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生视角下公共充电桩多元利益主体协调机制研究

2022-09-15 04:42梁月锋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共生产权补贴

梁月锋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据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的统计,截止到2021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352.1万辆,同比增长160%,连续七年位居全球第一,占新车销售比例跃升至13.4%[1]。而2021年我国充电桩新增量为93.6万台,与新能源汽车增量比为1∶3.7,充电桩的增速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2]。从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开始,充电桩就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技术方面,主要为架构[3]和技术预测分析[4]、硬件结构和软件结构[5]以及计费系统[6],前端配电网充电负荷接纳能力的评估方法与优化[7],多种充电模式下对充电桩的控制[8]。投资运营方面,建设选址[9]、投资前景分析[10]和运营模式选择[11]等。利益分配方面,利用复杂网络建立模型对参与的两个利益主体进行分析[12]。当然,我国充电桩行业仍面临建设严重滞后、发展不均衡、利用率低下和布局不合理等[13],政府层面如何政策引导以及资金补贴以推动充电桩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构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14]。综上所述,现有相关文献更多地是从技术层面、投资运营、利益分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利益主体仅涉及到某一到两个,鲜有涉及更深次的多元利益主体。分析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彼此利益关系,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成为充电桩行业未来发展一个至关重要亟需解决的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 公共充电桩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与利益关系

1.1 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

学者菲奥雷[15]将利益主体定义为:任何可以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体。新能源汽车车主充电主要有两种方式:利用自购停车位的充电桩和借助公共场地的充电桩。本文研究的是公共充电桩的利益关系,对前者不作探讨。公共充电桩指的是在公共场地上安装,由运营公司运营,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之后享有充电服务的充电桩设备。在安装运营过程中,每个利益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政府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拉动地方经济,需要运营企业以及公共场地产权人参与;运营企业和公共场地产权人则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用户主要获取充电服务的便利性。各方利益诉求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公共充电桩的多元利益主体得以形成,但各方又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益关系变得复杂多变,可能会出现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表现在政府、公共场地产权人、运营企业、用户之间的矛盾,公共充电桩安装运营的关键就是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达到利益均衡,促进利益关系稳定持久。

1.2 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

某一利益主体的行为对另一利益主体有影响,也会影响其他利益主体,形成了多元利益关系体。公共充电桩的利益主体——政府、公共场地产权人、运营企业、用户的活动和利益如下:

政府 不仅是利益主体,也是利益各方的协调者与平衡者,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等,以发挥公共充电桩的社会效益(合理规划公共充电桩的数量以及空间布局,满足日益增长的新能源汽车的需求)、环境效益(减少污染保护环境)[16]。

公共场地产权人 作为主要的参与者和获利者,通过提供场地供运营企业安装公共充电桩,并向运营企业以及用户提供配套设施与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

运营企业 从事公共充电桩安装以及运营的组织,负责前期调研、现场考察、安装运营、后期服务等,主要提供充电设备、计价收费、故障维修服务等,以获得政府补贴以及运营收入,实现经营业绩的提升。

用户 使用公共充电桩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的车主。通过直接在现场扫码或者手机APP上直接付款的方式购买充电服务。

各利益主体的活动内容、预期目标及最终效益见表1所示。

表1 各利益主体活动内容、预期目标及最终效益

多元利益主体间也会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如表2所示),具体表现在政府与公共场地产权人对公共充电桩空间布局、充电桩数量等方面的利益不一致;政府与运营企业在政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利益不一致;运营企业与公共场地产权人在经营收入分配、充电桩售后维保等方面的利益不一致;运营企业与用户在充电费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不一致;用户与公共场地产权人在配套设施、停车费用等方面的利益不一致。各方利益出现不一致时,需要调整利益关系,这也是共生系统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表2 多元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分析矩阵

