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瘟疫的治安治理
——一个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视角

2022-08-06 08:47
关键词:竞争性瘟疫防控

陈 勇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019 年底、2020 年初暴发并在世界范围快速蔓延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以下称“新冠疫情”),是二战以来最具影响力和杀伤力的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大流行不仅对个人生命健康和医疗系统平稳运行构成了直接威胁,还在经济、政治、社会、外交等诸多方面给世界各国带来了严峻冲击和挑战。其中,与新冠疫情这一非传统安全问题伴生的“信息瘟疫”(Infodemic)不断兴风作浪,对世界各国抗击疫情、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诸多衍生性破坏。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后疫情阶段,如何科学应对和有效治理“信息瘟疫”问题,抵御该问题对我国现实社会秩序、网络传播秩序及国家安全秩序造成的持续威胁和消极影响,是坚持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新冠疫情防控、完善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治理的关键问题之一,需要更加重视和深入研究。

一、“信息瘟疫”的内涵及生态构成

“ 信息瘟疫” 译自英文infodemic, 由information(信息、消息、情报、资料、资讯)和epidemic(流行病,泛滥、蔓延,流行性的,极为盛行的)两词组合而成,是一个跨传播学、公共卫生学等学科领域的混合概念。除“信息瘟疫”这一词译之外,国内还有如“信息疫情”“信息流行病”“信息传染病”“信疫”等不同译称,且各译称从不同角度出发均有其依据和合理性。本研究采用“信息瘟疫”这一人民日报海外版的译法,主要是想强调其如同真实瘟疫般难以控制、急速蔓延扩散的动态发生过程和极大的破坏性。

(一)“信息瘟疫”的内涵

“信息瘟疫”一词最早出现于本世纪初SARS(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国内称“非典”)疫情暴发之后,由戴维·罗特科普夫(David J.Rothkopf,公共卫生和危机传播专家、曾任美国《外交政策》首席执行官、特约编辑)首次提出。2003 年5 月,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与SARS 疫情并行的还有一场疫情,就是“信息瘟疫”。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加持下,一些事实混合着对SARS 疫情的恐惧、猜测和谣传被迅速放大传递,在特定情境和海量传播中,正以与根本现实完全不相称的方式冲击和影响着全球经济、政治安全[1]。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后,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疫情通报中,再次指出各方在应对疫情暴发的同时,存在大规模的“信息瘟疫”现象。该组织全球传染病防范专家西尔维·布莱恩博士认为这一概念应解释为:过多的信息(有的正确、有的错误)反而导致人们难于发现值得信任的信息来源和可以依靠的指导,甚至可能对人们的健康产生危害[2]。

正是伴随着新冠疫情而来的“信息瘟疫”大暴发,使得“信息瘟疫”一词由之前较为冷门、小众的研究更快地进入公共政策领域,受到各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重点关注。但截至目前,关于“信息瘟疫”的概念,国内外学界尚未形成主流共识和准确定义,一般以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提及的观点为主;关于“信息瘟疫”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国内外专家学者也是各抒己见。本研究认为,“信息瘟疫”本质上是不同类型的竞争性真相基于自身利益在全媒体时代努力争夺受众和话语权导致的某个场域信息爆炸,从而影响国内和国际的经济、政治甚至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象。

