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狱内暴力的决策机制与行动逻辑

2022-08-06 08:47郭晶英
关键词:暴力行为罪犯受害者

郭晶英,孔 一

( 浙江警官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行动是行动者与自然环境、社会情境持续互动的结果。监狱是民警管理、教育和矫治罪犯的场所,身处其中的罪犯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针对监狱民警和其他罪犯的暴力行为,不仅是对监狱安全和监管秩序的威胁,也是对监狱民警执法权威的挑战。正因如此,狱内暴力与自杀、脱逃均被列为狱内高风险行为,受到高度关注并施以严控。相较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狱内暴力行为具有特殊性:一是“中和技术”使用受限。入狱前罪犯可以使用诸如不知法、不懂法等中和技术以合理化其犯罪行为,但经历过审讯、审判和入狱后教育矫治的罪犯无法继续套用这些借口或托词来自我安慰或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违规违纪行为;二是行为实施绝对受控。监狱普遍实施“联号包夹”“定置管理”等管控模式,而诸如刀具等可能用于或引发暴力行为的风险因素也都处于相对甚至是绝对受控的状态,罪犯可以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和空间非常有限;三是侥幸逃脱机会减少。如果说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存在一定概率的或然性,在24 小时全面监控的有限空间里,在周围他犯①以下将关押在同一监狱的其他罪犯简称为“他犯”,以便与实施暴力行为的罪犯相区分。和民警的“注视”下,实施暴力行为且能侥幸逃脱的概率几乎为零。但即便如此,每个监狱还是有部分罪犯依然会在惩罚确定无疑、迅速到来的情况下实施狱内暴力这一被反复强调、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不仅让人怀疑他们是否真是“不知悔改”“暴力成性”或“无可救药”,抑或是没有能力做出理性决策,至少是无法做出有利于其长远利益的理性决策。

对于狱内暴力行为的发生机制,西方学者已有较为系统的研究。这些研究根据影响暴力行为发生的因子可以分为三大原因类型。第一类是输入因素。监狱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体系,罪犯的年龄、性别、曾经的短期监禁、帮派联系、以往的价值观和信仰[1-8]等都可能随着罪犯的入狱被带入到往后的监狱生活中并引发暴力行为。第二类是剥夺因素。由于监禁,自由、隐私、物质享受、亲情温暖、休闲娱乐等的丧失会引发严重的心理创伤,罪犯会因为监狱拥挤[9-10]或亲情探视缺乏等而实施暴力行为以适应并应对痛苦。第三类是管理因素。监狱管理不善[11-12]会导致一线管教人员消极无为,一些罪犯趁机利用“权力真空”控制资源、恃强凌弱,而管理人员的态度变化[13]则会使得一部分罪犯因无法适应而实施暴力行为。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整合三种类型因素的研究[14-16]。这些研究为找到什么样的罪犯会在什么样的情境下实施狱内暴力行为提供了预测指标和防控指南。

国内专门针对狱内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多,赖修桂和范俊儒[17-18]分析了实施狱内暴力行为罪犯的特点、原因及改造对策。孔一等[19]以服刑期间实施过狱内暴力行为的39 名在押罪犯和刑满释放前未实施过狱内暴力行为的78 名罪犯作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分析了狱内暴力风险评估工具的开发原理和方法。更多的研究则把有狱内暴力行为的罪犯放在重点罪犯或是顽危犯群体中进行分析。这些国内外研究结果基本涵盖了导致狱内暴力行为发生的主要因子,也反映了目前主流的犯罪学研究方法,即基于一定规模样本的问卷调查数据或访谈资料进行相关分析。但是在这些研究中,狱内暴力行为都是被视为一种结果,而没有被作为与其他社会行为一样的过程展开研究,同时,也忽视了罪犯的主体性,鲜有就罪犯个体决策研究暴力行为实施前和实施中的机制,也没有考察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暴力行为是否是其理性决策的结果。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在犯罪学领域,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RCT)是解释犯罪决策的主要理论框架。其理论基础最早可以追溯到边沁的“功利主义”和贝卡利亚的罪刑相适原则。经济学家对人类行为的解释随后也被引入到理性选择理论,包括曾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贝克尔(Gary S. Becker)。不同于米尔顿·弗里德曼、西奥多·舒尔兹和罗纳德·科斯等其他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贝克尔把传统上属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人文学科的课题都纳入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提出当犯罪的期望收益高于犯罪成本时,个体就会选择犯罪,以使收益最大化。在理性选择理论框架下,罪犯被认为是最大程度地谨慎决策自身利益的决策者[20]。为了应对学术界对罪犯是否存在理性的质疑,学者们逐渐开始从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等角度来解释犯罪决策。西蒙(Simon)的“有限理性”概念也被纳入理性选择理论,即罪犯的决策受到时间、认知能力以及信息可得性的限制[21]。科尼什(Cornish)和克拉克(Clarke)于1986 年提出的理性选择诸假设建构了颇具实用价值的研究框架,被广泛运用于特定犯罪类型和罪犯的研究,例如抢劫、盗窃、贩毒[22-31]等。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社会上还是监狱内的暴力行为的理性决策研究都非常有限。这也是为什么理性选择理论一直被批评对诸如机会主义和冲动型犯罪缺乏解释力的原因,因为在看似转瞬发生并且总是伴随挫败感、愤怒或恐惧等情绪的暴力行为并不容易被证明是理性决策的结果。

