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凡 罗祎文
【摘要】 孔子的思想经久流传,对后世影响深远。其法律思想也为众多学者谈论,产生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对孔子法律思想的研究进行梳理,对其传播的历史进行小结,对研究现状进行综述,且做出相应的思考。综述主要从孔子法律思想传播历程与发展、对孔子法律思想体系的辨析、对德刑关系的研究、对“无讼”思想的研究、与法家的比较研究五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 孔子;法律思想;历史;现状;思考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2)26-0061-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2.26.019
孔子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的思想体系对整个中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并延续至今。孔子虽然主要强调“礼”和“仁”的治理体系,但他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也拥有相当的地位,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关于孔子法律思想的研究成果丰硕,本文对此进行梳理,进行简要综述。根据以往的研究成果,本研究的综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孔子法律思想传播历程的梳理;二是对孔子法律思想体系的辨析;三是对德刑关系的研究;四是对“无讼”思想的研究;五是与法家的比较研究。
一、孔子法律思想的传播与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似乎只有法家才有法及法律思想,而儒家则提倡中庸之道。①事实上,孔子有关法律的思想也十分丰富。如《论语》中“君子怀刑,小人怀惠”(《论语·里仁》),就讲到有德行的人,会关心自己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度。又如,“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提出礼乐刑罚应该相辅相成。再如 “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论语·尧曰》)。孔子认为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达到有法度可依的状态,否则人们便会“无所措手足”。孔子多次讲到了“刑”与“法”,在主张实行教化的同时,同时认为应该辅以法治。②孔子的思想之所以能够在历史上不断受到短暂冲击而流传至今,体现了其生命力,其中孔子的法律思想传播也经历了不断地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重德轻刑。先秦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经过孔子之创始、孟子之延续,尤其是荀子之创新,而后成形,为后世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③。
汉代时期,开创了“以经释律”的法律传统,儒家经义被运用在法律之中。儒家对法律拥有广泛的解释权,把封建法律纳入儒家的轨道,使法律演变成了儒家思想的载体,这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一个突出现象。④
魏晋南北朝时期,玄佛的思想盛行,尽管儒家思想的“独尊”地位受到冲击,但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仍然是指导思想,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也开始萌芽发展⑤。此外,“魏晋定型且要求严守的《律》《令》,实际上也是对儒家礼法关系准则和有关法制理念的全面贯彻” ⑥。
唐宋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律為《唐律》和《宋刑统》。儒家宗法制下,极重伦常。而“统治者对于中原政治法律制度的向往;民众对于孝道的崇尚;以及家庭关系与亲属体系的完备等等,都是唐宋法律中儒家孝道伦理思想的体现”。⑦
明清之际,以宗法伦常为中心的“亲亲”之道,深入具体地贯彻于法律之中。具体在清朝行政法律中表现为:“以儒家经典作为选官的主要标准,荫叙和封赠之制、终养之制和丁忧之制。”⑧此外,还有如任官回避中的亲属回避等,是当时官员任用中最重要的回避制度。
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的法律仍然是“建立在纲常伦理之上,且适应封建专制需要、保护宗法等级,以及‘礼’所规定的统治秩序的封建法律,诸法合体、行政司法混一”⑨。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中国在孔子法律思想的传播中面临了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与儒家思想纵横交错的关系也显而易见。“儒家学派以‘礼’和‘德’分别引出的基本法律思想,及其重民本、重教化的法律价值,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也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⑩儒家思想必然带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具有消极因素,应当去其糟粕,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⑪
孔子的法律思想传播在历史中不断演变,新时期应当顺应时代的要求,灵活运用民本思想,以人为本,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深入法制教育,批判地继承孔子法律思想中的精华。
二、对孔子法律思想体系的辨析
对于孔子法律思想的说法,学者们各抒己见。关于如何认识和评价孔子的法律思想,法律史学界是存在着分歧的。
马南认为,孔子的法律思想主要是讲“仁义”,孔子主要讲求伦理道德,主张以礼法治国,但也并非否认刑罚的作用。孔子所讲的礼法即是当时“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调整家庭伦理,乃至社会生活的民法” ⑫。认为“孔子只讲仁义,不讲法,主张人治”的观点⑬,这是一种偏见,俞荣根在早期提出。孔子的法律思想也是伦理的法律思想,其内容并非贫乏,反而丰富。尽管孔子的法律思想经时久远,该论述肯定了其对现代社会的积极意义,以及对于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古为今用的态度。
