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轶侠 王正早
(1.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北京 100142;2.北京工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124)
提要: 生态产品价值和“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要求,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经之路。二者的协调共进,需要在碳约束下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机理创新、探索其路径优化方式,从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内涵、破解地区碳减排与经济发展困境。在理论分析生态产品及其价值的传统内涵和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及存在问题,系统辨析了“双碳”目标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之间的双向促进关系,强调生态产品中碳汇产品价值实现和参与碳市场交易的重要碳减排作用,并总结归纳了国际典型案例经验。最后提出开展基于碳汇的生态产品供给再划分、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基础体系、加强政府导向作用、完善生态权交易市场和创新金融模式等建议和思考,为“双碳”目标下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新机制和路径优化提供参考。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保证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方略,一直以来都得到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截至目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一是顶层设计和建章立制取得重要进展。如2019年《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总体部署已基本形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推动了生态补偿相关机制建设的完善。二是地方试点示范项目稳步推进。2017年以来,围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部开展了两批共计87个实践创新基地,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两批共计21个典型案例,涉及浙江、江西、湖北、云南、内蒙古等多个省(自治区)。三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学术研究取得明显进展。学术界对生态产品的概念、分类、特征、价值实现路径基本达成共识,并开展了案例研究和实践运用。
生态产品及服务供给分类、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估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在本领域不断推进,同时也不断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实际需求相结合,在生态扶贫与补偿、区域自然资源保护和变现、农业生态化等综合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范畴和边界与时俱进、不断拓展,内涵和机制不断深化,在新的时代背景和要求下不断焕发新的活力。2020年9月,中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这一新问题的提出,对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深刻认识“双碳”目标的重大意义,对于生态产品价值内涵的延伸、实现机制和路径的创新有重要指导作用,生态产品的“碳价值”如何供给和实现;另一方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也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和碳交易将扮演重要角色,生态产品将在减碳领域实现新的价值突破。可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与“双碳”目标有机结合,未来一段时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评价体系和机制建设等,要瞄准“双碳”目标和工作部署实现创新并有序推进,使二者相辅相成、双赢共进。
本文在梳理生态产品价值内涵、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探索“双碳”目标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创新方向和路径,旨在强调“双碳”目标提出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大指导和创新推动作用,揭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对于碳交易和碳汇能力提升等减排措施的重要贡献。研究在生态产品内涵及碳汇产品再划分、阐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双碳”目标的双向促进关系等方面具有一定新意和边际贡献。基于理论研究、问题梳理和国际经验总结,提出了加强以低碳、降碳为目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化途径和制度体系建设等政策建议,为切实做好“双碳”工作,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路径优化,实现绿色、低碳、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1.生态产品的内涵
生态系统不仅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还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重要的非物质服务。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推动,这种供给在过去大半个世纪以来存在明显退化的趋势[1],因此,世界各国不懈推进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其中,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MA)和环境经济综合核算框架(system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ccounting,SEEA)极大推动了生态资产、生态产品研究的标准化、体系化发展。MA首次对全球生态系统进行价值评估,从2001年起历时四年,集中了全球95个国家的1360名学者对地球各类生态系统进行综合和多尺度评价。MA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四类:一是直接为人类社会提供各种物质产品,如食物、水、矿藏、能源等;二是非物质服务,如丰富人类精神文化生活,为人类提供休闲、娱乐、文教场所等;三是调节各种生态过程,如调控气候等;四是为上述三类服务的供给提供支持,如养分循环、初级生产、土壤形成等。SEEA则明确了生态系统资产应同时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成分,二者相互作用特征下形成生态系统服务供给。
生态产品是我国“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提出的创新概念。从狭义上讲,生态产品指具有生态系统功能的自然资源要素,既包括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包括其运行和演化的产物,能够为人类提供供给、调节、文化、支持等服务[3];从广义上讲,生态产品是生态系统产生的可以被人类合理有序、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产品,既包括自然资源要素,也包括自然资源产业化加工生产出的产品,如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调节和文化服务产品等,囊括满足人类直接物质消费和非物质消费的各类产出[4]。