监狱是一个小型、封闭社会,罪犯很难在没有引起注意、干预和惩罚的情境下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对于一个能够以理性方式思考和行动的行动者而言,狱内暴力行为的实施与一般意义的理性选择相去甚远。陈和华提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展示的理性都是浮于表面,究其本质,还是非理性的[32],即使旨在控制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情境犯罪预防策略也经常被批评造成了犯罪行为的增加[33]。但是马皑认为“犯罪是一种选择性行为,对任何人而言,都不存在别无选择的手段和情境”[34],而当人们做出与其偏好和目标一致的选择时,他们是理性的[35]。本文把对犯罪人的理性研究缩小到惩罚是必然、即时、严厉的监狱场景中,通过对在J 省监狱实施过暴力行为罪犯的深度访谈,试图分析其暴力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系列选择,重点关注罪犯做出的这些选择是否让他们真正获益。这种来自暴力行为实施“局内人”内部视角的研究不仅可以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也有助于揭示相关罪犯如何理解暴力、监狱生活和外部世界。

本文所称狱内暴力仅限于在押罪犯之间故意实施的身体暴力行为。研究语料来源于对J 省部分监狱实施过暴力行为且在访谈期间仍处于单独监禁的罪犯访谈。其中16 名罪犯话语资料来自作者于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期间为开发罪犯暴力风险评估工具而进行的访谈。另外 11 名罪犯的访谈由一名监狱专职心理咨询师在 2020 年 5 月至2021 年 3 月期间实施。2020 年2 月起,为了保护罪犯免受 COVID-19 的感染,监狱基本关闭了罪犯与外来人员的接触渠道。由于作者意图扩大访谈样本,同时又倾向于通过面对面访谈获取语料,因此邀请这位心理咨询师根据作者设计的问卷进行访谈。这位心理咨询师不负责监区罪犯的日常联系和管理,主要为罪犯提供心理辅导和团体干预,因此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罪犯对访谈的警惕和戒备心理。在访谈开始前,访谈者都会向罪犯说明研究内容和目的,并做出不会将访谈内容作为除研究以外用途的承诺,然后再征求访谈和录音许可。即使获得授权,在访谈期间,如果有罪犯隐晦地表达他们对录音使用的担忧,访谈者都会立即停止录音。最后共收集了27 名罪犯的完整访谈录音资料,所有语料经转写后根据扎根理论进行了编码,被访者的基本信息详见表1。

表1 27 名被访者基本信息一览表

每个罪犯的被访时长2 到4 小时不等。访谈主要内容包括:早年生活、教育史、就业史、犯罪史和导致其单独监禁的暴力事件。罪犯的家庭背景、犯罪状况等因子无疑与罪犯暴力行为相关,但本文聚焦于罪犯对暴力行为实施过程描述的分析。受访罪犯个人信息包括:(1)年龄从20 周岁到 58 周岁不等,其中 48% 在 20—30 周岁之间;(2)学历以小学教育程度为主,只有4%的人上过高中;(3)大部分罪犯在受访时或是单身,或是离异,仅有22%的人已婚;(4)37%的罪犯犯罪类型是故意伤害,抢劫和盗窃分别占22%和15%;(5)刑期最低为六个月,最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6)其中三名罪犯(案例9、21 和23)在押期间实施过多起暴力行为。这27 名罪犯中没有一人被确诊有诸如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精神疾病。在访谈过程中,访谈者的话语充满了肯定性答复,如“对”“是”“嗯”,以表明专注的同时避免做出道德判断。为了确保罪犯的匿名性,分析中以“问”代表访谈者,“答”代表罪犯。为了便于区分,被施加暴力的罪犯统称为“受害者”,对可能会泄露罪犯、民警或监狱具体信息的话语也都做了必要的模糊化处理。