2 公共充电桩多元利益主体共生系统

2.1 共生的内涵

共生的概念最开始是由生物学界提出的,认为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就是共生。随着研究深入,胡晓鹏[17]认为共生的研究范围应该扩大到经济、管理、农业等领域,并被广泛地运用到高校校企合作与产业学院、分布式光伏等方面。本文的公共充电桩存在多个利益主体,由于利益关系密切,也属于共生范畴。

共生单元、共生环境与共生模式是共生系统的三个要素[18],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生单元是基础,共生环境是重要的外部变量,共生模式是中心。本文将重点分析不同类型利益主体间的共生关系,如运营企业与公共场地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对属于同一类别的主体之间,如公共场地产权人之间的共生关系不作深入研究。

2.2 公共充电桩共生系统

2.2.1 共生单元指的是共生体或共生关系中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基本单位[19]。从共生主体分析,公共充电桩最主要的共生单位分为四种:政府、公共场地产权人、运营企业、用户。共生单元的内部特征可以用质参量进行表述,质参量是指决定共生单元内部特性及其变化规律的各种因素。共生系统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有一组质参量的兼容。经过对公共充电桩共生单元的利益关联分析,可以筛选出六组可相容的主质参量。具体如下:

政府与公共场地产权人 主质参量是建设规划,政府对公共充电桩的远期建设规划以及资金补贴,吸引公共场地产权人安装公共充电桩。建设规划制定得越全面具体,公共场地产权人安装意愿越强烈。

政府与运营企业 主质参量是经营意愿,即政府制定的充电桩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资金补贴,吸引运营企业参与建设公共充电桩,发展规划清晰、补贴资金到位,则运营企业的经营意愿强烈。

公共场地产权人与运营企业 主质参量是经营方式和经济回报,即公共场地产权人和运营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公共场地产权人提供场地供运营企业安装公共充电桩获取经济回报,运营企业通过安装充电桩获得资金补贴以及运营获得经营回报。

公共场地产权人与用户 主质参量是配套设施和服务水平,即公共场地产权人提供基础的配套设施和服务,提高用户充电的便利性,即体验价值,最终使用户满意。

运营企业与用户 主质参量是充电服务和感知价值,运营企业通过公共充电桩为用户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简化的充电流程,多样的收费方式等,以此提高用户的感知价值,最终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政府与用户 主质参量是权利维护和社会反响,政府保障用户在使用公共充电桩过程的各项权利,维护用户权利越强烈,则用户好评度越高,社会反响越积极。

共生单元通过共生界面发生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公共充电桩各利益主体的共生界面包括有介质的公共充电桩、停车服务等,以及无介质的信息化平台。共生理论认为,共生单元之间各项要素的畅通交换需要一个宽泛的共生界面,推动共生单元不断产生新能量,促成共生系统的持续进化,进而为共生利益主体带来更多的价值。

2.2.2 共生环境指的是存在于共生个体内外部的各种因素和力量,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如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科学技术环境、政治和法律环境等,微观环境如共生个体内部、竞争者等,这些环境对公共充电桩利益主体的影响是不同的。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数量增加,提升了公共充电桩潜在的安装数量;充电桩安装技术的进步、设备的升级,降低了安装成本并增厚了企业的利润。2012年以来,我国对公共充电桩颁布了一系列利好政策,比如提高对安装充电桩的资金补贴力度、增加充电桩数量等,这些都是共生系统中有利的宏观环境。公共场地产权人对安装公共充电桩的接受度和支持度得到大幅提升;运营企业中的优秀企业,在大功率充电技术、智能运维平台等方面优势显著,这些都是有利的微观环境。有利的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共同促进了共生系统的平稳发展。

2.2.3 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方式,反映了各单元间物质与信息等的交换关系。共生单元产生的新能量是共生模式发展的关键[20-22]。

根据共生单元的行为特征分析,共生模式一般分为寄生模式、偏利共生、非对称互利共生、对称互利共生四种模式[23]。表3详细论述了四种共生模式的特征、关系以及持续时间。