根据公益性程度和供给消费方式,目前可将生态产品分为三种类型[5-6]:一是公共性生态产品,主要指产权难以明晰,生产、消费和受益关系难以明确的产品,如清新空气、宜人气候等。二是经营性生态产品,主要指产权明确、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的产品,如农林产品、旅游产品等。三是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主要指具有公共特征,但通过政府管控能够创造需求、开展交易的产品,如我国的碳排放权和排污权等。
2.生态产品价值形成
生态产品作为一种自然生态系统的有限供给,其价值体现着公共物品非竞争、非排他等自然属性。同时,生态产品也具有普通商品的社会属性,表现为生产过程中凝结着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生态产品价值揭示了一定区域内自然资源要素组分及其有机结合所形成服务功能的重要性,是生态系统为普惠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价值总和[4]。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环境、资源经济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其理论基础来自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价值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商品价值来自效用和稀缺性,自然资源价值呈现边际效用递减趋势,生态产品的稀缺性是其价值产生的前提。同时,由于公共物品外部性,很多生态服务的价值未能在市场中得到体现,或未被完全纳入经济活动的决策体系之中,存在对生态服务价值的低估,从而导致资源的无效率使用甚至过度开发和利用[2]。
综上,与一般意义上纯粹的经营性产品相比,生态产品价值呈现出如下特性:一是外部性。生态产品价值既包括直接获取的食物、林木、矿产等自然资源市场价值,还包括生态产品提供正外部性服务的价值。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其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市场,由价格反映其价值[7-8]。二是相对稀缺性。相对于可人为生产的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生态产品在不同地区是相对稀缺的。当生态修复和治理水平提升,经济发达、工业化程度高的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得以恢复,原有生态环境优良地区的资源优势可能会逐渐弱化,生态产品的稀缺性价值随之降低。三是空间差异性。因自然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供给和需求水平差异,导致同种生态产品在不同区域间的生产成本和经济价值差别较大。
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估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础,将为生态效益纳入社会经济考评体系建设提供参考。通常根据生态产品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将其价值区分为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前者指可供直接交易的市场价值,后者指外部性带来的需要补偿的非直接市场价值。
生态产品交易离传统的市场体系较远,故生态服务价值核算和评估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与所评估的生态产品或服务种类有关。国内外研究当中,“直接市场评估法”一般适用于直接存在于市场上的生态服务或产品,如生产函数评估法。“显示偏好评估法”适用于并不直接存在于市场上、但与市场上的商品存在某些关联的生态服务或产品,如防护支出评估法、特征定价法、旅行成本法等。“陈述偏好评估法”适用于现有市场难以反映其价值的生态服务或产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人们对于某种生态服务或产品的支付意愿,如条件价值评估法、选择实验法。在时间、资源或其他条件的限制下若难以开展一手研究,还可以通过价值转移评估方法,引用已有的价值评估结果作为研究所关注的生态服务价值。
我国早在2004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启动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2005年在十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污染损失评估调查。2013年,欧阳志云等首次提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ross ecosystem product, GEP)概念,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理论和测度基础[9]。2018年,王金南等提出中国经济-生态生产总值(gross economic-ecological product, GEEP)核算模式,强调在绿色GDP核算的基础上做加减法,需进一步扣除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增加生态效益,从而指导地方发展注重经济与生态价值的协调[10]。可见,我国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虽然起步较晚,但从点状研究到全国尺度的面状研究、从简单数字统计到空间制图、从零散的单项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系统评估体系和科学核算方法进步和发展快速,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认可。
2018年以来,我国各地陆续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资源价值化理念及行为的多维互动。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以下三种路径。
1.政府路径
政府是公共性生态产品的供给主体[7],政府路径主要针对受益范围广、难以界定权责利的公共性生态产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方式实现其价值。
一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是中国化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被视作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最重要路径,包括生态补偿基金、生态税反哺补偿、生态转移支付和生态福利彩票等方式[11]。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300余项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森林、草原、流域、湿地、区域、海洋、矿区七大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机制、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除此之外,我国已构建起了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为重点的生态税收体系,涵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5大环节8个税种,生态转移支付也成为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
二是生态修复及价值提升。在自然生态系统已遭破坏、生态功能缺失较为严重的地区,通过政府主导的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恢复和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增加生态产品的供给,并利用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调整土地用途等政策措施发展接续产业,实现并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如依据生态资源的特有性、稀缺性和重要性,成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资源的所有者、经营参与者可以通过分享保护经费、管护经费、补偿经费、共管收益等实现其资源价值和货币收益。
