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澳大利亚大麦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贸易效应

2022-08-16 02:08曹芳芳李先德
中国流通经济 2022年8期
关键词:来源国大麦关税

曹芳芳,罗 屹,李先德

(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市 10008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调查中心,北京市 100045)

一、引言

2015/2016年度至2020/2021年度,中国对大麦的进口需求量较大且高度依赖国际市场,大麦年均进口量超过755 万吨,2020/2021年度进口量更是攀升至1 204.9 万吨的历史高位,进口依存度高达83.82%①[1]。而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数据,在中国的各大麦进口来源国中,澳大利亚一直是占比最高的进口来源国,从2011年起自澳大利亚进口的大麦占比通常在60%以上。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并生效后,由于澳大利亚大麦在中国市场享受零关税政策,再加之澳大利亚对大麦实行低价倾销策略,中国大麦产业发展受到冲击和打压,中国大麦生产规模严重萎缩。相比于2014年,2018年中国大麦生产面积和产量分别下降了12.36%和5.36%,平均每亩亏损额增加了58.08%②。为保护中国大麦产业良性运行,中国国际商会代表中国大麦产业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和10月29日正式向中国商务部提交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中国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 和12月21日发布2018年第89 号和第99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③。2020年5月1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 号公告《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和第15号公告《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和补贴,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国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裁定从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73.6%的反倾销税和6.9%的反补贴税,总计税率80.5%,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简称“中对澳”)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简称“‘双反’”)措施对中国大麦进口格局和中国大麦产业具有何种影响,对各大麦进口来源国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有多大,对此,目前尚无相关研究。

因此,本研究将构建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贸易效应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利用2015—2021年中国海关大麦进口月度数据和LA-AIDS模型实证分析中对澳“双反”措施对第三方市场的贸易效应,进而从产业角度评估“双反”措施对中国大麦进口格局和中国大麦产业的影响,相关结论可为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市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促进我国大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与政策启示。

二、文献综述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允许的非关税壁垒中,反倾销反补贴这类贸易救济措施因可操作性强、实施条件相对宽松、可用以保护本国产业免遭国外倾销产品损害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其实施形式往往是加征反倾销反补贴关税[2-3]。学界研究表明,贸易救济措施可能会产生四种贸易效应:一是最直接的贸易限制效应,如贸易救济关税往往能减少被征税国家产品的出口,也称贸易损害效应。早期研究发现征收反倾销税可给贸易双方造成约1/4 至1/3 的贸易损害[4],近期研究发现美国反倾销措施对贸易产生了50%以上的损害[5]。二是贸易转移效应,如贸易救济关税的增加会导致国内市场供需失衡,促使发起国增加自第三方市场的进口,或促使被诉国转而向第三方市场出口。有研究发现,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影响,美国相关农产品进口转移到第三方市场,且税率越高,这种转移效应越明显[4]。三是贸易调查效应,即双方涉案产品贸易即使在“双反”立案调查到裁定生效的这个阶段也会受到影响。普鲁萨(Prusa T J)[6]的研究表明,反倾销行为即使尚在接受调查乃至已被驳回也能对被诉国贸易产生重要影响。贝塞德斯(Besedes T)等[5]发现,美国反倾销措施在调查启动和关税初步确定阶段所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关税开始征收之后所产生的影响,且税率越高,贸易调查效应越强,即使反倾销措施被取消后,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国家也不太可能重返市场。从中国的实践看,中国农产品在出口中所遭受的反倾销措施具有贸易调查效应、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中国在农产品领域的对外反倾销措施具有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但不具有贸易调查效应[7]。四是贸易创造效应,如反倾销措施会导致价格提高,吸引非传统厂商进入贸易市场并扩大出口。卡特(Carter C A)等[8]发现,美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会导致之前没有向美国出口的新兴市场开始向美国出口相关农产品。总而言之,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效应主要包括贸易限制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调查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

有研究指出,反倾销措施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会削弱其对发起国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并成为被诉国规避反倾销措施不利影响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高度重视其对第三方市场的贸易转移效应[8-9]。从发起国角度看,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在美国国内制成品贸易领域的保护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抵消了,但在农业领域的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明显,对美国农业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10]。从被诉国角度看,受美国针对中国农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涉案出口企业为规避高额反倾销税,减少经济损失,被迫将受限农产品向非指控国进行贸易转移,结果却挤占了美国海外市场,背离了美国进行反倾销贸易救济的初衷[2,11-13]。此外,对外反倾销不仅对中国相关农产品行业具有保护效应,而且对中国相关农产品出口具有促进效应[14]。

