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娜,任朝旺
摘要: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具备更显著的交互性和网络化属性。平台经济具有分布式的网络结构,基于多纽带联结形成了涵盖“强关系”和“弱关系”的社会网络。其中,平台方处于中心度和结构洞位置,成为衔接各市场主体和资源、促进交易达成和组织生产的核心节点。平台经济的风险生成和风险特征与其社会网络属性息息相关。鉴于此,从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属性出发,探析其风险生成根源、特征以及具体表现和危害性,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与平台经济社会网络属性相契合的嵌入性治理机制。
关键词:平台经济;风险;社会网络;社会资本;嵌入性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2)04-0046-08
一、引言
近年来,平台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同时也衍生了诸多风险。平台经济的风险治理问题成为了相关学者研究的焦点。目前,学术界对于平台经济风险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平台经济垄断、信用机制不健全、治理滞后等问题对各个市场主体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害和风险。但是,对于平台经济的风险生成机制及其与传统经济风险的不同之处,尚少有深入研究。并且,既有研究对平台经济治理机制构建的探讨,也并非建立在对平台经济属性和风险特征的系统分析基础之上,故而存在重监管机制构建、轻风险根源分析的现象。总体来看,平台经济的治理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亟须从平台经济的本质属性入手,探究其风险的生成根源和独特性,进而构建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机制。
从单个的生产者或消费者来看,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两种经济模式对各个市场主体的连接和组织方式不同,由各个市场主体构成的社会网络结构亦有显著差别。平台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平台经济具备更显著的交互性和网络化结构,其价值创造基于分布式网络,平台经济价值网络的各个节点(生产者、消费者、平台)广泛分布于社会网络之中,并且呈现出扁平化的结构;而传统经济的价值创造网络是相对中心化和科层化的。相较传统经济,平台经济是一种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更深地嵌入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模式。
美国社会学家Granovetter在 1985 年发表的《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开辟了将经济活动嵌入社会网络分析的新视角。他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它忽视了社会结构与关系等社会因素对生产、分配或消费的影响①。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认为个体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个彼此关联的网络之中,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是在社会网络内部的互动过程中做出决定的。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分析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属性,能指出其风险生成根源、特征及具体表现和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与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属性相契合的治理机制。
二、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属性
目前,各界人士在談及平台经济时大多将其界定为“基于互联网或数字平台的新型经济形态”[1]。但这一概念比较模糊,并未能清晰阐明平台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平台经济具备更显著的交互性和网络化属性。因此,对平台经济社会网络属性的分析是理解平台经济内涵及其风险特征的关键。
(一)平台经济的分布式网络结构
平台是支撑平台经济模式的核心组织。平台作为不同于企业和市场的第三种交易组织形式,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台中至少存在两类相互依存的群体,并通过平台发生交互关系,满足彼此的需求[2-3];二是平台呈现出显著的网络效应,即随着平台一侧接入的市场主体数量的提升,平台的价值也会得到提升,从而也能够提升平台另一侧市场主体的数量和互动强度,增进各方市场主体福利[4];三是平台具备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结构②,即能够对平台各边接入的市场主体进行不对称定价,并以此影响交易结果[5]。
由平台的特征来看,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交互性和网络化结构,不同侧的市场主体构成了一种多中心、多节点、平等化、交互性的分布式网络关系。平台是居于最中心的节点,但它有别于层级组织结构下具有强制约束能力的中心,是一种自组织的服务化中心,主要为各市场主体的互动、供需的匹配、生产条件的配备、交易的达成提供服务。同时,接入平台的用户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并由此形成多中心的交易结构[6]。 平台各边的市场主体和交易资源汇聚于平台,并通过自主交互直接达成交易,无需经由中介撮合。此外,平台一侧的市场主体数量和交易价格均会对平台另一侧产生显著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利益网络。
