准确反映了现实政治生活的现状。在当今的现实社会中,代表或是代议制本身已演变成替代民主的一种体制的整体框架和运行模式,一方面是因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直接民主的实现存在现实困难。另一方面是目前各民主国家普遍采用代议制形式,长期的运行和社会记忆的不断刻写,使得代表或是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得到不断的加强,成为一种民众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然而,民主一直以来是人类苦苦追求的政治理想,代议制对民主某些核心概念的侵蚀,逐步受到政治学者的关注,代表与民主的关系成为政治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

(四)代表与民主的不稳定关系

代表理论之所以备受关注,其原因在于它与民主尤其是代议制民主之间的密切关系。在现代复杂社会中,人人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已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代议制民主的间接民主模式是目前各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由民众选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少数人代表自己发言,行使政治权利,直接的、参与式民主这一旧的理想已逐渐被代议制民主所取代。

早期做代表概念研究时,皮特金并没有涉及代表与民主的关系这一主题,因为皮特金认为二者的关系确定无疑。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皮特金把代表与民主划上了等号,或者至少是与代议制政府划上了等号,认为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不具有实践的可行性,只有代表才能让民主成为可能[5]336。然而,随着皮特金对代表概念构建完成,转向对代表与民主关系深入研究时,她发现民主与代表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稳定的。

其一,民主与代表产生于不同的时代。民主起源于古希腊,“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由“德谟”和“克拉西”两个词合成。前一个词是“人民”和“地区”的意思,后一个词是“权力”和“统治”的意思。合起来说,“民主”就是指“人民的权力”,或者是“由人民直接地通过分区选出来的代表来治理、统治”。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一书中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用来表述希腊城邦的一种政治实践,即城邦事务由公民所参加的公民大会通过直接讨论和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做出最终决定。可以看出,雅典的民主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制:公民大会拥有无上权力;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等多种方法产生;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不享有任何特权。代表的产生源于中世纪神学概念,指罗马教皇派往各地行使至高权力的主教,主教代表教皇行使神权。政治领域代表概念则产生于现代早期英国王室的税收管理制度,与民主没有任何关系。英王为了增加额外收入,要求各地派一名代表,承担税收缴纳的责任,有时负责汇报各地发生的事情。随着这种做法的持续,它逐渐形成了一种制度,并逐步演变为英国的国会。在其产生初期,无论是代表的概念还是代表所应用的制度,都与选举或民主无关。

其二,民主与代表追求的价值不一样甚至彼此冲突。作为个体价值追求,民主的核心理念在于人人生而平等,而非处于等级秩序之中。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是每个人“与生俱来权利”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能力和资格参与政治生活,只有能够保障人民大众充分享有这些权利的政府才是民主政府。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人民自治,也即阿布拉罕·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6]。权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要对掌权者进行定期的更换,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代表作为个体的涵义是指受委托代替或代理个人、集体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或行为。作为一个政治理念和实践,代表制是指由民众选举出少数政治精英,授予他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代表制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或是工具,代表使得民主在复杂的现代社会成为了可能,但它却不等于就是民主。而代表制与民主实现的好坏,则取决于这种手段实施的现实条件,取决于代表制是否能更接近民主,如代表的选民人数、代表的多样性。因此,很多学者把研究民主的主要精力放到了选区的划分、代表名额的分配、利益集团的斗争、投票行为之上。认为这些实行得越公平合理,越有助于民主的实现。实际上人人享有政治权利的民主理念已被代表制这一工具忽略和排除到政治体制之外。

其三,现实情况下代表体制与民主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冲突。皮特金认为现在“代议制民主”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人民自治的替代,而非人民自治的实施。代议制政府已经成为寡头制(精英管理)的一个新形式,普通人民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使得人们对政治生活越来越冷漠,代表制遭遇信任危机,并饱受批判。皮特金深入分析了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她认为当今有三个拦路虎阻碍公民真正参与政治生活:一是公共问题的规模与私人权力。在我们的世界,公共问题的规模越来越巨大,如全球性的环境污染问题、跨国公司的垄断、核问题,这些都是私人权力无法解决和面对的问题,个人或地方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就会显得手足无措。二是金钱或者财富。现实政治中的选举需要大量的金钱作为基础,普通大众因收入问题,被自然排除在选举之外。三是电子媒介时代的理念及其塑造。现实生活中媒介对于大众观念产生越来越大的导向作用,个人信息的获取依赖于电子媒介。现实政治的混乱、欺骗、宣传和教化是事实存在的。人们的价值观、看法在这些媒介的影响和控制下已逐渐分不清是自己的想法还是被塑造而形成的看法。这些方面都使得代议制民主越来越偏离人们对真正的民主价值所赋予的政治理想。