三、狱内暴力中的决策与行动

在访谈中,所有27 名受访罪犯都没有将其暴力行为的起因归为希望获得金钱、食物或衣服等物质利益,或是为了满足刺激等精神需求。根据他们的叙述,导致其最终实施暴力行为的起始冲突都非常琐碎,包括在日常洗漱或是淋浴时被溅到水滴、打菜太少、劳动速度过慢或过快、电视节目的争抢、听到诸如“你妈的”此类的脏话等。此外,超过50%的罪犯(14 名罪犯)在与他犯发生冲突时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就是说在第三者看来,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特征,违规违纪报告对暴力行为的描述一般都是:“罪犯张某不服从组长安排,让其坐好不要唱歌,非但不听反而拿起凳子打组长,将组长头打破”或是“罪犯李某因厕所卫生琐事与他犯江某发生争执,并拿凳子砸江某头部”。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民警还是他犯,大都认为狱内暴力行为是这些罪犯过度反应和高度情绪化的结果,这些罪犯没有能力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思考和行动。然而,实施暴力行为的罪犯很可能无法认同这种忽视人类行为多样性的结论,因为在他人看来“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正是他们在仔细考量自身利益后的审慎选择。在访谈中,所有罪犯都对自己的狱内暴力行为实施的过程进行了生动、细致的描述,特别是他们在受害者、攻击时机和伤害程度方面的“战术”考量与技术控制。

(一)受害者选择

所有案例中的暴力行为受害者都被施暴者建构为应该对其“被打”负责,因为他们的所言或所行侮辱、伤害了受访罪犯父母或其本人。首先,对于一些受访罪犯而言,诸如“你妈的”之类的话语不是被理解为口头禅或是无心之语,而是对其家人构成了实际的侮辱和伤害。例如,在听到他犯说“你妈的”后,案例7 并没有马上实施暴力行为,而是选择了劝说和退让:“因为他骂我妈,我说不要骂。我说你骂我什么都可以,就是不要骂我妈。但是他还是不听。”对于该罪犯而言,他甚至可以允许他犯骂自己。他自认为做出了妥协,但显然并没有得到好的结果。在这些案例中,罪犯认为自己虽然身陷囹圄,但还是要遵守基本的“孝道”这一重要的中国文化传统,既然被辱骂的父母不在场,他们就有必要“出手”保护其父母,他们的暴力行为也因此被正当化和合理化。其次,有些罪犯把他犯的话语理解为对自己的挑衅、侮辱或戏弄。他们尝试过容忍、劝说或警告,但却无济于事。例如案例 3 自述:

“我看过一本书,虽然说两个人的矛盾,是因为没有沟通。但是我都沟通了两次了,而且沟通了两次之后呢,这个矛盾还在,这说明还有一个人在整另外一个人,我的感觉是他整我。所以说,那天刚好,他从厕所回来,坐在那里,我刚好吃饭转过来,我看到他,我就生气,就用凳子拍了他一顿。”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罪犯对说过或做过同样事情的他犯并非无差别对待,如案例12 解释了为什么在遭到他犯“不能容忍”的辱骂后,会选择“放过”他:

“我跟他开玩笑,他那边说了‘傻逼’。我还说他年纪大了,如果是年轻一点的话,那我肯定要打过去。说实在话,年纪四五十岁了,我跟你说,那我直接打过去,那别人怎么看我,你这么一个年轻人欺负一个老人。”