(二)平台经济多纽带联结的社会网络关系
各类市场主体在相互影响、自主交易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协作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平台一般不具备物理形态,且具有跨边网络外部性和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特征。因此,平台突破了传统企业边界,并开展跨组织的大规模协同生产③。资本、劳动、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跨界融合,个体劳动者的交互程度和主观能动性凸显。同时,各类市场主体基于产消关系、兴趣爱好、知识交流等多种纽带结成网络社群。各类市场主体的分工相互交织,身份界限逐渐被打破,每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交易场景下可拥有生产者、消费者、交易组织者或公证人等多重身份[6]。产消者(Prosumer)④成为新的市场主体。因此,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各类市场主体由生产和交易到日常生活结成了一种多纽带联结的社会网络关系。
(三)平台方的中心度和结构洞位置
中心度和结构洞是衡量社会网络中的节点所处位置的重要指标。在平台经济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中,平台方处于比较特殊的位置。一方面,平台方作为连接各方市场主体和碎片化资源的中心节点,处于网络中心位置,中心度最高。尽管平台经济网络中的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多种纽带关系,但无一例外均与平台方存在直接联系。
另一方面,平台方处于结构洞位置。Burt(1992)指出,社会网络中的某些节点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或出现了关系间断,看似在整个网络形态中形成了“洞穴”,由此首次提出了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概念[7]。若存在第三个节点将关系间断的两个节点桥接起来,则此第三节点占据了结构洞位置。平台方正是平台经济中占据结构洞位置的桥接点,将原本不存在直接联系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碎片化交易资源对接起来,从而能够发掘市场机会,降低交易成本,突破个体产能的约束。平台经济网络中的每个市场主体均能通过与平台方桥接而创造或获取价值。
(四)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密度
平台经济根植于信息化生产力,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网络形式,尤其体现在社会网络密度方面。在传统的社会网络结构中,基于血缘、族缘、地缘等纽带的“强关系”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在中国社会形成了差序格局。而信息社会下的社会网络范围大为拓展,“弱关系”占据愈发重要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平台经济推进了具有多元化联结纽带的网络社群的发展。除了“强关系”,以兴趣、技能、知识、价值观和消费观等为纽带结成的人际关系都是构建平台经济网络社群的基础。平台不再只是生产者与消费者进行价值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双方进行知识传输、情感交流等社会互动的场所。这一方面能够使“弱关系”在拓展平台经济商业领域和市场范围方面体现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有利于将 “弱关系”发展成新型“强关系”,使平台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开放而稳固的社会网络基础之上。
三、基于社会网络的平台经济风险生成根源分析平台经济的风险生成及风险特征与其社会网络属性息息相关。平台经济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不但关注各个市场主体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而且着重分析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互活动及由此构成的社会网络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提供寻租便利
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错综复杂,便利其开展多方寻租。一方面,平台经济牵涉的市场主体数量和类型繁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平台经济的分布式网络实际上是一种互联网、经济网和社会网相互交织的复杂网络⑤。各类市场主体在信息、技术、资金、物流、产品等方面形成了生产要素或产品服务的依存关系。除了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还存在基于情感、兴趣爱好等的社会生活上的纽带。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社会网络才是支配资源配置的主体网络,而互联网是其技术基础。因此,可将社会网络看作除市场机制之外的引导资源配置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平台经济模式下,价格信号不再是资源配置的唯一依据,而且客观、合理的资源配置体系也尚未建立起来。所以,各个市场主体能够更容易地在复杂社会网络中利用相互交织的利益关系和模糊不清的资源配置依据,以更加便捷和隐蔽的方式合谋寻租。
(二)中心度和结构洞位置提供垄断经营便利
平台方的中心度和结构洞位置为其开展垄断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Burt(1992)指出,个体在社会网络中所处的位置比关系的强弱更为重要。位置决定着个体所能掌握的信息、资源和权力。居于结构洞位置的平台方将无直接联系的市场主体及碎片化资源桥接起来,从而对平台经济的运转具有较其他市场主体更强的掌控力。相对而言,其他市场主体处于依附位置。各市场主体依附于平台方,且付出了将他们绑定在平台上的资产专用性投资,从而导致他们离开平台的成本较高。由此构成了平台经济的双层经营架构,一层是居于中心和结构洞位置的平台方,另一层是依附于平台的其他市场主体。这导致平台方可能利用自身在社会网络中的优势地位,垄断平台经济的经营规则,使利益向平台方过度倾斜,而违背平台经济互利共赢、共建共享的发展初衷。
