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燕,田 瑞,黎玉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颠覆式创新的研究始于1997 年Christensen 对颠覆性技术的探讨,用以解释具有良好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的成熟公司因何失去市场主导地位,很快便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关注。与老玩家通过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以获得更好绩效的持续式创新不同,颠覆式创新为新玩家通过成功开发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改变行业规则,开辟新的行业和市场提供了条件[1]。因此,当新企业成功实现颠覆式创新,在位企业的行业领先地位则岌岌可危。随着环境不确定性增强,企业处于“不断颠覆”的时代,识别、预测及使用颠覆式创新正逐渐成为企业的必修内容[2]。
颠覆式创新研究呈持续爆发性增长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误解和争议。Christensen 等(2015)[2]指出,一些学者在没有理清颠覆式创新的定义和原则的情况下将颠覆式创新与其他一般威胁混为一谈,过度使用颠覆式创新,这种现象导致颠覆式创新虽然被广为传播,却面临核心概念被误解,基本原则被误用的困境。除此之外,缺乏实证研究也是颠覆式创新研究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颠覆式创新研究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推动,缺乏系统的定量研究范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颠覆式创新理论的发展进程。通过对颠覆式创新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系统的回顾和分析,更好地阐明颠覆式创新的基本概念,演进过程和影响因素,以推动该研究从争议走向融合。
Christensen(1997)[3]最初将颠覆式创新描述为颠覆性技术,并将其定义为在主流技术的消费者所看重的主要属性中处于劣势或被忽视的技术。随着研究的深入,颠覆性技术被扩展为涵盖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三种颠覆类型的颠覆式创新[4]。然而,由于Christensen 只是粗略地定义了这一术语,使得颠覆式创新常常被主观地解释和判断,一些引用者对其确切含义、将被颠覆的内容以及被颠覆者等信息并不十分清楚,这导致颠覆式创新虽然被广泛引用,却存在基本内涵被误解的情况。
通过梳理颠覆式创新相关文献后,发现学者们主要是从特征和过程两个角度对颠覆式创新进行定义。特征视角下如图1 所示,Christensen 和Raynor(2003)[5]认为颠覆式创新应具备五个特征:(1)在主流客户价值属性上表现不佳;(2)提供的新特性没有被主流客户重视;(3)通常更简单、便宜,且价格低于现有产品;(4)最初吸引的是低端、价格敏感的客户群体,限制了现有企业的利润潜力;(5)随着时间的推移,改进创新在主流客户价值属性上的表现,使创新开始吸引主流客户。等(2005)[6]在分析以往的颠覆式创新定义后,认为颠覆式创新除了廉价、简单、最初性能较低、主流客户拒绝等特点外,还具备三个特征:(1)性能供过于求:潜在受威胁的主流技术的改进速度快于市场的吸收速度;(2)不对称偏好重叠:颠覆性技术的功能覆盖客户群体大于现有市场与新兴市场相互重叠的群体;(3)交叉轨迹:当颠覆性技术的性能供应轨迹与现有市场低端的性能需求轨迹相交时,进入者开始入侵现有市场。Govindarajan 和Kopalle(2006)[7]颠覆式创新的定义上增加了“从利基市场渗透到主流市场”这一特征。
图1 特征视角下颠覆式创新的定义
过程视角下,学者们认为颠覆式创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创新过程中任何要素发生缺失或错误都将否定该创新属于颠覆式创新。Christensen 等(2015)[2]将颠覆式创新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具有颠覆性的新进入者瞄准现有企业忽视的细分市场,通过以较低的价格频繁提供更合适的功能来获得立足点,这时追求高利润的现有企业往往不会采取行动;第二阶段新进入者开始转向高端市场,提供现有主流客户群体所需的性能,同时保留已有优势。当主流客户群体开始大量采用进入者的产品时,就出现了颠覆。Si 和Chen(2020)[8]在前人对颠覆式创新定义的基础上,从过程视角提出见解,认为颠覆式创新是技术、产品或服务最初在主流消费者所看重的属性上低于现有企业所提供的技术、产品或服务,但这些技术、产品或服务具备便宜、简单、方便等性能优势吸引和满足低端或新市场的消费者。随着时间的推移,颠覆式创新通过技术或流程的逐步改进,满足主流消费者的需求,逐渐占据现有市场,甚至完全取代在位企业。
由于颠覆式创新与突破式创新均采用新技术且同属于非连续创新,学者们很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有学者将他们当作同一概念进行研究。如果任由二者混淆,很可能导致管理者误判断他们所面临的情况,从而降低成功机会[9]。因此,本文对颠覆式创新与突破式创新的异同分别展开分析。