在大麦经济研究领域,除少数研究关注国产大麦产业链组织和利益主体及其供给和需求外[15-16],多数研究主要探讨中国大麦进口贸易,相关内容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大麦进口增长动因研究,如中国啤酒产业和畜牧业需求增长、产业扶持政策缺乏、国产大麦品质难以满足加工需求、国内外价差、进口关税水平低等[17-21]。二是进口大麦对中国大麦产业安全的影响,如大麦进口快速增加对国产大麦的挤压和冲击、国际大麦贸易波动和价格传导风险、啤酒出口成本抬高造成的不利影响等[19,22]。三是大麦进口贸易定价权、市场势力与大国效应。尽管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大麦进口国,但在大麦贸易定价权方面处于弱势地位[17,23],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作为中国主要的进口来源国,在中国大麦进口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卖方势力[23],中国大麦进口需求能显著影响中国自各国进口的价格,具有大国效应[24]。四是替代弹性与依赖性。有研究表明,1996—2017年,进口大麦对中国国产大麦具有一定的替代弹性,且澳大利亚大麦对中国国产大麦替代弹性较大,其他国家大麦替代弹性较小[25]。从对进口大麦的依赖性看,中国对法国的大麦依赖性最强,对澳大利亚的大麦依赖性次之[21]。从主要进口国之间的关系看,自加拿大进口大麦与自法国进口大麦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25]。

综上所述,尽管已有研究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影响进行了探讨,但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关注非农领域,关于农业领域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研究较少,关于某特定农产品领域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研究更少。在大麦经济研究领域,自2020年5月中国商务部对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采取“双反”措施以来,还没有研究对这项贸易救济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效应进行事实评估。中对澳“双反”措施对中国大麦进口格局和大麦产业发展的影响有多大,对第三方市场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如何,是否存在贸易调查效应,对中国大麦产业是否具有相应的保护作用,这些问题均亟待解答。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布朗(Bown C P)等[26]、卡特等[8]的寡头竞争模型理论框架,利用2015—2021年中国海关大麦进口月度数据和LA-AIDS模型评估中对澳“双反”措施的贸易效应,进而对中国如何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来推动国内大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三、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本研究采用布朗等[26]、卡特等[8]的寡头竞争模型来说明中对澳“双反”措施对第三方市场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该模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出口厂商对进口市场具有垄断势力,能影响定价权。就中国大麦进口市场而言,主要被澳大利亚(中对澳采取“双反”措施前)、法国、加拿大等国垄断,因此使用寡头竞争模型来分析中对澳“双反”措施的影响是合适的。

假设世界上有四个国家A、B、C、D,每个国家均只有一家厂商,只经营一种产品,各国产品为完全替代产品,消费者效应相同。假设A 为进口国,A 国厂商生产的产品只供本国消费,B 国、C 国、D国厂商生产的产品既供本国消费又向A 国出口。qi代表i国国内消费量,i国为进口来源国,j国为进口国,qij代表j国自i国的进口量,则i国市场总供给国市场总供给为每个国家的总供给可以表示为qi*=qij+qi。此外,每个厂商在国内外的市场是分割的,国内外市场份额相对独立,厂商遵循古诺-纳什均衡,其他国家保持国内产出不变。假设各国竞争者科技水平相当,各国反需求函数为p(Qi,Yi),其中Yi代表收入等影响需求的变量。生产成本表示为c(qi*,Wi),其中Wi代表劳动力等成本因素。假设边际成本为严格凸函数,即生产的边际成本递增,生产函数满足一阶导数c'(qi*,Wi)>0 和二阶导数c″(qi*,Wi)>0。假设除j国对i国加征的关税τji外,再无其他贸易成本。为简化起见,假设进口来源国厂商承担全部关税。因此,各国利润函数的一般形式如下:

其中,∏i代表i国总利润,总收入由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决定,总成本包括关税成本和生产成本。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决定向每个市场的出口量:

假设A国对B国加征关税,则各国在国内市场的利润函数的一阶导数为:

为实现利润最大化,B 国、C 国、D 国对A 国出口利润函数的一阶导数为:

