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步审理的法理新解与规范研探

2022-09-14 14:19李宜轩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9期
关键词:庭审审理法官

■李宜轩,郑 杰

(1.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14;2.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愈发广泛。在司法智慧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领域与人工智能紧密结合,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构建了诉讼场景灵活、线上线下结合的崭新模式。在此基础上,司法领域与智能技术的融合度进一步加深,推动了诉讼时间更灵活、诉讼场景更多变的异步审理的出现。

异步审理是司法智慧化的新产物,依托技术搭建起指定的诉讼平台,由法院与原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由选择时间与地点登录平台,非同步地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1]。异步审理打破了诉讼的时空限制,方便诉讼参与人利用碎片化时间参与诉讼,进一步推动了司法领域的智慧化程度。由此可知,异步审理不同于传统的同步审理,是一种非交互式的审理模式,在科技时代,异步审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将构建起新的诉讼场景,是对传统诉讼规则的一大挑战。因此,在新的司法改革浪潮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异步审理的规则体系,预防、破解可能存在的风险与挑战,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观察我国互联网法院中异步审理的适用现状,从文本角度回顾异步审理的演变过程,从实践中总结应用共通性,进而研析当前异步审理大规模适用带来的法理隐忧和实践问题。对此,笔者将通过法解释学方法,就新情境下诉讼规则与法理概念进行再阐释,针对已有的实践缺漏指出可行路径,展望异步审理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思考传统法律概念在司法智慧化的背景下的新内涵。

二、现状概述:异步审理的运用考察

域外的异步审理实践目前虽均处于起步阶段,但纵观已有的司法实践与探索经验,不难发现与异步审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机制,如德国“斯图加特模式”[2]和英国在线ODR纠纷解决机制[3],为中国化异步审理模式提供了智慧与方案。

自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将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付诸实践,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纷纷采用此种模式来审理案件。随着异步审理进入司法实践,人们的讨论愈发热烈。一方面,异步审理在实践领域成效突显。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异步审理持有积极的态度,利用异步审理模式结案2495件,平均每案节约当事人在途时间约6小时[4],大大提升了审理效率,此外还能够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信息或诉讼能力不对称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充分准备证据材料、查询相似案例、咨询有关律师等。另一方面,异步审理的大规模推广也带来应用隐忧。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异步审理颠覆了传统诉讼领域中的直接言词原则[3-4]、庭审中心主义[5-6]等规则,可能会加剧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等等而对其抱有质疑态度。

(一)文本层面:自下而上入法的异步审理

科技的深入发展不可避免地推动着司法审理模式的变革,异步审理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当事人参与庭审之时间、精力、财力成本的降低提出了新思路。人们在追求公正审理的同时,重视着诉讼的经济性与便民性,因此,异步审理的适用兼具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

1.争议中出台的在线诉讼规则

伴随首个异步审理案件的审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紧接着,广州互联网法院颁布《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北京互联网法院颁布《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通过在各地互联网法院进行司法实践,在异步审理模式的争议与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文简称《在线诉讼规则》)正式认可了异步审理的实践地位,具有重要的实践应用意义。《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统一了目前关于异步审理的规则,有助于纠正实践中的应用乱象,提升异步审理的法治化水平。

2.审理启动与适用范围演变

通过观察前文所述的四个规范的异步审理启动条件,笔者发现制定规范的法院都认为异步审理的启动需要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其制定的异步审理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异之处,在适用范围方面,《在线诉讼规则》指出异步审理作为一种审理模式并不是一种常态,而是作为一种例外选择而存在[7]。从这个角度出发,《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持有相同的态度,两者都认为只有在实现同步审理存在困难时才能适用异步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均对异步审理适用案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的规定更为广泛,明确排除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实践层面:处于发展优位的异步审理

1.异步审理适用情况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采用异步审理模式,从2018年的370份至2020年的704份,增加了近190%①(见表1)。异步审理的应用率正在稳步上升,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笔者相信,在后疫情时代下,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将会进一步增加异步审理的实践需求。

表1 异步审理裁判文书数量(截至2022年2月22日)

2.主要案例类型考察

据调研可知,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适用异步审理案件的案由主要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比重高达96.16%(见表2);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案件、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分别占据3.76%,0.08%。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异步审理最广的案件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类案件,而在此类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最广。值得注意的是,在1250件以“异步审理”为关键词搜索的案件中,只有一件为上诉案件,且上诉的裁判结果为维持原判,驳回起诉。说明异步审理的判决准度高,且结果得到广泛认可,是有实践检验与证实的。

表2 异步审理各案由的案件数量(截至2022年2月22日)

三、双重困境:异步审理面临的法理与实践问题

(一)异步审理与传统诉讼规则的冲突

作为司法智慧化时代的新生产物,异步审理模式依托特定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起诉、立案、法庭调查与辩论、证据的交换等,从而完成在线非同步诉讼。异步审理的广泛适用势必会引出诉讼场景的变化,而传统理论是否能够适应新情境?因此异步审理要真正获得司法界的认可,必须要回答的就是与传统诉讼规则的冲突问题。