2.市场路径
市场路径主要针对经营性生态产品,通过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和直接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供应、产业用地准入等政策工具,发挥局地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以可持续的方式将传统产品经营开发为特色生态产品,将绿色、天然、有机、低碳等自然价值附着于农林牧渔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的经济价值中,从而将生态产品转化为可以直接市场交易的商品。例如生态标签、绿色标识产品等,为了减少对生态资源的消耗,通过全过程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得到的有机食品、绿色农产品、生态工业品等,越来越多的受到消费者和市场的青睐。
3.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路径
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路径主要针对准公共性生态产品,首先由政府部门通过法律、行政管控、政策支持等手段人为创造虚拟供求,其次由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包含三种主要方式:一是市场化开发利用,政府主导,市场开发、配置和交易,实现可直接交易类生态产品价值。二是资本化路径,是将生态资源转化为一种生态资产,再将其变现为生态资本的过程。三是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该模式针对生态产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难以界定受益主体等特征,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等方式,创造交易需求,引导和激励利益相关方进行自然资源产权交易。
1.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保障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一定遵循,但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多分散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规中,系统性、整体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是空白。由于《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仍在酝酿之中,有关部门在生态补偿领域的职责划分、补偿政策评估和程序化调整机制仍然不明确。生态权产权界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中政府与市场的责权划分等,尚未有具体的法律遵循。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项法律为主体,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补偿、生态权交易、生态产品项目建设等具体领域法律尚未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法律法规保障尚待加强。
2.缺乏公认价值评估框架
如前所述,虽然对生态产品评价的探索研究不少,但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够,尚未形成公认、规范的评估框架,制约了市场交易机制如碳汇交易、相关金融产品开发等工作的推进。一是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方法还未达成共识。生态产品的内涵决定了其价值难以准确量化,哪些是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及是否合理,谁来核算、谁来定价、谁来付费都需斟酌,生态产品价值体现的载体有多少、核算价值能否被接受等尚无明确答案,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相关配套细则等尚待完善。二是生态补偿预算口径不一。统一的生态产品价值补偿体系尚未形成,补偿价值核算的精准性、补偿机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三是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存在技术困境,主要体现在生态产品或服务生产技术,生态价值认证技术,价值度量技术,价值外部性、额外性或溢出效应的技术问题需要处理,要推动先进技术的引进与融合,促进技术创新,为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四是GEP核算有待在更深层次上推广应用。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陆地生态系统GEP核算指南。2020年以来,已有浙江、广东、贵州等地出台省级GEP核算标准,为评估省域“绿色家底”提供了可借鉴参考的技术方案,深圳、丽水等多个地区已将GEP核算与地区政策评估相结合。但GEP核算体系应用范围仍较有限。一些地区将核算结果“束之高阁”,使生态价值评估与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相互割裂。
3.市场交易机制仍不完善
一是生态权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目前只有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资源权益进入交易市场,涉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权交易市场仍需完善,主要体现在市场认可度、市场价格定制、虚拟市场建立上。2021年7月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开市,但全国碳交易市场覆盖范围还很小。近年来我国在解决碳汇变现难、交易难的问题方面取得了部分进展,如2020年,浙江丽水市编制了《浙江省丽水市森林经营碳汇普惠方法学(试行)》《浙江省丽水市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2022年,我国第一个农业碳汇交易平台在厦门开市。但总体来说,碳汇交易推进进度仍较慢、范围仍较小。
二是生态权市场化交易中企业参与程度有限。如2020年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在丽水某县投资光伏项目时,首次出现了“企业购买生态产品”条款,向当地生态公司购买了279.28万元的调节服务产品。内蒙古森工集团通过林业碳汇资源的市场化交易,补充了森林经营、抚育和造林等生态保护建设项目投入。总体上企业参与碳汇市场化交易的案例较少,且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金融属性不强,相关的金融产品仍有所缺失,作为开展经济受托业务或直接进行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在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中参与度不强。
三是优质生态产品有效供给能力、相关方参与积极性仍不足。受资源禀赋、历史原因和发展阶段等限制,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总体较为脆弱、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较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足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生态方面的历史欠账较多。目前生态补偿的资金规模主要依赖于财政支出的能力,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简单的等同为“等、靠、要”,风险分担缓释机制还不够健全。政府作为生态保护“主要责任人”的观念,弱化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直接消费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公民个体应具有的责任与义务,相关的经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对于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认识不足。多数生态项目属于中长期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畅通、资金分配或配置是否合理、资金可持续性如何都需要破题。