各厂商在国内市场对其他厂商出口行为的最优反应函数可以表示为:

各国厂商在国外市场的最优反应函数的一般形式为:

同时求解式(5)和式(6)所示的最优反应函数,得到每家厂商在每个市场上的古诺-纳什均衡出售量。因为成本函数是qi*的严格凸函数,所以B国、C 国、D 国厂商会各自调整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额,以使在国内外市场的边际收益相同。因此,在加征关税时,各厂商需要重新分配其在国内外市场的份额。

根据该理论模型,可以提出关于“双反”关税潜在贸易效应的三个假设:

假设1:A国对B国加征“双反”关税,将导致B国对A国出口减少,即产生贸易限制效应。

假设2:A国对B国加征“双反”关税,将导致C国对A国出口增加,即产生贸易转移效应。

假设3:A国对B国加征“双反”关税,将刺激原本不对A 国出口的D 国向A 国出口。(其主要原因在于:在A国对B国加征“双反”关税之前,D国向A国出口的收益低于成本,故不出口;加征“双反”关税之后,A国因供给减少而导致的商品价格提高使得D国向A国出口变得有利可图,于是D国也加入对A国出口的行列,即产生贸易创造效应。)

可通过克莱姆法则和对关税进行一阶求导来证明以上假设。加征“双反”关税之后,对A 国而言,∂qA/∂τAB>0;对B 国而言,∂qBA/∂τAB<0;对C 国而言,∂qCA/∂τAB>0;对D国而言,∂qDA/∂τAB>0。由此,以上假设得到验证。其中,τAB代表A 国对B 国加征的“双反”关税。

A 国对B 国加征“双反”关税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C 国对A 国出口)和贸易创造效应(D 国对A国出口)可分别用图1、图2说明。图1中的RA为A国最优反应函数,RCA为C 国对A 国的最优反应函数,为加征“双反”关税τ后C国对A国的最优反应函数;图2 中的RDA为D 国对A 国的最优反应函数,为加征“双反”关税τ后D国对A国的最优反应函数。如图1所示,C国厂商在A国市场的古诺-纳什均衡出口量为(qA*,qCA*)。当A 国对B 国加征“双反”关税时,最优反应函数从RCA变为,C 国厂商在A 国市场的销售量从qCA*增加到qCτA,而A 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从qA*减少至qτA,该效应被称为贸易转移效应。此外,由于A 国对B 国加征“双反”关税,导致D国厂商在A国市场的最优反应函数从RDA变为,此时D 国对A 国的古诺-纳什均衡出口量从增加到,即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

图1 贸易转移效应

图2 贸易创造效应

四、计量模型与数据来源

根据布朗等[26]、卡特等[8]的寡头竞争模型理论框架,采用迪顿(Deaton A)等[27]提出的近似线性理想需求系统(Linear Approximate Almost Ideal Demand System,LA-AIDS)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本研究进口需求模型的基本形式根据谢泼德引理(Shephard's Lemma)从支出函数中推导得出:

其中,i和j分别代表各进口来源国(i≠j),wi代表自i国进口的大麦份额,pj代表自j国进口的大麦价格,E代表中国大麦进口总额,也即总支出,αi为待估参数。P*代表大麦进口价格综合指数,ln()代表根据大麦进口价格综合指数折算的中国大麦进口实际支出。γij和βi均为待估参数。受样本数量与自由度限制,ln(P*)用斯通价格指数(Stone Price Index)表示,即其中,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权重部分采用滞后一期(t-1)的自各国进口大麦份额wk,t-1来对进口价格ln(pk)进行加权。

从理论上讲,LA-AIDS 模型需要满足加总性、齐次性及对称性约束,因此式(7)中的待估参数应满足以下条件:

在式(9)中,αi为待估参数,εi代表误差项。i,j=1,2,3,4,分别对应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其他国家。Season代表季节性因素,中国大麦进口来源国的分布具有季节性特点,每年1月至6月进口来源国主要分布在南半球,在这段时间设Season=1;每年7月至12月进口来源国主要分布在北半球,在这段时间设Season=0。AD代表中对澳“双反”措施因素,用两个指标衡量:一是“双反”关税因素(AD_tariff)。中国自2020年5月19日开始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征收总计80.5%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在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设AD_tariff=80.5%;在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设AD_tariff=0。二是“双反”立案调查因素(AD_stage)。在立案调查前的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设AD_stage=1;在进行立案调查的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设AD_stage=2;在裁定生效的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设AD_stage=3。此外,本研究还利用式(9)进一步评估“双反”措施对中国自各国进口量qi的影响。