(三)网络效应强化平台谋取市场支配地位的激励
平台经济显著的网络效应会强化平台谋取市场支配地位的激励,进而容易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同时,平台方也更有激励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滥用,开展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一方面,相对于传统企业,平台掌握着更多开展非正当竞争的手段,如掠夺性定价、搭售、价格歧视等。另一方面,平台一般不受物理边界限制,社会网络的结构、广度、关系强度是决定其市场范围和市场支配能力的重要因素,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此外,网络效应强化了市场主体和各类资源对平台的依附强度,“一站式服务平台”符合消费者对消费便捷性的诉求。因此,開展垄断经营与平台的社会网络属性及利益诉求具有高度契合性,消费者的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平台垄断的激励。
(四)分布式网络弱化集中式和条块式治理效果
传统的治理方式难以对具有分布式网络结构的平台经济构成有效治理。首先,从平台的属性来看,平台兼具企业和市场的双重特征,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分布式交易组织形式[8]。平台的功能类似于市场,主要用于汇聚资源、匹配供需,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促成交易。但平台又有别于市场,它具有内部组织结构,保有一定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平台的组织结构也有别于传统企业的层级化模式,呈分布式网络特征。因此,平台的法律地位具有模糊性,这使其能够轻易规避监管。同时,分布式网络结构使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集中式治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此外,分布式的网络结构意味着平台经济所涉及的市场范围、业务类型以及接入的市场主体相对分散,跨组织协同生产和跨行业经营成为常态,从而使得按行业和部门分工的条块治理模式也难以奏效。
(五)自组织治理模式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平台经济社会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处于结构洞和中心位置的平台方虽然具备组织和管理的职能,但对其他市场主体并无绝对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平台经济具有自组织治理的特征,是高度依赖于各方市场主体相互信任和协同合作的一种经济模式。社会网络及其衍生的社会资本是平台经济开展自组织治理所依凭的关键因素。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同时也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信息网络,有利于强化重复博弈机会,稳定交易预期。此外,处于共同社会网络中的成员容易培育出共同的道德信念,声誉机制也能对机会主义行为构成可置信威胁。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传统的社会网络是由血缘、地缘等构成的差序格局[9]。传统社会网络的范围较小、封闭性强,以“强关系”为主,因而信息的对称程度、声誉机制的可置信程度、重复博弈的机会都比较高,社会资本管控机会主义行为的效果较好。而信息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等因素使传统社会网络发生了显著的变迁。社会网络突破了时空界限,“弱关系”成为构建社会网络的主要纽带,因而传统社会网络衍生的社会资本作用效果有所削弱。但是,依托于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自组织治理模式难以对参与者构成强力约束,尤其是随着社会网络结构的变迁,传统社会网络衍生的社会资本作用效果有所削弱,需要培育信息化时代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优化自组织治理机制。
四、嵌入社会网络的平台经济风险特征
平台经济风险的突出特点在于其主要是在所处的社会网络中生成、集聚和传播的。平台经济风险呈现出以下五点具体特征。
(一)风险具有“多源性”
平台经济多节点的分布式网络结构提升了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交互性和复杂性。并且,各个市场主体拥有较高的自主性,缺乏统一的强制约束。因此,平台经济潜在的风险点较多。此外,体量较小的市场主体同样可能充当引发广泛传播和危害重大的风险的风险源。这是由于社会网络可能放大风险,每一个节点在接收和传播风险的过程中都不自觉地充当了“风险放大器”。
(二)“三网叠加”加速风险传播和转化
平台经济的初始风险点可能比较隐蔽,甚至微不足道。但是,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经济网、互联网“三网叠加”的特征,能够加速风险传播,每一个风险信息的接收者都可能同时成为风险传递者。并且,风险在复杂网络中的传播容易导致不同类型的风险相互转化。
(三)具有“连接太多而不能倒”的风险
大型平台接入的市场主体数量和类型繁多,其风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一个大型平台发生风险可能波及数个行业,同时影响接入平台的商家的生计以及消费者的福利。因而,平台经济最终的风险成本可能需要整个社会来分担。
(四)风险的扩散遵循门槛效应
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各个市场主体的关系和互动对风险扩散具有显著影响。Granovetter(1985)提出了门槛模型,用于分析社会网络中的个体行动如何导致集体行动[10]。根据门槛模型可以推断,平台经济社会网络中的各个市场主体的“门槛”分布差异决定着风险强度和传播广度。并且,市场主体之间的交互程度对风险传播有重大影响,与自身关系更密切或是影响力更大的节点对自身是否加入风险行动的决策影响更大。因此,具体分析平台经济社会网络的结构以及各个市场主体的风险偏好,对于风险的预判具有重要意义。