四是产权确权机制不够完善。自然资源的产权决定了生态产品的产权归属。我国当前还未建立产权归属清晰、开发保护权责明确、监督管理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比较突出。生态资源产权界定还存有产权边界不清、产权权能缺位、产权安全性稳定性保障不足等问题。特定的生态空间、碳汇等生态产品产权无法清晰界定,受益主体也就难以标识。
4.尚待瞄准“双碳”目标和计划
2021年10月,河北省印发《关于建立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探索“双碳”目标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新要求。但由于“双碳”目标提出时间尚短,相关行动计划、政策体系均在制订之中,对标“双碳”实现路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和政策制订还未全面启动,如何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现有理论基础和实践试点中体现碳约束还有待明确。例如,基于GEP的核算、评价、考核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探索如何在生态效益中创新体现碳减排效益;区域间综合性生态补偿是否要增加与双碳相关的评价因素,从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碳中和与经济的相互促进;产权改革、生态账户的建立能否与碳减排、碳汇相关联,从而参与绿色金融和市场交易等问题,尚有待研究。
“双碳”目标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重点发展方向,亟需在现有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上,厘清减碳约束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在联系,同时深刻分析国际典型案例,为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创新机制提供借鉴。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开展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要增加碳汇、发展碳捕集和封存利用技术,从而达到排放和吸收的平衡。具体来说可归纳为四字方针,即“减、保、增、封”[12]:“减”就是减少碳排放,“保”是保护生态环境,“增”是增加碳汇,“封”是进行碳封存。202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在2030年要保护全球30%的陆地和海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世界领导人峰会近日发出宣言:停止森林砍伐是阻止气候变化的第一步。G20大会也通过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罗马峰会宣言》,提出希望能在2030年之前,通过全球的努力种1万亿棵树,达到遏制土地退化和增加碳汇的目的,从而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可见,生态系统保护和提升碳汇能力将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市场机制开发的关键基础。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双碳”目标实现都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方面,二者相互联系,存在着紧密的影响-反馈机制,具体如图1所示。一般来说,生态产品可划分为公共性、经营性和准公共性三种,生态产品通过三大路径实现其价值,即以生态补偿、生态系统修复为主的政府路径,以生态产业化经营、市场化开发为主的市场路径,以生态权交易为主的市场与政府结合路径。在价值实现过程中,一方面完成了保护绿水青山、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主体目标,另一方面也发挥了减少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碳汇和碳封存的功能,从而协同促进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而“双碳”目标的要求一方面是对于生态产品种类的划分以及实现路径起到指导作用,对标“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 “减、保、增、封”等工作的需求,可将上述三种生态产品划分碳汇产品、碳汇支撑产品、降碳产品和碳汇交易产品,以便于根据降碳要求,从新的维度细化生态修复举措和生态产品供需市场的调节。另一方面,“双碳”目标的实现通过经济、能源系统深刻改革,对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形成反馈机制;通过促成全国碳市场建立、碳汇交易,对生态产品的定价以及供需形成反馈机制,从而也将助力于生态产品价值的最终实现。
图1 “双碳”目标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影响-反馈机制
1.哥斯达黎加国家森林基金
1995 年《哥斯达黎加森林法》确定了森林包括碳汇、生物多样性、水文和景观等四类服务功能,并借助市场机制设计森林生态产品制度,建立了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在哥斯达黎加国家森林基金下设立了生态补偿资金,向土地拥有者开展森林保护、森林再造等工作提供差异化的补偿,弥补他们种植、放牧等传统生产活动的机会成本。其中,从事森林保护者能够获得40美元/(公顷·年)的补偿,从事造林者能够获得 538美元/(公顷·年)的补偿。同时当地还推动生态产业化,推行“生态旅游+环境教育”,通过开展丛林探险、热带音乐节等活动,吸引北美乃至全球游客。
在实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同时,哥斯达黎加也兼顾减碳目标。一是大力开展碳汇市场交易。哥斯达黎加政府非常重视林业碳汇的开发利用及市场创收潜力,在国际市场上的碳汇资源占有量节节攀升。早在1997年,哥斯达黎加就以200万美元的价格向挪威售卖了2亿吨碳当量。在整个碳汇交易市场中,哥斯达黎加政府主要充当中介角色,与碳汇林经营者签订出售合同,将碳汇、水土保持、流域保护等森林服务出售给国内以及国际上有实力的购买者,从而使得政府有能力对森林服务提供者进行等价付费。二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哥斯达黎加向外国投资厂商发行碳债券及贸易抵消证明,有效保证期为20年,国外投资者可凭此抵免其在本国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美国LEAF联盟
在各国陆续提出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防止毁林进而降低对应的碳排放量成为森林生态价值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在美国举办的领导人气候峰会成立了推进森林融资减排联盟(Lowering Emissions by Accelerating Forest Finance Coalition, LEAF),主要创新做法如下。