“竞争性真相”由英国学者赫克托·麦克唐纳在其所著的《后真相时代》一书中提出。他指出,“许多时候,你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描述一个人、一起事件、一件事物或者一项政策,这些描述具有同等的真实性。我将它们称为‘竞争性真相’(competing truth)。”[3]6不同的传播主体在本能和不同的意图影响下,往往会选择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或对自己有利的想当然的“真相”。因此,“真相”的不同面向、不同维度,往往具有竞争性。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全媒体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后真相时代:即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只相信符合自己价值观和利益观的讯息。由于一件事情通常不止一种真实的表述方式,每一个事物都有多面性,任何一组事实通常可以得出不止一个结果,致使曾经那种对于事件本真的权威报道与解读已经被逐渐解构。尤其是在“流量为王”的导向下,人们更难以关心事件的真实情况和本来面貌。讯息的主动传播者会选用愿意传播、有利的“真相”;而讯息的接受者则会有意无意地把自己包裹在信息“茧房”之中,在海量信息的包围中选择性地吸纳并传播符合自己意志与利益的“真相”讯息。现实世界是复杂的,现实本身是复杂的,生活本身更是复杂的,多种复杂性的叠加,导致竞争性真相无处不在。尤其是在社会聚焦重大事件、重要主题、严峻疫情时,由不同的主体阐发、以不同的视角和维度描述、具有同等真实性的多种“竞争性真相”会展开激烈的舆论场争夺,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认知和判断、选择和行动。而不同利益主体利用“竞争性真相”针对同一主题开展爆发式信息传播的过程,往往是信息瘟疫酝酿、产生的温床。

(二)信息瘟疫的生态构成

图1 信息瘟疫的生态构成

所有真相都是多面体,都是多个竞争性真相的合集。信息瘟疫在本质上是全媒体时代不同类型的竞争性真相因争夺受众和话语权导致的某个场域的信息爆炸现象,因此,竞争性真相的主要类型就决定了信息瘟疫的生态构成。

1. 碎片化真相:传播者选择的真相

赫克托·麦克唐纳引用理查德·伯顿在《哈吉·阿卜杜·埃尔—叶兹迪的卡西达》中所言来诠释真相的复杂性和他所界定的“碎片化真相”:真相是散落成无数碎片的镜子,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看到的一小片是完整的真相[3]27。现实事件的复杂性导致不同个体对于事物的理解往往并不全面,大多数传播者描绘的事实是有限的真实,即在复杂事件中有选择性地选取一部分碎片予以呈现。如此一来,不同利益个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就进行了自主选择,且随之而来的是细节背景的丢失。要想很好地理解事物和事件,细节背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很有可能影响下一阶段受众者对该事件的判断。

就沟通而言,碎片化真相是所有传播者无法回避的。人们通过忽略来隐藏重要真相和歪曲现实的现象和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个体倾向于寻找验证假设的信息,而不是寻找否定假设的证据的现象,在心理学上称之为“证实性偏差”(confirmation bias)[4]。对应传播领域,传播者也往往会根据自身已有信念,选择符合自身理解的或契合自身思维模式的碎片性真相,舍弃与自身原有信念不符的其他真相碎片。大多数人都会从某些自己认可的特定渠道获得信息、形成判断和决策,会有意无意地和想法趋同的人讨论问题,即便这种为自身已有的信念找支持性的证据往往会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和错误认知的产生。因此,人们极易对重要问题做出带有明显个人特色的选择性描绘,且这个过程中往往只涉及一部分的碎片化真相。

2. 人造性真相:利益者捏造的真相

人造性真相是指以利益者的意志为中心,体现其意图或目的,人为创造、建构起来的真相。人造性真相往往并非直接源于客观世界,如对美、丑的不同界定,对正义、公平的不同阐释。语言具有灵活性,语言所代表的意义可以进行人为改造,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语言的含义,为事件和事物赋予新的名字和定义。当某一场域内的事件或事物的名字和定义都是利益相关者人造时,它们就是人造性真相。这一行为会让受传者仅仅感悟到利益相关者所愿意让其感受到的含义,引导性地将受众诱导到利益者所需要的方向。如2021 年5 月,我国台湾地区防疫部门负责人在通报新冠确诊病例情况时,用“进行过人与人的连接”形容某确诊男子和某确诊女子之间的关系,从而修改和取代“非法性行为”的定义以图转移防疫焦点、扭转辩论方向。