(五)社会网络对风险具有双重作用
一方面,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既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又具有加剧风险传播的隐患。社会网络中存在诸多利益共同体,个体风险易于分摊给利益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共同承担,从而有利于风险的化解。但是,社会网络同时又是风险传播的便捷渠道。另一方面,社会网络既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又可能加剧错误信息的误导性,进而激发群体非理性行为。社会网络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拥有多重联结纽带的平台经济市场主体之间信息通达程度较高,因而有利于规避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但是,风险发生之后,负面信息在社会网络内部的广泛传播,又可能进一步加剧风险。
五、平台经济风险的具体表现和危害性
平台经济衍生的各种风险已经广泛波及平台自身、接入平台的市场主体、传统经济模式、市场秩序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具体表现和危害性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正当竞争,偏离良性发展方向
部分平台利用自身在社会网络中的优势地位,向其他市场主体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并要求他们做出排他性合作等限制竞争行为,否则,平台将实施屏蔽店铺、流量限制、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同时,平台掌握着庞大的用户与交易数据却不开放流转,形成“数据垄断”。互利共赢、共建共享的平台社会网络呈现出逐步演变为平台独享高额分成、数据资源和流量的垄断经营体系的风险。
此外,部分平台在社会网络内部建立了多方寻租关系。例如,平台上的卖方主体向买方寻租,制造虚假交易及虚假好评;平台与卖方主体形成利益串谋,以平台的特殊支持(如提供优先展示位、用户资源、贷款增信等)换取卖方主体的合谋舞弊。各类市场主体共生共荣的平台经济社会网络存在逐步异化为开展非正当竞争的寻租集团的风险。
(二)無序扩张,阻碍创新
平台攫取市场支配地位,开展垄断经营,致使平台经济面临丧失创新激励、形成短期过剩和盲目扩张发展局面的风险。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应是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创新,是对经济附加值的提升。然而,资本获取、监管套利和对公共资源搭便车的便利性,使平台企业能够轻而易举地向各行各业无序扩张,通过跨界经营的方式成长为头部企业。例如,网约车平台开辟社区团购业务,团购平台亦谋求进入交通出行市场,头部企业欲进一步谋求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成为“一站式”巨无霸服务平台。这种横向无序扩张的发展模式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将导致平台企业丧失商业模式创新、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升级的追求。
(三)违规发展,侵害权益
平台经济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首先,平台方无偿占有大数据资源,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隐私及经济利益都造成了侵害。普通企业通常无法做到一级价格歧视,但平台企业能够利用大数据获取和处理的渠道及技术优势做到一级价格歧视,进而获取超额利润,并借此谋取市场支配地位,开展非正当竞争。其次,许多经济模式打着平台经济的旗号占领市场,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更有甚者,部分金融平台无视风险,大肆扩张,给金融安全埋下隐患,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四)排挤传统经济,加剧社会分化
平台经济向传统经济行业的大肆横向扩张,以创新之名,行传统之事,严重压缩了传统经济主体的生存空间。例如,部分平台企业通过高额补贴等恶性竞争手段野蛮侵入传统市场;而平台经济开展的社区团购也只是将线下菜市场转移至线上,并无实质上的创新。并且,平台企业进一步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攫取传统经济主体的议价权,以低价竞争的方式垄断市场份额。这加剧了社会矛盾,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五)过度占用资源,影响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所属行业大多是消费性服务业,其本质上只是一种资源链接方式和流通渠道的优化。然而,横向无序扩张的平台经济将抢占大量经济和社会资源,使原本应投入到制造业等领域的资本、劳动力等资源大量转移至平台经济领域。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反而可能进一步加剧我国经济结构失衡。我国经济发展还面临诸多短板,尤其是高端制造业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还需要大量的资本和技术投入。信息技术对经济体系的优化升级不能仅局限于平台经济领域。关键核心领域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将关系到我国能否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高质量发展。
六、社会网络视角下的平台经济治理机制构建目前,针对平台经济的法律法规与治理机制均不足以充分应对平台经济风险,因而进行治理机制构建尤为重要。根据平台经济及其风险来源的社会网络属性,嵌入性治理应是一种适宜的治理机制。依据治理主体来划分,治理机制可以分为政府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和自组织治理机制。而平台经济的嵌入性治理实质上是以社会网络的自组织治理为基础,政府与市场深入嵌入社会网络的协同治理模式。