案例 23 的话语道出了其行动背后的逻辑:“对于弱势的,我不会去动他们,我真的是同情别人,我是不会去欺负别人的”。对于他们而言,年老体弱者并不符合他们选择攻击对象的标准。此外,处于困境中的他犯也会被排除出受害者的名单。在所有这些案例中,有的罪犯在访谈中会提及因为考虑到自己因暴力行为所受的惩罚,或因为自己的惩罚而给家人带去的伤害而感到后悔,但是一般不会对受害者抱有歉意,只有案例11 是个例外,因为“严管队回来后,听说他父母要离婚。唉......”暗示如果他知道受害者正在经历的事件,他就不会对其实施暴力行为。

如果说这3 名罪犯是为了显示作为一个人的基本良善而没有选择老弱或后悔对处于困境中的他犯实施暴力,另外5 名罪犯对受害者的选择却完全相反。在这5 个案例(案例 2、8、17、21 和26)中,暴力行为都是起始于与民警的冲突,他们认为民警未能给予他们期待的考核分数或奖励,但其中4 个案例中的罪犯却以组长在“针对他”为由实施暴力加害以示抗争。在监狱里,组长一般是由表现良好的中年罪犯担任,帮助狱警安排、监督其他罪犯的日常卫生、就餐、学习、文体活动等事务。这些组长由于被认为是给民警跑腿的,有时也被他犯贴上告密者的标签。众所周知,殴打民警比殴打他犯的惩罚要更加严厉,这就使得殴打比一般他犯更有“权势”的组长这一行为不仅能减轻惩罚,还能帮助这些罪犯避免“畏强”的道德困境。不过,案例 26 却是一个例外,这名罪犯在一个他犯跟他说了“你妈的”后就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他并不隐瞒其实际想要伤害的对象是当班民警:

“犯人都有这种想法。对你好的警官,做事情做得很好的人,就不搞。但是想你废的警官就是搞点事情,你对罪犯,你对我不好,你都要搞死我,那搞点事情是因为你的关系。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想法,很多人都是这样的想法。”

一般而言,如果发生暴力事件,监区或是监狱层面会对事件立即展开调查,而这名罪犯的逻辑是虽然他会受到惩罚,但是他可以利用对其“讯问”的机会针对这名民警表达不满或是进行投诉,即使无法对这位民警造成实质性伤害,也可能使其因为在当班时发生暴力事件而被认为是能力不济或处置不当。这样就可以达到“虽自损一千,但杀敌八百”的目的。

在所有罪犯的叙述中,他们的受害者都实施了被攻击者解读为伤害了其家人或其本人的行为,因而也就“罪有应得”。对于受害者的选择,首先,越是处于不利处境的他犯,越不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条原则可以避免罪犯受到“欺弱”的道德谴责;其次,越是“有权”的他犯,越有可能成为受害者。通过殴打组长建构其“不畏强”形象的同时,罪犯可以给与其有矛盾的民警制造混乱和麻烦。这种选择对于要继续在监狱度过余刑的在押罪犯而言,可以有效控制暴力行为的成本,以使惩罚强度保持在其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之内,因而也是最有利于其长远利益的。

(二)攻击时机选择

大多数罪犯声称已经考虑了发动袭击的时机,而判断何谓最佳时机的标准就是能否让受害者和周围的第三方措手不及。在遇到攻击时,一般人都有自我保护和反击的本能,为了确保成功,有些罪犯会选择延迟其暴力行为实施的时间,比如案例3:

问:你是发生冲突后就动手的吗?

答:不是。他刚开始一直防着我嘛,我没动手。但是他没防备的时候,我就动手了。

这些罪犯在与其受害者发生冲突后,会根据在场人员和受害者反应预判成功的可能性。换言之,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任意、毫无计划的,而是伺机而动。案例 18 回忆:

“他那时候正在干活,我就从后面打了他。因为我身体不行,然后再加上那个时候心脏稍微一动就快了很多,这个我很清楚,虽然说那个时候真的有点想动手,但我知道我如果真的跟别人两个对打的话,要不了十秒钟,一激动然后那个心跳一快,心跳一快然后浑身就无力了,然后呼吸也紧张。我真正动手的时候是他在那里干活,然后我在他后面‘梆梆梆’。别人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回事,然后那样叫打人,刚开始你打过了,别人真的反应过来,你知道监狱里的人有很多,一下子就拉开,打人最多就一分钟时间,其实这就叫‘打人’,根本不叫‘打架’。”