鉴于此,皮特金并非对代表制和民主就产生了消极的看法。她借用阿伦特的观点来阐述了自己的看法。阿伦特根据自己的现代革命和“社会运动”研究,根据托克维尔19世纪30年代对美国的研究,她得出结论认为民主斗争还没有迷失方向,真正的民主代表是可能的,这就是中央集权、大规模并且必然抽象的代议制,植根于生气勃勃的、参与式的、具体的地方直接民主。人们通过积极参与地方政治生活,了解公民身份的真实含义,通过自主判断、协商和有效行动参与地方直接民主,当有了参与地方民主经验之后,在涉及距离自己更远的全国代表时,也可以成为有效的民主公民。地方直接民主从根基上强化了全国代议制民主。皮特金认为这一现象在20世纪60年代这种积极的政治参与还是可能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局面已非常惨淡,不容乐观[5]338。如何使民主价值真正实现,仍是民主理论者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西方代表理论研究历程与进展

国外关于代表概念和理论的研究源远流长,主要包含20世纪之前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斯、密尔、托克维尔等)和保守主义思想家(伯克)、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的研究,这些思想并不是专门性或系统性的代表理论,而是夹杂在思想家的其它论述之中。另一类是20世纪之后,对整个代表理论的研究(皮特金、曼斯布里奇、布奇、雷菲尔德等)。

(一)20世纪之前:围绕代表的产生、权利及行为方式展开讨论

最早讨论这一概念的是十七世纪的英国政治理论家托马斯·霍布斯,他并不是一位关于代表的理论家,只是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涉及到他对代表的论述。霍布斯把代表定义为“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担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而行动”“代理人是根据授权而行动的”“当一个代理人根据授权订立了一项信约时,他就可以使授权者因此而像亲自订约一样受到约束,同时也使他同样要对该约的一切后果负责”[7]。归纳而言,霍布斯的代表观是在授权基础上对“代表与被代表者”关系的阐释。在这种授权基础上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代表者被授予了行动的权利,被代表者承担了新的责任,便要为代表者的行为承担责任。霍布斯的代表观是为其绝对主权学说和整个国家学说服务的,他认为国家的形成就是每一个人与其他人相互订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某人或某个集体,而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所有人的代表。主权者得到的授权是无限的;主权者做的任何事都被看成是其臣民们做的事,主权者的任何决断都对其臣民有约束力。就像皮特金批评霍布斯代表理论中所说的,霍布斯提出的是一个关于代表的非常狭窄的视角,他仅仅研究了代表的一个角度,仅仅考虑了代表行为的一种类型[4]272。

埃德蒙·伯克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和政治思想家,是保守主义的奠基者,被称为保守主义集大成者。伯克没有对代表理论进行系统的论述,也没有提出连贯性的代表学说,他对代表理论主要贡献是在《对布里斯托选民的演讲中》提出的实质代表说,使其在代表理论发展的历史中同样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伯克认为好的社会是一个能培育出真正的自然贵族,并使之成为统治者的社会。代表者就应当是社会之中才智和能力皆出类拔萃的分子。政府应当建立在智慧而非理性上,每个当选议员应该既是选民的代表,也是全国利益的代表。他认为议员在代表选民时,是有实质内容的,议员要去追求选民的意愿而不是去服从选民的命令,议员是由选举产生的与选民具有某种关联的精英群体,这一群体能够以他们的智慧和理想致力于落实选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利益甚至不惜与选民意见相对。伯克的这种实质代表观可以说是他保守主义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另一个对代表理论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是美国联邦党人,他们对代表理论的构建,成为美国政治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他们的代理理论有着详细的阐述。联邦党人的代表观是一种新型混合式的代表观,代表由选民们选出,代表有任期的限制,并且代表人数有规模的限制,选举出来的代表在选民利益和国家全体利益之间做出更加科学和理性的权衡,代表不是独立的行使代表权力而是附着在政党基础上,以政党的面貌作为自己的依托,这种组织化和规模化的代表更能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选民的个体利益。联邦党人的代表观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代表观,他们将代表的行为以更加科学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得政治权力的运行在这样一种制度限定下非常稳定,为代议制民主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实践经验。

(二)20世纪之后:深入代表的模型、回应性及代表的多重关系研究

20世纪之后,随着所处政治时代与环境的变化、代议制演变、代表制本身的变化,代表理论向更深层次发展,涉及到代表模型的建立、代表回应性、代表行为间多重关系等多方面的研究。

