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明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定程度的威胁①刑诉法已规定以暴力或严重危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所获口供为非法证据,本文所指的威胁为除以暴力或严重危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外的一般性威胁。、利诱、欺骗手段组成的讯问策略虽对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但却因其本身天然地具有一定的侵害性而备受争议。一方面,出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有学者主张全面废止威胁、利诱、欺骗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的应用,将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获得的口供一律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目前部分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仍面临物证缺失、证据链不完整等困境,犯罪嫌疑人供诉往往是这类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出于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应允许一定程度的威胁、利诱、欺骗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的应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现阶段,刑事科学技术还未发达到仅凭现场残留的毛发、指纹等物证辅之以测谎、眼动分析、面部微表情分析等行为科学技术手段就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程度,且许多历史积案、疑难案件更是没有任何物证可循。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1]现阶段将使用威胁、利诱、欺骗手段所获口供完全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会造成大量案件无法告破,致使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天平失衡,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应当允许一定程度的威胁、利诱、欺骗手段作为侦查讯问策略在实践中予以运用。
然而,侦讯中毫无节制地运用威胁、利诱、欺骗手段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严重侵害,致使法治倒退,因此,需要对其限度予以规制。基于此,有学者主张侦讯中威胁、利诱、欺骗手段的使用应参照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满足如下三点要求:一是合目的性,即威胁、利诱、欺骗手段的使用要以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随意滥用;二是适当性,即审讯策略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侵害程度不能超过该案件所要保护的法益;三是最小侵害性,即在采用不同程度的威胁、利诱、欺骗手段都可以达到审讯目的时,要采取对犯罪嫌疑人侵害程度最低的方式。
以上是从定性角度对威胁、利诱、欺骗手段提出的规制途径,虽可以有效防止讯问策略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度侵害,但仍过于主观。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就审讯策略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害程度给出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层次分析法的思路①一种计算影响目标实现各因素的权重以及通过影响因素权重对备选方案进行打分的决策方法,下文将对其展开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以常见威胁、利诱、欺骗手段为影响因素,分别以其强制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的影响程度为准则构造判断矩阵,通过数学计算得出常见威胁、利诱、欺骗手段在强制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方面的影响权重。然后,以同样的方法分析具体讯问策略中各讯问手段所占权重,最后得出该讯问策略在强制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影响程度方面的综合得分,作为其合法性限度判断的参考依据。
层次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运筹学中一种将目标按照影响因素分解为若干层,再通过模糊量化的方法计算每层中各指标的权重以及各指标在整个目标体系中权重的方法。[2]该方法是美国运筹学家匹茨堡大学教授萨蒂于20世纪70 年代初,在为美国国防部研究“根据各个工业部门对国家福利的贡献大小而进行电力分配”课题时,应用网络系统理论和多目标综合评价方法,所提出的一种层次权重决策分析方法,在多目标、多准则和多时期的系统评价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层次分析法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的组成因素,并按照因素间的相互关联影响以及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分析结构模型,从而最终使问题归结为最低层(供决策的方案、措施等)相对于最高层(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权值的确定或相对优劣次序的排定。[3]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将决策的目的、考虑的因素和备选的方案按照其相互关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方案层,绘制层次结构图如下:
图1 层次结构模型
其中,目标层也即最高层代表需要解决的问题;准则层也即中间层代表解决该问题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且各因素之间互斥,具有独立性;方案层也即最低层代表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
2.构造两两比较的判断矩阵。构造判断矩阵是层次分析法的关键所在,其基本原理是在某一准则下,将影响因素间两两进行比较,得出每个影响因素在某一准则下的权重。在构造判断矩阵时,层次分析法采用了1-9 比例标度,这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研究成果,人们在印象比较判断时,通常可以将两个对象区分出 “同意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强烈重要”“极端重要”几个等级。[4]如果再细分,可以在相邻的两级中再插入一级,这样正好是9 级,各个等级及其比例标度对应的等级如表1所示。
表1 两两比较的等级划分及其标度
通过组织邀请待解决问题方面的专家按照以上规则将n 个相关因素进行两两比较后进行赋值,可以得到一个n 阶判断矩阵:
其中,Anm代表要素n 与要素m 进行重要性的比较的值。例如,若要素n 比要素m 明显重要,根据上述赋分规则,则Anm=5,若m 比n 重要且重要程度介于明显重要个强烈重要之间,则。