这名罪犯充分考虑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行为结果,因此采用在受害者背后偷袭的方式实施暴力行为。另外,他还提到了狱内暴力行为中必然在场的第三方。在监狱环境下,有大量民警和罪犯处于同一时空是一种常态。发生暴力行为时,不仅民警会出于职责和义务进行制止,一些他犯,尤其是实施暴力行为罪犯的“包夹犯”都会在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和调停。对于这些他犯而言,出手干预可以避免受害者遭受严重伤害、加害者受到严厉惩罚、旁观者被伤害波及,也会使自己因为及时劝阻暴力冲突而得到奖励,因而是有利于各方的行为。案例18 提及的在场第三方降低了其受害者当场还击的可能性,使得涉及双方武力互相攻击的“打架”变成了单方面的“打人”。考虑到在场的第三方,案例4 也延迟了其暴力行为实施的时间,因为“当时我真的很想打他,但我放弃了。因为周围的人太多了,不可能打到他。”案例 21 则分享了他对转瞬即逝机会的“战术”考量:“其实啊,我心里面都已经想过了,有些东西啊,我讲起来可能会感觉这个时间很长啊。就是说殴打徐某某这个过程,其实的话,就是在边上的人看来都防不胜防啊,就是来都来不及。旁边的人你一句我一句地说‘好停了,别打了’。我们还是吵来吵去,然后,就又动手了。其实这个过程当中我脑子转的很快,我心想我就打他而且我必须先出手,先出手打他的话,他反正也打不败我。”

在这些案例中,罪犯都确保其暴力行为具有突然性和精准性。第一,袭击应该是突然的,因此需要隐藏实施暴力的意图,等待合适时机,突然发动袭击;第二,由于在场第三方的存在,必须确保行动迅速,做到“一击即中”,否则很可能不会再有第二次机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有 27 起案件中,只有一名罪犯(案例8)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加刑三个月:

“那个时候本来就已经拉开了,他往那边走就证明去找警官去了。那么这件事情我觉得到这儿就差不多没什么事了嘛。结果这边他又骂我,而且骂得比以前还凶,比我们动手之前骂得凶。当时拦着我的人,就已经拉开了,拉开了以后也没拽着我、拉着我、抱着我或怎么样。那么我冲上去又是一拳,结果这一拳就打在太阳穴上,结果他就倒了。”

对于这个罪犯而言,被加刑的原因不仅有受害者的“不依不饶”,也有他犯未能按照预期控制住当事双方。这才使得他能够有再次实施暴力行为的机会,致使结果失控。另外,在所有27个案例中,只有案例 7 选择在半夜他犯都入睡后实施暴力行为。这个时间的选择显然有利于暴力行为的顺利实施,但是其他26 例的暴力行为都发生在白天。相较于夜晚,虽然白天这个时间段会增加行为实施的难度,但是只要把握好时机,一方面有比较大的成功概率,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因为罪犯“期待”在场第三方能够及时出手“拉架”,以确保受害者在没有机会还手的时候“结束战斗”。换言之,在场第三方既是阻碍罪犯实施暴力行为前需要避开的“绊脚石”,又是暴力行为完成后为了避免遭受重罚需要依赖的“刹车器”。

(三)伤害程度控制

在监狱,诸如刀具、铁片等可能用于伤人或自残的工具都被列为违禁品。在习艺场所经常用到的工具,如剪刀,仅限于表现良好并被证明守纪可靠的罪犯才可使用,而且此类工具一般都会用铁链拴在桌上。这或许能够解释为什么在这27个案例中,大多数罪犯都是赤手空拳实施暴力行为,只有 5 名罪犯(案例1、3、6、17、23)的叙述中提及了工具的使用。这些工具分别是床挡板、椅子、塑料篮、沙子和钢笔,都不具有致命杀伤力。案例17 回忆:

“他们对他很好,监区里面可以说是最大的一个,200 多斤,没有人跟他打。他点了我那个朋友的水,说人家弄得那个刀片在那里削苹果,结果整个监狱知道了。我朋友跟我说了以后,我什么话都没有说,就冲出去,就那个200 多斤的去上厕所,我就冲进厕所里面,一把沙子撒在他的眼睛里,直接把他打倒在厕所里面。”

