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 陈静怡
小微企业是中国企业的中坚力量,约占企业总数的90%,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小微企业的发展来看,小微企业普遍承受着较高的税收负担和较大的财务压力。2019年,国家出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收收入,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2020年,因新冠疫情对小微企业经营造成冲击,国家又出台了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但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整体纳税意识弱,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最大作用, 因此依据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从纳税人身份选择、增值税筹划和所得税筹划等方面阐述了小微企业在规划中可以做出有利选择,从而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成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做大事”。中小微企业以其“小而美”的独特优势,占据民营经济的绝对比重,是保障市场主体的重要目标,是保障就业的重要力量,是构建新的发展模式的有力支撑。一些中小微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在行业细分领域却在默默耕耘和提升,在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国经济贡献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受到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都反复受到疫情的影响,存在库存积压过多以及税收负担问题。对于一些仍处于复苏阶段的公司来说,国家颁布的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尤为关键。对此选择目前国家主流扶持企业,通过分析不同小微企业采用税收减免新政前后纳税金额的变动情况探讨税收筹划的方式,帮助后续将要实施的减税小微企业尽早做好筹划准备和应对措施。
为有效支持企业防疫、帮助抗疫人员恢复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宣布采取了四项防疫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第三批优惠政策以小微实体企业发展为服务重点,加强小微实体企业的综合抗压和风险承担能力,帮助小微实体企业顺利度过难关。
1.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湖北省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捐赠防控物资税务全部扣除。目前增值税优惠政策已于2020年5月结束,疫情捐赠税费减免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自2020年1月1日起,为支持将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颁布的第8号文件规定,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收费送用品等必要服务的收入,减免增值税,根据疫情情况宣布截止期限。
3.在2020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财政金融与税收优惠的部分延长到2023年底,实行财政金融政策。同日,会议决定继续实施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会议决定将部分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包括免除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100万元以下贷款利息收入;对贷款给农民的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不超过10万元,按90%的比例征收增值税,应纳入企业所得税。贷款年底余额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所得税之前扣除。
应税销售免税的免税条款中,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应该开具,那是否说明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就要放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在疫情控制的基础上,不仅满足了疫情控制的税收优惠条件,还可适用于小型企业包容性的减免税政策,适用于与普通纳税人的政策及发票不同。
8号疫情公告与13号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区别在于:8号疫情公告限定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是纳税人仅限于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不管销售额有多少,它都不会限制纳税人的类型。但是13号普惠性税收政策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对经营业务范围没有限定,只要月(季)销售额不超过规定的免税标准并且同时包括纳税人兼营的各种业务。
13号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中,一般纳税人按当期销项税抵扣的余额计算应缴税款,放弃免税权者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对于从事应税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税率的计算方法,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应纳税额。而8号疫情公布增值税优惠政策,在13号公布的增值税不存在一般纳税人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不限经营范围内的小企业普惠税收减免,疫情期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和季度销量均未超过免税标准,应首先适用13号的普惠税减免政策。
适用新冠疫情期间的免征增值税的行为,根据营改增增值税实施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对应红字发票或者直接作废;而13号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中,纳税人因无法提前预测月销售金额是否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对部分应税销售收入开增值税专票不影响其开专票以外的部分享受免税优惠。通过对区分发票开具时间和纳税人类型的区分,两种政策下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视为放弃免税分为三种情况。8号公告于2020年1月1日实施,2020年2月6日实施,纳税人在年初至公告发布期间的交通运输及服务等经营范围的收入允许使用免税政策;8号公告发布后,因为免税权中一般纳税人不能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选择部分放弃,因此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放弃全部收入的免税权;8号公告发布后,月销售额不超1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还同时适用于普惠性减税政策,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外的部分仍享受免税权。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小微企业的判定受到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限制。如果希望享受此优惠,可以减少在岗从业人数,降低企业资产总额。或者将企业进行分拆,拆成若干个标准范围内的企业,以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入场券。例如,某小微企业在一个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书显示,该季度销售额达到84万元,远大于政策所规定的30万元上限。
节税计划:公司可以独立出业务销售部门,并将其设立为原公司的分公司,使新设立的分公司季度销售金额在30万元以内。因此我们假定,销售分公司的季度销售金额与政策规定的30万元持平,原公司的销售金额为54万元。方案一:小微企业仍作为公司存在,则增值税为84×3%=2.52万元。方案二:将小微企业分设成为两家公司,计算得出增值税为0+54×3%=1.62万元。由此方案二中,一年可以节约(2.52-1.62)×4=3.6万元。
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缴纳周期有两种:月度和季度。如果企业月收入比较平衡,基本符合税收优惠标准,销售额不超过税收优惠标准,可以采用月纳税期,但如果纳税人收入不均衡,可以考虑季度纳税期。假设某企业为销售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第二季度的销售额分别是:8.00201万元、1.054673万元和10.43252万元。