因为颠覆式创新和突破式创新都是非连续的,故存在四点共性。第一,容易被领先的现有公司忽视。由于不连续创新有太多不确定性,在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更偏向支持渐进式创新以获得持续性绩效增长[10]。第二,比较难执行。非连续创新具有随机性,企业高管要想非连续性创新取得成功,需付出比渐进式创新更多的支持和努力。第三,市场不确定性。非连续创新的市场通常是全新的或潜在的,无法直接采用之前的市场调查结果和营销手段[10]。第四,商业模式创新需求频繁。有许多例子证明,面对不连续创新若不采用新的商业模式,很容易导致企业失败[4]。
颠覆式创新与突破式创新有着同属于不连续创新的共同特征,也存在一些不同。第一,创新重点不同。颠覆式创新是从市场变化方面衡量,强调市场价值与破坏;突破式创新是从技术变化的程度来衡量,强调技术性能上的巨大跃迁[10]。第二,驱动方式不同。颠覆式创新更多是市场拉动,突破式创新主要是技术推动。前者只需要足够应付市场低端客户或新市场客户的技术,后者需要有技术突破。第三,最初的目标市场不同。颠覆式创新面向的是低端市场或过去需求未被满足的新兴市场;突破式创新则面向性能比成本更重要的高端市场[10]。第四,市场入侵方式不同。颠覆式创新通常从被忽视的低端市场由下而上对现有领先企业发起攻击;突破式创新通过重大技术突破对毫无准备或准备不足的现有领先企业发起攻击[5]。第五,创新者所属的企业类型不同。颠覆式创新的新进入者通常是财力、资源不够雄厚的新创企业,他们可以从小做起,再扩大或向上移动市场;而突破式创新是有难度的,更青睐具备雄厚资本和较多资源的大型成熟公司[4]。
根据Edmondson 对管理理论的阶段划分原则,颠覆式创新理论正处于新兴(1997—2012 年)向成熟过渡的中间阶段(2013—2020 年)。由于2017 年后颠覆式创新相关论文发表数量骤增,本文以2017年为界限,将颠覆式创新理论的演进分三阶段进行分析:1997—2012 年的初始阶段,2013—2016 年的扩展阶段,2017—2020 年的优化阶段。
20 世纪90 年代,从电脑到零售再到钢铁,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都未能在各自的市场上保持主导地位。有学者将这些在位企业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技术复杂性、错误的管理认知和组织惯性。Christensen(1997)[3]却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是颠覆性技术的出现导致了企业失败。现有公司通常将注意力放在主流客户的需求上,通过持续创新提高产品性能以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对没有沿着主流客户偏好轨迹提高性能的创新毫不关心,以致新进入者成功入侵。随后Christensen 和Raynor(2003)引入了新市场颠覆的概念,术语“颠覆式创新”取代“颠覆性技术”,完善了颠覆式创新的定义。
学者们通过访谈、观察收集数据,尝试测量颠覆式创新。如Govindarajan 和Kopalle(2006)[7]在技术创新范式下,从激进程度、能力颠覆性和颠覆性特征三个维度构建颠覆式创新的量表。此时,理论相关的质疑开始出现。有学者对颠覆式创新的核心概念、对企业或行业影响以及在位企业陷入创新者窘境的原因表示质疑。随后,Christensen(2006)[11]做出回应,并阐述了颠覆式创新理论的构建过程。颠覆式创新理论在研究和质疑中不断扩展。Markides(2006)[4]认为颠覆式创新不仅指技术上的颠覆,还包括产品和商业模式等其他方面的颠覆,提议对颠覆式创新一词的定义进行改进。因颠覆式创新理论初始阶段的文献存在分散性和冲突性,Yu 和hang(2010)[12]及时对颠覆式创新理论进行反思性回顾,澄清了颠覆式创新的概念和一些常见的误解。
在颠覆式创新理论的扩展阶段,一方面,延续了对颠覆性技术的研究,主要围绕技术路线图的改进、增材制造的发展展开。技术路线图视角下,这一阶段开始加入其他理论或方法丰富技术路线图的作用。如Geum 等(2014)将系统动力学融入技术路线图的绘制,最终形成多路径技术路线图。增材制造视角下,有的学者关注其商业化的成本及增材制造应用的挑战和对策;有的学者研究增材制造对商业模式、供应链和竞争规则产生的影响。
另一方面,商业模式创新、创新生态系统等其他视角的颠覆式创新以及颠覆式创新带来的经济现象—共享经济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商业模式创新视角下,有研究商业模式的内外部驱动因素,如结构化的认知、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市场导向[13]。创新生态系统视角下,学者们分别从创新生态系统中的特定参与者和创新生态系统整体展开研究。还有学者立足颠覆者的视角,分析新兴企业实现颠覆的过程规律及颠覆者与商业生态系统的关系。该阶段共享经济进入大众视野。如Hamari 等(2016)分析调查数据发现可持续性、活动的体验感以及经济收益是群众参与协调消费而形成共享经济的动机。这一阶段Christensen 等(2015)[2]再次探讨了颠覆性创新的基本原则,并指出该理论在应用中的一些常见误解。
颠覆式创新理论优化阶段的论文发表量快速增加,并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一时期,区块链作为另一种颠覆性新技术引起研究者的关注。鉴于区块链透明、可追溯等特点,有学者借助区块链技术解决物联网安全、食品安全等由于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带来的相关问题。也有学者将区块链用于供应链管理中,如Saberi 等(2018)根据区块链可保持可持续性维度的优势,着重分析了其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优化阶段的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研究组织如何管理和应对颠覆式创新。有从颠覆者的角度出发,如Chen 等(2017)[1]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政府支持、内外部知识来源、战略支持等因素对颠覆者进行低端和高端颠覆式创新影响的差异。也有从被颠覆者的角度出发,如Cozzolino 等(2018)通过分析意大利新闻媒体出版商的案例,提出应对颠覆需不断改变战略和商业模式。