1.“时空”的颠覆: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

直接言词原则即法官通过感知、观察当事人的面部形象与问答反应,充分地问询与调查,最终查明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8]。直接言词原则包含了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实质性庭审活动必须在法官面前做出,法官必须亲自在场对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在于司法的“亲历性”与“同一性”。异步审理模式将传统的“面对面”审理重新定义为“屏对屏”审理,互联网法院创新性地运用语音询问、弹屏短信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庭审。因此,从物理意义上来看,异步审理的确减弱了两造的直接对抗性,颠覆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物理分布格局,导致法官无法直接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违背了直接原则的内涵。

言词原则有以下两重含义:(1)未经过言词辩论不得判决;(2)未经过言词辩论的内容与材料不得作为裁判依据[9]。言词原则的关键在于“口头性”与“交互性”,法官通过与当事人的问询、当事人彼此之间激烈的辩论来观察当事人实时、动态的面部动作、神态变化、语音语调、表达流畅度等,从而判断当事人所说内容的真实性,辅助形成内心确信[3]。而异步审理则截断了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实时互动与反应,打破了庭审的连续性,从而导致法官在利用传统方法审理案件时存在困难。

2.“庭审”的重构:对传统开庭方式的冲击

异步审理不仅冲击了相应的传统审理规则,更是对庭审秩序与规则的重构。庭审秩序包含了庭审仪式与庭审顺序。

其中庭审仪式感是由法徽、法槌、法袍等多种元素与法庭场景的独特构造共同发挥作用而营造出的庄严、肃穆的庭审氛围,在心理上能够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震慑作用[10]。其中,庭审仪式感能够作用的前提是法官与当事人参与到具体的场景中去,而异步审理打破了传统诉讼的物理格局,当事人在参加异步审理时,无法直面法官直接的问询与指挥,庭审仪式感不可避免会降低,当事人心中由激烈对抗产生的紧张感与庭审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值得注意的是,异步审理的部分规范中未强制性地规定当事人参与庭审的着装与场所,那么当事人就可能在卧室穿着家居服参与庭审,无法体现对庭审的尊重[10],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

庭审顺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与第141条中有规定:无论是法庭调查、辩论还是最后陈述基本上都是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发言顺序,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司法界公认的规则。然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规程中规定发问、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可,顺序不分先后。该规定是异步审理带来的新挑战,一方面,双方同时发问与回答,很有可能会导致庭审秩序的混乱,为法官厘清逻辑顺序、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非同步式的问答没有紧迫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规定时间的最后时限完成,消极对待诉讼。因此如何理解、适用与完善异步审理规范是我们亟待思考的难题。

(二)异步审理于司法实践应用的障碍

制度的生命在于应用。异步审理的推行除面临的法理层面的难题外,还包括了目前适用的规范层面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理论方法探讨的空间。

1.准备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异步审理模式的起诉、立案、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庭审等环节通通凭借指定的互联网诉讼平台完成,实质上是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完成的庭审,技术在带来便利性的同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也随之而来。真实性方面,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存在一定漏洞,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台的《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专用账号进行的诉讼活动视为账号本人的行为,那么如果发生了盗号等现象又应当怎样解决?如何认定盗号现象?如何保证当事人不会利用该条规定来推翻此前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呢?针对以上困惑,规范中只有笼统、指导性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明确的配套解决机制。

2.程序启动与选择规范需细化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同意权是适用异步审理的前提,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其认为除各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的情形外,当一方当事人同意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意见的,视为其默示同意,从而可以启动异步审理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沉默被视为默示同意需要“沉默者能够认识到沉默的意义”[12]。根据一学者所做的是否听说过异步审理模式的职业交叉分析调查——在1010位被调查者中,仅有少部分人(21.78%)表示听说过[6],我们可以知道异步审理模式的实践推广度仍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大部分人包括司法工作者对其也不甚了解。在此大背景下,当事人缺乏异步审理的法律经验与清晰认识时,仅仅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呢?适用默示同意的程序启动规范是否合理呢?针对此,各规范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因此需要立法的细化与进一步完善。

三、破解之道:完善异步审理的两个层面

(一)法理层面:回归文本,作出新解释

1.直接言词原则与异步审理的协调

时代呼唤异步审理,异步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智慧审理的发展趋势。诚然,异步审理确实与传统审理模式在时间的同步性与互动性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实质上,异步审理并非否认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而是在科技时代下改变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交流实现方式。同时,在价值的取舍方面,异步审理所追求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一致性,在适用范围方面就具有隐性的限制,类似于证据繁多、事实复杂疑难、诉讼标的额大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等本身就应当被排除在异步审理的管辖范围之外[3]。因此,在保障案件公正性的前提下,追求诉讼的经济性与效率也就无可厚非了。在笔者看来,我们不能机械地看待异步审理与传统审理模式的不同,而是应该以开放、包容、辩证的态度待之。故而,异步审理具有理论正当性的基础,于法有据。

