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浩,樊思波,黄自强
(1.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四川 南充 637931;2.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畜牧兽医服务站,四川 南充 637968)
2018年12月12日,N市J区Y乡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胡×接到一起产地检疫申报,Y乡生猪散养户杜×拟将自己饲养的10头生猪售卖给贩运户鲜×,用于屠宰。胡×到现场开展产地检疫的过程中,发现这10头申报检疫的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以下称:耳标)系外地编码号段,但耳标的样式和编码规则与官方发行的耳标无异,这一情况引起了胡×的警觉,即向J 区农业农村局报告了该情况。J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遂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散养户杜×并不知晓外地耳标相关情况,称这些耳标是乡村兽医蒋×在2018年3月为其阉割这10头猪只时所佩戴。执法人员认为,该批“121xxxx”号段的耳标非本地生猪耳标号码,经查,号段归属地系辽宁省某地。时逢全国防控非洲猪瘟的关键时期,四川当时又是疫情省,按照规定,外省的生猪是禁止调入的。既然耳标不属本地,这10头生猪若排除是被“洗猪”调入,那么这些耳标来源便是该案的关键点。
经查,散养户杜×长期以养猪务农为主,在杜×住房一侧的生猪圈舍内饲养有2 头母猪。涉案生猪的圈舍内有明显长时间饲养生猪痕迹,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得知,杜×社会关系简单,加之年事已高不能外出务工,所以长期饲养有2 头能繁母猪,用于自繁自养,不曾有异地购入生猪的行为。调取Y 乡畜牧兽医站的日常监管记录中也未发现杜X 有从异地购入生猪的行为,Y 乡官方兽医胡X也证实,在2018年2月下旬的一次入户排查工作中看到过杜X 所养的一头母猪正处于哺乳期,当时仔猪数量为10 头,有监管工作记录为证。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决定将调查重心放在为散养户杜X 佩戴这些耳标的乡村兽医蒋X身上。
通过调查得知,当地的散养户习惯在仔猪阉割之时为仔猪佩戴耳标并首免猪瘟疫苗,若无耳标佩戴,养殖户会以此为由另请兽医为其服务。当事人蒋X长期从事仔猪阉割活动,其认为畜牧兽医部门的耳标管理严格,但没有耳标又不利于自己开展业务。于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蒋×通过他人得知,可在网上购买猪耳标,便通过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五袋(每袋100枚)猪耳标,收到这些耳标后不久,蒋×就为散养户杜×提供了仔猪阉割服务。
2.1 对动物免疫耳标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均有对牲畜耳标的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是现行耳标管理方面具体细化的行业规定之一,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动物免疫标识是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等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畜禽标识(耳标)的获取渠道只能是畜牧兽医部门,且养殖者(使用者)也仅能向畜牧兽医部门申领。
2.2 本案的争议点 本案所涉及的生猪耳标是否系伪造,能否定性为普通动物标识,是案件的最大争议点,如系种猪场或养殖场为方便内部管理而定制的标识,笔者认为该案涉案耳标因其外观及编码规则均与官方发行的耳标无异,且售卖耳标的电商也不具备发行(制作)耳标的资质,故可以认定为涉案耳标的生产方、销售方均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适格主体,应系伪造耳标。
2.3 当事人行为可视为主观故意 当事人是为方便自己开展仔猪阉割活动而故意避开正规获取渠道,且私自网购的耳标与官方发行的耳标外观无异,给散养户提供仔猪阉割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
根据调查,主管部门认为蒋X 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其尚未使用的耳标予以没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的处罚决定。
对杜×饲养的10 头生猪,在查阅免疫记录和采样送检无异后,Y乡官方兽医对其10头生猪原有标识进行卸标,重新佩戴耳标后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目前,多采取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购耳标后,向县(区)下发的方式,县(区)在管理工作中多采取向乡镇畜牧兽医站下发,再由其发放至养殖户手中的方式。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养殖户私下之间再次转让使用,加之现行的二维码耳标追溯平台建设和运用情况不理想,耳标编码多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查询本县的标识数据,若查询外地耳标数据则需协调多个层级的主管部门,这使基层监管和追溯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网络平台定制销售动物耳标已呈泛滥之势,其售卖动物耳标可定制号段和款式,为畜禽调运监管特别是打击“洗猪”这一工作埋下诸多隐患。耳标防伪技术和信息化程度落后的现状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监管要求。
在畜禽标识管理上,健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方便一线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即时查询,逐步提高畜禽耳标(标识)的防伪技术标准,解决当前耳标读取完全靠“眼力”、验证渠道繁琐单一、二维码扫描可操作性低的窘境。建议国家尽快立法,将网络平台列入监管范围,打击不按规定通过网络售卖畜禽标识的行为,以建立和完善兽医证、章、标志的管理秩序。
在非洲猪瘟病毒防控形势下和一段时间以来猪价利益驱使下,国内出现的“洗猪”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对检疫证章、生猪耳标等方面伪造变造以及通过网络直销活体仔猪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检疫证章、动物免疫标识等方面应引导养殖者抵制非法耳标(标识)和检疫证章的行为,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手段,不断提升数字化建设进程,在日常监管中应注意动物佩戴的标识来源,及早发现和遏制不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数据平台做支撑的、打击制售使用假冒检疫证章标识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