(一)嵌入性治理的思想来源
嵌入性治理的思想来源于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1944)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提出的嵌入性理论。Polanyi认为,经济作为一个制度过程,是嵌入在经济和非经济制度之中的[11]。Granovetter也指出,经济行动总是嵌入于当下的具体社会关系之中的,经济行动也是一种社会行动,所谓嵌入性即指经济行动、行动结果和行动制度都受社会因素,尤其是社会网络的影响[12]。平台经济的风险性实际上就是经济行动受社会网络影响的结果。而作为应对这种来源于社会网络的风险性行动结果的方案,相应的治理机制也应是嵌入于社会网络。嵌入性理论使我们意识到即使是在政府治理机制和市场治理机制中也必须有人际关系和信任发挥作用⑥。因此,嵌入性理论虽并未直接提出嵌入性治理,但却为嵌入性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嵌入性治理机制构建
嵌入性治理以基于社会网络的平台自组织治理为基础,政府与市场深入嵌入社会网络,实现协同共治。因此,嵌入性治理首先要充分激发平台經济各方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并充分尊重各方主体的自治权利。而政府与市场可以通过组织嵌入、制度嵌入与技术嵌入三条路径,深入嵌入平台经济社会网络,与平台自组织治理实现协同共治。
1. 以基于社会网络的自组织治理为基础。平台经济本身即是以社会网络中各方市场主体的相互信任、协同合作为前提的自组织经济模式。奥斯特罗姆指出,社群内部在情感、认同、信任基础之上培育出的信任机制、互惠机制、声誉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机制[13]。而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即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其治理也涉及集体行动和“囚徒困境”问题,因而可以借鉴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此外,平台经济的分布式网络结构也具有自组织属性,各个节点基于关系和信任而连接,而非依靠外在的权力等强制力量。凯文·凯利以“蜂群思维”形容自组织模式,指出节点之间高度连接的分布式网络能够在没有控制中心的情况下产生自组织集体行为[14]。
平台经济的自组织治理应包括平台的自我规范以及对社会网络的治理。平台自组织治理应坚持在维护平台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整个社会网络内部利益的平衡性的原则。平台要强化合规意识,进行自律管理,不利用自身在社会网络中的优势位置开展不正当竞争,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政府治理相配合。平台方应承担起构建和维护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的责任。必须培育与现代信息化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即网络社群与网络化社会资本。社会网络及其衍生的社会资本的有效性决定着自组织治理的效果。平台经济的产生和持续健康发展均离不开社会资本的支撑,同时平台经济的社群属性、体验性、互惠性、自治性等特征又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培育。具体而言,平台须培育各交易主体间的信任、互惠规范、共同的信念等。平台方可以作为网络社群的组织者,在平台客户端开发社群共享互助平台、网络论坛等模块,增进各市场主体的交互性,提升社会网络密度和稳定程度。同时,各行业协会可以将独立的平台社群进一步打造成相互交织的行业社群网络。
平台方作为社群的创建者,应承担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并利用社会资本对社群成员实施约束与激励。同时,平台方应引导社群成员自觉遵守交易规则,共同维护交易秩序,抵制机会主义行为。应完善制度保障和信息披露机制,可视情况将社群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社群内进行披露,并实施一定的惩罚,最终构建一种平台方负责管理和服务、其他市场主体共同维护和自觉遵守的平台经济交易秩序。
2. 实现政府与市场的组织嵌入。组织嵌入即要求政府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和人员上嵌入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构建一个专门负责平台经济治理的职能部门,并使之内化为平台经济社会网络的一部分。平台经济具有分布式社会网络结构,相应的治理部门也应是扁平化结构的,需要各个治理主体相互制衡、平等协商、共同治理。
首先,平台方需要成立一个自组织治理委员会。可由平台方发起,遴选出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代表组建共治体系。其次,平台经济所涉及的各行业协会进一步整合各个平台企业自身的自组织治理委员会,构建行业层面的社会网络,培育社会资本。对于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共商共治。再次,政府部门委任相关人员加入行业层面自组织治理委员会,其职责不在于实施直接管理,而是负责协调组织平台经济所涉及的各政府职能部门。这主要是由于平台经济所涉及的部门十分广泛,政府分机构的条块化治理与平台经济的分布式网络结构不相契合,而且容易扼杀平台经济的自主性。因此,通过向平台自组织委员会派驻政府代表,一方面可以对自组织治理实施规范化监督,确保维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针对具体事件,在必要时协调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必要的干预。具体可以以机动的专项治理小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在整个治理体系中选择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代表组建具有针对性的工作小组。同时,畅通沟通机制,使各层面的治理机制、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有效表达利益诉求。