曼斯布里奇(Mansbridge)认为传统的代表制中代表会对选民许以诺言,这种被称为许诺代表(promissory representation)。曼斯布里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种新的代表模式,即预期代表(anticipatory representation)回转代表(gyroscopic representation)和替代代表(surrogate representation)。他用选民和代表之间的权力关系来分析几种代表模式的特点。在传统的许诺代表模式中,选民和代表的权力关系是线性的;在预期代表模式中,代表不会关注过去的选民意见,只会尝试取悦未来的选民,这种模式中,权力关系不是向前的,而是向后的,选民的意见也会受到媒体、利益集团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回转代表模式中,代表倾向于依照自己的判断来制定政策,选民是影响系统,而不是影响代表;在替代代表模式中,候选人代表自己选区以外的选民,他们之间没有权力关系[8]。曼斯布里奇代表模式提出,无疑是皮特金之后新的代表形式的规范性研究理论,丰富了代表理论的内涵。

雷菲尔德(Rehfeld)认为随着世界政治体制的多元化,标准的代表理论即皮特金的代表理论已经不足以解释非民主国家的代表现象。但曼斯布里奇对代表新的分类并没有解决代表理论的复杂性,而只是将其变换了形式,甚至增加了其复杂性,这使得人们在研究代表时增加了新的困惑。于是,在对代表理论各派进行梳理后,雷菲尔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政治代表普适论。他所建立的一般性理论以选民的判断而非制度为依据,选举判断基于一定的原则即“确认的原则”(rule of recognition),包括三方面:选举代理人(selection agent),决定规则(decision rule)和资格规定(qualified set),“选举代理人”用“决定规则”按照“资格规定”来选出代表。

(三)研究焦点:基于选举基础上的代表制度能否实现民主价值

对基于选举之上的民主是否是真正的民主,存在很多争论:卢梭认为代议制违反了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形式,并表示人民制定法律和人民选举代表为其制定法律有着天壤之别。皮特金及部分学者在研究代议制与民主关系时,都把代表制和民主区分开来,认为他们之间有深刻的联系,但不能轻易划等号,代表制不等于间接民主。但他们对民主和代表制的发展过程和相互关联的过程有不同的观点。曼宁(Mannin)认为代议制政府不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而是一种建立在不同于民主形式的政治系统。换言之代表制有自己的传统,和民主不是一个脉络;相反民主倒是构成代议制政府特征的一个方面。西哀士(Sieyes)把代议制视为政治领域中劳动分工或专业化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民主的一种形式。他认为代议制可以使多数人专心于经济作业,而另一部分被委托的人则专心治政,从而实现现代商业社会劳动力的合理分配。麦迪逊(Madison)认为代议制不是像民主一样把公民召集在一起行使权力,而是一种更高级的政治系统。

国外代表理论以及代表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方面的研究可谓包罗万象,皮特金的研究成果不管是放入浩如烟海的纵向的历史脉络之中,还是比较横向的当代代表理论,都具有杰出的贡献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其概念组织严谨,逻辑缜密,既能包罗万象,又能抽丝剥茧。她所建立的代表理论标准性解释,为后世学者研究提供了典范性意义。

三、国内代表理论研究进展

相对而言国内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国内学者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集中于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梳理。随着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播,中国政治学者的代表理论研究转向了介绍西方代表理论,分析其缺陷,并借用西方代表理论,来分析中国特色的代表制度的含义和类型,解释和阐述代表在中国的含义,探讨中国代表制度和民主制度未来可能实行的方式和走向。中国研究代表理论的学者主要有香港中文大学王绍光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应奇教授、吉林大学周光辉教授等,他们长期致力于中国代表制与民主发展的研究。南京大学李永刚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冉昊副教授等都在分析西方代表制或代议制民主理论和实践制度运行基础上,就中国代表制度和民主发展现状、出现的问题、前景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欧树军副教授则翻译了许多西方代议制民主的专著和学术论文,如克里斯托弗·霍布森的《超越选主:抽签与民主》、汉娜·皮特金的《代表与民主:不稳定的联姻》、菲利普·佩蒂特《代表:回应与标示》。

(一)王绍光:中国“代表型民主”更能实现民主价值

王绍光把中国的人大代表制度和选举制度与西方的代议制度和选举制度进行对比,提出新的观点:偏重内容与实质的民主可以称之为“代表型民主”(representational democracy),而偏重形式与程序的民主可以称之为“代议型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中国的民主是“代表型民主”,代议型民主只是一种金丝鸟笼式民主,不应是、也不可能是唯一可取的民主形式。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代表型民主”的理论,即偏重内容与实质而非形式与程序的民主。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中国实践着的代表型民主具有巨大的潜力[9]。王绍光继《民主四讲》之后,提出新论《民主的四轮驱动》,在中国思想界、政治学界及公众中引起反响。驱动民主的第一个“轮子”是选举,第二个是抽签,第三个是公众参与(popular participation),第四个是“群众路线”。王绍光认为,中国的“代表型民主”将西方公众参与和中国的群众路线结合起来,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更好实现民主的价值。