理论发展了23 年,学者们开始尝试对颠覆式创新理论进行全面审查,如Christensen 等(2018)[9]回顾了颠覆式创新的思想史,对理论的核心原则和主流概念进行修正;Si 和Chen(2020)[8]重新回顾了颠覆式创新的定义,回答了理论是否具有预测性的争议,并从个人、企业、行业、国家和地区角度总结了颠覆式创新的影响因素。
总体而言,颠覆式创新理论在发展和质疑中逐渐壮大。研究内容从以颠覆性技术为主拓展到了商业模式、产品、战略,并与平台、生态系统等相结合的广泛探索,近些年又从共享经济、区块链、增材制造等各类社会、经济现象中提出新的建构或理论关系。研究方法已经从早期以案例研究和定性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到近年来逐渐增加实证研究,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推动颠覆式创新理论向纵深发展。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颠覆式创新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有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展开分析,也有从个人、企业、行业、国家和地区五个层次进行分析。鉴于颠覆式创新包括颠覆性技术创新、颠覆性产品创新和颠覆性商业模式创新,本文将从技术、产品、商业模式三个方面分析颠覆式创新的影响因素,如图2 所示。
图2 颠覆式创新的影响因素
第一,技术层面。颠覆性技术创新作为颠覆式创新的形式之一,可能在任何既定市场中发生。在技术层面影响颠覆式创新的因素有:(1)技术路线图。技术路线图虽然可以识别潜在颠覆性技术,但是由于颠覆式创新属于不连续创新,研究多是集中在前端,故过于详细的路线图可能会对颠覆式创新产生反作用[13]。(2)技术创新。可通过小型化、简单化、增强化和创新反击四种战略,有目的地进行潜在的颠覆性技术创新,进而帮助企业实现颠覆式创新[13]。(3)技术模块化。模块化是将复杂的产品分成多个模块,通过对单个模块进行创新,可以降低颠覆式创新门槛,提高实现颠覆式创新的速度[14]。
第二,产品层面。产品层面影响颠覆式创新的因素有:(1)性能超调。已有产品性能远超客户需要的性能是发生颠覆式创新的必备条件之一,会促进颠覆式创新的发生[6]。(2)差异化设计。产品差异化设计可以为创新者在新市场开发颠覆性产品提供事前指导。(3)客户导向。Govindarajan 等(2011)在研究不同导向对引入颠覆式和突破式产品创新的不同影响时,发现主流客户导向对颠覆式创新有消极影响,而新兴客户导向对颠覆式创新有积极影响。
第三,商业模式层面。商业模式创新能够转移核心业务,改变传统供应关系,响应快速变化的新技术,促进颠覆式创新快速发展。通过影响商业模式创新进而影响颠覆式创新的因素有:(1)技术进步。因为商业模式比技术更依赖于环境,商业模式创新需要时间才能赶上技术,故技术进步周期性地促进商业模式创新。(2)市场变化。企业为了留住客户,会主动根据客户所需服务修改或创新其商业模式。(3)认知过程。不同的认知过程(类比推理和概念组合),有助于公司的商业模式创新[13]。
颠覆式创新理论目前已成为创新领域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对企业创新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仍存在一些争论,阻碍了颠覆式创新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本文首先从特征和过程两个维度阐明颠覆式创新的定义,辨析颠覆式创新与突破式创新的异同;其次,对颠覆式创新的演进过程分三个阶段进行梳理,帮助后来学者更清晰的了解颠覆式创新的起源及演进;最后,从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角度梳理了颠覆式创新的影响因素,为未来探索颠覆式创新影响机制的研究提供基础和借鉴意义。
未来的研究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拓展。第一,丰富颠覆式创新的影响因素研究层次。当前学者大多研究单个因素对颠覆式创新的影响,针对两因素之间的交互影响研究较少,未来可多考虑不同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影响颠覆式创新,增加颠覆式创新影响因素研究的层次丰富度。第二,规范颠覆式创新各衡量指标数据,建立系统的定量研究范式和框架。尽管已有学者开始进行定量研究的尝试,但多是采用评价表、打分表等可能存在被调查者主观因素的方法,因此,需要确定一些客观、通用的数据集,用于测量颠覆式创新,避免因个人知识和经验不同的情况下发生较大差异。第三,关注初创企业在面临在位企业反击时应采取怎样措施。迄今为止,针对初创企业的研究多是关注初创企业通过何种路径打败在位企业,但是对于在面对现有企业的反击时初创企业又应该采取怎样措施的研究比较匮乏,既然现有企业已经被引导对初创企业采取行动,对于资源少、规模小的初创企业应如何应对在位企业的反击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