本研究所用的中国大麦进口月度数据来自中国海关,样本期为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回归结果分析

LA-AIDS 进口需求方程是奇异的,在回归时需要先去掉其中一个方程,再根据加总性、齐次性、对称性约束条件来估计被去掉方程的相关参数,最终得到所有方程的估计参数。对各国需求方程的扰动项进行LM检验,LM值为23.04,这说明各国需求方程的扰动项不相关,采用LA-AIDS 进口需求方程进行回归是合理的。具体结果见表2和表3。

(一)基本回归结果分析

如表2所示,“双反”关税因素对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份额(w1)和数量(q1)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03和-0.076,且 均 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加征“双反”关税导致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减少,对中澳大麦贸易产生了贸易限制效应,该结果与现状相符。“双反”关税因素对自法国进口大麦份额(w2)的影响不显著,但对自加拿大进口大麦份额(w3)、自其他国家进口大麦份额(w4)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01 和0.002,且均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加征“双反”关税后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此外,“双反”关税因素对自其他国家进口大麦数量(q4)的影响系数为0.05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加征“双反”关税后中国从其他非传统贸易国进口大麦的数量增加了。以上结果表明,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产生了显著的贸易效应: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减少,产生了贸易限制作用;自加拿大进口大麦增加,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其他非传统贸易国开始向中国出口大麦,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

表2 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的贸易限制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效应估计结果

表3 显示了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的贸易调查效应估计结果。研究结果表明,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后产生了显著的贸易调查效应。从“双反”立案调查因素对中国自各国进口大麦份额的影响看,“双反”立案调查阶段(AD_stage_2)和“双反”裁定生效阶段(AD_stage_3)对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份额(w1)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354和-0.446,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双反”措施在这两个阶段均对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份额产生了显著负向影响;“双反”立案调查阶段(AD_stage_2)和“双反”裁定生效阶段(AD_stage_3)对自其他国家进口大麦份额(w4)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379 和0.408,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双反”措施在这两个阶段均对中国自其他国家进口大麦份额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

表3 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的贸易调查效应估计结果

从“双反”立案调查因素对中国自各国进口大麦数量的影响看,“双反”立案调查阶段(AD_stage_2)对中国自各国进口大麦数量均未产生显著影响,但“双反”裁定生效阶段(AD_stage_3)对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数量(q1)产生了显著负向影响,对自其他国家进口大麦数量(q4)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

上述结果表明,“双反”立案调查对中国自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进口大麦份额具有显著影响,但对中国自各国进口大麦数量无显著影响,说明“双反”措施的贸易调查效应在立案调查阶段是通过价格边际发挥作用的;“双反”裁定生效对中国自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进口大麦数量具有显著影响,说明“双反”措施的贸易调查效应在裁定生效阶段是通过数量边际发挥作用的。

(二)弹性分析

为进一步研究“双反”措施对中国进口大麦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继续利用LA-AIDS进口需求方程计算中国自各国进口大麦的需求弹性(包括支出弹性、马歇尔需求价格弹性、希克斯需求价格弹性④),并评估中国大麦进口格局变化。在具体分析中,进一步将马歇尔价格弹性分为马歇尔需求自价格弹性和马歇尔需求交叉价格弹性,将希克斯价格弹性分为希克斯需求自价格弹性和希克斯需求交叉价格弹性。其中,马歇尔需求指总进口额与进口价格确定条件下,使进口国效用最大化的进口需求量;希克斯需求指效用与价格确定条件下,使进口国支出最小化的进口需求量。

根据表4的支出弹性估计结果,按弹性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其他国家(1.406)、法国(1.208)、澳大利亚(0.871)、加拿大(0.617)。这意味着中国大麦进口需求支出每增加1%,自法国和其他国家进口的大麦将分别增加1.208%和1.406%,增量主要来自法国和其他国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其他国家的支出弹性是最高的,意味着中对澳采取“双反”措施后,中国大麦进口缺口有望从其他非传统贸易国得到弥补。从中国大麦进口实际情况看,2020年5月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后,中国自法国进口大麦数量从2020年的175.9 万吨增加至2021年的364.8万吨,增加了约1.1倍,自阿根廷进口大麦从2020年的39.2 万吨增加至2021年173.5 万吨,增加了约3.4 倍,此外还新增了俄罗斯、乌拉圭、美国等进口来源国,自这些国家进口的大麦弥补了澳大利亚大麦的缺口。