2.智慧司法下“庭审”概念的延伸

庭审空间方面,异步审理将庭审的线下物理场景变化为线上网络空间场景,其正当性证成第一步就是要理解开庭审理中“庭”字的含义。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庭包含了庭院、庭园、法庭等含义,多用于形容封闭的物理空间。法庭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处所,这个处所也应当是封闭的、狭小的,因此仅从文本含义而言,异步审理是无法涵盖到庭审中去的。网络空间是抽象、虚拟的概念,如何和“庭”字相融洽呢?其实司法实践中已有答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网络空间的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且刑法早将网络空间纳入规制范围,网络犯罪同样接受着法律的制裁。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发展,线下物理空间与线上虚拟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同质的物理属性,在这一观念上已获得大众的广泛承认与认可。因此庭审地点的改变并不影响异步审理作为庭审新模式的本质。

(二)规范层面:衔接传统,提出新对策

异步审理在成为具有普适性的合法审理模式之前,不能简单地追求技术的先进性与便利性,而忽略了与传统民事诉讼规则的衔接与契合。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异步审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汲取实践的反馈、探索与优化异步审理规范层面的新对策与新方法,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1.异步审理向同步审理的转换

上文已然指出,各大规范针对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在区分标准上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尊重当事人自愿与案件争议不大应当成为适用异步审理的前提条件。当然,随着异步审理的深入适用与当事人接纳度的提升,其实并不一定需要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诉讼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异步审理,经法官向其阐明异步审理规则与法律后果后,再进行审查,即可适用异步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异步审理的适用也应当具有灵活性与容错率。异步审理模式可向同步审理进行单向转换,在适用异步审理的过程中,当发现该案件存在某些不适用异步审理的因素时,当事人或者法官应当享有程序转换权。当事人方面,可向法官申请转换并说明正当理由,法官对其进行审查。适用异步审理是当事人运用程序选择权的结果,针对转换的态度应当审慎严肃,以防造成司法资源的滥用。法官方面,可以依职权进行转换,但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转换不可随意,必须是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可预料的因素。

2.异步审理的庭审秩序保障

一方面,在庭审秩序上,细化各项要求以加强虚拟法庭的仪式感:(1)参加庭审应选在光线充足、信号良好、较为安静的场所;(2)注意着装的整洁与文明;(3)在指定的诉讼平台上虚拟化呈现法徽、法槌、法庭构造等诉讼因素。另一方面,加强观念的转变,法徽、法槌等都只是表面的形式,司法真正的权威应当是建立在公正的司法裁判之上[7]。因此异步审理在冲击原有的传统时,必须要借助长久的司法实践,构建自身的历史正当性,方能获得公众的认可。

至于发言顺序的规制,笔者认为应当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发言,在此基础上明确法官的指挥权。在首次陈述时,要求负有诉讼责任的一方首先发言,并且要求其充分、完整地发表自己的诉求,另一方紧接着采取相应的防御手段,法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归纳争议焦点,若各方对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自由发言,以形成稳定的庭审秩序,梳理争议焦点,提升诉讼效率。

3.异步审理互动的新方式

在视频技术充分利用的今天,以视频留言形式取代异步审理中的交互式发问框,保证司法的“亲历性”,法官依旧可以通过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与肢体动作来辅助形成内心确信,实现与传统审理同等的效果。同时,当事人所提交的应当是一次性的、完整的、未经过剪辑的视频,保证视频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以此体现言词审理的要求。更进一步的是,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视频的清晰度与流畅度提出要求,不利于法官对当事人诉讼活动全面把握的视频强制要求当事人重新录制、上传。

4.异步审理可利用的技术支持

针对盗号现象的技术解决方法,笔者认为可以模仿“王者荣耀”的人脸识别系统,以此确保当事人进行诉讼时身份的真实性。人脸识别技术即机器对静态或视频中的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分类识别以达到身份鉴别的目的。当立案成功后,诉讼平台录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人脸识别系统于当事人在线诉讼期间随机弹出,以此判定是否存在盗号现象。若查明非本人在操作账号,立刻强制其下线,并自动发送短信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手机,提醒其更改密码,注意账号安全。整个过程由配套的人脸识别系统自动运行,高效地为异步审理提供了技术的支持与保障,当然,法院方面必须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分类管理,以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地泄露与使用。

四、结语

随着异步审理的首次落地,其适用率正逐步提升,作为司法智慧化时代下的崭新审理模式,给传统的直接言词原则、庭审秩序带来了挑战。因此,以前瞻性的视野意识到诉讼法理念的延伸性与可解释性、对其予以调和以适应新的挑战是今后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如能将“中途下线”“超出视频画面”等情形视作“中途退庭”吗?诸如此类困惑都需要异步审理的实践去一一地回应。必须关注的是,解释应当是在尊重法条本质意义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合理延伸与拓展,而不是超出法律的边际与内涵,否则极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无序与混乱。此外,异步审理规范中也存在诸多可优化与细化的空间,如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可否更进一步地拓展?还能引入什么技术来推动异步审理的广泛性落地呢?这都需要理论界与实践者的进一步研究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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