常有学者以孔子“反对晋铸刑鼎”来证明孔子反对成文法。俞荣根则持相反观点:“铸刑鼎也并不意味着公布成文法,孔子反对铸刑并不等同于反对制定成文法。” ⑭ 程天权则指出,孔子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完全是因为孔子在思想史上的地位⑮。因为孔子既没有提出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见解,也不曾提出立法原则,亦没有提出法律如何为政治经济服务的理论,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法律思想。此外,王振安提出,尽管孔子提出的“复礼”主张刑上大夫,且对庶民礼刑并用,以礼仪教化来预防犯罪,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但由于“既不能挽救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灭亡命运,又不能帮助新兴封建势力夺取政权”,对于当时的社会大变革时期,是行不通的。⑯
值得一提的是,学者程天权指出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的一些基本观点,都可从孔子思想中找到根源,但稍加分析即可看出其差别之大,多是后人祖述孔子时的借题发挥”。相反地,王占通认为孔子“以仁作为礼的内涵与本质,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教化社会,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以保证‘礼’的真正实行,从而达到行本礼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真正统一” ⑰。事实上,孔子主张达到无犯罪的状态,可见孔子对于公布法律这种形式上的事并不在意,他所关心的是维护礼度。因此,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其内涵和实质才是孔子所真正追求的。
三、对德刑关系的研究
对德刑关系的阐述是孔子法律思想中的重要部分,一般认为,孔子继承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并且发展出德主刑辅的基本观点,在以德治为本的前提下,不反对使用刑罚,并且还对刑罚的实施应该恰当且宽猛相济做了具体阐释。
乔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指出“孔子所谓宽猛相济、一张一弛,基本要点就是根据阶级斗争形势,礼教与刑罚并用,先从思想上消除被压迫阶级的反抗意识,然后再对少数不听教化者辅之以刑事镇压” ⑱。且孔子反对苛政重刑,认为刑罚本身也必须有一个标准与限度,否则难以维持稳定的统治。
马作武指出,孔子的法律思想是对待不同的情形,抱以不同的处理态度⑲。通常情况下,以宽为主,以道德教化为基本统治手段。但一旦涉及政治性话题,或危及统治政权的稳定,则会将刑罚摆在首位。同时特别指出,孔子所说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实质上并无轻重、主次之别,而是等量齐观。
郭鹏认为,首次在“德”与“刑”之间分明了主次,完成了从神权思想到关注人心的回归,将“德”与“刑”的关系应用到统治当中⑳。“在孔子的德刑思想影响下,中国历史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变得模糊,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成为严重的问题。”
魏娜在论述孔子的德治思想时指出了孔子以德去刑的理念,提出孔子说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以奏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㉑。赵玉环等在论述“德主刑辅”思想时较为详细地叙述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并且以较多篇幅着重强调了教化在孔子德治思想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 ㉒。
四、对“无讼”思想的研究
“无讼”是孔子提出的一种理想状态,也就是通过良好的治理消除社会中的不公正,消除诉讼的必要性。“无讼”的理想是孔子政治理念的重要部分,也是其法哲学思想的最终极目的。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理想,依然是要依靠“礼”和“仁”的教化治理。
乔伟指出,孔子认为对犯罪者实行刑法制裁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个别违法的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消灭犯罪和刑罚。“虽然犯罪与刑罚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有阶级斗争的存在就不能消灭犯罪与刑罚,但孔子大胆提出了消灭犯罪与刑罚的设想,值得肯定。”应当说“无讼”的理想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精华。
欧阳祯人提出,孔子的法学理论,是以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为其指导思想的㉓。他认为,孔子的“无讼”思想正是建立在这样的语境下:注重德性、仁义,强调人的主体修养,注重人性、人格的独立,追求个体精神自由。孔子“无讼”思想,把人的主体性的擴充和弘扬放在了首位。人靠自己的德行修养和后天努力,就可以趋近没有诉讼、社会公平的理想。
陈科华提出,“无讼”是理想,“听讼”是现实㉔。他认为,打官司时诉讼双方是否诚实、讲真话,这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人不相欺,则自然“无讼”矣。而要做到使人有敬畏之心,有诚实之德,就有赖于圣人的德高望重和明察秋毫,由此产生权威的教化效应,这是外在的刑治所根本无法做到的。
田照军在论及“无讼”思想时提出,孔子在“和谐”观念的影响下提出了“无讼”论㉕。他认为,“无讼”思想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后世出现了关于“贱讼”“息讼”、调解的特殊制度。演化发展出了“息事宁人”的思想因素,顿挫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精神。
孔子的最高追求是“仁”和“礼”。在社会治理层面,“无讼”就是“仁”“礼”的体现,是具有哲学意味的理想主义追求。学者对“无讼”思想体现出的理想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都有深入探讨,而在“无讼”思想的影响方面,则有关于其是否对后世中国社会的斗争意识产生消极影响的讨论。