节税方案。方案一,该销售公司选择按月度为纳税期限,则4月份销售额8.00201万元<10万元,可以免税,5、6月份的销售额均超过10万,应当缴纳增值税,两个月合计缴纳的增值税为(105467.3+104325.2-200000)×3%=293.775元。方案二,该销售公司选择依据季度销售额来为企业纳税,则第二季度的销售额合计数为80020+105467.3+104325.2=28.98126万元<30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季度为纳税期限。
疫情期间企业运营和销售都出现了困难,所以很多的商品都堆积在店里,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卖出去会造成一定的成本损失,为了让品牌的东西能够正常的销售,选择进行一些打折促销活动,用折扣促销方式使资金转动起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直接按折扣金额开具,按折扣金额乘以3%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某企业为销售公司,销售一批为12万元的货物,疫情下选择8.8的折扣即销售金额为10.56万元。
节税方案。方案一,该公司选择折扣金额10.56万元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金额为10.56万元×3%=3168元;方案二,该企业选择按原销售金额纳税为12万元×3%=3600元。因此,以折扣促销方式纳税可为企业节约432元税费。
企业开具发票时,可根据需要发放普通和增值税专用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专用发票标示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每月10万以内、每季度3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假设依旧以上述的销售公司为例,其选择以季度为纳税期限。节税方案。方案一,如果全部开具普通发票,因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二季度可以免交增值税。方案二,如果假设5月份的销售中有6万元,因客户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需要缴纳60000×3%=1800元的增值税。
企业满足小型营利性企业条件,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件时,可以灵活调整收入确认时间或适当调价,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举例:某一工业小微企业年终会计核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公司人员共有60人,企业的成立资产为3000万元,公司人员发放工资50万元。节税计划。企业可采用合同中的分期支付方式来确认收入,也可采用降低当期认定收入的方法,可以降低企业应纳税的额度。方案一,将110万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企业所得税=110×50%×20%=11万。方案二,通过延期确认收入或适当降价的方式减少收入,将10万确认为下一期收入。此时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5万。很明显,方案二应对企业降低了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依据广告费、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等扣除的标准,合理的使用财务管理方法来管理这些费用的预算,以便它们能够尽可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被扣除。如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较多的招待费而不能抵扣时,可以考虑将部分招待费计入企业宣传费用,增加税前费用的数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假设某公司在某年度发生的招待费约为5万元,该年度销售收入为320万元。节税方案:公司应相应国家的号召降低招待费用转换为公司的业务宣传费, 规定中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60%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0.5%)。方案1:实际业务服务费用可扣1.6万元(5×60%=3>320×0.5%)。方案2:将剩余的3.4万计入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增加税前支出费用,最终规避企业所得税3.4×20%×25%=0.17万。
2018年财税15号规定,企业在公益社会团体或以上县级(含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的捐赠慈善事业中,在年利润总额12%内计算应纳税所得,在结转三年后从公益社会团体及其直属部门进行慈善事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缴的部分,在结转三年后从公益社会团体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2020年第27号通知,允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依照税法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必须选择规定认可的机构,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1.捐赠方式。公益性捐赠有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两种方式。采用现金只要符合规定并且在12%以内的情况下,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采用实物捐赠,需要考虑自产或对外捐赠的情况。假设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20万,捐赠前捐赠额控制在利润总额12%以内,分别尝试自产和外购两种形式对外捐赠一批8万元物资。节税方案。方案一,自产产品对外捐赠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假设该批物资成本为5万元。捐赠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04万元(5+8×13%),减少企业所得税0.604万元(6.04×50%×20%),需要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5=3万元,增加企业所得税=3×50%×20%=0.3万元。计算得出减少企业所得税0.304万元(0.604-0.3)。方案二:外购产品对外捐赠。企业购买8万的物资对外捐赠,则捐赠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8×13%=9.04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9.04×50%×20%=0.904万元,因为是外购产品不存在差价,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减少企业所得税=0.904万元。比较两种方案,在对外捐赠时更建议选择方案二外购产品捐赠来进行合理避税。
2.充分利用阶段性政策作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捐赠的税收政策公告》(2020年第9号),可税前全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方面企业的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另一方面企业的口碑也会提高,因为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此次疫情。如果这个时候,企业向疫情较重的地方捐赠了防疫材料,企业的名气将大大增加,这也体现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虽然小企业生存压力很大但通过合理的公益捐赠,不仅可以降低所得税,还可以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产品知名度。
根据企业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安排实际岗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原有应税所得额的基础上100%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疫情期间就业率低,一些残疾人士失去经济来源,小微企业提供就业机会既可以为社会提供帮扶又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节税方案:假设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2万,雇佣残疾人士1名每年工资3万元。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原额度中加计扣除3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2-3)×20%×25%=4.95万元,对比原纳税100×20%×25%+2×20%×50%=5.2万元,节税0.25万元。
由于疫情企业的整体运营状况不佳,设备企业可以使用单价在500万元左右的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了税费资金成本,使企业达到递延税为企业的合理避税。假设企业第二季度累计利润450万元,累计应纳企业所得税110万元,购买一项固定资产成本50万元。节税方案:当年累计实际利润率=450-50 = 4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50-50)×25% = 100万元。为企业节税= 110-100 = 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