表3 共生模式的特征及持续时间

各共生单元新能量增长需要满足产出大于投入的要求(见图1),即公共充电桩各利益主体的投入应该小于产出,产出值与投入值的差额越大,各单元共生的可持续性、稳定性越强。政府政策引导、资金补贴、服务监督等方面的投入应该不大于公共充电桩带来的社会效益;运营企业投资运营公共充电桩的回报,不小于其他收益;用户在公共充电桩中获得充电服务的价值和便捷性,应该不小于在自购停车位的充电桩的体验价值;公共场地产权人在公共充电桩中获得的经济回报,应大于为安装公共充电桩付出的沉默成本以及配套建设成本。只有各利益主体产出大于投入时,单元共生才是稳定的。

图1 公共充电桩主要利益主体共生系统

通过以上分析,公共充电桩共生系统的健康发展需要共生单元间质参量较高的融合度,有利的共生环境,并且共生模式之间以对称互利共生模式为最佳。为此,共生单元间应采取合理的体制机制,使各共生单元的利益均衡,推动共生模式向着对称互利进化发展,公共充电桩共生系统才能够稳定共存,产生最大价值。

3 公共充电桩共生系统的共生特征

3.1 形成期——政府扶持主导

在公共充电桩共生系统的形成期,政府政策宣传、基础设施配套和资金补贴吸引运营企业以及公共场地产权人主动参与。在这一时期,各共生单元的个体数量较少但不断增长,彼此之间信任度不高、关联性不强,只是松散的利益共同体。由于内在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共生单元间的质参量兼容度很低,利益分配两极分化,导致共生界面的效率低下,共生能量交换较少且不对称,形成了偏利共生模式,如运营企业或者公共场地产权人早期投入较大,投入大于产出,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出现亏损。

3.2 发展期——运营企业推动

随着政府政策宣传的深入和落地,运营企业技术的进步以及运营和服务方面成熟度的提升,共同促进了公共充电桩市场的快速发展。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良好的体验感受,对公共充电桩的好评增加,口碑传播效应得以显现,加上运营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极大地促进了公共充电桩的快速发展。在发展期,各共生单元个体数量在这一时期增速最快,相互间的关联程度、竞合关系不断增强,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共生单元间的质参量兼容度提升很快,利益分配趋向对称合理,共生能量交换较多,共生界面效率得到进一步优化,共同推动共生系统产生新的能量,增强共生单元群的融合价值。

3.3 成熟期——多方协同共生

政府的政策法规已经健全,各项运营机制和实施方案落地,运营企业的技术已经成熟,边际成本较低,规模经济得以凸显,公共场地产权人对获得的经济利益达到预期值,用户的体验感达到最佳水平。各共生单元通过合约形式、共生规则实现不同资源的互补,形成了非常稳定的利益联结,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打破这种平衡。此时,公共充电桩的数量稳定,各共生单元间的利益高度一致,利益分配对称合理,共生单元间的质参量兼容度很高,共生界面呈现宽泛、活跃性高等特点,效率达到最佳水平,共生新能量呈现快速、交换频繁的特点,通过共生系统的优化,达到对称互利共生的共生模式。

3.4 调整期——利益关系重组

当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如国家对公共充电桩的补贴减少或者停止补贴、新的替代品出现,公共充电桩对公共场地产权人吸引力减弱,部分选择退出。同时,新的公共场地产权人不愿意加入其中,运营企业经营意愿降低,各方感知价值低于各共生单元的预期值,则各共生单元已经形成的利益共同体面临严重挑战,随时都可能出现解散,此时各方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新分配,利益分配不再是对称,需要重新构建能够满足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要求的共生系统,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4 多元利益主体协调机制构建

目前,公共充电桩正处于政府大力支持的阶段,政府制定了公共充电桩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切实可行的方案[24]。但是,公共充电桩仍然面临着充电时间长、设备维护慢、布局不合理、数量严重不足、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25],应建立健全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调机制,以提升质参量的兼容度,增加并平衡共生新能量,优化共生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实现利益目标一致、均等的对称互利共生的共生模式。因此,本研究基于以上分析,构建公共充电桩多元利益主体协调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公共充电桩多元利益主体协调机制