基于赫克托·麦克唐纳的阐释,一些人造真相——特别是具备意识形态性的定义和社会建构——能够重新定义真相或改变真相。尤瓦尔·诺亚·赫拉利曾将社会建构描述为“我们集体想象的产物。”[5]只有当足够多的人相信这些人造性真相时,它们才会获得真实性,存在于人们脑海中的想象的产物才能融入真实的生活成为存在的社会建构和秩序。由此可见,社会建构是一种人造真相。具备意识形态特点的人造真相也可以进一步改变或消除已有的社会建构。历史一再证明,意图不轨者和敌对势力往往会利用人造真相进行歪曲和误导,意图重新进行重要的社会建构。因此,要高度警惕意识形态领域、社会秩序领域一些人造性真相的持续渗透,避免影响民众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共同承认和思想共识,从而动摇我国的现实社会建构。

3. 主观性真相:受传者可被重塑的真相

主观性真相是指根据个体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随着事件推进不断被重塑的真相,是一种基于个体角度,主观色彩浓郁、“自以为是”的真相。道德、吸引力、人生观及价值判断等是影响主观真相的主要因素。立场不同、角度不同、情感不同,往往会影响到对真相的认知。换言之,虽然人们看到的是同一个景象,但不同个体对这个景象的理解会完全不同。例如,曾在阿富汗战斗的美军士兵,在美国人看来也许是英雄,但在阿富汗人看来则极大可能是入侵的敌人。再如,人们会为谁对谁错而争论,会在点评APP 上发表自己对于事情的看法和使用体会,会广泛宣扬某个品牌很好或者很具品味等。这些人们无意识呈现的认知观点,实际上就是主观性真相。好与坏不是绝对的,善恶的界定和认知也并非永远不变,一个人眼中的善很可能是另一个人眼中的恶;一个人认可的道德真理,可能在另一个人眼里是非主流思想;一些族群所持的宗教信仰,在另一个族群眼里也许是异端。主观性真相大量存在于不同文化的不同价值观、道德观之中,受人的主观意识所支配,往往会体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多元看法甚至是截然对立的意识分歧。特别是当时空等外部环境改变时,受众心中的主观真相也会随之改变,直至影响决策行为。但正因为主观性真相多而且易变,引导受传者调整看待问题的立场、视角等,是说服受传者改变主观性真相认知的关键。因此,当面对有害的群体主观性真相时,必须在坚持同一事物可能产生不同主观性真相的认知前提下,努力通过改变受众的主观评估和选择来传递信息、表述真相,从而影响被误导者,扭转有害的群体主观性真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 未知性真相:沟通者预测的真相

赫克托·麦克唐纳认为,人们会依据当下的现状、未来的趋势开展预测,并在决定生活中的许多事情时,根据自己认知的最可信预测作出决策和行动。这些预测并非现实,但却是一种竞争性真相,即未知性真相。它是一种关于未来的、有条件的、不确定的真相,不同的预测彼此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因为人对于确定性的追寻和渴望,这些未知性的真相会真切地影响和引导着从个人、组织到族群、社会、国家的行动。这些暂时无法证明是错误的预测即是竞争性真相的一种类型。当然,任何的未知性真相都基于当下的现实条件。它可能在未来得以实现,也可能因偏差而被忽略或得到修正,但并非完全毫无根据的谬论。因为无法在当下得到证实,所以沟通者可以精心选择某些预测的未知性真相去劝说、影响、激励和鼓舞别人,而这些预测往往有可能成为现实的强大推动力和影响因素。

二、信息瘟疫的危害及其表现

竞争性真相会影响思维和行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后,人们在恢复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同时,也更加体会到信息瘟疫环境中无法消除的竞争性真相互相作用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挑战和冲击。

(一)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冲击

信息瘟疫扰乱正确判断,导致民众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错误行动。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都是由其接受的竞争性真相决定的。在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在信息瘟疫中被感染的个体容易被“杂音”所裹胁,为了追求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而盲目、盲从、盲动,产生非理性情绪和行为。各种非科学用药和无依据治疗方法遍布网络,众多毫无根据的聚集性抢购囤积行为,世界各地无论国别和文化差异,抗击疫情过程都会严重冲击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信息瘟疫”通过竞争性真相不仅加剧民众的心理焦虑和不安全感,同时也扰乱人们的理性思维和正确判断。例如,世界卫生组织早前发布通告称[6]:由于信息瘟疫中多种竞争性真相的复杂性,部分民众可能偏听、偏信,蜂拥而上去抢购某种据说能够治疗新冠肺炎的“有效药物”,但这种药物实际是某种抗HIV 药,且这种大量囤货购买的行为可能导致那些真正需要抗 HIV 药物的患者药品短缺,影响他们的生命安全。民众的错误判断会导致错误行为,甚至某些跟风行为可能会造成特定防疫情境下的社会资源紧缺,以致现实社会治安秩序动荡不安。