首先,提供森林生态价值实现的框架设计、核算方法。LEAF要求申请国或企业必须已经制定零碳路线图,并会对各国家/地区提交的行动计划进行有关减排量的严格评估和签发,从而确保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其次,创新的规模化融资和运作模式。一是要求资金申请方(热带雨林国家或者地区)提交完整且详细的战略规划,明确对于毁林或森林退化产生排放的监测方法和数据来源、特定时间段内的目标减排量(第一期为2022—2026年)、制定并出台的有关政策以及获得LEAF资金后具体的投资规划。这一成果导向型的筹资模式将为后续开展项目评估监测提供依据。二是签订远期合同并设定收购底价和最低收购减排量,这一做法可以为热带雨林当地社区和居民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保障和现金流预期,有利于制定森林保护等工作规划,也可以为政府、企业等投资方提前锁定减排量投资成本。其中,10美元/减排量的设定为相关生态保护行动提供了明确的价格信号,为金融机构开展有关地区的毁林风险评估提供参考依据。LEAF首期要求每份远期合同的最低成交量为1亿吨核证碳减排量,与目前各碳交易体系进行的碳汇交易相比,该条款凸显了规模化投资带来的生态价值,从而进一步撬动更多的资本进入相关领域。三是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监管方并进行定期报告,LEAF选定的金融机构将作为上述投资减排量的基金开设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对于拥有丰富项目投资和资金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来说,可以按照热带雨林国家/地区提供的投资减排计划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定期向投资方报告计划执行进展,从而提升项目监管水平,助力保障资金有效使用。
3.主要启示
由上述国际案例经验可见,碳减排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生态产品在市场化、资产化的同时可以兼具减碳效果。要实现二者的双赢,重点在于:一是在进行各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顶层设计时,必须将碳排放因素考虑进来,以确保在获得减排量的同时实现其他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需要进行完善的方法学基础和评价框架设计,探索建立以减碳为目标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机制、制定价值核算方法体系等。三是发动政府、金融机构和当地居民等多方力量参与其中,三者缺一不可。注重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经济补偿中的导向地位,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加大对绿色金融创新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金融模式;同时,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当中。
在“双碳”目标下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是一项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要求,推动制度建设、试点实践和公众参与的创新。
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叫碳汇。借鉴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基于碳汇将生态产品进行再划分。一是碳汇产品,对应森林、海洋和土壤碳汇能力,可划分为绿色碳汇产品,即利用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固碳的生态产品,蓝色碳汇产品:即通过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吸收并固存碳的生态产品;棕色碳汇产品,即各类自然及人工生态系统中通过土壤固碳的产品,如农田土壤固碳。二是降碳产品。生态系统直接物质供给,即经营性的生态产品,可被视为降碳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可以通过生产、提供、使用和处理过程的绿色、循环、低碳转型从而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甚至达到碳排放与碳汇的中和。又如农林业剩余物、城乡固体废物、畜禽粪便等等生物质能,用作发电、供热/制冷、交通和工业原料,由于其中的碳来自大气,燃烧后再回归大气,从而成为零碳燃料。三是碳汇支撑产品。在公共性生态产品当中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的服务和产品可视为碳汇支撑产品,如清新空气、干净水源、生态减灾与调节功能等。由于碳汇能力与生态系统的健康程度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健康的森林、海洋、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可以充分发挥其自然条件的生态碳汇优势;碳汇能力也将产生巨大的生态经济价值和环境效益,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四是碳汇交易产品,对应准公共生态产品。碳交易市场是一种能够协同促进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的政策工具,与“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原则相契合。“总量控制和交易”的设计理念以及衍生的各类碳金融产品可以促进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的良性发展。
表1 基于碳汇的生态产品再划分
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方法论和基础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一是推进生态产品量化、评估方法和框架建立,切实摸清各类生态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根据中国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特点,搭建不同地区生态价值核算体系。综合考虑该地区周边生态环境、古建筑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系统评估,以减排量的识别和核证为切入点,综合考虑地方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实际需要,推进地区生态价值的实现和增值。二是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产权机制。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基础,需进一步明确生态产品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三是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利用国家林草部门自然资源、生态资源调查监测平台及评价成果,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碳汇能力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加强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性技术研究。四是完善核证减排量机制。中国碳市场已设置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制度,将林业碳汇、清洁能源等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进行出售,实现其生态价值。修改完善核证程序,出台核证减排量管理办法,从而为碳汇等生态产品交易提供依据。