根据判断矩阵对称性特点,可以得出,判断矩阵具有如下两个特性:
(1)判断矩阵中左上到右下对角线上的值为某要素与其本身相比,重要程度相当,因此必为1,也即A11=A22=…=Ann=1。
(2)由于Anm代表影响因素An与Am相比(可表示为),Amn代表影响因素Am与An相比(可表示为),因此,Anm与Amn互为倒数关系。也即虽然n 阶判断矩阵中有n2 个元素,但实际而言,由于要素之间不需要进行重复比较,故n 阶判断矩阵需要进行判断的次数实际为(n-1)+(n-2)+…+2+1=。
对于某一影响因素权重的计算,常用的方法有如下两种(以影响因素An为例):
一是和积法:首先,对矩阵中的所有列进行按列归一化,即将每一列中的数值进行累加,再用该列中各数值分别除以该列的总和,得到该列中各数值的占比;其次,计算按列归一化后An所在行的所有数值的平均数,即为An所占的权重。
二是方根法:首先,对判断矩阵中每一行的数值进行累乘,对累乘后的数值进行开n 次方根运算;其次,对开方后的所得结果所在列进行按列归一化,第n 行的数值即为An所占的权重。
3.层次单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在判断矩阵的构造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影响因素间重要性不一致的悖论,如某专家认为要素1 相较于要素2 而言强烈重要,要素2 相较于要素3 而言同等重要,要素1 相较于要素3 而言稍微重要(根据数学推算,要素1 与要素3 相比应该也是强烈重要),此时,从逻辑上而言,可以认定专家给出的关于要素1、要素2、要素3 之间的重要性判断是不一致的。这是因为判断矩阵的构造过程是将影响因素之间进行两两比较,在两两比较的过程中不会以其他影响因素作为共同媒介予以参考。一定限度内的不一致性是可以接受的,但若不一致性超过一定限度,则判断矩阵构造存在严重失误,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在判断矩阵构造完毕后,需要对其进行一致性检验。
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需要借助其一致性比率CR(consistency ratio),其数学表达式为:
其中,CI(consistency index)叫作矩阵的一致性指标,CI 等于0 时,判断矩阵具有完全的一致性,CI 趋近于0 时,判断矩阵具有较为满意的一致性,CI 越大,判断矩阵的不一致性越高。其计算公式为:
λmax为矩阵的最大特征根,其计算公式为:
W 为矩阵A 的特征向量,若判断矩阵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则λmax=n,否则有λmax>n。
RI(random index)叫做矩阵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常用的RI 数值如下表:
表2 1-8 阶判断矩阵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
经计算,若CR<0.1,则判断矩阵通过一致性检验,否则,需要重新构造判断矩阵。
4.层次总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在进行层次单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后,可以得到在某一准则下各影响因素的权重,即单层因素的权向量,但决策需要考虑的因素往往是多层次的,因此,还要对各层次中所有因素进行目标层的相对重要性排序。这一过程是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依次进行的。
现对层次总排序的计算过程进行如下说明:
假定层次A 包含n 个影响因素,其层次总排序的权值分别为Wa1,Wa2,Wa3,…,Wan,其下一层次B 包含m 个影响因素,则它们相对于Aj 的单层次排序权值分别为Wbj1,Wbj2,Wbj3,…,Wbjm,(若Bi与Aj无关,则Wbji=0),则B 层m 个影响因素的总排序应为。
完成层次总排序之后,我们还要再次进行一致性检验,同样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设B 层因素对于其上层A 中某准则Ak的单层次排序一致性指标为CIk,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为RIk,则B的总层次排序的一致性比率CR 计算公式如下:
同样的,如果总层次排序的CR 值小于0.1,则层次模型在B 层次水平上具有整体的一致性,否则,需要重新构造判断矩阵,直至一致性检验通过为止。
由于威胁、利诱、欺骗手段本身不可避免地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承认其在侦查讯问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意味着对这类方法采取完全容许的态度。[5]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日本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胁迫的讯问手段,但对利诱、欺骗未做规定,而是由审讯人员自行斟酌把控;英国刑诉法规定只有使用性质恶劣的威胁、利诱、欺骗手段才构成非法讯问;美国虽未对上述手段作出规定,但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利诱的色彩……我国目前为止也未完全厘清通过讯问策略获取的口供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非法的、应当排除的。[6]法条的模糊性造成了审讯人员在讯问时畏首畏尾,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运用层次分析法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经上文论述,可以得出层次分析法解决问题的方式共分两步:一是为某一准则下各影响因素确定权重;二是通过计算某一方案中各影响素所占权重对该方案进行赋分进而通过比较进行最佳方案的选择。将以上思维运用到讯问策略合法性限度判断中,可以产生以下两种用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 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6 条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威胁、利诱、欺骗采取了“宽禁止,严排除”的立法模式。这是因为“威胁、利诱、欺骗”方法本身也属于侦查讯问的谋略,不宜不加区分一律予以排除。[7]后来“两高”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一是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二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三是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可见,目前我国关于非法口供排除采取的是“痛苦规则”,即对于暴力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以与暴力程度相当,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程度的威胁是明文禁止的。然而,何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程度的威胁,同样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侵害的利诱、欺骗又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得到接受,这些问题在学界引起了广泛争论。