五、与法家的比较研究
在战国时期主要提倡法治的学派是法家。法家认为人性恶、人性好利恶害,十分轻视道德的规范作用,不认为能通过礼、德对人进行规范,所以要靠强势的君权和严明的赏罚来治理人民。这与孔子主张仁义道德的观点大相径庭。这就几乎与孔子的理念针锋相对。因此有不少学者做孔子的法律思想与法家思想的比较研究。
郭鹏指出,一直以来学者都将儒法视为法律思想相对的两个学派,但是,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还是法家的法律思想,其主张都是君权大于法律。并且儒法两家对于“德”和“刑”的概念并没有差异,争议的问题只是谁先谁后。
欧阳祯人认为,孔子的法学思想,把人的主体性的扩充和弘扬放在了首位,人靠自己的德行修养和后天努力,可以操纵、掌握自己的命运。他批评法家的韩非企图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的法理思想去控制社会的安定,是逆历史潮流而动,走进了视人如草芥的误区。
刘丹晨、彭炳金在对孔子与韩非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中指出,孔子虽然强调“礼治”,但是只是反对专一任刑,主张“德主刑辅”、刚柔并济,但并不是完全摒弃刑罚;而韩非在极力提倡法治的同时,对于“礼”也并没有完全摒弃㉖。孔子也讲法,韩非也讲礼。同时,由于孔子与韩非所处的时代背景相似,因此他们具有同样的道德理想和政治目的,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即“治”。他们只是方法和手段各有偏重,实际在统治者心中应当是不分上下的。
法家思想与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确是格格不入的,但应当指出其本质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孔子的法律思想中固然存在着人本主义精神,但似乎不应该认为孔子完全脱离了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注释:
①陈秀梅:《孔子法律思想初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5期,第78-81页。
②徐志祥:《孔子法律学说述评》,《齐鲁学刊》1985年第6期,第126-130页。
③武树臣:《变革、继承与法的演进:对“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法文化考察》,《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1-8页。
④田莉姝:《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体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79-82+113頁。
⑤林明:《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地位及其法律化表现》,《山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第67-71页。
⑥楼劲:《“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61-76页。
⑦邵方:《唐宋法律中儒家孝道思想对西夏法典的影响》,《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117-124页。
⑧艾永明:《清朝行政法律之儒家化》,《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71-83+159页。
⑨李贵连:《儒家化法律走向近代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第84-91页。
⑩王思予:《浅议法律儒家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法制博览》2019年第6期,第135页。
⑪古春燕、杨立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0年第2期,第69-71页。
⑫马南:《孔子法律思想评议》,《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第98-104页。
⑬俞荣根:《怎样认识和评价孔子的法律思想》,《现代法学》1982年第2期,第18-20页。
⑭阎步克:《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
⑮程天权:《孔子法律思想立疑》,《法学杂志》1985年第4期,第36-39页。
⑯王振安:《从“复礼”看孔子的法律思想》,《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第19-22页。
⑰王占通:《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周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8年第6期,第41-47页。
⑱乔伟:《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文史哲》1985年第3期,第66-71页。
⑲马作武:《孔子法思想辨正》,《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第113-116页。
⑳郭鹏:《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第1-2页。
㉑魏娜:《春秋战国时期百家关于法思想的争鸣——儒家、墨家、法家法律思想初探》,《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第1-2页。
㉒赵玉环、赵玉强:《论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政法论丛》1998年第1期,第51-53页。
㉓欧阳祯人:《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第150-153页。
㉔陈科华:《无讼与刑中:孔子的法律思想》,《益阳师专学报》2002年第4期,第76-78页。
㉕田照军:《孔子法律思想探析》,《兰州学刊》2008年第3期,第97-98页。
㉖刘丹晨、彭炳金:《孔子与韩非子法律思想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6下期,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