信息瘟疫助长社会歧视,导致部分人群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出现过激反应甚至极端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内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间的歧视和矛盾引发个人极端行为以致扰乱现实社会治安秩序。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虽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得以逐步恢复,但人们在信息瘟疫轰炸状态下的心理压力和安全焦虑不减反增,从而导致人们在反复实施自我防御和自我保护的行动中,更易出现非理性的极端情绪。例如,2021 年7 月新一轮南京疫情被发现,相关方急速采取封闭机场等措施,但据诸多身份证显示为南京、实际已离开南京多年的网友们陈述,哪怕健康码显示为绿色,这段时间在住宿、吃饭等多方面也遭受“不接待南京顾客”的地域歧视[7]。从案例中可见,人们的非理性情绪会尤其针对特定地域和特定人群,并随着某些竞争性真相的传播不断蔓延,进而导致排斥、敌对等行为倾向,助长社会歧视。二是国外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产生的聚集性矛盾、对立与冲突,导致衍生华人受辱、国家名誉受损等种族歧视。衍生自种族歧视的“疫情歧视”,包括针对华裔、亚裔的歧视性言论和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其根源依然是我们并不陌生的固有偏见、刻板印象和盲目无知。例如,据环球网援引德国《每日镜报》报道,2021 年1 月31日下午,一名23 岁中国女生因佩戴口罩在德国柏林被两名外国女性殴打,她们朝着这名中国女生吐口水,还撕扯她的头发[8]。由此可见,信息瘟疫会令固有偏见迅速升级,尤其是某些借机图谋不良利益的敌对分子借助信息瘟疫,在全球恐慌之下企图将责任归咎于某个特定国家或人群,通过碎片化真相和人造性真相影响人们判断,故意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混淆是非、挑拨离间。这些盲目、愤怒、偏激的人也许难以代表其所在国家、所在社会的主流,但其激进而极端的言行却足以助长仇视华裔、亚裔的恶潮,影响整体社会环境。

(二)对网络传播秩序的危害

信息瘟疫模糊防疫焦点,滋生网络暴力和侵权行为。2020 年12 月8 日,成都公布了1 例确诊新冠病例赵某的活动轨迹,涉及海雾里酒吧、playhouse 酒吧、赫本酒吧等场所,霎时引发网友热议,随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关于赵某姓名、身份证号及家庭住址等信息被曝光[9]。短短几小时内,这位刚开始与新冠斗争的普通年轻人便遭受到毫不留情的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因确诊前的私生活成为别人随意浏览、评论,恶意攻击、谩骂甚至诋毁的对象,被冠之以“转场女王”这一颇有贬损意味的称号。这是一起信息瘟疫中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侵犯个人权利的典型事件。这些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非理性的网络极端行为,不仅占用了大量网络公共资源,还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了极大侵害,并对国家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监管秩序造成了严重侵扰。