根据表4的马歇尔需求自价格弹性估计结果,自法国和澳大利亚进口大麦需求的自价格弹性分别为-3.771 和-3.170,然后是加拿大的(-2.034),其他国家的不显著。这意味着,自各国进口大麦价格每上涨1%,自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进口大麦需求分别减少3.771%、3.170%、2.034%,相较于加拿大及其他国家,法国、澳大利亚的大麦更容易受价格影响,中国在对这两国大麦的进口上存在较大议价空间。

根据表4的希克斯需求自价格弹性估计结果,在去除收入效应影响后,自法国、澳大利亚进口大麦需求的自价格弹性分别为-3.568、-2.831,接下来是加拿大的(-1.901),其他国家的不显著。这意味着,自各国进口大麦价格每上涨1%,自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进口大麦需求分别减少3.568%、2.831%、1.901%。该估计结果与马歇尔需求自价格弹性估计结果基本一致,均验证了自法国、澳大利亚进口大麦更容易受价格影响的判断。

表4 各进口来源国大麦的支出弹性和自价格弹性

根据各进口来源国大麦的马歇尔需求价格弹性和希克斯需求价格弹性估计结果(表5),交叉价格弹性系数大部分大于0,说明各重要进口来源国之间主要是竞争关系,可以相互替代。

表5 中的马歇尔交叉价格弹性显示,澳大利亚-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澳大利亚-其他国家的交叉价格弹性分别为0.686、0.559、1.056,均显著大于0,意味着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价格每上涨1%,将导致对法国大麦的需求增加0.686%,对加拿大大麦的需求增加0.559%,对其他国家大麦的需求增加1.056%。从剔除收入效应的希克斯交叉价格弹性看,澳大利亚-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澳大利亚-其他国家的交叉价格弹性分别为1.024、0.897、1.394,均显著大于0,意味着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价格每上涨1%,将导致对法国大麦的需求增加1.024%,对加拿大大麦的需求增加0.897%,对其他国家大麦的需求增加1.394%。以上结果表明,各进口来源国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以相互替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价格上涨对其他国家大麦向中国出口的影响更大。这意味着,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不仅对澳大利亚大麦产生了贸易限制作用,而且对法国、加拿大等主要进口来源国大麦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对其他国家大麦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可见,中国大麦进口缺口不仅可由法国、加拿大等传统进口来源国补充,而且可由其他非传统进口来源国补充(刺激其他非传统进口来源国进入市场,向中国出口大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2021年除阿根廷开始大规模向中国出口大麦外,俄罗斯、乌拉圭、美国也开始向中国出口大麦。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中对澳采取“双反”措施后,对于澳大利亚所让渡的较大市场空缺,短期内国内产能无法填补,需要通过其他国家补足;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对澳“双反”措施的实施期限长达5年,足以刺激其他国家扩大大麦生产规模,抢占中国市场。总而言之,对以上两种交叉价格弹性的分析表明,中对澳“双反”措施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十分显著。

表5 各进口来源国大麦的马歇尔需求价格弹性和希克斯需求价格弹性

综上所述,弹性分析结果表明,尽管中国大麦进口来源比较集中,但中国对各进口来源国并不存在刚性依赖,且在与法国和加拿大的大麦贸易中存在较大要价空间。中对澳“双反”措施对中国大麦进口来源结构产生了深刻影响,短期看,加征关税所造成的供给缺口主要由法国、加拿大、乌克兰、阿根廷等国家填补,其他非传统进口来源国也受到刺激开始向中国出口大麦。

六、“双反”措施对中国大麦产业的保护效果分析

中对澳采取“双反”措施后,从中国大麦产业发展情况看,这项贸易救济措施起到了保护作用。由于2018年10月至12月中对澳提出“双反”调查申请并立案,本研究以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为基期,对比“双反”立案调查前后中国大麦产业发展情况,考察中对澳“双反”措施的产业保护与救济效果。