3.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制度嵌入。制度嵌入即政府与市场的治理原则、治理制度必须与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属性相契合。治理制度的制定应是以有利于充分尊重和激发平台自组织治理的能动性以及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为核心的。
首先,政府部门必须把握好政策界限,树立适度监管的原则。在进行风险管控的同时,要保护创新,尊重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优势,维护我国平台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其次,治理制度的制定应充分权衡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为原则。而对社会网络的嵌入,有利于充分了解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再次,市场治理制度要契合平台经济的市场结构特征,以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整体利益为前提,充分尊重平台经济的自由竞争。市场治理机制的核心在于遵循市场合约,开展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所掌握的信息,自由缔结交易合约。这符合平台经济的运作逻辑,因为平台这种交易组织形式存在的最主要理由,即在于其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促成市场主体的自由交易。根据平台经济网络外部性、规模经济效应等特点,允许一些超大规模的平台企业的发展,但要监督其进行规范竞争。
4.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技术嵌入。技术嵌入即指治理方式必须与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属性及数字化特征相适配,实施 “互联网+社会网”的双重治理。平台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平台,其中还有嵌套的数字平台。平台经济模式下所有市场主体和交易资源的接入、交易均以信息化的方式呈现。传统的行为监管已经难以有效追踪到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科技手段追踪交易信息、预测可能风险。
此外,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各个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角色与传统经济模式下有所不同。首先是平台方在双重经营架构下具有双重身份,其开展自营业务时与其他市场主体同是平等的市场交易者,但更多时候平台方只是作为交易的组织者,而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交易。其次是其他市场主体往往具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多重身份,并且可以相互转化。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实际上就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降低了交易条件、主体身份对交易的限制,市场主体可以基于社会网络建立的纽带关系自由交易。平台经济模式下的交易关系并不是单向线性的,而是由社会网络串联起来的交易网络。因此,社会网络的完善程度决定着交易风险程度,必须将分行业治理的思路转化为着重加强社会网络建设的治理思路。
总之,嵌入性治理的核心在于以各个监管主体嵌入平台经济社会网络的方式,实现多主体的扁平化、协作式治理,使治理模式充分契合平台经济的社会网络属性。一方面,这有利于克服传统政府治理模式管理成本高、监管工具和可得信息匮乏,難以灵活应对平台经济在交叉行业领域和交互社会网络中产生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应对市场治理机制失灵和自组织治理缺乏规范性和强制力的问题。对于平台经济的治理,不仅需要规制平台方,还需要规制接入平台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组建的社会网络。上述三种治理机制以嵌入社会网络的方式协同配合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促使平台经济全方位规范发展。
注释:
①Granovetter(1985)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称为“化约主义”,将其观点称为“低度社会化”观点,指出“它拒绝了所有关于社会结构与关系对生产、分配或消费的影响”。
②部分学者将接入超过两类市场主体的平台称为多边市场,但双边市场与多边市场的区分只是平台“边数”的不同,并无结构和功能上的实质差别,因此目前大部分文献对二者并未区分。此外,也有一些平台是单边的,如共享单车平台,单边市场无法进行不对称定价。典型的平台经济商业模式是具备双边市场结构的。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具备双边市场结构的平台经济。
③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平台经济具有相对成本优势,使跨组织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但平台方仍然面临着风险的可控性、协作的可持续性等问题的约束,其规模亦不可无限扩张。
④产消者(prosumer)又称为生产型消费者,是美国未来学家Alvin Toffler于1980年在《第三次浪潮》中提出的概念,意指消费者同时参与其所消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并可从中获益。
⑤本文中的社会网络泛指各个市场主体以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各种纽带结成的联系。为了清晰阐释平台经济社会网络的复杂性,这里根据关系纽带的不同将社会网络拆分为经济网与社会网。而互联网是信息技术社会背景下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网络的一种技术支撑。