信息瘟疫加剧防疫焦虑,助长网络涉疫诈骗、勒索等违法犯罪。我国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以来,虽然国内疫情总体稳定,但由于境外疫情仍不断爆发蔓延,导致国内防控形势始终严峻复杂,输入风险、防控压力经常处于高位,这对经济社会的有序管理和民众生产、生活适应能力都带来了严峻考验。在政府、社会、群众全力以赴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各种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能力和工作准备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积极制造信息瘟疫,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梳理发现,2021 年以来我国各地暴发一定规模疫情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信息瘟疫和涉疫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的同步暴发。如,西安疫情发生以来,陕西共侦办涉疫刑事案件5 起,办理涉疫行政案件289 起,行政处罚260 人;共删除涉疫有害信息188 条,查处70 人[10]。截至2021 年10 月15 日,四川省公安机关“净网2021”专项行动累计发现、过滤涉疫有害信息7200 余条,依法处置传播涉疫谣言网民31 人[11]。2021 年9 月福建莆田新冠肺炎疫情再度爆发,截至2021 年9 月20 日,莆田市公安机关共依法查处网上违法犯罪案件25 起26 人,其中刑事拘留1 人,行政拘留3 人,教育训诫2 人,批评教育20 人[12]。其中,与疫情相关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疫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疫情网络诈骗案、勒索案;网上制售假劣防护用品案;故意编造、散布虚假疫情的违法行为等。这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对疫情防控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对国家安全秩序的威胁

信息瘟疫消解官方、媒体与民众的相互信任,割裂了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导致特定防疫情境下的社会信任危机。从本质上讲,真相是对不确定性的消除,个体之间信息交往活动的价值核心在于信任,即通过信息传播建立官方、媒体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此种良性互动不仅是凝聚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基本方式,更是官方公共政策合法性的重要供给机制。而信息瘟疫的危害使这种良性信任关系受到质疑和破坏[13]。在整个社会媒体传播格局产生巨大变革的“后真相”时代,无处不在的碎片化、人造性、主观性、未知性真相,为各种蛊惑、挑拨、攻击、煽动、歧视性言行的滋长提供了温床。信息瘟疫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的持续存在,意味着大量真伪难辨、未经证实的竞争性真相,利用疫情危机寻找话语空间,锁定攻击靶点,通过挑动对立情绪,营造公共焦虑,制造社会混乱,从而消解社会信任,使得各类主体同时陷入信任困境。特别是与疫情防控与自身安全相关时,若某些非官方的竞争性真相成为现实,官方或权威发出的声音则会激起媒体和网民的愤怒、质疑和反扑,人们对于官方真相的信任度就会下降,严重起来甚至会在官方、媒体与民众之间制造出裂痕,陷入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的“塔西佗陷阱”,进而导致特定防疫情境下的社会信任危机,造成社会治理困局。

竞争性真相成为政治武器,敌对势力通过制造信息瘟疫渗透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利用重大危机投放信息瘟疫抹黑中国,歪曲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形象,是西方敌对势力惯用的手段。美西方一些官员和媒体借助疫情“污名化”中国、“妖魔化”中国的言论和报道比比皆是。这些舆论攻势依托西方互联网话语霸权、新闻垄断和技术优势,利用信息瘟疫中各类竞争性真相去中心化、情绪化、信息碎片化的传播特点,积极借助防疫物资分配、防控措施和手段、官员防疫作为、地方保护和地域歧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讲故事、做文章,通过捏造拼接、夸张放大、预设框架等形式,娴熟使用极具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渗透性的叙事手法与风格,通过美西方一些所谓的主流媒体、“意见领袖”、卫生官员等话语平台或主体不断进行舆论炒作,诋毁攻击我国党和政府,蛊惑人心,并将意识形态之争、价值观之争、国际话语权之争渗透其中,力图影响我国政治稳定和国家社会认同,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意志。

三、信息瘟疫的治安治理策略

信息瘟疫难以消除,竞争性真相也将普遍而持续地存在。我们既要警惕竞争性真相所带来的破坏性,也要积极发挥竞争性真相的积极影响。正如赫克托·麦克唐纳所指出的:“我们不应该惧怕竞争性真相。我们的进步取决于真相的相互作用。当我们允许不同真相开展对话时,科学、政治和艺术可以得到繁荣发展。”[3]324因此,针对信息瘟疫的治安治理,既要根据信息瘟疫的生态构成调整治理对策,又要根据信息瘟疫主体结构优化治理内容。