在监狱语境中,罪犯一般用“点水”表示告密。这名罪犯通过叙述受害者对其朋友的告密行为表明其人格低下、强调其体重暗示其体力优势。借此,他使用沙子攻击受害者的做法在目的和手段上都获得了合理性。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违禁品受限,但是椅子或篮子这类物品却是唾手可得。然而,大多数罪犯还是赤手空拳地实施暴力行为。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这些罪犯担心工具的使用暗含着对自己能力和体力的不自信,因此只有在面对像案例17 这种有明显力量优势的受害者时借助工具才是必要、合理的。另一方面,可能是在多数监狱中对使用工具的暴力行为会被定义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而且工具的使用更容易导致结果失控,也因此会被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在访谈中,一些罪犯将实施暴力行为时的状态描述为“大脑空白”。例如,案例20 声称他没有什么好怕的,“当时脑子乱了,我还管他!”他似乎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任由结果的发生。然而,他也说:“我只是在想我是打轻点啊,还是打重点啊?”案例13 承认:“我知道打了要吃亏,说实话,我只是想吓唬他”,案例 2 也说: “边上的人一拉,我就没打了。虽然我练过武术,那天还是打得比较轻。”

也就是说,即使在看似激烈的暴力行为实施过程中,这些罪犯还是注意对暴力“轻重”程度的把握以及对继发惩罚后果的权衡。除了对暴力严重程度的控制之外,有些罪犯还会注意控制攻击的部位。例如,案例 23 多次声称他不在乎惩罚,但是,“当时我就很生气,有一支圆珠笔,硬壳的圆珠笔,我那时候说实在的,我就想戳他眼珠子。我想了下,最后还是后脑勺给他戳进去。”案例21 说:“我根本就没有犹豫过,马上就往他的头上这个位置打。我自己记得很清楚,我那时脑子很清醒的,就连打他六拳,那么其实我一出手没有声音的.....其实都打在脸上没什么伤的了,因为你脸上这些地方啊,包括头上这里都很硬,没打到鼻子啊,眼睛啊,都打在这些地方上。”

尽管这些罪犯要承受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成功实施暴力的巨大压力,但是大多数罪犯都试图通过控制攻击强度或避开受害者身体脆弱部位等手段来降低伤害程度。或许对于他们而言,成功地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侮辱比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更为重要。

四、狱内暴力中的隐性理性

(一)“不理性”背后的“理性”

监狱内在押罪犯与他犯、监管民警和他们所处的物理和社会情境持续、频繁的互动关系构成了监狱的日常图景,而狱内暴力行为因其打破了这种稳定格局而对监狱的安全与秩序构成了威胁。为了减少狱内暴力行为,监狱构建了人防、物防和技防全方位的立体防控体系,尽管附随狱内暴力而来的是确定、迅速、严厉的惩罚,但部分罪犯还是实施了暴力行为。由于这些暴力行为的发端都是看似微不足道的琐事,这些罪犯因而经常被认定是高情绪化和低控制力的。但由本文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罪犯话语分析可见,所有受访罪犯都在不同程度上有着审慎的“战术”考量,包括针对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实施的过程和结果都是被计算和控制的。换言之,看似突然暴发的攻击行为背后有较高比例的理性选择成分。

在自由和资源高度受限的监狱环境中,罪犯显性地表露出情绪化和隐性地流露出理性有利于其短期和长远利益。一方面,表现出情绪化有助于建构自己“不好惹”的形象,因而可以防止当下可能的挑衅和冲突。例如案例9 自述,“人家看我是‘火药桶’,能动手的,不动口”,现实结果就是他犯为了避免被打会跟他保持一定距离。而这正是他想要达到的目的,因为“反正减刑是没有希望的,尽量让自己不要出太大的问题,早点出去。像我这种把别人打伤掉了,也是会加刑的”。另一方面,隐性的理性有助于建构自己“不怕事”的形象,即他们不仅有勇气,而且有足够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对他人实施身体攻击、造成痛苦。可以说,他们的暴力行为既可以作为对受害者的特定威慑,也可以作为对其周围他犯的一般威慑,从而有利于他们的服刑生活这一长期利益。批评者可能会反驳理性计算是一个需要耗用时间的过程,而这些以前未能避免因犯罪被捕,现在又未能逃脱因暴力违规遭受惩罚的罪犯似乎没有能力在实施暴力的瞬间进行理性计算。对此,案例 21 的话语可以作为辩证,他在实施暴力行为时考虑了受害者、攻击时机和伤害程度的所有选择,“而且就是在那个一秒钟、两秒钟的时间里想好”。