⑥参见罗家德为Granovetter的著作《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中文版写的译后记。
参考文献:
[1]钱平凡.平台经济文献综述及简短结论[M]//赵昌文,等,著.平台经济的发展与规制研究.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9:55.
[2]DAVID S 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J].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2003,20(2):325-381.
[3]高锡荣,杨建,张嗣成.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商业模式构建——基于扎根理论的探索性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34-48.
[4]THOMAS EISENMANN,GEOFFREY PARKER,MARSHALL VAN ALSTYNE. Platform envelopment[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2011,32(12):1270-1285.
[5]JEAN-CHARLES ROCHET,JEAN TIROLE.Two-sided markets :A progress report[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6,37(3):645-667.
[6]任玉娜,任朝旺.共享经济信任困境及其纾解: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视角[J].学术论坛,2020(5):81-83.
[7]RONALD S BURT. Structural hole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8]陈永伟.平台反垄断问题再思考:“企业—市场二重性”视角的分析[J].竞争政策研究,2018(5):25-34.
[9]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10]马克·格兰诺维特.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M].罗家德,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11]龚天平,刘潜.卡尔·波兰尼经济伦理思想的阐释与批判——以《大转型》为中心的探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20-21.
[12]MARK GRANOVETTER.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5, 91(3):481-510.
[13]埃利諾·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213-247.
[14]凯文·凯利.失控[M].东西文库,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艾岚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of Platform Economic Risk and
Construction of Embedded Governance Mechanism
Ren Yuna1,Ren Zhaowang1,2
(1.School of Economics,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2.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Abstract: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platform economy and traditional economy is that it has more significant interactive and networked attributes. The platform economy has a distributed network structure and forms a social network covering "strong relationship" and "weak relationship" based on multi link connection. Among them, the platform side is in the position of centrality and structural hole, becoming the core node to connect various market players and resources, promote transaction completion and organize production. The risk generation and risk characteristics of platform economy are closely related to its social network attributes. In view of this, starting from the social network attribute of platform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characteristics, specific performance and harmfulness of its risk. On this basis, build an embedded governance mechanism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tform's economic and social network attributes.
Key words:platform economy; risk; social network; social capital; embedded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