(一)宏观策略——根据生态构成调整治理对策

每个人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构成每件事情的信息碎片的组构方式也不同。因此,关于信息瘟疫的宏观治理策略,要根据信息瘟疫的生态构成对症下药。信息瘟疫带来的碎片化真相、主观性真相、人造性真相及未知性真相往往会造成人们对于事情真实性的误解。基于此,应充分利用竞争性真相的积极特质,建设性地使用竞争性真相,更多地从激发兴趣、关注的角度来激励其开展行动[3]124;同时,也应敏锐地认识到那些别有用心的利益相关沟通者。针对消极的碎片化真相,鉴于别有用心的传播者一定会呈现出最适合自己意图和利益的局部,而非展示整个事实真相。因此必须高度警惕仅仅通过部分真相碎片攻击某些人或事的传播主体、在不理解完整背景情况下分享劲爆新闻和信息的传播主体,以及试图用碎片故事证明普遍观点的传播主体;同时在碎片化真相中寻找各种不同的观点,通过了解细节背景,对真相反复核实确认、科学精确表达,力求以真切、全面、准确的实施改变赢得认同。针对有偏见的主观性真相,要基于道德是一个具有情境性和时效性的主观概念这一认知,积极通过同理心、激励、逻辑论证以及重新定义等方式,在信息瘟疫中主动输入更具大局观的竞争性真相,达到改变有偏见的主观真相的目的;但同时也要高度警惕某些群体的煽动者。针对有危害的人造性真相,要警惕那些善于扭曲已有主流观点、剪裁历史事件、对常用词语使用个体可疑定义、为符合自身利益而对情况做出单方面解释的传播主体;同时认知到社会建构是人们集体想象的产物,更加重视对抗意图对我国重要社会建构进行高度歪曲的敌对势力。针对充满不确定性的未知性真相,要积极考虑各种竞争性预测,为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境做好准备,并通过积极描绘可信的未来图景和关于社会建构的创新设想去说服和激励人们;同时也要高度警惕那些故意忽略不好的相关预测,极力劝说人们去做某事的误导者。

(二)微观治理——根据主体结构优化治理内容

信息瘟疫的传播链条涵盖国内外媒体、政府及个人,其微观治理要有针对性地从不同主体实际出发优化治理内容、提升治理技艺、创新治理方式、承担主体责任。

1. 个体层面:积极提升信息素养

赫克托·麦克唐纳反复强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会识别竞争性真相,这种能力从未像现在这么重要。”[3]325就个体而言,积极提升信息素养是强化竞争性真相识别能力的关键。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概念由美国学者保尔·泽阔斯基(Paul Zurkowski)在 1974 年提出,意指“通过训练,掌握信息工具,获取相关信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4]。20 世纪80 年代以后,“信息素养”这一概念在西方学界和社会上得到了广泛关注和传播,内涵不断丰富拓展。总体而言,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构成框架包括信息的意识、知识、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涉及信息的伦理。简而言之,信息素养就是人们能够判断什么时候需要信息、懂得通过何种途径去获取信息以及如何去评价和有效利用所需的信息[15]。对于受众而言,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且信息瘟疫极易爆发的时代,提升个人信息素养需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要对生活满怀好奇心和探索欲,愿意突破舒适区获取盲区知识,能够从生活实践中积极寻找和探索新的信息;二是要具备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能够较为准确地辨别、分析和评价所获得的信息;三是能根据自身判断选择或拒绝信息,同时能利用有效文字表达个人想法和概念;四是愿意与他人分享不同观点或信息,且学会运用各种信息解决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学会创新。这有助于受众全方位提升自身信息素养和有效识别、应对竞争性真相的能力,明智地作出选择和判断。

