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若尘
经济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决定》颁行21年以来的首次修订,本次修订对2000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决定》作出多处修改,由原来的11条扩展为29条,在为政府更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支撑的同时,也为各地人大参照制定相关地方人大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办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7月21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8月1日起施行。《决定》参照全国人大《决定》体例结构,去除了涉及国家事权的对金融政策和国际条约监督的内容,增加了体现本市特色的规定,对本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共28条。修改后的《决定》明确了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成果,细化和完善了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监督的有关决定,并将本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转化为法规,为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动上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这是当前和今后开展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指引,也是本次《决定》修订的重点内容。
《决定》牢牢把握增强监督实效这个核心,明确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确保党的经济工作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决定》明确了监督重点,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加强科技创新、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可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市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可以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工程项目和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市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市人大财经委可以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相关部门联络员机制。
一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依照宪法、监督法等认真履行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但有关经济工作监督的一些现行规定比较原则,如对计划执行监督、规划调整、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等规定,亟需进一步细化、强化和充实。
《决定》参照全国人大《决定》的规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本市计划和规划审查的重点、计划初步审查的时间、规划调整的条件,对市政府提供审查所需材料等义务也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实践中各项监督工作的操作落实。
不同于全国人大每年4次的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决定》认真总结历年来本市人大开展经济监督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推进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建立了经济运行分析“2+X”制度,在每年固定2次,即半年和全年对全市总体经济运行执行监督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的实际需要,增加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其中,为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规定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一般在每年年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前和十二月分别召开”;对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的时间则不作硬性规定。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在改进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方面有一些探索和创新,为相关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如开展经济运行分析时充分借助第三方智库力量、开展市区两级联动等,相关做法也得到了有效实践,有必要适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
为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决定》注重发挥市人大代表和第三方研究机构的作用,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智库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机构开展分析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金等支持。《决定》还对加强和改进代表参与经济运行分析作出规定,明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为市人大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便利;同时,还规定了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并通过市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各区人大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决定》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同时,推动市区联动共同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高经济工作监督质量。
本次修订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真总结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将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对于充分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优势、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能、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实现对经济工作的常态化、全过程监督,助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