笔者认为,对于使用法律未明文禁止但又或多或少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侵害的讯问手段的容忍限度,应综合考虑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和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从保障人权角度看,这个限度体现在讯问手段的强制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的影响程度上,从打击犯罪角度看,这个限度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真实性的影响程度上。因此,对讯问手段容忍限度的确定可以结合讯问手段的强制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威胁、利诱、欺骗手段的强制性及其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和真实性影响程度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层次分析法中某一准则下单层因素权向量的确定方法对其定量分析。首先,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已明确了与刑讯程度相当的威胁所获口供不具合法性,因此,本文讨论的威胁为一般性威胁。接下来,以一般性威胁类、利诱类和欺骗类讯问手段为影响因素分别就强制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影响程度为准则构造判断矩阵,对判断矩阵进行赋值运算得出一般性威胁类、利诱类和欺骗类讯问手段在强制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影响程度准则下的权重。本文参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刘涛教授《侦查讯问中威胁、利诱、欺骗之限度研究》一文中侦讯行为的强制性及其与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关系图对判断矩阵进行赋值,以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真实性影响程度准则下一般性威胁、利诱、欺骗手段的权重计算过程为例对运算过程进行说明。侦讯行为的强制性及其与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的关系如图2 所示:
图2 侦讯行为的强制性及其与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关系图[8]
根据上图中数据构造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真实性影响程度准则下一般程度威胁、利诱、欺骗手段权重的判断矩阵如表3 所示①图中给出的是侦讯手段与供诉真实性的关系,本文举例计算的是侦讯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真实性的影响程度,影响程度越高真实性越低,因此,判断矩阵中的数据与图中的数据时负相关关系。。
表3 强制性准则下威胁、利诱、欺骗讯问手段权重判断矩阵
对判断矩阵进行权向量计算得出,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真实性影响程度准则下,一般程度威胁所占权重为0.4,利诱所占权重为0.4,欺骗所占权重为0.2,即一般性威胁和利诱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真实性影响程度相当,欺骗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影响程度最低,为前者的1/2。对于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CR=0<0.1,即所构造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
采取同样的方法可以得出,在强制性准则下,一般性威胁所占权重为0.47,利诱所占权重为0.44,欺骗所占权重为0.09;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准则下,一般性威胁所占权重为0.41,利诱所占权重为0.39,欺骗所占权重为0.2。
将上诉结论汇总在一个表格中,得到下表:
表4 威胁、利诱、欺骗手段强制性及其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影响程度
分析上表可以得出,除一般性威胁与利诱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的真实性影响程度相当外,上诉三种讯问手段的强制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的影响程度是递减的,即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害程度是递减的,因此,立法中对上诉三种讯问手段的容忍限度应递增,在立法中,应“慎用”威胁、“适度”利诱、“容许”欺骗。[8]
需要说明的是,立法在设置威胁、利诱、欺骗限度时应首先考虑我国刑事司法所处的客观阶段,包括打击犯罪需求、保障人权需要等等。而这些因素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法制的完善而动态变化的。如近年来在英国兴起的“PEACE”讯问/询问方法已经将备受争议的心理强制完全摒弃。倘若有一天某种讯问手段已经为社会所不能接受,那么就需要在上述判断矩阵中剔除该讯问手段,重新计算各手段强制性及其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影响程度的权重。笔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的天平必然会愈发向保障人权倾斜,因此,需要不定期对上述判断矩阵进行重新审视。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其非法口供的排除不能做一刀切式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刑法一共规定了451 种犯罪,每种犯罪都各有其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若对所有类型犯罪审讯规定相同的威胁、利诱、欺骗限度,立法者在权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时难免会顾此失彼。为规避这一矛盾,可以借鉴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规定较高审讯策略使用限度,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规定较低的审讯策略使用限度。由于不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对应着不同种类的刑罚,笔者认为,可以依据刑罚的种类及其期限或者数额对犯罪进行归类,进而对各类犯罪非法口供排除时的威胁、利诱、欺骗限度作出具体规定。
将侦查讯问中的威胁、利诱、欺骗手段限度明确规定在法条中可以有效防止侦讯人员行为越界。然而,由于整个侦查讯问过程是由多种讯问手段综合而成,即使单一的讯问手段,也可能同时具有不同的属性①如某官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正在接受审讯,其母身体不好,常年卧病在床。此时,审讯人员欺骗该官员说你母亲现已病危住院,如果你从实交代,我们便答应带你去医院看望你的母亲。对该官员而言,此种欺骗中也夹杂着利诱的因素。,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侦讯中不存在越界行为,整个侦查讯问过程就是完全合法的。使用侦讯策略所获口供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最终还要由法官对整个侦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害程度进行心证后才能得出结论。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下威胁、利诱、欺骗限度作出明确规定,加上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受其本身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人生观、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官在判断口供是否合法时主观性过强、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为法官在判断口供合法性时提供参考和进行必要规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层次分析法为待选方案赋分的规则对侦查讯问策略进行打分,为法官判断侦讯行为合法性时的自由心证提供参考。