2. 政府层面:善于整合各方治理力量

各类竞争性真相不断出现、争夺和对抗,是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境下思想舆论领域的重要特点。迄今为止,我国在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取得的胜利,以及常态化防控取得的各项成绩充分证明,在涉疫重要信息、关键信息、有效信息的传播方面,以及对有关竞争性真相的阐释、应对等方面,以政府机构为主体的传统传播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鉴于“后真相”时代话语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和传播权力迁移,鉴于从个人、团体组织、政府部门、传播平台、学术机构都可以成为海量信息的拥有者、制作者、传播者和释义者,鉴于任何单一主体都难以根本解决信息瘟疫问题,政府需要积极调动各方面的治理力量,构建协调有序的治理机制应对信息瘟疫中复杂多元的传播格局和治理诉求。一方面,要将技术治理与协同治理相结合,既要多用、善用技术赋能信息瘟疫治理,又要注重借助民间、群众自发性、媒体领域、学术层面等各方力量协同治理。另一方面,要将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督促各媒体平台建立内部监管和外部汇报机制,在长效监管中构建识别消极的竞争性真相的技术手段和防控体系,将对信息瘟疫的治理用常态化机制固定下来。同时,还要针对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突然爆发的聚集性舆论和问题进行专门打击、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言论依法依规进行及时处置,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加强巡查和整改,同时不放松专项宣传工作,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效果。

3. 国际层面:将涉疫斗争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与疫情暴发初期全力以赴开展疫情防控阻击战时,聚焦应急性超常规工作不同,新冠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我国需要进一步将更多力量和资源投向国际舆论战场特别是互联网这一舆论斗争的“主战场”。毋庸讳言,在涉疫宣传舆论格局方面,目前的确存在着“内强外弱”“西强我弱”并存的局面,美西方敌对势力借用疫情发难,利用话语优势加紧打压我国的态势短期内难以改变。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是没有任何退让余地的斗争。我们既要时刻保持“亮剑”意识,有理有节地斗争,又要注重掌握国际舆论传播的规律,依照规律科学地进行斗争。特别是要更加注重对外话语体系构建,把“疫情无国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故事讲好,用中国智慧、中国思想、中国主张阐释中国的疫情防控实践,用中国的疫情防控实践进一步展现中国智慧、中国思想、中国主张,积极出击,各个击破,解决西方对我国疫情防控存在的“双重标准”“认知错位”等关键问题,确保在国际涉疫舆论战场上不失位、失语、失声,并积极利用疫情防控取得的成绩和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取得的发展成就,努力消解各类“妖魔化”“污名化”的竞争性真相,加快国际公信力建设。同时,还要推进疫情防控国际交流合作,通过推动全球疫情防控协调机制、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分享防控经验、加强科研攻关协作,重视信息共享等应对信息瘟疫。此外,要解决“信息瘟疫”作为全球性问题、全局性问题所带来的挑战,我们还必须加强传媒格局演变下的国际多边合作方式和机制建设,参考联合国针对“儿童权益”“妇女权益”“互联网治理”等建立的全球性论坛和协作机制,从小范围到大片区,从少数到多数,建立由政府和官方媒体等提供支持、但以学术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为活动主体的国际治理机制,逐步推动国际达成阶段性、长期性的合作,逐渐形成全球性的共识、规则和标准。

4. 媒体层面:主动承担信息过滤责任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2000 年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媒体平台(包括社交平台)承担用户内容规制的责任和义务。20 余年来,特别是随着融媒体时代的来临,互联网法规所规定的网络服务商关于用户的规制责任逐步细化,社交平台提供者对于用户内容的“主体责任”越发清晰明确。但在执法过程中,我国互联网平台特别是社交平台内容规制责任仍然存在着注重事后处罚、事前治理不足的问题,很多媒体平台仍然只是被动的按照法规要求机械管理用户发布的信息,仍然习惯于简单采取强制停止传输、直接消除以及定时上报等处置措施,这已然无法有效应对信息瘟疫带来的挑战。国内外的网络社交平台特别是一些用户数量居多且活跃的超级平台,它们参与信息瘟疫治理的潜能远未得到发挥,其治理责任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因此,这些平台应当更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自律意识,主动承担信息过滤责任,扮演好信息“把关人”这个角色。对于竞争性真相,要仔细研究和及时核查相关内容,当好相关事件“调查者”。同时,还应根据用户发布的信息判断大众的心态及情绪,在进行二次传播时澄清平台用户的错误内容,积极主动对人、事、物进行全新角度的解读,消解用户极端情绪,发挥媒体平台的舆论引领作用,当好“释义者”和“聚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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