4.1 政策引导,完善政府保障机制

政府在共生单元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与保障作用,出台政策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补贴资金吸引各利益主体积极参与。同时,政府还应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比如保护各参与主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

一是做好政策引导和具体方案实施。注重政策引导的方向,对公共充电桩进行远期规划,稳步推进建设步伐。做好政策解读与执行,在公共充电桩的布局上,秉持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场地产权人精准施策。比如对于高速公路充电桩,要将快充站纳入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

二是做好补贴资金的全程监控。政府应出台公共充电桩的资金补贴细则,制定规范化的补贴流程,将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对象等界定清楚,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兑付。并做好补贴工作的台账以及监控工作,确保补贴真正用到实处。

三是做好宣传教育和权利保护工作。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着力引导公共场地产权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对公共充电桩的接受度与认可度。注重加强公共充电桩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如极端恶劣天气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还要做好各利益主体的权利维护工作,重点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工作,比如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政府应做好维护其权利的保障工作。

4.2 多方协同,调节利益分配关系

公共充电桩各共生单元的利益关系,决定共生模式,影响共生系统的稳定性与长久性。共生单元的利益主体能够持续稳定地共存,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是利益分配方案公开透明。各利益主体间应遵循“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按照协商一致、多方共赢的原则制定利益分配方案,公开公正公平,不再是某一方的利益独享或者独大,只有协调好利益分配关系,共生单元才能够稳定共生。

二是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当公共充电桩中的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时,如何协调利益关系达到各方满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建立利益协调工作小组,由各利益主体派出代表,形成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共同商议达到各方预期的利益协调方案。

4.3 多措并举,搭建信息沟通桥梁

信息沟通是共生单元能够产生更多能量和价值的重要方式,也是增进互相信任的一种重要途径,能够促进对称互利共生的共生模式[26]。

一是建立沟通机制。共生单元中的每个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沟通机制能够使其通过公开的渠道表达出来,沟通可以采用线下和线上的方式。

二是全程信息公开。政府通过政务公开方式公布对充电桩建设的指导意见、补贴标准、运营企业准入、公共场地产权人的资质等,运营企业通过企业官网、公众号等方式宣传充电桩安装条件、安装周期、安装方式等。公共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宣传媒介,提供精确的地理位置以及充电桩数量,用户可以实时掌握充电桩的使用情况,提升使用效率。遇到问题或者突发情况,应第一时间公开信息,消除其他利益主体的疑虑与担忧。通过信息公开,增强各方的全面相互了解,提升彼此的信任度。

4.4 全面发力,发挥监督奖惩作用

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不信任严重破坏共生系统的稳定性,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督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感。比如公共场地产权人对运营企业充电桩设备、定期维保等方面的监督,用户对公共场地产权人停车收费、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监督。实施相互监督,达到共生单元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能够消除共生单元中的不信任感。

奖惩模式是多元监督之后的下一个阶段,是为了对共生系统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利益主体进行鼓励促进、对破坏共生单元的进行打击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如奖励运营企业在安装服务、售后服务方面做出的突出成绩,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的物质奖励;惩罚偷工减料、不负责任、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给予罚款、限制准入等。通过奖惩模式的实施,促使共生系统的稳定持久。

4.5 重点培育,培优企业技术领先

运营企业对共生单元新能量交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运营企业的经营意愿能够促进各个利益主体的协调发展,其技术进步一方面增加了和公共场地产权人的利润,另一方面提升了用户的体验感和忠诚度。比如通过技术突破革新,提升充电效率,进而提升用户的感知价值。用户好评率以及忠诚度的提高,又会促进整个共生单元新能量的增加,提升政府倡导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当前,我国应该针对从事充电桩运营的企业,采取重点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式,加速技术突破,打造一批在国际上具有技术领先的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促进公共充电桩共生系统的稳定与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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