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研究

2022-07-20 08:08马振强陈立松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2年2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营商诚信

马振强 刘 洋 陈立松

(作者单位:马振强,天津行动科技有限公司;刘洋,高格(天津)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陈立松,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

一、前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从国家层面奠定了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优化营商环境从各级政府层面的基层探索创新和经验总结,上升为国家级战略。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2018 年的第78 位跃升至2020 年的第31 位,并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 大经济体之一,世界排名的提升,反映出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系统推进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优质高效、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释放信用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潜力,对助力营商环境再优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支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多个条款提及“信用”,第十九条中“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第二十六条中“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第三十条中“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十三条中提及“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一词在条例中多次提及,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创建监管方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层面印发与信用相关的顶层文件,有效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将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等各类信用元素应用到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大大激发了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包括简化行政审批、化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题、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等具体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支撑(见表1)。

表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的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应用领域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大数据基本形成,基于信用大数据开发的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能更全面精准的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已普遍开始应用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积极将信用元素创新应用在行政管理、信用监管、惠民便企、司法执行等国家社会治理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管理事项中。通过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准确便捷的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为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供了信用尺度,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信用类别和程度,取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激励政策,必要时执行失信惩戒制度。比如,天津市在“一制三化”改革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承诺制审批服务,只要市场主体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就可享受先行受理的优惠政策,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在信用监管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事前做承诺、诚信教育、查信用报告;事中建立信用记录、信息资源注册、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事后惩戒对象认定、限期整改、失信联合惩戒、市场和行业禁入、追究违法失信行为、信用修复这十三个环节,有效解决了传统监管方式事前前置准入门槛高,事中检查流于形式,事后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弊端,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的应用,特别是失信联合惩戒的运用,使得事后监管的结果传导至新一轮的事前、事中环节,实现事前、事中的精准监管,形成了监管闭环,监管能量不断聚集,对于诚信的市场主体来说,可享受信用优良带来的便利,降低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节约企业成本;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来说,会成为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监管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比如广东市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实现了精准监管和风险预警。

在惠民便企领域,将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服务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既可以增强广大社会公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参与感和体验感,又可以获得广大社会公众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形成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正确导向,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信易批”等“信易+”便民惠企措施,让信用好的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能够真正收获信用红利,享受信用便利,通过这些守信激励措施让社会公众体会到信用的价值,从而形成诚信社会建设的良性循环。比如“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信息的精准画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杭州市通过“钱江分”与医院合作开展“信易医”,解决了患者先就医后付费问题,大大简化了就医流程,提高了就医效率。

在司法执行领域,为切实解决长期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的一条重要措施便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互联网上公示,名单详细记载了失信人员姓名、执行案号、证件号码、执行法院、失信行为等信息。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受到一系列限制措施,比如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从事金融、发行债券等特定行业,限制享受政府支持和补贴政策,限制公务员录用等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因严重失信行为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其自身社会形象和个人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失信成本提高。失信联合惩戒因为治理“老赖”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案例,不仅有效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还有效震慑了潜在的失信被执行人,起到预防失信行为发生的作用,以此倒逼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高。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措施

完善立法建设,加强顶层设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作持续深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越来越迫切。因信用工作的特殊性,信用立法是一项庞大的立法工程,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的特点。目前,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国家发改委鼓励地方信用立法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上海市、广东省、河南省、天津市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信用地方性法规,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道路,积累实践经验为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加强“信用+大数据”建设,挖掘信用数据价值。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数据进行全面归集,并进行科学分析。《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依法依规进一步明确11 类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水电煤气等重点领域信息征集范围,基于信用数据的企业画像,越来越能真实反映市场主体的运行情况。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基于已有的信用数据,从基本属性、社会行为属性、行为习惯属性、关联关系属性等多个角度进行提炼、整合,分析形成高度精炼的信用主体信用画像,有利于政府部门提高精准监管能力、风险预警研判能力和态势发展预测能力。

依法依规使用信用数据和信用产品,防止信用滥用。行政机关基于信用数据或信用产品做出的决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与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影响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甚至决定市场主体的生死存亡,关乎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因此,行政机关应根据施政需要,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信用信息归集的来源和渠道、更新频率、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具体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防止信用滥用。哪些数据属于信用信息范围,哪些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列入“黑名单”,信用产品适用于哪些领域,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重塑信用生态。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督促失信主体履行责任和义务,消除相关行为的不良影响,主动修复信用,建立正确的诚信价值观。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重构良好信用创造了机会与途径,有效激发信用主体提高信誉的动能,从而提升自身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通过大量信用修复,最终实现整个社会信用生态系统的修复。

持续开展诚信宣传,让诚信理念深入人心。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对个人、企业、国家都至关重要。每个人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者,要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宣传讲解诚信的重要性,引导社会公众在社会活动、工作生活中讲诚信,倡导“诚信为荣”的价值理念,共同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社会诚信了,营商环境必然更好了。

引用

[1]宋立义.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理论问题探讨[J].宏观经济管理.2022,2022(5):60-66.

[2]张海辉.基于市场主体宽进严管视角下的企业信用监管研究[J].经济管理文摘.2021,2021(20):88-89.

[3]刘叶婷、陈立松、隆云滔.以社会信用为基础新型治理模式的探索创新[J].南方金融.2020,No.523(3):98-108.

[4]汪育明.社会信用管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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