理性选择理论旨在评估和改善现有犯罪防控策略,特别是发展情境犯罪预防[36]。然而,对于本文中的罪犯而言,正是其行为中隐性的理性成分,使得他们的暴力行为难以从外部完全防控。第一,这些暴力行为突然、快速、精准,而他们的潜在受害者不可能时刻都保持警惕,在场第三方也无法对任何异常动向及时进行干预。只要这些罪犯有足够的耐心、速度和技巧,他们总是可以伺机而动,利用漏洞或盲点实施暴力行为。第二,尽管这些罪犯无法接触到刀具等违禁品,但是暴力的发动只要徒手就能够实施。换言之,无论是否有工具,暴力都可能发生。第三,如果罪犯能够将自己的惩罚控制在单独监禁的范围内,惩罚威慑力就会被弱化[37]。单独监禁被贴上了“最坏中的最坏”的标签[38],很多受访罪犯也将单独监禁描述为“监狱中的监狱”。但是,由于保护在押罪犯人权和身心健康的标准日益提高,单独监禁与普通监舍生活条件的差异日渐缩小。例如,罪犯在单独监禁期间仍然可以享受放风或获得与普通牢房押犯同等的伙食。也因此有罪犯(如案例19)坦言:“反正我现在坐一天我就少一天,你反正要关我就随便关。”维持监狱的安全与稳定需要惩罚的确定性,但是这种确定性又为罪犯评估暴力行为的惩罚后果提供了可靠的判准,进而推动了“经过理性算计”的狱内暴力行为的发生。因为只要过程和结果是确定、可控的,罪犯越理性,其暴力行为就越有可能成为其成本受控状态下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二)监狱场域中的全景敞视理性

从决策和行动过程看,决策理性程度可以用计划使用手段和行动预期目标之间的适配度来评价;行动理性程度则可以用行动结果和预期目标之间的一致性,即行动结果(产出)和行动投入比值来衡量。效用最大化是理性选择的最高追求。手段和目标越匹配,结果和预期越一致,产出投入比越高,则效用越大,理性程度越高。反之亦然。一般而言,造成效用低下或理性程度不高的客观原因有:规则不明确,信息不充分,过程不可控,结果不确定。同时,效用大小和理性高低的判断也受制于评价者个体差异和主观认知的影响。“鱼与熊掌如何取舍?”“生活的压力和生命的尊严哪一个重要?”“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何者更值得称道?”对于不同的个体,甚至是不同时间的同一个体而言,各种价值选项的排序,也即效用值是不同的。在他人看来不可理喻的言行却可能是当事人此时此地的最优选项。从理性选择的视点看,人们常说的“设身处地”“同情共感”“同理心”就是从当事人的价值序列看手段与目标之间的适配度。正是因为以上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可以认为,没有纯粹理性,只有有限理性。

以行动者决策前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和在行动中对过程与结果的控制程度,可以将行动理性划分为四大类型:强知强控,强知弱控,弱知强控,弱知弱控。强知强控即行动者事先对行动相关信息有充分的掌握,对行动过程与结果有完全的掌控(类似“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强知弱控即行动者事先对行动相关信息有充分的掌握,但因为相对于行动另一方的力量或资源劣势以及随机应变能力的缺乏,对行动过程与结果无法有效掌控(类似“有心无力”);弱知强控即行动者事先对行动相关信息掌握不充分,但因为相对于行动另一方具有绝对的力量或资源优势,因而,对行动过程与结果可以完全掌控(类似“艺高人胆大”);弱知弱控即行动者事先对行动相关信息没有充分的掌握,也没有相对于行动另一方的力量或资源优势,对行动过程与结果无力掌控(类似“听天由命”)。现代监狱场景下的理性即为典型的“强知强控”理性,因其互动规则透明、空间边界清晰、身在其中的所有人都全时空处于狱警、他犯和电子设备监控之下,每个人的一言一行时时处处都呈现彻底完全的可见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狱场域对当局者而言是全场景可见、全过程公开、全要素可知的。因此,我们可以将监狱场域中的理性称之为“全景敞视理性”。①此处借用了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创造的“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概念。福柯创设的“全景敞视”是指在边沁设计的作为监狱建筑理想型的“圆形监狱”中,囚犯始终处于监狱看守的“凝视”之下,处于彻底完全的可见状态。而囚犯无法看见看守,不知道看守是否真的在注视他们,甚至不知道看守是否在瞭望塔里。这类似一种单向玻璃构造,看守对囚犯一览无遗,囚犯对看守一无所知。但其客观效果是,囚犯内心认为看守一直在“凝视”着他们,从而启动自我治理。这是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权力之眼”,不仅规训身体也规训心灵。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224-255。如果说,19 世纪的“全景敞视”监狱还只是思想家边沁的天才设想,那么,到了21 世纪的今天,随着监狱安全需求的高涨和电子监控技术的扩张,现代监狱已经具备了完全的“全景敞视”功能。本文创设的“全景敞视理性”是指行动者在监狱“完全可见”的特定场景中所做的权衡和决策。