根据层次分析法的思路,可以将讯问方案是否超过合法性限度视为目标层,将某种单一讯问手段视为准则层,将具体讯问方案视为方案层。对于准则层,也即威胁、利诱、欺骗权重确定,上文已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对于方案层,为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假设某一审讯中同时涉及了一般性威胁、利诱和欺骗手段,就此次审讯以一般性威胁、利诱和欺骗为影响因素构造判断矩阵并经合议庭赋值后得到下表:
表5 某次审讯中一般性威胁、利诱、欺骗权重判断矩阵
经权向量运算可得,此次审讯中,一般性威胁权重为0.11,利诱权重为0.22,欺骗权重为0.66。
引用上文中表4 的结论,就强制性而言,对该讯问策略的最终打分为0.11×0.47+0.22×0.44+0.66×0.09=0.2084;就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影响程度而言,对该讯问策略的最终打分为0.11×0.41+0.22×0.39+0.66×0.2=0.2641;就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影响程度而言,对该讯问策略的最终打分为0.11×0.4+0.22×0.4+0.66×0.2=0.2652。
从保障人权角度来看,讯问方案的合法性与其强制性呈负相关,与其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的影响程度也呈负相关,即审讯策略的强制性越低,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真实性、自愿性的影响程度越低,其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害程度就越低,合法性就越强。因此,讯问策略的合法性与其在强制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影响程度上的得分总和呈负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种具体审讯策略而言,随着这一数值的升高,所获口供的证明力会逐渐降低,当该数值高于某一临界值时,可以基本认定该审讯策略超出了合法性限度,所获口供不具有证据能力,此时,应将所获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上文所例举的审讯,三者的总分为0.2084+0.2641+0.2652=0.8097,该数值即可作为此次审讯所获口供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若具有其证明力如何的判断依据。
关于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侦查讯问策略合法性分值为非法口供排除提供参考的思维,还需做出如下三点说明:
一是上述方法得出的讯问策略合法性判断数值是根据侦讯中使用的威胁、利诱、欺骗手段计算得出的。除此之外,在侦讯实践中,会对犯罪嫌疑人供诉造成影响的因素还有很多:就犯罪嫌疑人自身方面而言,有文化程度、个性心理、是否有犯罪前科以及与侦讯人员打交道的经验等因素;就讯问客观环境方面而言,有讯问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就讯问人员而言,有讯问人员的外貌、语气、非语言行为等因素……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对犯罪嫌疑人供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判断口供证明力时,除参考侦讯策略合法性限度得分外,还要对这些因素进行充分考虑。
二是讯问策略合法性临界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普及、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侵害讯问手段由可以适度容忍变为不可容忍,因此,讯问策略合法性限度的临界值会随之走低。此外,我国刑事立法中体现出了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采取的侦查措施严厉程度应有所区分的趋势,如对犯罪嫌疑人侵害较大的技术侦查手段,只可应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且需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一般案件中则予以禁止。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讯问策略合法性判断,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同的案件,不可机械地套用同一讯问合法性临界值,应根据比例原则,对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犯罪规定较高的临界值,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规定较低的临界值。
三是对审讯策略准则下各讯问手段权重的打分需要了解审讯策略的整体过程和全部细节,这一工作最好有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予以辅助。目前,囿于司法资源的不足,我国刑诉法仅规定了检察院自侦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案件的审讯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进步和司法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将会向越来越多的案件普及,甚至有朝一日可以覆盖全体案件,届时,此种审讯策略合法性判断标准也将更加具有普适性。
法律对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下侦查讯问策略使用限度规定的不明确性造成了一线侦讯人员在实战中的困扰:到底怎样使用侦查讯问策略才算合理?采取一定侦讯策略所获犯罪嫌疑人供诉会不会被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自己的侦讯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这些压力和困惑都严重阻碍着侦查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有必要为侦查讯问策略适用的合法性限度确立一个标准,给侦讯人员一个明确的行为底线。
为确定这一限度,本文将层次分析法引入侦查讯问策略合法性限度研究,借助数学方法为侦查讯问策略合法性判断提供一个量的参考,以校正目前审讯策略合法性判断过于主观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在对侦查讯问策略合法性判断也不能过于依赖数据,否则会过于教条,甚至重蹈法定证据主义的覆辙,造成法治倒退。应将主观判断和客观依据充分结合,最终由法官得出侦讯策略是否合法、所获口供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如何的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