发挥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经济补偿中的导向作用。一是推进建立全国性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门制度,如核算、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建立“筹、分、用、管、核”一体化的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性金融支持。二是成立以生态价值投资为导向的多元化筹资联盟,形成正向的社会投资导向,并带动供应链上各经济实体对于生态价值的认知和参与,引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事业,鼓励企业以合理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三是推动形成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共识,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推动正向激励和负向惩罚双向发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绩效评估和社会监督体系,鼓励企业、个人购买绿色低碳生态产品,参与碳普惠、碳交易。四是推动GEP核算成果应用,整合到相关政策奖补、资源要素配置中,进一步提高决策效能。积极探索与GEP核算相挂钩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对政府购买生态服务绩效评价与生态价值核算相结合的深入探索。五是研究制定生态产品标签制度,构建生态产品认证体系等。在政府主导下构建基于区块链等新技术的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服务平台,建立和规范生态产品认证评价标准,推动生态产品认证跨区域互认,注重跨时空资金平衡和溢价回收模式,提升多主体协同治理效能。
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资源配置和交易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快将林业碳汇纳入全国碳市场。发展林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将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优先纳入碳交易市场。应加快补充和完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优化项目开发和交易相关制度。同时,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做好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为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项目筹备工作。
二是加快碳市场交易机制建设。首先,应充分利用中国碳市场基础,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其次,促进市场交易主体的发育成熟。在供给方面,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等投资生态项目,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在需求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生态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再次,激发金融机构专业优势。进一步凸显碳市场的金融属性,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交易服务参与和融合,能够更好地活跃碳交易市场,助力各类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扩大覆盖面,增加其流动性和市场深度。最后,加强碳市场监管,健全风险缓释机制。可加强对碳市场的运行和金融监管,建立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管理机制,规范碳现货市场交易。
三是推进碳金融发展,拓宽生态产品融资渠道。碳金融的发展可以拓宽机构投资者投资渠道,扩大市场交易规模,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资金支持。首先,探索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规模化发展路径,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如碳基金、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汇质押贷款、基于GEP核算的生态贷等新的碳金融产品。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碳债券,开展绿色并购、资产证券化和绿色保险等业务,为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其次,开展绿色金融支持模式创新。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市场调控的作用,强化与政府的合作。例如双方可以通过共建“生态产品确权+绿色信贷+风险补偿”“公共产品+绿色基金”、绿色PPP融资等模式,共同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降低碳金融产品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公益性强等特点带来的风险。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实践探索,例如LEAF联盟、全球碳信用额度交易所建立,都凸显了当今挖掘生态产品价值,并通过市场化交易以及金融创新手段来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其他国家采用的减排量核证框架设计、核心核算方法、融资模式、管理机制等,都对我国优化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碳汇权益交易模式、创新低碳金融模式,进而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国际规则,承担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责任。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对标《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顶层设计要求,推动“双碳”目标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机制和实践创新。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我国面向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秉承可持续发展观的概念,是探索穿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实践。在“双碳”目标的新背景和时代需求下,要进一步创新生态产品实现路径,摸清生态产品碳汇价值家底,实现绿色、低碳生态产品的持续供应和交易,从而让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市场机制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焕发新的活力。本文在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及其实现原理和特征梳理的基础上,归纳了“双碳”目标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借鉴典型国际案例,得出建立生态产品评估框架、奖罚机制,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动员市场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等措施的重要作用。对标“双碳”约束,结合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索与试点现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和节能降碳双向促进的作用关系,并对二者双赢的可能路径提出了政策建议:创新提出开展基于碳汇的生态产品再划分,对于碳汇产品、降碳产品、碳汇支撑产品、碳汇交易产品赋予不同的价值实现和推广机制;加强立法、生态价值评估等基础制度体系建设;拓展政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培育生态权市场交易,创新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进一步丰富高质量、绿色低碳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和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