“全景敞视理性”是一种理论上可以无限接近完全理性的特殊理性类型。因为监狱空间狭小、人口密集,所有行动者及其行动都在不间断、无盲点的持续“凝视”之下。再加之监狱规则明确、具体、公开,并硬性要求每个罪犯熟知甚至背诵。这就使得每个罪犯清楚地知道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做了不该做的后果。也就是说,每个罪犯都明白自己行动的性质和后果,也知道每项行动时刻都处于公开、可见的状态。监狱场景中的罪犯决策和行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社会上一般行动者决策和行动时因为规则不明确、信息不充分、过程不可控、结果不确定而导致的低理性或非理性。申言之,监狱理性是“全景敞视式”的,它具有规则明确、信息充分、过程可控、结果确定的理想特征。这也正是本文所揭示的狱内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为什么能够在被害人选择、攻击时间、地点、方式选择和伤害程度控制等方面做到精准、适格、有度,行动结果与其预期目标高度一致。

从监狱全景敞视理性类型视域观察狱内暴力行为可以发现:(1) 从行动者角度看,狱内暴力后果合乎预期并具有经济性(理性);(2)价值权重既具有个体性也带有群体特征,在押罪犯的价值序列与普通人存在差异。对实施暴力行为的在押罪犯而言,一时的“面子”比几个月自由的价值更大;(3)决策参考的核心要素(被害人、攻击时机、打击程度、可接受的惩罚量)考虑越全面,决策越理性;(4)行动时点(深思熟虑/决策犹豫/即时决定)对罪犯攻击的经济性(理性)影响较小;(5)空间狭小、规则透明、信息充分的监狱熟人社会使行动后果更具有可预见性,从而,使罪犯的攻击决策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做出,而较小影响决策经济性(理性)。

五、结论

本研究无意或也无证据否认狱内暴力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非理性和病态成分。基于监狱独特的场域特性,从罪犯视角出发,本文揭示了监狱不同于自由社会的独有全景敞视理性类型,否定了“罪犯实施狱内暴力缺乏理性”的成见。与此同时,在全景敞视理性理论框架下对狱内暴力行为的观察,不仅有助于增加我们对在押罪犯如何理解暴力、惩罚、监狱生活及其社会连带关系的知识,也能促进我们对现行狱内暴力行为防控策略的反思。一方面,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并被寄予厚望的使犯罪人“不能犯”的情境预防措施看似可以运用于对狱内暴力行为的防控,但对于少数罪犯而言,若非在整个监禁期将他们完全与其他罪犯隔离,则难以杜绝其对他人的攻击,同时,惩罚威慑的效用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罪犯狱内暴力行为中理性的一面为监狱教育矫正犯罪人提供了可能。帮助罪犯重新解释其正在经历的人与事、提高与他人的沟通能力、解决他们面临的道德困境、改变其奉行的生存准则的干预策略①自2015 年11 月开始,研究者与S 监狱协同开展了两期暴力高危险罪犯团体干预项目。该项目每期12 次,每次2小时。参加项目的所有罪犯(每期8—12 名)都实施过至少一次狱内暴力行为。在项目开始和结束阶段对干预对象做了暴力倾向和心理认知方面的评估。项目内容的设计遵循“认知基础教育—行为应对训练—认知巩固提升”的规范路径,旨在通过团体内人际互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索自我、调整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关于狱内暴力行为的干预,本文作者将另文专题分析。或许是有效提高狱内暴力防控效益的可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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