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治理

2022-08-19 08:10叶必丰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实名制行政处罚违法

文/叶必丰

显示IP归属地是我国近期网络环境治理的一记大招,6月27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亦对IP地址的归属地公开规则进行了细化,再次掀起一波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讨论浪潮。

互联网加速了全球化进程,人人都成了“世界公民”。网络上的匿名发言,极大地扩展了个人的表达自由。可以说,网络实现了哥白尼、布鲁诺们的梦想,可以无惧火焚地挑战权威、发表研究。但是,在网络匿名的裹藏下,人性的放纵甚至暴力在阴暗之中也似乎获得了通行证。例如一名年轻女性取快递这种再简单不过的日常,却被网络传播构陷为美女出轨的暧昧桥段,触发了互不关联的男女老幼的集体讨论。虽然法律在事后澄清了真相,归还了公道,但遗憾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类似事件被人们记住的只是最初的印象,而不是后来被揭开层层面纱的真相。被害人努力重建生活却已伤痕累累,回不去往日的恬静,有的甚至失去了生的勇气。也许活着,其实已“社死”。

在没有网络的时候,历史是如何看待匿名的呢?270多年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记载着,鞑靼人必须在箭上记上他们的名字,使人们知道箭是从谁的手上射出的。他认为,匿名写信的人肯定是有什么原因在惧怕法律对自己的惩戒。半个世纪前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飞舞各地街头,匿名捏造了一批又一批冤假错案,其“兴废”留给了人们惨痛的教训。

在全球化时代,实名制的阳光能照亮网络的背面吗?韩国于2007年在全球率先强制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但评估发现,实名制后IP数减少了71.5%,而诽谤和辱骂发帖数量分别仅降低1.7%和2.1%。在IP纷纷流向Twitter、Facebook等国外网站与媒体的同时,实名制下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表达自由受到了限制,被质疑“文化锁国”。于是,网络实名制在韩国上演了5年后就谢幕了。

并没有大获成功的实名制令人们意识到,也许治理网络环境、减少网络暴力,首先依靠的应当是文明与道德,而不仅仅是制度。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初衷并不是管理部门调查、证明和处理的需要。在匿名制下,管理部门同样可以很容易获取发言人的真实信息,基于网络全程有痕,甚至比线下更容易找到藏匿者。实名制的设想是为了预防网络“假、黑、暴”,提醒发言人谨慎、克己、修身和尊重,提醒众多看帖人勿轻信、不躁动。这就要靠道德的约束。道德是仁、善、美,是需要攀登的高山,应立基于家规民约。“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道德建设的重点并没有放在从小成长、触手可及的家庭和社区,有待纠偏。

当文明与道德偏离的时候,治理网络环境的最后手段依然是法律和制裁。网络空间并非虚拟世界,网上发言既不是梦中呓语也不是证明我思故我在,它是媒介和载体,可以利我利他,但不能害人害己。这就需要法律。法律是行为规范,是道德底线,再往下只有制裁的深渊。我们应当相信,它能预防网络违法——如果没有法律和制裁,那么网络违法比现在要多千倍万倍。但我们不应指望它能杜绝网络上的诽谤、侮辱,正如法律禁止而依然存在杀人、抢劫一样。

然而网络瞬时传播的特殊性意味着一旦有人发出声讨书,就是控告和判决。与在线下媒介质疑他人违法不同,线下需要立案、调查、审理(听证)、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诉讼中的被告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但网络中的声讨人自己就是“检察官”和“法官”,对方甚至没有机会申辩,否则只会越描越黑。因此,法律对网络违法发言不能像对匿名信那样置之不理,同时还要加强惩罚力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不仅是行政处罚的一个执法原则,而且是一个立法原则。在立法中对网络违法发言的行政处罚应更为严厉,实现过罚相当,否则,即使在阳光灿烂的清朗日子里,抬头也看不到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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