(二)周光辉: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赋予代表正当性与合理性

周光辉就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在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中,人们之所以选择用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是由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决定的,也是由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与运用以及现代社会规模过大等因素要求的。现代意义上的代表观念是建立在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之上的,主权在民与公民权利成为代表正当性的依据,社会公众的同意与授权成为代表正当性的来源。代表观念的形成改变了政治的逻辑、政治思维的方式和政治的关系。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代表是由社会公众意志的主观性、差异性与变动性的特征决定的,同时也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在如何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方面,委托论与独立论、专职代表论与兼职代表论之间的争论是关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争论[10]。

(三)应奇、李永刚:现代政治环境下西方代表制的运作困境日益明显

应奇编著的《代表理论与代议民主》,收集、翻译了一系列讨论代表理论和代议制民主理论的文章,从理论、历史和实践三方面对代表观念的内涵、代表理论的沿革及代议制度的功能展开了全面系统的探讨,并谈到了代议民主当前遭遇的新挑战。李永刚教授《多元利益诉求下的信任危机——西方“代表制”的现实困境》对西方代议制及代表制在现代政治环境下运作中出现的危机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困境的克服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以公民美德促成协商政治。他认为重申公民美德,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对话与协商的公共平台,或许是走出代表制困境可选择的路径。

国内学者的研究,不管是对西方代议制理论的介绍、评述,还是借用西方理论框架研究中国人大代表制度、选民或是民主制度,皮特金的代表理论均是被作为规范性的解释框架来运用。当然中国的民主有其特殊性,学者们只是引介或借鉴国外代表理论的研究成果,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审慎态度来探讨中国代表制的特点和未来民主走向,进而试图凝练出更广泛解释性的代表理论框架,填补西方代表理论所预留的理论空白。

四、皮特金代表理论对我国民主政治的现实启示

我国政治生活中也存在代表制,中国的代表制特征、特色、运行中所遭遇的困境、今后民主制度的走向,正是中国政治学者们长期探讨的问题,皮特金代表理论对我国民主政治具有诸多现实启示。

首先,在理论研究方面,汲取皮特金代表理论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深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的理论逻辑,形成一套基于中国代表制度运作的实践经验而抽象出来的概念和术语,构建话语体系、解释框架和理论模型,丰富中国特色的民主理论基石。关于代表理论,皮特金所做的主要是概念研究和理论导向型研究,她运用大量例证来论证和帮助解释说明,降低理解政治术语的难度,增加论证的力度,在她的论证下代表的概念清晰明了,模型简洁却包罗万象。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近代以来人类文明最伟大的创举之一,其创造性、优越性和生命力举世瞩目。充分借鉴和运用皮特金的研究方法,有助于从中国民主实践中发掘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理论,以彰显中国智慧,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理论增量。

其次,在实践层面,坚持协商民主及群众路线,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创新发展。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秘书长林尚立在《政协协商: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以及《协商政治: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指出,协商民主是共和政治在中国的基础与基本表现形式,是中国民主成长的内生要素。在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具有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意义。基于开发内生性的协商资源而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必然会创造出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态。2021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中国的新型政党制度。新型政党制度的框架结构是既有一元的领导核心,又有多元的结构特点,既能集中力量办大事,又能综合各方面意见求得最大公约数[11]。作为一元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多元的民主党派整合了社会最广泛的多元利益;二者结合起来,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为走出代表与民主的困境提供新思路。

改革开放40余年以来,中国在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探索成就举世瞩目,中国在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多方面的自信更加强化。中国政治发展和经济改革的独特模式打破了西方意识形态下的霸权,展现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的现代社会形态,为人类多样化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所取得的伟大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只有深刻理解代表的概念与内涵,立足中国独特的实践经验,创新发展思路,不断发掘中国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才能让代表制度克服西式民主的弊端与困境,在中国的政治沃土上更好地实现民主价值,为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猜你喜欢
代议制选民民主
Ese valor llamado democracia
另辟蹊径的《选民登记》
听奶奶讲当“选民”的事儿
不负当初对选民的承诺
落实目标的双翼:主线与问题——以人民版《英国代议制的确立和完善》一课为例
代议是政治构成的第一原则
“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专题易误辨析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建立选民测评代表机制
欲望的位置:论两种慎议民主取向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