根据表6,在“双反”立案调查后的2018/2019年度至2021/2022年度,相较于立案调查之前,中国大麦国内收购价同比增幅在7%~32%之间,收获面积至少增加了17.5 万公顷,同比增幅超过53%,单产同比增加20%左右,总产量同比增加84%以上,说明“双反”措施提高了中国农户种植大麦的积极性,对中国大麦产业产生了贸易救济作用。其原因,一是高额的“双反”关税使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的成本提高,导致中国大麦市场供给减少,中国国产大麦价格提高,中国农户种植大麦的收益增加,大麦种植面积增大;二是大麦进口成本提高,导致中国国产大麦与进口大麦价差变小,国产大麦替代进口大麦的需求增加,中国大麦种植面积与产量增加。

表6 中对澳采取“双反”措施前后中国大麦产业发展情况

从进口量看,在“双反”立案调查后的前两个年度(2018/2019年度和2019/2020年度),中国大麦进口量较基期分别下降了36.4%和26.7%,但2020/2021年度和2021/2022年度回升,较基期分别增长了47.9%和28.9%。这是因为,2020/2021年度和2021/2022年度中国国内饲料消费需求快速增加,导致玉米(饲料粮)消费需求增长和价格上涨,进而导致大麦(可替代玉米作为饲料粮)消费需求增长,占大麦消费需求的60%以上。不过,这两年中国大麦生产较为稳定,中国大麦产业并未受到大麦进口急剧增加的冲击。总而言之,从目前看,相比于产业损害调查基期⑤2013/2014年度153.5 万吨的大麦总产量,最近四个年度中国大麦总产量不仅实现了恢复性增长,而且超过了澳大利亚大麦倾销前的产量水平,说明中对澳“双反”措施对中国大麦产业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达到了制定贸易救济措施的初始目标。但从长期看,“双反”措施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至今该政策正式实施刚过两年,叠加考虑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大、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等影响,其对中国大麦产业发展的长期影响还有待观察。

七、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首先利用寡头竞争模型分析了贸易救济措施在农产品领域的贸易限制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调查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然后利用LA-AIDS 模型评估了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这项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与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及其他国家大麦贸易的影响及其对中国大麦产业的保护和救济效果。

(一)结论

第一,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不仅对澳大利亚大麦产生了贸易限制作用,而且对法国、加拿大大麦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对其他国家大麦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中对澳“双反”措施刺激乌克兰、阿根廷、乌拉圭、俄罗斯等非传统进口来源国向中国出口大麦。

第二,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产生了显著的贸易调查效应,在立案调查阶段和裁定生效阶段对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具有负向影响,对自其他非传统进口来源国进口大麦具有正向影响,且这种贸易调查效应在立案调查阶段主要体现在价格边际上,在裁定生效阶段主要体现在数量边际上。

第三,弹性分析结果表明,尽管中国大麦进口来源比较集中,但中国对各进口来源国并不存在刚性依赖,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大麦之间可替代性较强,且中国在与法国和加拿大的大麦贸易中存在较大要价空间。

第四,中对澳“双反”措施在短期内对中国大麦产业起到了贸易保护和救济的作用,但其长期影响还有待观察。

(二)启示

第一,要合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借助其贸易限制效应、贸易调查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效应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第二,对于进口集中度较高且依赖性较强的农产品进口贸易,要合理利用主要进口来源国之间的替代关系,获取我国在相关产品贸易上的定价权,合理布局进口结构,使我国贸易利得最大化。

第三,要高度重视贸易救济措施在相关农产品领域的贸易转移效应,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相关产业的保护作用。尽管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初期,为保障国内供给稳定,需要从其他替代国进口,但从长期看,一定要防止贸易转移进口对国内相关农产品构成替代,避免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相关产业保护效果打折。因此,对我国大麦产业而言,需要充分利用中对澳加征“双反”关税的窗口期,加快品种改良,提高我国大麦产业效益与竞争力,推动我国大麦产业高质量发展。

注释:

①年均进口量数据来自《世界粮油市场月报》,2020/2021年度数据以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中国大麦市场年度口径统计;进口依存度=进口量/(期初库存+国内产量+进口量)。

②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2020年第14号《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③根据中国商务部2020年第14号《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和第15 号《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⑤倾销调查期和补贴调查期均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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